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大连永利商务发展有限公司拟豁免公司对其债务人民币162,497,636.49元,该债务豁免为单方面、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之豁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获得债务豁免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受赠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良运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大连运启元贸易有限公司100%股权无偿赠与公司,且不附加任何条件和义务,交易对价为0元。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关于受赠股权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傅荣 迟维君 吕功华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