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漱玉平民: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3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除以下修订的条款及因增删造成条文序号变动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备注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服务;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药品进出口;食品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非食用盐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打字复印;平面设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食品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医疗服务;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药品进出口;食品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非食用盐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鞋帽批发;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农副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网络技术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打字复印;平面设修改
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包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专用设备修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包装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物业管理;专用设备修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食品添加剂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修改
第四十二条 由于董事、总裁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有效制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导致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相关的董事、总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删除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修改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条第(十四)款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2、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3、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4、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5、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修改
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新增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新增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计算。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修改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修改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修改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修改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修改
第一百0六条 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者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第一百0七条 独立董事的相关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
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0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审议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审议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五)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八)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审议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审议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审议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一)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二)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1、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修改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2、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3、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修改
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修改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修改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寄、电子邮件、电话、公告等方式进行。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修改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12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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