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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药业: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8

证券代码:300966 证券简称:共同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6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21号),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8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3,8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38,0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3,223,113.21元,已于2022年12月2日全部到账。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2月2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5-00022号)。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拟开户银行及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签订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截至2022年12月5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万元)募集资金用途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襄阳片区支行2362007880170000075537,487.00补充流动资金
湖北共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营业部236100788014000021700.00黄体酮及中间体BA生产建设项目
合计37,487.00

注: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3,223,113.21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异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包括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用、发行手续费及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5日,公司、子公司湖北共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募集资金开户银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620078801700000755,截止2022年12月5日,专户余额为37,487.0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37,487.00万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华、彭浏用可以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

公司、子公司湖北共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湖北共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3610078801400002170,截止2022年12月5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黄体酮及中间体BA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0万元。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卫华、彭浏用可以在工作时间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2】第5-00022号。

特此公告。

湖北共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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