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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纬锂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9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创业板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方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对《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后,同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制定的《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

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所有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方可实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汤勇 詹启军 李春歌

2022年12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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