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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象屿: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2022年12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10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授权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其职权中的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行使。第三条 公司经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经营班子成员。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遵循“依法合规、合理适度、适时调整、权责一致、有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授权事项范围及授权条件

第五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决策的实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经理层行使。

第六条 董事会不得将《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职权和其他需要履行披露义务、需经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授权经理层: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三十条第(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管理层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董事会可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将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授权经理层。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应当明确授权额度标准,不得全部授权。

第八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经理层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应工作规则和授权范围,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章 授权管理机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经理层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审议制定相关议事规则、管理制度等方式向经理层实施长期授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需要临时性授权的,应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向经理层授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授权不免责,强化授权后的监督管理,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第十四条 经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监事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在董事会限期内提交,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时;

(三)预计公司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扭亏为盈,或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或者预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时;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五)公司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身安全事故、设备事故、质量事故时;

(六)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七)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八)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九)董事会、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十)董事会、监事会要求的其他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经理层接受董事会、监事会质询和监督,在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经理层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四章 授权责任

第十六条 董事会在授权中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授权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经理层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经理层在其授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二)经理层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

(三)经理层超越其授权范围做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十八条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影响的,相关执行部门承担相应责任,经理层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生效及修改均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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