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7 证券简称:苏奥传感 公告编号:2022-076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2年12月9日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13元/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 1,285.00万股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以2022年12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13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1,
285.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3.13元/股;
(四)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具体分配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对应标的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滕飞 | 董事、总经理 | 100 | 6.73 | 0.13 |
孔有田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50 | 3.37 | 0.06 |
方太郎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50 | 3.37 | 0.06 |
戴兆喜 | 副总经理 | 50 | 3.37 | 0.06 |
乔康 | 副总经理 | 50 | 3.37 | 0.06 |
部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43人) | 985 | 66.33 | 1.24 | |
预留 | 200 | 13.47 | 0.25 | |
合计 | 1,485 | 100 | 1.88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向首次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完成授予权益的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应在预留授予规定期限内向预留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预留授予规定期限完成上述工作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失效。
3、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注:中国证监会于 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拟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若相关规定正式实施的,则本激励计划同步适用变化后的规定。
首次授予的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预留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5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4、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 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 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之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归属期 |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三个归属期 |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期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归属期 |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 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 B+,B,C, 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评结果 | A | B+ | B | C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 100% | 100% | 80% | 0% |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召
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10月21日至2022年10月30日通过在公司内部张贴形式公示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截至2022年10月30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2年11月4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11月9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2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2022年12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1,285.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1,28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的情况。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2年12月9日;
(二)授予价格:3.13元/股;
(三)激励对象及数量: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共48名,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285万股,具体分配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对应标的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滕飞 | 董事、总经理 | 100 | 6.73 | 0.13 |
孔有田 |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 50 | 3.37 | 0.06 |
方太郎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50 | 3.37 | 0.06 |
戴兆喜 | 副总经理 | 50 | 3.37 | 0.06 |
乔康 | 副总经理 | 50 | 3.37 | 0.06 |
部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43人) | 985 | 66.33 | 1.24 | |
合计 | 1,285 | 86.53 | 1.62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时间为2022年12月9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2年(万元) | 2023年(万元) | 2024年(万元) | 2025年(万元) |
1,285 | 3,969.37 | 212.99 | 2,426.51 | 954.11 | 375.76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以外,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八、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
(一)根据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2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员工、公司、股东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鼓励核心员工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从而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公司发展活力,提
升公司整体价值。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以2022年12月9日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由公司向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十、董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12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1,285.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8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48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公司以2022年12月9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8名激励对象授予1,285.0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13元/股。
十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及其确定的过程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与数量及其确定的过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合法、有效。
十三、备查文件
1、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调整与首次授予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