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民币34,174,913.95元。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科创新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孔 涛 常军锋 林映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