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85 证券简称:海昌新材 公告编号:2022-055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定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2022 年12月12日(星期一)下午2:00
2、 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维扬经济开发区新甘泉西路7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光荣先生
6、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8,695,7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50,800,000 股的 51.3141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28,53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5%。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60,7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 %。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60,7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 %。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60,7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41%。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列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8,695,7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0,7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暨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8,695,7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60,719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使用超募资金实施全资子公司项目的议案》该议案表决结果为:128,536,25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61 %;159,46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9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25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02% ;159,465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98 %;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由公司本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杨华君 李金泽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扬州海昌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