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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9

股票简称:欧克科技 股票代码:001223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K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克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2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本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预案:

1、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5、综合考虑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1、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现金股利分配: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每一年度结束后,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若公司满足下述条件,则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利润,在提取完毕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后仍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4)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0.1元。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未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更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议。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三、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胡坚晟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6月12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明确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并通过公司对前述控制权安排事宜进行公告,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6、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其他规定。

8、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9、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甫晟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6月12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明确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并通过公司对前述控制权安排事宜进行公告,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6、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其他规定。

8、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9、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李燕梅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2023年6月12日,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明确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并通过公司对前述控制权安排事宜进行公告,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

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5、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其他规定。

7、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发行人股东胡霞群、胡敏慧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4、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

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和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公司应当在15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停止条件

在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或者继续回购/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执行上述启动条件和程序且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实际控制人、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措施。该等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具体如下:

1、增持措施

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证公司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股价的实施方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1)实际控制人增持

①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票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实际控制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②实际控制人承诺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实际控制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则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实际控制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③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实际控制人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票。

(2)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①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则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年度

税后薪酬总和。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有责任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③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其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2、公司回购股票措施

(1)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实施完成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停止条件的,公司应在符合《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2)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按照本预案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连续十二个月回购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三)稳定公司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在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未按照本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实际控制人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实际控制人按照本预案规定应增持股票金额减去其实际

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实际控制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实际控制人支付的现金分红。实际控制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积计算。

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每名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低增持金额(其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减去其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报酬。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公司股票增持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或相关责任主体未采取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的,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并向投资者道歉,并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责任主体关于股价稳定具体措施的履行情况以及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时的补救及改正情况。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

1、公司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本公司应当在15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2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2)当触发启动条件时,本公司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本公司回购股票措施稳定本公司股价的,本公司应在符合《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回购股

票不应导致本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票。

(3)在不影响本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本公司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回购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连续十二个月回购本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2%。

(4)在启动条件触发后,本公司未按照稳定公司股价预案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会应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向股东大会提出替代方案。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对替代方案发表意见。

股东大会审议替代方案前,本公司应通过接听投资者电话、本公司公共邮箱、网络平台、召开投资者见面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本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本人应在不迟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①本人应在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公告。如有具体计划,应包括:增持股票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增持公司股票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股价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②本人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上一年度本人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则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累计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取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50%;连续十二个月增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若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③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公司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本人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除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票。

(3)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因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不再作为实际控制人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4)本人如应按稳定股价具体方案要求增持公司股票,但未按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股票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本人仍不履行的,每违反一次,应按如下公式向公司计付现金补偿:本人按照稳定公司股价预案规定应增持股票金额减去本人实际增持股票金额(如有)。

(5)本人拒不支付现金补偿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现金分红。本人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现金补偿金额累积计算。

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则本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2)本人应在不迟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预案具体方案后的5个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前

提下,增持公司股票。

①本人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股票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②本人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货币资金不少于本人上年度从公司获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则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本人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增持公司股票。

③本人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3)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本人不因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实施方案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本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回购时本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若本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公司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订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股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回购价格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回购时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股份发行价格(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应相应调整),回购股份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届时合法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本人将敦促公司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同时,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六、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验资复核机构以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承诺:“因我们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鉴于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将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而大幅增加。由于本次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完全实现收益需要一定时间,在上述期间内,公司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将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对此,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以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1、现有板块的改进措施

加强技术研发和人力资源开发,提高管理和治理水平,增强公司综合竞争能力;继续夯实生活用纸智能装备业务,布局瓦楞纸板生产线业务,开拓生活用纸配套包装材料业务,加大市场开发和营销网络建设力度,提高综合服务客户的能力;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扩大业务规模,优化财务结构,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2、公司提高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

(1)加快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尽早实现募投项目收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及配套产业链,达产后预计收益情况良好。公司将精心组织,合理统筹,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争取早日达产,通过经营规模的扩大和研发创新带来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业绩。

(2)坚持研发创新,提高公司竞争力

公司将在现有研发的基础上,快速推动募投项目中研发项目的落地建设。通过对技术和工艺的持续研发创新,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从而促进公司整体盈利水平的提高。

(3)积极落实公司战略,提高公司盈利水平

公司将通过对既定发展战略的落实,巩固现有业务领域,紧跟行业发展趋势,在未来市场竞争中获取先发优势,努力提高公司盈利水平,降低本次发行上市导致的投资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4)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加强成本费用控制

公司将在现有组织架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管理模式,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有效执行,进一步保障公司的生产经营,提高运营效率,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支出,有效控制成本费用,努力实现公司毛利率水平和净利率水平的稳定。

(5)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和自身经营状况,不断完善和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保证投资者的合理收益。

公司制定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不等于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二)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

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公司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公司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公司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公司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公司将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1、若本人非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可以继续履行,本人将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消除相关违反承诺事项;若本人违反的相关公开承诺确已无法履行的,本人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并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人在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时回避表决;

(3)若因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导致公司及其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对公司及其股东、社会公众

