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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比特: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2

证券简称:康比特证券代码:833429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eijingCompetitorSportsScienceTechnology

JointStockCo.,Ltd

(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路

号院

号楼)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如下:

1、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以下股价稳定预案,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作出如下承诺:

(1)实施主体: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触发条件:情形一: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情形二: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可以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①因情形一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②因情形二而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③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④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回购方或增持方需要依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⑤各相关主体在单次或单一会计年度回购或增持股票的金额已达到上限;⑥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不符合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4)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①公司回购股票;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③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依法审议是否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若决定回购公司股份的,将一并审议回购数量、回购期限、回购价格等具体事项,同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作出实施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以上通过。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当时股价情况及公司资金状况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票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公司用于回购

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个月内回购股票。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公司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6)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①启动程序A.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B.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三十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且单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

(7)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本次发行价格(因情形一触发本措施时)/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情形二触发本措施时)”之条件,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且单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20%,但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的50%。

)违反关于稳定股价预案承诺的约束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未来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公司按如下措施进行信息披露和进行约束: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发表明确意见,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③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向投资者公开道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为股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不参与公司的现金分红,其应得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扣留,直至履行其承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处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应得薪酬的20%由公司扣留,直至履行其承诺,但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相关承诺“(

)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的实现需要一定的时间,若公司利润短期内不能得到相应幅度的增加,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鉴于此,公司拟通过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提高综合竞争力及完善利润分配制度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并承诺如下:

①加强对募投项目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董事会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将严格依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上市后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时间内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存管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还将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的作用,公司如有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或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将提请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②加快募投项目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本次募集资金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加快募投项目进度,在必要时,公司将先通过自有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投资,以争取尽早产生收益。

③提高综合竞争力,巩固行业地位公司所处产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广阔的市场空间。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客户和市场地位的基础上,通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加强市场开拓力度、加快人才储备建设等措施,扩大现有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综合竞争实力,巩固行业地位。

④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章程(草案)》规定了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作出如下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未来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倘若本公司/本人未执行本承诺,则本人应遵照签署的《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之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采取相关后续措施。”

3、关于股份锁定承诺及约束措施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③在锁定期后,本公司/本人将按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方式进行减持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如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股份的,本公司/本人将明确并披露未来12个月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④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公司/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公司/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公司/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⑤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⑥本公司/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个月;(

)拟在

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公司/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公司/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公司/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⑦本公司/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⑧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⑨如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持股10%上股东张炜承诺

①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③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④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个月;(

)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⑤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⑥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⑦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3)持股10%上股东银晖国际承诺

①本公司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上述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③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公司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公司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公司持有的上述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公司可以申请解除上述自愿限售承诺。

④本公司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⑤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⑥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愿依法承担责任。

(4)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白厚增、焦颖、杨则宜承诺

①本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以及北交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②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③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自公司审议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公司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将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若公司终止其股票在

北交所上市事项的,本人可以申请解除上述限售承诺。

⑤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后起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⑥本人承诺,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个月;(

)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前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但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股转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其减持不适用本条内容。本人承诺在减持计划中披露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负面事项、重大风险、本人认为应当说明的事项,以及北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⑦本人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相关规定。

⑧自本承诺函出具后,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就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⑨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计划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公司/本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未来持股意向、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的影响。若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或国家法律、法规对上述相关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承诺:

)不以向发行人拆借、占用资金或采取由发行人代垫款项、代偿债务等任何方式侵占发行人资金或挪用、侵占发行人资产或其他资源;不要求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2)对于本公司/本人及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将来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未来的下属企业,下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对于能够通过市场方式与独立第三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将由发行人与独立第三方进行;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手

