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2022年12月8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事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或子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不包括员工个人的各种捐赠行为。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以自愿为原则,对于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捐赠,公司有权拒绝。
第五条 对外捐赠需根据自身经营规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情况,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捐赠支出规模。公司或子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第六条 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但有权要求受赠人落实捐赠人正当的捐赠意愿。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
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对外捐赠的财产必须是公司或子公司自身合法拥有的,具备完全的处分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第八条 对外捐赠一般包括向下列非盈利事项捐赠: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其中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对于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除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四章 公司对外捐赠的决策及实施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一)公司及子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对外捐赠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未达到上款标准的对外捐赠事项,属于董事会的决策权限。董事会可通过书面授权的方式,将权限范围内部分对外捐赠事项的决策权,授予经理层行
使,具体授权事宜按照《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管理办法》执行。
(三)需要报国资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的,根据《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应由经办部门拟定捐赠方案,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情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捐赠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财产交接程序等。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应将捐赠方案、捐赠事项审批文件、捐赠执行证明文件等材料妥善存档备查,财务管理部建立备查账簿登记,并报证券事务部备案,需披露的,证券事务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法律审计部和纪检室应加强对外捐赠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支出,公司将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要求对外捐赠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外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