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经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关于此次对参股公司提供借款的背景情况,认为此次对参股公司提供借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
况。同意公司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答字:
孔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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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签字:
毛庆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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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事前认可意见》的答署页)
独立董事答字:郭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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