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的独立意见我们作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稀土)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全面了解本次调整稀土精矿交易价格、增加采购量及调整2022年稀土精矿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以自身独立性和客观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经公司控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组织公司及关联方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稀土精矿定价公式测算并协商确定,本次调整稀土精矿交易价格,同时增加稀土精矿2022年度采购量,能够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原料需求及原料供应品质,能够巩固提升公司稀土原料资源拥有量,为公司延伸产业链、优化产业布局提供原料支持,是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必要保障,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测算方法充分考虑了各方利益。本次调整稀土精矿交易价格、增加采购量及调整2022年稀土精矿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真实、客观,遵循公平交易、协商一致原则,交易定价考虑了相关必要因素,公司同时明确了努力消化稀土精矿价格调整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的思路举措,有利于管控经营风险。公司对本次调整稀土精矿交易价格、增加采购量及调整2022年稀土精矿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我们同意本次调整稀土精矿交易价格、增加采购量及调整2022年稀土精矿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总金额。
独立董事:
祝社民 王晓铁 周华 杜颖 李星国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