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维护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稳定股价方案,该方案已经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 稳定股价措施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且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时,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二、 稳定股价措施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东身份 | 增持计划实施前 持股数量(股) | 增持计划实施前持股比例(%) |
李彭晴 | 实际控制人 | 81,825,537 | 37.16% |
注:李彭晴直接持股79,962,861股,通过南通恒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间接持股1,181,338股、通过南通恒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间接持股681,338股,合计持有恒太照明81,825,537股,合计持股比例为37.16%。
(二) 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名称 | 计划增持 数量(股) | 计划增持 金额(元) | 增持 方式 | 增持 期间 | 增持合理价格区间(元) | 增持资金来源 |
李彭晴 | 不低于473,000股 | 不超过3,000,000元 | 竞价 | 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1月27日 | 不超过6.28元 | 自有资金 |
三、 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形
说明本次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 已达到预计的回购数量或增持数量;
3. 资金使用完毕;
4. 其他终止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个月内,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四、 其他事项说明
五、 稳定股价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增持股票行为及信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若实际控制人未依照本预案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或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中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公司有权扣减、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直至本人按《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二)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
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中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或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稳定股价具体措施的,则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公司有权停止发放其的薪酬,直至其按《稳定股价措施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