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以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大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履行了法定的审议和披露程序,公司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未发现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山东利华晟运输有限公司、大连胜益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均系公司进行的体内担保,不存在对外担保风险。
其余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用于自身资金需求融资进行的担保,各公司股东按股权比例提供担保,责任与风险对等。
上述担保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特此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杨之曙、朱龙、郑石桥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