续,切实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本公司/本人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而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对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本承诺函在以下情形发生时(以较早为准)终止法律效力:①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6、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1)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出具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作出最终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回购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若发行人股票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出具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若监管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并已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的,本人将依据该等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主体范围、赔偿标准、赔偿金额等赔偿投资者实际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损失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由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人关于赔偿损失承诺的履行情况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①发行人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承诺因本机构为康比特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发行人律师君致律所承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对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的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和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根据本所过错大小承担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的按份赔偿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所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确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③发行人会计师容诚承诺因本所为康比特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关于分红的相关承诺

“(1)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履行职责,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公司/本人确认,截至本函出具日,除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外,本公司/本人不存在其他控制的与发行人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

(2)本公司/本人承诺未来将不会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主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企业。

(3)本公司/本人将对自身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约束,如果将来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业务出现相同或类似的情况,本公司/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解决:①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者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

企业的业务或活动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发行人或其下属企业;②如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因实质或潜在的同业竞争产生利益冲突,则优先考虑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的利益;③发行人认为必要时,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进行减持直至全部转让相关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④发行人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优先收购本公司/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的有关资产和业务;⑤有利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其他措施。

(4)如因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自愿承担由此对发行人及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本承诺函在以下情形发生时(以较早为准)终止法律效力:①本公司/本人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②发行人终止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9、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若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用或住房公积金、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或住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本公司/本人愿意在毋须发行人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所有补缴金额和相关所有费用及/或相关的经济赔偿责任。”

、关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在与发行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占用发行人资金。

(2)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不谋求以下列方式将发行人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使用,包括:①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金给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

关联企业使用;②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提供委托贷款;③委托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进行投资活动;④为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⑤代本公司/本人、本公司/本人所控制的关联企业偿还债务;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本公司/本人将促使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上述承诺。

(4)如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公司/本人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关于自愿限售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承诺: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本公司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12个月内,本人/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①本公司将严格履行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②如非因不可抗力未能完全且有效的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A.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

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C.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D.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E.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品种等;F.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③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A.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严格履行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司/本人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②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A.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C.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D.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公司/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E.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F.本公司/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公司/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G.本公司/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③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A.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就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所做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作出的或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承诺事项真实、有效。

②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A.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B.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C.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D.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相关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因合并分立、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E.可以职

务变更但不主动要求离职,并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F.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G.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由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损失;H.本人作出的、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其他承诺约束措施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约束措施。

③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同意采取以下约束措施:A.在公司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及时、充分公开披露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B.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向发行人及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④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各项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作为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和承销机构,本公司承诺:

向贵所报送的《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作为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现承诺如下: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承诺如下: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负责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承诺如下: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对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8.0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

倍,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

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食品安全的风险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面向不同受众群体的运动营养食品。为此发行人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公司质量管理部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生产过程全程参与检验,通过实验室实验、包装材料检测等流程保证产品质量,并制定了《质量及食品安全管理手册》、《HACCP管理手册》等制度化内容以保证各项质量监控措施的有效执行,公司也通过了ISO22000认证和HACCP认证等质量体系认证,取得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证明。但是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并不能被完全隔离,公司需面临自身以及同行业公司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进而对行业声誉、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线上销售模式的风险

公司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销售模式,报告期内,公司线上销售收入分别为12,600.45万元、11,565.88万元、14,969.44万元和10,374.24万元,总体呈增长趋势。公司线上销售主要通过淘宝、天猫、京东、抖音、拼多多、唯品会等国内主要电商平台。近年来,电商销售模式发生快速变革,相较于淘宝、天猫及京东等传统电商销售平台,社交电商、直播平台等新兴线上销售渠道逐渐涌现并且发展迅速。公司及时抓住线上销售模式的变革方向与行业风口,先后布局了微信小程序等社交电商平台,以及抖音、快手等直播带货的新兴营销平台。2021年度公司线上直营收入较上年度增加2,209.91万元,增长幅度143.35%;2022年1-6月线上直营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1,769.57万元,增长幅度119.89%,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上述线上渠道建设的成果。

