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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芜湖协鑫20GW(二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徐州协鑫10GWh智慧储能系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按照董事会的规划,进一步夯实光伏主业,抢抓光储一体化的发展机遇,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合法、合规、有效;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5、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同意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子公司签署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关联方万海电力的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向我们提交了相关资料,我们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查,我们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交易的定价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董事会。

2、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对本次交易以及关联方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对公司与万海电力产生的关联交易予以认可。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签署EPC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审议程序合法,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顾增才___________ 张利军___________

霍佳震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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