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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珠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3

独立意见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对上述拟签署的投资协议进行了事前审查,协议中约定的定价公允,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交易。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2022年12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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