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汉维科技 证券代码:836957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CHNV TECHNOLOGY CO.,LTD
(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西一路桥泰街5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所持公司股份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公司审议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若本人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人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
②自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人持有但由本人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③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本人依法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本次上市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公司发
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价格指经除权除息相应调整后的价格。本人保证减持时及时予以公告,公告中明确减持的数量或区间、减持的执行期限等信息。
④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股票在上述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⑤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⑥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⑦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⑧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022年8月8日,周述辉、谭志佳、荀育军、李拥军四名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约定在上市后十二个月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各方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各自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五。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本次公开发行上市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人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在公司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期间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④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⑤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①自公司审议上市事项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发行并上市之日不减持公司股票。若本企业在上述期间新增股份,本企业将于新增股份当日向公司和主办券商报告,并承诺在办理完成新增股份限售前不转让新增股份。
②自公司公开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或控制的公司上市前的股份,以及确保虽不由本企业持有但由本企业实际支配的股份表决权所对应的公司股份亦不被转让或被委托他人代为管理,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③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本承诺出具后,在本企业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④若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
⑤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本企业出具的承诺载明的各项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要求,在锁定期内不减持持有公司的股份。
公司上市后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裁判做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②减持股份的方式
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非公开转让等监管机构认可的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企业在公司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④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⑤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时,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3、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承诺
(1)减持股份的方式
本企业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减持数量将根据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自主决定。
(2)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若因派息、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且经本
企业内部决策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3)减持股份的数量
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企业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
(4)减持股份的期限
本企业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前,应按相关法律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后,应按照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企业承诺按有权部门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补充承诺
(1)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法违规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1、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及停止条件
(1)启动条件
①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所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或增持公司股票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停止条件
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
①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③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④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上限。
2、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②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③公司回购股票。
在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股价稳定措施: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③公司回购股票: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在触发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增持价格
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超过上述标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或者完成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增持公司股票的金额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增持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④超过上述标准的,本项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股价稳定措施。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金额不再计入累计金额。
(3)公司回购股票
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当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若前两项稳定股价措施无法实施,或者前两项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则启动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公司实施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增持价格不高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2个月至3年内触发启动条件的,增持价格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②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及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资金。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者注销。
3、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
(1)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其增持公司股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之要求披露上述股票增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公开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工作,并在不超过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2)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按照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或者完成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价
