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于会前收到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文本,资料详实。通过该议案的初步阅读及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和业务能力的审核,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较为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其从业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同意将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杨之曙、朱龙、郑石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