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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华超净:联席主承销商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

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9号),同意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 “天华超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天风证券、中信建投、长城证券和华泰联合统称“联席主承销商”)作为天华超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以及天华超净关于本次发行的相关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

发行价格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11月28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52.89元/股。

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2.89元/股。

(二)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50,000万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6,175,080 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350,000 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52.89元/股,向下取整精确至 1 股,且不超过 176,431,697股(含本数) 。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52,297,210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66,175,080股,且发行股数超过本次发行方案拟发行股票数量的70%。

(三)发行对象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52.89元/股,发行股数52,297,210股,募集资金总额2,765,999,436.9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21家,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1宜宾发展创投有限公司3,762,525198,999,947.256个月
2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3苏州明善泓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4陶磊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5苏州汇思投资有限公司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6联游(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09,623100,999,960.476个月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781,433199,999,991.376个月
9赵东明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10陆曙光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11廖磊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12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13UBS AG2,722,631143,999,953.596个月
1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573,454188,999,982.066个月
15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781,433199,999,991.376个月
16吕强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17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二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628,096138,999,997.446个月
20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667,990193,999,991.106个月
21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781,433199,999,991.376个月
合计52,297,2102,765,999,436.90-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

经查验,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最终获配的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未通过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

鉴于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德时代”)与发行人共同设立了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持有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25%股权,为宜宾市天宜锂业科创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宁德时代及其控股子公司系发行人关联方。

根据2022年3月2日召开的2021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鉴于宁德时代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关联方宁德时代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

易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关联方认购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审议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宁德时代虽为发行人关联方,但不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参与竞价的情形。发行人就本次关联交易也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四)募集资金金额与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2,765,999,436.9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24,531,128.1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41,468,308.80元。

(五)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金额及限售期符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审议和核准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2022年2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2022年3月2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三)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2年8月24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2022年9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9号)。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经过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了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2022年11月9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时确定的《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共计189名。前述189名投资者包括董事会决议公告后已经提交认购意向书的63名投资者,49家证券投资基金公司、32家证券公司、25家保险机构以及截至2022年10月20日收市后前20大股东(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在2022年11月9日向深交所报送发行方案后至本次发行申购报价前(2022年11月30日9:00),新增23名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愿,名单如下:

序号投资者名称
1青岛鹿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宁波鹿秀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深圳艾希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深圳同元和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5联游(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苏州汇思投资有限公司
7王小玲
8赵东明
9陆曙光
10陶磊
11吴留生
12苏州明善泓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廖磊
15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16中信里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7深圳申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8JP Morgan Securities plc
19宜宾发展创投有限公司
20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1海通并购(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2吕强
23UBS AG

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于2022年11月25日收市后,以电子邮件及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上述212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及其附件文件等。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认购价格确定、数量分配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信息。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的视频远程见证下,2022年11月30日上午9:00-

12:00,联席主承销商共收到21份《申购报价单》。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他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申购保证金。参与本次发行申购的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要求及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均为有效申购。投资者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申购价格(元/股)申购金额(万元)是否缴纳保证金是否有效申购
1宜宾发展创投有限公司64.7919,900
2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2.9910,000无需
3苏州明善泓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3.0010,000
4陶磊53.0010,000
5苏州汇思投资有限公司59.0010,000
6联游(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9.0010,100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8710,000无需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9.9013,000
55.6018,000
53.0220,000
9赵东明53.6010,000
10陆曙光60.0910,000
11廖磊60.0010,000
12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8.6010,000无需
13UBS AG54.5514,400无需
1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5.3611,700无需
54.1715,000
52.9118,900
15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0020,000无需
16吕强52.9910,000
52.9610,000
52.8910,000
17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二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2.9810,000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4.7510,000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54.7513,600
52.9213,900
20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54.7510,400无需
53.5912,700
52.9219,400
21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6.8520,000
54.8720,000
52.8920,000

经核查,海通并购(上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对象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二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管理人。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二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拟发送认购邀请书名单中投资者管理的产品,为认购邀请书发送范围中确定的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对象均在《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投资者名单》所列示的投资者以及新增的投资者范围内。

(三)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最终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按照《认购邀请书》中关于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的确认原则,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按照“认购价格优先、认购金额优先及收到《申购报价单》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52.89元/股,发行股数为52,297,21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765,999,436.90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21家,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限售期
1宜宾发展创投有限公司3,762,525198,999,947.256个月
2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3苏州明善泓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4陶磊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5苏州汇思投资有限公司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6联游(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909,623100,999,960.476个月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781,433199,999,991.376个月
9赵东明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10陆曙光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11廖磊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12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13UBS AG2,722,631143,999,953.596个月
1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573,454188,999,982.066个月
15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781,433199,999,991.376个月
16吕强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17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二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90,71699,999,969.246个月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628,096138,999,997.446个月
20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667,990193,999,991.106个月
21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781,433199,999,991.376个月
合计52,297,2102,765,999,436.90-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为21名,未超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35名投资者上限。上述获配对象均在《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对象名单》及新增的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范围内。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亦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规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四)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申购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投资者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陶磊、赵东明、陆曙光、廖磊及吕强为个人投资者,宜宾发展创投有限公司、苏州汇思投资有限公司、联游(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企业法人机构,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为证券公司,上述主体以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2、苏州明善泓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二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均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了备案手续。

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公司,上述机构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公募基金产品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进行了备案。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联席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专业投资者I、专业投资者II、专业投资者III,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C1、C2、C3、C4、C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认购。

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要求提交了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联席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序号获配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宜宾发展创投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C4
2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3苏州明善泓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Ⅰ
4陶磊普通投资者C4
5苏州汇思投资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C4
6联游(苏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C4
7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9赵东明普通投资者C4
10陆曙光普通投资者C4
11廖磊普通投资者C4
12淳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13UBS AG专业投资者Ⅰ
14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15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序号获配对象名称投资者分类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6吕强普通投资者C4
17上海并购股权投资基金二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专业投资者Ⅰ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1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20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业投资者Ⅰ
21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C4

经核查,上述21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联席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综上所述,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安排能够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

(七)缴款及验资情况

确定配售结果之后,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获配的21名发行对象发出了《缴款通知书》。各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联席主承销商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购款项。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12月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344号),截至2022年12月5日18:00止,保荐机构

(联席主承销商)天风证券指定的收款银行账户共收到21名认购对象缴付的认购资金,资金总额人民币2,765,999,436.90元。2022年12月6日,天风证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保荐费和联席主承销商承销费(含税)后的上述认购款项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发行人指定账户中。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12月6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343号),截至2022年12月6日止,天华超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52,297,21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765,999,436.90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4,531,128.1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41,468,308.8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52,297,21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2,689,171,098.80元。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2022年4月8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深证上审[2022]91号),深交所对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了核对,认为申请文件齐备,决定予以受理,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进行了公告。 2022年8月24日,发行人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进行了公告。

2022年9月22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20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进行了公告。

联席主承销商将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其他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督导发行人切实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手续。

五、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向深交所报备的发行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09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意见

经核查,联席主承销商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未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本次发行对象的确定及定价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关于各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方面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王铁成

保荐代表人:

汪寅生 徐云涛

法定代表人:

余 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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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 乃 生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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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张 巍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天华超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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