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其增持公司股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提出拟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区间、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相关规定之要求公开披露上述股票增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公司公开披露其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工作,并在不超过9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若前两项稳定股价措施无法实施,或者前两项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价格仍未满足停止执行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转让或者注销。
4、未履行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公司有权扣留其下一年度与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对应的应得现金分红。如下一年度其应得现金分红不足用于扣留,该扣留义务将顺延至以后年度,直至累计扣留金额与其应履行增持股份义务所需金额相等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为止。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增持股票的具体措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董事、高级管理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暂不领取现金分红及50%薪酬,公司有权将应付其的现金分红及50%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实际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事项消除;如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其将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公司未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条件成就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或公司未履行股份回购承诺,则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股份回购措施稳定股价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若公司已公告回购计划但未实际履行,则公司以其承诺的最大回购金额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完善分红政策等措施,以提高投资者回报。具体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安全管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地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2)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与公司发展战略,可有效提升公司业务实力、技术水平与管理能力,从而进一步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综合竞争力。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
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进行了深入了解和分析,结合行业趋势、市场容量及公司自身等基本情况,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随着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全部建设完成,公司业务覆盖能力、产能等将有较大提升,预期将为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
(3)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①公司将继续加大对产品的研发投入,加快研发成果转换步伐,开发新产品,以提升公司的销售规模和盈利能力。
②实行成本管理,加大成本控制力度。公司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公司利润率水平。即: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按各部门职能分担成本优化任务,明确成本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加大成本控制力度,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4)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及权益保护
公司进一步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文件中作出制度性安排,同时,公司将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给予广大投资者合理的回报,并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本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由于本公司经营面临的风险因素客观存在,上述措施的实施不等于对本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相关各方承诺
(1)公司承诺
公司将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若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
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措施和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并接受以下约束措
施:
①如公司非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如该违反的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公司将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C、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D、其他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措施。
②如公司因自然灾害、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A、及时在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尽快制定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在任何情况下,我们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②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我们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我们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我们将依法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③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我们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
关规定时,我们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④我们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并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⑦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至公司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就涉及填补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发布新的监管规定,且本人已出具的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将及时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及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关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及相关法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利润分配政策。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等的监督,若违反本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周述辉、谭志佳、荀育军、李拥军及其一致行动人汉希投资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未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未控制任何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营实体(以下合称“经营实体”),未有其他可能与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人/本企业保证,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开展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现时及将来均不新设或收购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经营实体,现时及将来均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公司业务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若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本人/本企业保证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将采取如下措施确保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1)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公司或其子公司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有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方式。