由于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模式正在快速演变,公司必须在线上销售变革中不断总结自身经验、及时调整销售模式以顺应变革。如果公司在后续发展中

未能根据行业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销售策略,或者公司管理能力无法适应业务模式的快速演变导致经营情况不及预期,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存货跌价风险公司主要产品为运动营养食品,主要原材料包括各类蛋白类产品、营养补充剂等,均具有一定的保质期。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2.14%、

21.53%、

35.42%和

30.83%,整体呈上涨的趋势,主要系受公司生产及销售规模增大、原材料采购周期不确定、应对军需订单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公司增加了对蛋白等原材料储备及库存商品备货;2022年6月末公司存货占流动资产比例出现下降,主要系2022年上半年公司部分军需订单执行完成所致。公司存货占流动资产的比例较大,如因客户产品质量纠纷、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宏观经济情况变动等综合因素影响,导致存货积压、难以销售,则会造成较大的存货跌价风险,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的影响。

、核心技术失密风险公司作为生产、研发和销售运动营养食品并提供全方位科学健身方案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研发核心技术,如“运动营养食品开发和功效研究技术”、“高效运动营养功能因子研究和营养健康食品制造技术”、“时相增肌技术”等。截至2022年

日,公司已获授权专利合计

项,其中发明专利101项。为保护核心技术机密,公司通过签订相关保密协议以及申请专利权保护等措施以防止核心技术外泄。如若公司保密措施未能得到严格有效执行,则面临核心技术失密,产品竞争力减弱的风险。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白厚增直接持有公司6.76%的股份,同时持有控股股东惠力康78.06%的出资份额、持有发行人股东天津康维66.14%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惠力康及天津康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29.17%的股份,其合计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35.93%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虽然《公司章程》就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义务、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制度等做出了规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制约机制等一系列制度,但仍存在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对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

安排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实施重大影响,进而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的风险。

6、报告期内刷单相关风险发行人在2019年存在刷单行为,2019年和2020年存在刷好评行为,针对报告期内存在的刷单行为,公司已进行了整改并制定了内控制度,公司上述刷单行为存在欺诈消费者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存在可能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未因上述事项受到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公司实际控制人白厚增已进行承诺,若公司因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刷单”事项被有关部门处罚,遭受任何损失,白厚增对于该损失予以无条件承担。若未来发行人因为刷单事项引致相关处罚可能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向非法人客户销售可持续性的风险公司的部分客户以非法人的形式与公司合作,报告期内,公司向非法人客户销售的金额分别为1,202.09万元、3,741.27万元、7,355.29万元和3,554.74万元,非法人客户的数量分别为37家、63家、93家和74家,呈快速增长趋势,2019年-2021年非法人客户的销售金额、客户数量及收入呈现快速增长趋势,2022年1-6月收入同比增速2.04%,有所放缓。公司向非法人客户销售金额增长较快的原因主要由运动营养食品行业的市场需求扩张以及行业特点所决定。

虽然目前公司非法人客户在手订单充裕,复购率较高,但是非法人客户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业绩不稳定,若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新冠疫情防控政策、终端客户购买偏好渠道等发生重大变化,使得终端客户产品需求下降或下游行业发展放缓,进而可能影响非法人客户销售的持续性或导致收入增速下降,从而造成公司业绩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2022年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8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

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康比特”,股票代码为“833429”。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

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12月15日

(三)证券简称:康比特

(四)证券代码:83342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24,50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7,573,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20,49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3,563,5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49,900,74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9,900,74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4,599,26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77,672,76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1,024,50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3,073,5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

2.1.3条第二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为正。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8.00元/股,公司现有股本为104,010,0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总股本为124,500,000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本次发行后市值为

9.96亿元。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100Z0042号和容诚审字[2022]100Z0040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度、2021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35,688.82万元、48,957.15万元,增长37.18%。发行人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为5,690.52万元。

