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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鑫集成:监事会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书面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芜湖协鑫20GW(二期10GW)高效电池片制造项目、徐州协鑫10GWh智慧储能系统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公司按照董事会的规划,进一步夯实光伏主业,抢抓光储一体化的发展机遇,提升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法违规的情形。

(5)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此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可有效降低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即期收益的摊薄作用,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6)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的签字页)

监事签名:

梁文章戴梦阳孙国亮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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