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以下意见:
一、关于《现金收购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以人民币8,500万元的价格收购宁波捷力克20%的股权,该项交易符合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和行业需求,对于公司战略布局和产业链延伸有重要意义。公司在收购相关资产决策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和讨论,聘请了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了标的资产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降低了收购的风险。
此项收购涉及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发展的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允。
综上,同意将《关于现金收购宁波捷力克化工有限公司2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2年,由公司实际
控制人陈峰先生和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永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永安拟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申请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由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和母公司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授信期限为1年。
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申请银行授信或者进行银行借贷,银行融资具体授信额度,以及融资担保的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决定并签署与授信相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上述担保均不向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实际控制人陈峰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吴 韬
2022年12月8日
独立董事签字:
方咏梅
2022年12月8日
(本页无正文,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章页)独立董事签字:
黄 栋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