发行人满足《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二)项“(二)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的标准。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二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BeijingCompetitorSportsScienceTechnologyJointStockCo.,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104,010,000元
法定代表人白厚增
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1年5月16日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2008年3月6日
住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利祥路5号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服务;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体育场馆经营;健身服务;企业管理;投资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电子产品、厨房用具、体育器材、计算机软件、手机软件、化妆品、科研设备、健身器材、文化体育品及配套产品、医疗器械一、二类、食品添加剂;组织体育文化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营篮球、羽毛球、网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手球、跑步、自行车、射箭、轮滑、跆拳道、舞蹈体育项目;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物业管理;委托加工;生产食品;受委托生产食品;销售食品,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生产。(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生产食品、受委托生产食品、销售食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食品添加剂生产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利祥路5号1至5层全部;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何营路9号院1、2、3、9、10号楼(不含地下))
主营业务公司是一家集运动营养、健康营养食品研发与制造、数字化体育科技服务为一体的创新型体育科技公司,致力于为竞技运动人群、大众健身健康人群、军需人群提供运动营养、健康营养食品及科学化、智能化运动健身解决方案
所属行业C14食品制造业
邮政编码102200
电话86-10-50949378
传真86-10-50949400
互联网网址www.chinacpt.com
电子邮箱lvlifu@chinacpt.com
信息披露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联系人吕立甫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10-50949378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北京惠力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公司26.97%的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北京惠力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7M881N
成立日期2016年8月15日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00万元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利祥路5号5层518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白厚增
出资结构合伙人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比例
白厚增780.6178.06%
焦颖130.6113.06%
杨则宜54.075.41%
李奇庚12.831.28%
邓庆红11.551.16%
王嘉虹9.630.96%
郝士恒0.700.07%
经营范围经济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关系无实际经营业务,为发行人持股平台

本次发行前,白厚增直接持有公司

6.76%的股份,同时持有控股股东惠力康78.06%的出资份额、持有发行人股东天津康维66.14%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惠力康及天津康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29.17%的股份,其合计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35.93%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后,白厚增直接持有公司

5.64%(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或

5.51%(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的股份,同时持有控股股东惠力康78.06%的出资份额、持有发行人股东天津康维

66.14%的出资份额,并担任惠力康及天津康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24.37%(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或23.78%(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股份,其合计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

30.02%(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或29.29%(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股份,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白厚增,男,公司董事长,1964年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2102041964********,博士学历。主要工作经历:1985年7月至1988年8月于黑龙江矿业学院(现黑龙江科技大学—哈尔滨)担任教师;1988年

月至1997年

月于大连财贸职工学院担任教师;1997年

月至1998年

月于深圳市捷宏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1998年

月至2001年

月于北京康比特运动保健品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2001年5月至今,历任发行人总经理、董事长。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2.53%

5.64%22.53%2.04%3.18%

2.15%

2.15%2.15%35.87%

78.06%

78.06%

3.58%

9.92%3.73%9.21%3.58%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99%

5.51%21.99%9.68%3.64%8.99%3.16%

3.10%

3.10%2.09%2.09%36.25%

78.06%

78.06%

3.50%

注1:上图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战略投资者天津岳领骐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考虑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天津岳领骐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注2:以上数据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1、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况截至本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况如下:

3.50%姓名

姓名任职情况持股数量(股)任职期间
白厚增董事长7,026,4722020/05/19-2023/05/18
焦颖董事、副总经理2,672,6552020/05/19-2023/05/18
杨则宜董事2,672,6552020/05/19-2023/05/18

