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的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发行证券并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章 保密和档案管理规范 |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根据《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
第五条 公司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应当根据《保密法》规定,由有权机关确定国家秘密范围、密级、保密期限。 在执行秘密事项过程中,需要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境外有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
第七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
第八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或者公开披露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档案的,应当依法报国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