投资者进行赔偿,本人因违反相关公开承诺而所得收益归属于公司。

2、若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本人将通过公司及时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公开承诺的具体原因,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积极采取变更承诺、补充承诺等方式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872号文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1,6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合计发行股票数量1,668万股,发行价格为65.58元/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14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欧克科技”,股票代码“001223”,本次公开发行的1,668万股股票将于2022年12月12日起上市交易。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赘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12月12日

(三)股票简称:欧克科技

(四)股票代码:00122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6,668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1,668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除上述(七)、(八)外,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1,668万股新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22年12月12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股东姓名持股数量 (万股)持股比例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胡坚晟2,284.0034.252025年12月12日
2胡甫晟1,856.0027.832025年12月12日
3李燕梅500.007.502025年12月12日
4胡霞群245.003.672025年12月12日
5胡敏慧115.001.722025年12月12日
小计5,000.0074.99-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网上定价发行股份1,668.0025.012022年12月12日
小计1,668.0025.01-
合计6,668.00100.00-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主承销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OK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5,000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6,668万元
法定代表人:胡甫晟
成立日期:2011年8月23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6日
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
电话:0792-7332288
传真:0792-7818088
互联网网址:www.jx-ok.com
电子邮箱:tzzgx@jx-ok.com
董事会秘书:李志辉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制浆和造纸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营业务:生活用纸智能装备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制造业”中的子类“C35专用设备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姓名职务任职期间直接持股数量 (万股)间接持股数量 (万股)合计持股数量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1胡坚晟董事长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2,284.00-2,284.0034.25%
2胡甫晟董事、总经理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1,856.00-1,856.0027.83%
3袁汉宁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4霍勇董事、副总经理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5雷建民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2023年10月----
6黄利萍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2023年10月----
7冷庆晖独立董事2020年12月至2023年10月----
8谢水根监事会主席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9付金监事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10罗祯职工代表监事2021年3月至2023年10月----
11曹小兵副总经理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12李志辉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20年10月至2023年10月----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为胡坚晟,其直接持有公司34.25%的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胡坚晟、李燕梅、胡甫晟三人,胡坚晟直接持有公司

34.25%的股份,胡甫晟直接持有公司27.83%的股份,李燕梅直接持有公司7.50%的股份,三人合计持有公司69.58%的股份,其中,胡坚晟与李燕梅系夫妻关系,

胡坚晟与胡甫晟系兄弟关系。

1、胡坚晟先生:曾用名胡坚胜,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4月出生,大学学历。从业经历如下:1998年7月至2003年8月,自由职业;2003年9月至2005年3月,经营广州市番禺区大石坚胜机械材料经营部;2005年7月至2011年7月,担任广州欧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8月至2020年10月,担任欧克有限副总经理;2020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目前兼任中国造纸协会生活用纸专业委员会中国卫生用品行业专家库专家。

2、胡甫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9年4月出生,大专学历。从业经历如下:2002年7月至2003年9月,担任广州联通华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技术员;2003年10月至2004年12月,担任东莞兴昂鞋业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工程师;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从事自由职业;2005年7月至2011年7月,担任广州欧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监事;2011年8月至2020年10月,担任欧克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2020年10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目前兼任欧克机械、江西耐斯、欧克材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3、李燕梅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60424198010******,住所为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现任发行人行政中心人事主管。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欧克科技及其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对外投资情况。

四、股东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33,264名,其中公司前十名持股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1胡坚晟22,840,00034.25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2胡甫晟18,560,00027.83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3李燕梅5,000,0007.50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4胡霞群2,450,0003.67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限售期限
5胡敏慧1,150,0001.72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
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27,0940.34-
7谭东阳5000.00-
8姜祝会5000.00-
9胡碧琴5000.00-
10黄志诚5000.00-
合计50,229,09475.33-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66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01%。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协商方式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为65.5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65.58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7.24倍(每股收益为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2.99倍(每股收益为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65.58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为2.62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通过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本次发行网上发行数量为1,668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0%。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147394498%,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6,784.51376倍。

本次发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数量为16,452,906股,认购金额为1,078,981,575.48元;放弃认购数量为227,094股,放弃认购金额为14,892,824.52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为227,094股,包销金额为14,892,824.52元,包销比例为1.36%。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9,387.4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8,281.1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1,106.2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2年12月8日出具了天健验[2022]2-41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8,281.15万元,具体如下:

序号项目金额(万元)
1承销及保荐费用5,985.35
2审计及验资费用1,243.40
3律师费用516.98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62.26
5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73.16
费用合计8,281.15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包含相应增值税。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相应增值税)为4.96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101,106.29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5.07元。(按照截至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3.43元(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2]2-386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公司2022年1-9月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以及2022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以及“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25.01%,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5.1条,如持有本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不能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本公司自2022年11月29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议案》的议案。除此之外,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炎勋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保荐代表人:陈鹏、樊长江项目协办人:-项目组成员:杨付、王家祺、饶嘉铭、刘峻吉电话:0755-81682816传真:0755-82825319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发行人: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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