4、本人/本企业保证,除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若本人/本企业或者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将来取得经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商业机会,本人/本企业或者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将无偿将该商业机会转让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5、本人/本企业保证,除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之外,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经营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现时及将来均不兼任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之高级管理人员。
6、本人/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7、本人/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8、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9、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期间及自本人/本企业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六)关于避免或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本企业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汉维科技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本企业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3、本人/本企业承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4、公司独立董事如认为公司与本人/本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前述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本人/本企业愿意就前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6、本人/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8、本承诺函自本人/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自本人/本企业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七)关于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占用公司资产、资金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况。
2、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或使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也不会违规要求公司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提供担保。
3、前述承诺系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并在本人继续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本人违反前述承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
(八)关于遵守制度的承诺
公司财务总监承诺:
1、本人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一直以来并将持续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勤勉、忠诚地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的工作;
2、本人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公司财务审批流程,不干预其他财务人员在财务审批流程中的权限和职责;
3、实际控制人已出具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本人不会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审批流程,协助或隐瞒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利益;
4、上述承诺是无条件的,如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的,本人将对公司、公司的其他股东或相关利益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作出全面、及时和足额的赔偿;
5、在本人于公司任职期间,本承诺函将持续有效。
(九)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过程中作出或披露的公开承诺,若未能履行,则: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以及未履行承诺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③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④公司将对出现该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等措施(如该等人员在公司领薪)。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
(1)如本人/本企业未履行就本次发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本企业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本人/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本人未履行就本次发行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在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如有)、津贴(如有)及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如有)
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适用),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承诺主体 | 开始日期 | 结束日期 | 承诺类型 | 承诺具体内容 |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 2015年12月29日 | - | 同业竞争承诺 | 本人在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及因转让股份使本人丧失对公司的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的六个月内/本人离职后的六个月内,本承诺均为有效之承诺。 上述承诺属于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以上承诺而给公司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电子文件进行了核查,承诺该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电子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作为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本公司已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以上承诺不可撤销,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6.50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1、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为硬脂酸,报告期内硬脂酸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63.51%、70.02%、74.37%和74.28%,硬脂酸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利润水平。报告期内,硬脂酸平均采购价格分别为4,750.88元/吨、6,027.23元/吨、8,391.93元/吨和10,433.60元/吨,而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25.01%、17.63%、13.42%和15.57%。
硬脂酸价格主要受上游原材料棕榈油的影响,棕榈油属于大宗商品。我国棕榈油供应基本依靠进口,国际市场棕榈油价格走势是影响国内价格变化的主要因素,全球植物油供需状况又是影响国际市场棕榈油价格变化的根本原因。棕榈油价格的波动将通过产业链层层传导,最终影响到硬脂酸盐产品的成本。
若未来硬脂酸价格发生大幅波动,可能对公司生产成本控制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盈利的稳定性。
2、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4.78%、18.51%、12.81%和
8.1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4,991.88万元、4,032.47万元、2,946.96万元和2,181.99万元。受全球流动性宽松和大宗商品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存在一定程度的下滑。
受主要原材料价格处于相对高位,且公司无法完全消化或向下游传导原材料价格的影响,加之价格传导具有滞后性以及下游客户对硬脂酸市场价格波动敏感度的
影响,如未来原材料价格缓慢的持续上涨或快速大幅下跌,则公司不能通过快速提高产品销售价格转嫁成本或将应下游客户要求给予一定的降价,均将影响公司的利润率水平,可能导致公司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
3、原材料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硬脂酸的主要原材料为棕榈油,棕榈油属于大宗商品,受产业链的限制,硬脂酸行业集中度较高。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向丰益国际控制之公司采购硬脂酸,采购金额占同期硬脂酸采购总额的比例均超过46%。如果公司与丰益国际控制之公司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公司不能及时寻找其他替代供应商,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毛利率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硬脂酸盐助剂和复合润滑剂。硬脂酸盐助剂成本中的材料成本占比较高,硬脂酸盐助剂价格的变动受主要原材料硬脂酸价格变动的影响;受硬脂酸价格变动幅度较大和价格传导速度的影响,硬脂酸盐助剂的毛利率变动较大。复合润滑剂价格及毛利率主要受市场竞争充分程度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25.01%、17.63%、13.42%和15.57%,主营业务毛利率整体存在下滑。如未来主要原材料硬脂酸的价格继续上涨,公司若无法及时将价格传导至下游,则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将有继续下滑的风险。
5、税收优惠政策变化风险