2、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截至本公告书签署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姓名任职情况或关联关系间接持股数量(股)任职期间
白厚增董事长23,413,1002020/05/19-2023/05/18
焦颖董事、副总经理3,844,4002020/05/19-2023/05/18
杨则宜董事1,517,0002020/05/19-2023/05/18
李奇庚董事、总经理1,060,0002020/05/19-2023/05/18
吕立甫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86,0002020/05/19-2023/05/18
魏冰职工代表监事45,0002020/05/19-2023/05/18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本次发行后限售期限备注
(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数量占比数量占比数量占比
(股)(%)(股)(%)(股)(%)
一、限售流通股
北京惠力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8,055,48226.97%28,055,48222.53%28,055,48221.99%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控股股东
张炜12,345,21011.87%12,345,2109.92%12,345,2109.68%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陈庆玥00.00%4,644,0003.73%4,644,0003.64%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
银晖国际有限公司11,471,28611.03%11,471,2869.21%11,471,2868.99%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上述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白厚增7,026,4726.76%7,026,4725.64%7,026,4725.51%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焦颖2,672,6552.57%2,672,6552.15%2,672,6552.09%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杨则宜2,672,6552.57%2,672,6552.15%2,672,6552.09%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董事
北京康誉惠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400,0002.31%2,400,0001.93%2,400,0001.88%自股份登记完成之日(2021年12月7日)起36个月不得转让员工持股计划
天津康维健康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2,287,0002.20%2,287,0001.84%2,287,0001.79%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
天津岳领骐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00%500,0000.40%2,000,0001.57%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上海真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00.00%281,2500.23%1,125,0000.88%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青岛药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00%243,2500.20%973,0000.76%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小计68,930,76066.27%74,599,26059.92%77,672,76060.88%--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35,079,24033.73%49,900,74040.08%49,900,74039.12%--
合计104,010,000100.00%124,500,000100.00%127,573,500100.00%--

注1:上表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战略投资者持股数量未考虑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将本次战略投资者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考虑在内。注2:数据尾数如存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北京惠力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8,055,48222.53%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张炜12,345,2109.92%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3银晖国际有限公司11,471,2869.2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上述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白厚增7,026,4725.64%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陈庆玥4,644,0003.73%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6北京晨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460,0453.58%无限售
7上海赛领紫麓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960,0003.18%无限售
8焦颖2,672,6552.15%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9杨则宜2,672,6552.15%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0天津岳领骐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537,6002.04%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其战略配售的500,000股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六个月。
合计79,845,40564.13%-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北京惠力康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28,055,48221.99%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张炜12,345,2109.68%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3银晖国际有限公司11,471,2868.99%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上述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白厚增7,026,4725.51%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5陈庆玥4,644,0003.64%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6北京晨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4,460,0453.50%无限售
7天津岳领骐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037,6003.16%作为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其战略配售的2,000,000股股票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六个月。
8上海赛领紫麓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960,0003.10%无限售
9焦颖2,672,6552.09%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0杨则宜2,672,6552.09%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上市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2、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合计81,345,40563.76%-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2,049.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2,356.3500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8.0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3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8.3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0.7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1.9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2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22.4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

0.39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38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2年

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71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75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3,920,000.00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容诚验字[2022]100Z0035号《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2年12月7日,应募集资金总额为163,9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5,530,595.6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8,389,404.38元。

(六)发行费用(不含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

2,553.06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797.57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1,639.0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883.56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及验资费用:500.00万元;

3、律师费:326.42万元;

、信息披露费用:

61.32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26.30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26.27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金额,最终发行费用可能由于金额四舍五入或最终发行结果而有所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3,838.94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16,053.23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太平洋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12月2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307.3500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

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946.550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2,356.3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2,757.350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18.47%。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太平洋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成门支行637645182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20000002725100107024024品牌建设与推广项目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应用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洪吉通、刘冬可以在乙方对公业务营业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监管要求及其结算制度和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上述人员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伍仟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话或邮件形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保荐代表人洪吉通、刘冬
项目协办人涂业峰
项目其他成员张鹏、朴实、閤亚州、周照、赵玲龙、王敦万
联系电话0871-68898121
传真0871-68898100
联系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广场写字楼31楼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太平洋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具备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因此,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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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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