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14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二、关于调整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调整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进一步提高其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为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调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独立董事:朱日宏 陈明坤 黄瑞二○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