公司于2017年12月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744009637),有效期3年;上述证书到期后,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再次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2044007764),有效期3年。2017年度至2022年度,公司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公司未来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复审或公司因不满足相关认定条件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未来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现不可预测的不利变化,公司的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020年初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致使国内外多数行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主要的潜在不利影响有:(1)对下游客户的需求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销售;(2)对上游原材料的价格产生不
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产品成本;(3)对公司印尼子公司的顺利投产产生不利影响;(4)募投项目可能面临无法达到预期实施进度或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
7、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消化的风险
2021年脂肪酸盐助剂的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系硬脂酸锌产能利用率较低,硬脂酸锌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系需求量较大的PVC稳定剂行业对价格敏感度较高,在材料价格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成本无法有效传导至该部分下游客户,公司主动减少了对该部分客户的出货量。2022年1-6月脂肪酸盐助剂的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系硬脂酸锌产能利用率较低,硬脂酸锌产能利用率较低主要系:部分客户受整体经济形势及上海疫情的影响,导致对硬脂酸锌的采购量减少;部分客户对价格敏感度较高,在材料价格大幅增加的情况下,成本无法有效传导至该部分下游客户,公司主动减少了对该部分客户的出货量。公司现有脂肪酸盐助剂的产能未得到充分利用。
本次募投项目全部达产后,将新增6万吨脂肪酸盐助剂产品、2.5万吨脂肪酸酯、
2.5万吨脂肪酸酰胺和1万吨特种助剂产品。随着公司产能的扩张,公司将面临较高的资本性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如果未来公司因市场维护与开拓不力、下游行业市场需求增速低于预期、同行业市场竞争恶化等原因导致公司产品销售扩张低于预期,则募投项目新增产能存在难以及时消化的风险,从而导致公司业绩发生变动。
8、市场空间及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的硬脂酸盐产品主要应用于高分子材料之塑料、涂料、橡胶、石化行业,同时可应用于造纸、食品、医药及化妆品等行业。若下游行业受整体经济形势持续低迷的影响较大,则公司产品市场空间将面临增速放缓甚至受限的风险。公司的复合助剂产品主要为木塑专用助剂,主要应用于木塑行业,产品所处细分领域市场空间相对较小。
2021年,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成本无法有效传导的影响,公司主动减少了对需求量较大的PVC稳定剂行业客户的出货量,导致公司脂肪酸盐助剂产品销量下降。2022年1-6月,部分客户受整体经济形势及上海疫情的影响,导致对硬脂酸锌的采购量减少,以及受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而成本无法有效传导的影响,公司主动减少了对需求量较大的PVC稳定剂行业客户的出货量,导致公司脂肪酸盐助剂产品销量下降。
硬脂酸盐产品目前发展已较为成熟,市场化程度较高,因近年来行业发展态势良好,部分新竞争者进入该行业,以及部分竞争者存在扩产的情况,因此行业竞争激烈。未来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在产品、技术、成本、行业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不能及时强化研发设计能力、市场开拓水平和生产能力,以提高产品竞争力,则公司将可能面临市场竞争更为加剧的风险,以及被竞争对手挤占市场空间的风险,进而对业绩增长产生不利影响。
9、印尼汉维产能消化、项目推进风险
全球硬脂酸盐市场的规模较大且增速较高,印尼汉维靠近硬脂酸原材料棕榈油的产地,能降低生产成本,在海外市场上竞争具有一定的价格优势。印尼汉维目前正在进行一期项目的建设,预计2022年底开始投产,一期建设项目投产后公司将新增硬脂酸锌3万吨、硬脂酸钙2万吨。受全球新冠病毒疫情爆发的影响、国内疫情反弹与隔离政策等影响,项目建设周期有所延长。若未来印尼汉维未能获取足够的订单,印尼汉维新增产能存在难以及时消化的风险;若未来印尼汉维项目推进继续受阻,公司利用印尼汉维成本优势拓展海外市场的战略需求将受到影响,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1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61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汉维科技”,股票代码为“836957”。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12月14日
(三)证券简称:汉维科技
(四)证券代码:83695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730.133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0,963.715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557.213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90.795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2,604.6728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604.672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8,125.4606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8,359.0426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77.8606万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233.5820万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一)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三)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6.50元/股,公司发行前股本为9,172.9200万股,发行后股本为10,730.1334万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公司发行后市值约为6.97亿元,不低于2亿元。
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4,032.47万元和2,946.96万元,均不低于1,500.00万元且最近一年不低于2,500.00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分别为17.23%和11.46%,平均不低于8%且最近一年不低于8%。
综上,公司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1.3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英文名称 | CHNV TECHNOLOGY CO.,LTD |
发行前注册资本 | 91,729,200.00元 |
法定代表人 | 周述辉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8年7月2日 |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 2015年12月11日 |
住所 | 东莞市桥头镇桥新西一路桥泰街5号 |
经营范围 | 研发、制造、销售:硬脂酸锌、硬脂酸钙、硬脂酸镁,塑料润滑剂,涂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聚氯乙烯热稳定剂,建材添加剂以及其他非危险化学产品,机械设备;销售:塑胶原料,塑胶助剂,涂料助剂;材料科学研发、技术开发服务;材料技术转让以及推广服务;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主营业务 | 高分子材料环保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
所属行业 |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邮政编码 | 523525 |
电话 | 0769-81092686 |
传真 | 0769-82363386 |
互联网网址 | www.gdchnv.com |
电子邮箱 | fengmiao@gdchnv.com |
信息披露部门 | 董事会办公室 |
信息披露联系人 | 冯妙 |
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 | 0769-81092686 |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控股股东为周述辉,共同实际控制人为周述辉、谭志佳、荀育军、李拥军。
本次发行前,周述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4,676,2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7.80%,谭志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5,411,2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80%,荀育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4,810,2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6.15%,李拥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1,098,400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2.10%;同时,周述辉通过东莞市汉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4.88%股份的表决权。上述四人于2015年12
月1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期限为5年。2020年8月21日,鉴于2015年《一致行动人协议》期限即将届满,其四人签署了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分别于2021年11月14日、2022年8月3日和2022年8月8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补充协议》《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二)》及《一致行动协议的补充协议
(三)》,约定四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决策及经营管理实施共同控制,在公司存续期间持续有效,四人合计共控制公司87.73%的表决权。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周述辉先生直接和间接对公司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36.49%;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周述辉先生直接和间接对公司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35.71%,周述辉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周述辉先生、谭志佳先生、荀育军先生、李拥军先生四人合计直接和间接对公司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75.00%;本次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周述辉先生、谭志佳先生、荀育军先生、李拥军先生四人合计直接和间接对公司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73.40%,周述辉先生、谭志佳先生、荀育军先生、李拥军先生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如下:
