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2022年12月10日,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东营晨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实际以工商部门核定为准,以下简称“目标公司”)预计发生如下关联交易:目标公司拟向东营海瑞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营海瑞宝”)租赁厂房以及购买电、水、天然气等生产经营所需产品的相关费用,交易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不含增值税),时间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关联关系说明
近日,公司与烟台华特聚氨酯有限公司、东营海瑞宝三方签订《合资合作协议书》,三方共同设立目标公司。东营海瑞宝为目标公司参股20%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东营海瑞宝与目标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三)审议程序
2022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名称:东营海瑞宝新材料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667070725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注册资本:叁仟万元整
5、住所: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大码头新材料工业园(石大路以南,兴园路以西)
6、法定代表人:李强
7、经营范围:胺族材料结构设计与可控制备技术研发;生产销售:聚氨酯新型液体扩链剂DETDA、聚氨酯配套助剂、聚氨酯材料及其制品;经核准的进出口业务;销售:聚氨酯原料、保温材料、合成树脂、功能性高分子材料、橡塑制品、防腐防水材料、石油助剂、橡胶助剂、抗氧剂、塑料助剂、化工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及售后服务。(以上各项不含剧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营海瑞宝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定价原则和依据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关联交易协议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目标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求,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方的优势资源,且交易价格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目标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目标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与公司就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沟通,并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并了解了本次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认为目标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符合目标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权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是目标公司正常经营所需,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交易价格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合资合作协议书》样本。
特此公告。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