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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长虹: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3

证券代码:600839 证券简称:四川长虹 公告编号:临2022-089号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况

为提高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长虹”或“公司”)整体资金管理运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2021年12月31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以上事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披露的临2021-062号、063号、064号公告。现该协议即将到期,公司拟继续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控股集团”)持有本公司23.22%的股份,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022年12月12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关联董事赵勇先生、李伟先生、胡嘉女士、杨军先生、潘晓勇先生对本项议案执行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财务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13】423号文件批准成

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2013年8月22日领取《金融许可证》(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56H251070001),2013年8月23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6120682K)。财务公司注册资本为2,693,938,365.84元,其中,长虹控股集团出资943,970,875.51元,持有35.04%股权;本公司出资943,970,875.51元,持有35.04%股权;本公司下属子公司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2,998,307.41元,持有14.96%股权;本公司下属子公司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出资402,998,307.41元,持有14.96%股权。本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长虹控股集团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076120682K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08月23日注册资本:269,393.84万元注册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法定代表人:胡嘉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投资;股票投资以外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即期结售汇业务;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关联方财务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2,010,524.57万元、负债总额为1,654,266.89万元、净资产为356,257.6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82.28%;2021年度营业收入为51,814.72万元、净利润为15,837.47万元。

截至2022年9月30日,财务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730,487.35万元、负债总额为1,371,385.63万元、净资产为359,101.7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79.25%;2022年1-9月营业收入为38,750.13万元、净利润为8,933.17万元。

(四)履约能力相关说明

财务公司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经登录“信用中国”网站查询,该公司不属于失信责任主体,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 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买方信贷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与定价政策

交易双方经平等沟通,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双方

甲方:指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包括:长虹美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长虹佳华信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合作原则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3)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高层定期会晤制度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信息及合作情况。

(4)甲方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存贷款及相关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自主决定存贷款金额以及提取存款的时间。

(5)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3、服务内容

财务公司向甲方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结算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买方信贷、及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财务公司可从事的其他业务,具体业务如下:

(1)提供甲方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

(2)对甲方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3)接受甲方的委托,办理甲方的票据池相关业务;

(4)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及收付;

(5)吸收甲方存款;

(6)办理甲方贷款;

(7)办理甲方产品买方信贷、消费信贷;

(8)对甲方提供即期结售外汇服务;

(9)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4、交易限额

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与财务公司之间进行的存款、贷款等金融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甲方应协助财务公司监控实施该等限制。相应限制具体如下: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一日甲方向财务公司存入之每日最高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人民币80亿元;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一日甲方在财务公司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人民币103亿元。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每一日甲方在财务公司最高银行承兑汇票开票余额(包括承兑相关手续费用)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

(4)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甲方在财务公司外汇结售汇业务(包括相关手续费用)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甲方在财务公司其他中间业务服务(除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用之外的提供咨询、结算、转账、投资、网

上银行等业务)手续费累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

5、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为协议生效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6、定价原则

财务公司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财务公司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财务公司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服务:财务公司为甲方提供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原则上不高于当时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结售汇服务:财务公司为甲方提供结售汇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原则上不高于当时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5)关于其他中间业务服务:财务公司为甲方提供其他中间业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原则上不高于当时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7、风险处置措施

(1)甲方在财务公司业务开展期间,财务公司发生本协议第五条第四款相关风险情形时,财务公司应及时处置并及时向甲方通报相关信息。

(2)若发生上述风险,财务公司应向甲方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必要时甲方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

(3)若发生上述风险甲方有权要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并重新对在财务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进行风险评估。

8、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9、争议解决

(1)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

(2)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绵阳仲裁委员会,按照绵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有利于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通过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财务管理水平和资本运营能力;有利于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

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严格监管,同时在金融服务协议中明确制定了风险控制及风险预警机制以保证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的资金安全。

财务公司向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是根据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及未来业务规划确定的,根据金融服务协议约定,财务公司向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同时,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向财务公司存入的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及财务公司向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授出之每日最高未偿还贷款结余,也是依据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与商业银行发生的存贷款业务的历史数据及业务发展需要确定。财务公司在金融服务协议中保证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在财务公司资金的独立性,因此,不会对四川长虹及下属子公司资金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六、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会议以4票赞成,5票回避,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

通过了《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该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赵勇先生、李伟先生、胡嘉女士、杨军先生、潘晓勇先生对本项议案执行了回避表决。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事前对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同意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有利于公司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2、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议;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5、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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