(1)周述辉先生
周述辉先生,1971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98年4月至1999年12月,就职于惠州市麦科特集团化学有限公司,任销售经理;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就职于鹤山市都邦化学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01年4月至2003年10月,就职于惠州市麦科特集团化学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3年10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东莞市亚川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任经理;2005年6月至2008年9月,就职于博罗县中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任经理;2007年4月至2010年6月,任东莞市领航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监事;2008年7月,投资设立汉维有限,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任汉维有限副经理;2017年6月至2021年7月任香港汉维董事;2018年12月至今任印尼汉维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榈想科技执行董事、经理;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任汉创新材执行董事、经理;2015年12月至今任汉维科技董事长;2021年12月至今任汉维科技总经理。
(2)谭志佳先生
谭志佳先生,1974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国际贸易专业,大专学历。1996年8月至1998年1月,就职于合肥彩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任供销部副经理;1998年2月至1998年3月待业;1998年4月至1999年12月,就职于惠州市麦科特集团化学有限公司,任销售主管;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就职于鹤山市都邦化学有限公司,任经理;2001年4月至2005年3月,就职于加拿大能达化学(鹤山)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05年5月待业;2005年6月至2008年5月,就职于博罗县中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7年4月至2010年6月任东莞市领航塑胶原料有限公司经理;2008年7月投资设立汉维有限,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任汉维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5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汉维科技总经理;2018年12月至今任印尼汉维董事;2015年12月至今任汉维科技董事。
(3)荀育军先生
荀育军先生,1976年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中南大学应用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中级工程师。2003年7月至2005年10月,就职于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级技术中心,任精细化学品研究室工程师;2005年10月至2008年9月,就职于博罗县中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任工程师;2008年7月,投资设立汉维有限,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任汉维有限监事、总工程师;2018年12月至今任印尼汉维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榈想科技监事;2021年12月至2022年10月任汉创新材监事;2015年12月至今任汉维科技董事、研发生产中心副总经理。
荀育军先生主持或参与研发了“一种水性硬脂酸锌分散液及其制备方法”“硬脂酸钙水性分散液及其制造方法”等26项专利,发表学术论文6篇,2018年获得东莞市“首席技师”荣誉称号。
(4)李拥军先生
李拥军先生,197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北京军地专修学院,大专学历。1992年12月至2004年12月从军;2005年1月至2005年9月,待业;2005年10月至2008年9月,就职于博罗县中凯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任经理;2006年6月至2015年8月任成都市川中凯科技有限公司监事;2008年7月投资设立汉维有限,
2008年7月至2015年12月任汉维有限监事兼管理部经理;2015年12月至2018年4月任汉维科技产品专员;2018年12月至今任印尼汉维监事;2020年12月曾任榈想科技执行董事、经理;2018年5月至今任汉维科技董事、产品专员。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展麟龙吟3号指广东展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展麟龙吟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凯宝电线指深圳市凯宝电线有限公司。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如下:
序号 | 姓名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股) | 职务 | 任职期间 |
1 | 周述辉 | 直接持股 | 34,676,200 | 董事长、总经理 | 2021-12-11至2024-12-10 |
间接持股 | 2,512,734 | ||||
2 | 谭志佳 | 直接持股 | 15,411,200 | 董事 | 2021-12-11至2024-12-10 |
3 | 荀育军 | 直接持股 | 14,810,200 | 董事 | 2021-12-11至2024-12-10 |
间接持股 | 581,237 | ||||
4 | 李拥军 | 直接持股 | 11,098,400 | 董事 | 2021-12-11至2024-12-10 |
5 | 冯妙 | 间接持股 | 134,131 | 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董事、董事会秘书任职期间2021-12-11至2024-12-10;财务总监任职期间2022-03-18至2024-12-10 |
6 | 王玉梅 | 间接持股 | 134,131 | 监事 | 2021-12-11至2024-12-10 |
7 | 陈君林 | 间接持股 | 134,131 | 监事会主席 | 2021-12-11至2024-12-10 |
8 | 周晓明 | 间接持股 | 134,131 | 监事 | 2021-12-11至2024-12-10 |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构成、限售安排等内容
此次公开发行无员工持股计划参与。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周述辉 | 34,676,200 | 37.80 | 34,676,200 | 32.32 | 34,676,200 | 31.63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 | 控股股东、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 ||||||||
谭志佳 | 15,411,200 | 16.80 | 15,411,200 | 14.36 | 15,411,200 | 14.06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 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
荀育军 | 14,810,200 | 16.15 | 14,810,200 | 13.80 | 14,810,200 | 13.51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 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
李拥军 | 11,098,400 | 12.10 | 11,098,400 | 10.34 | 11,098,400 | 10.12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 | 共同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
股东名称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数量(股) | 占比(%) | |||
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 ||||||||
东莞市汉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80,000 | 4.88 | 4,480,000 | 4.18 | 4,480,000 | 4.09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
广东展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展麟龙吟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 | - | 228,750 | 0.21 | 915,000 | 0.8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深圳市凯宝电线有限公司 | - | - | 192,250 | 0.18 | 769,000 | 0.70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东莞市东证宏德投资有限公司 | - | - | 165,000 | 0.15 | 660,000 | 0.60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武汉晟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 - | 115,500 | 0.11 | 462,000 | 0.42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广东思为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77,106 | 0.07 | 308,426 | 0.2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 |
小计 | 80,476,000 | 87.73 | 81,254,606 | 75.73 | 83,590,426 | 76.24 | - |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11,253,200 | 12.27 | 26,046,728 | 24.27 | 26,046,728 | 23.76 | - | - |
合计 | 91,729,200 | 100.00 | 107,301,334 | 100.00 | 109,637,154 | 100.00 | - |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1、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 | 限售期限 |
1 | 周述辉 | 34,676,200 | 32.32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 | 限售期限 |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 ||||
2 | 谭志佳 | 15,411,200 | 14.36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
3 | 荀育军 | 14,810,200 | 13.80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
4 | 李拥军 | 11,098,400 | 10.34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
5 | 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8,163,200 | 7.61 | - |
6 | 东莞市汉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80,000 | 4.18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东莞市科创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920,000 | 0.86 | - |
8 | 陈汪勇 | 803,998 | 0.75 | - |
9 | 吴骥东 | 639,982 | 0.60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 | 限售期限 |
10 | 宁建华 | 286,900 | 0.27 | - |
合计 | 92,290,080 | 85.08 | - |
2、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 | 限售期限 |
1 | 周述辉 | 34,676,200 | 31.63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
2 | 谭志佳 | 15,411,200 | 14.06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
3 | 荀育军 | 14,810,200 | 13.51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
4 | 李拥军 | 11,098,400 | 10.12 | 1、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亦遵守本条承诺;3、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持有的公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的锁定期。 |
5 | 深圳市达晨创联股权 | 8,163,200 | 7.45 |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股) | (%) | 限售期限 |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6 | 东莞市汉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4,480,000 | 4.09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
7 | 东莞市科创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920,000 | 0.84 | - |
8 | 广东展麟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展麟龙吟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 915,000 | 0.83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9 | 陈汪勇 | 803,998 | 0.73 | - |
10 | 深圳市凯宝电线有限公司 | 769,000 | 0.70 |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
合计 | 92,047,198 | 83.96 | - |
注:数据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1,557.2134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1,790.7954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6.5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0.2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8.1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3.6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1.1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24.1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21.6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以2021年度(截至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超额配售
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2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基本每股收益为0.27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按经审计的截至2021年12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的净资产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的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37元/股,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则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42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10,121.8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373.28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8,748.61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汉维科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验资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2]第ZC1038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22年12月7日,公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1,218,871元(未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3,732,841.94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486,029.06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15,572,134.00元(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柒万贰仟壹佰叁拾肆元整),新增资本公积为人民币71,913,895.06元(人民币柒仟壹佰玖拾壹万叁仟捌佰玖拾伍元零角陆分)。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发行费用合计为1,373.28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1,509.95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本次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1、保荐承销费用:910.97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1,047.62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2、审计及验资费用:228.58万元;
3、律师费用:188.68万元;
4、信息披露费用:19.43万元;
5、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25.62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25.64万元
(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明细加总金额与发行费用总额的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8,748.61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10,130.22万元(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东莞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12月2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233.5820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479.3528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1,790.7954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0,963.7154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
16.33%。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已分别与东莞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帐号 |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
1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 | 769904043110888 | 环保助剂生产建设项目 |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常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环保助剂生产建设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有权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需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
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本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照星 |
保荐代表人 | 朱奎、罗贻芬 |
项目协办人 | 余淑敏 |
项目其他成员 | 蔡旭、黄楚楚、钟青、张萍、李志、段蕊蕊、郑亦炜 |
联系电话 | 0769-22116298 |
传真 | 0769-22118607 |
公司地址 |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东莞证券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东莞证券同意担任汉维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