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25
证券代码:000525 | 证券简称:ST红太阳 | 公告编号:2022-102 |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12月6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决定书》【(2022)苏01破申62号、(2022)苏01破申62号之一】,南京中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一、预重整债权申报通知概述
2022年12月7日,公司收到预重整管理人发来的《公告》,具体内容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根据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苏01破申62号决定书,决定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股份”)启动预重整,并于2022年12月5日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
红太阳股份的债权人应于2023年1月9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檀大道18号产业中心一楼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陈律师、拾律师,联系电话:18951771588,1506228792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特别说明:
1.目前红太阳股份启动预重整,如后续南京中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红太阳股份重整,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预重整期间未及时申报的债权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得行使相关权利。
2.预重整期间,债务人和部分债权人、出资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
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1)重整计划草案对协议或方案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对有关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或者与有关权利人重大利益相关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2)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前债务人隐瞒重要信息、披露虚假信息,以及协议达成或方案表决后出现重大变化的,受到实质性影响的权利人有权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重新进行表决。
如预重整期间需召开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通知。”
二、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相关事项
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收到预重整管理人发来的《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详见本公告附件),请公司债权人按照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及时申报债权。
三、其他说明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公告》;
2、《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指引》。
特此公告。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
董 事 会 |
2022年12月7日 |
附件: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申报指引
尊敬的债权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根据南京太化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于2022年11月7日作出(2022)苏01破申62号决定书,决定对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太阳股份)启动预重整,并于2022年12月5日指定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期间的管理人,负责预重整阶段的各项工作。现为明确债权申报有关事项,帮助各位债权人顺利申报债权,管理人特就债权申报相关问题作如下指引,供各位债权人参考。
一、债权申报主体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以下债权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预重整期间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
2.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全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5.合同当事人可以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附条件、附期限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9.未到期债权,可提前进行申报,但应同时注明到期日;
10.法律规定其他可以申报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予以申报。如后续南京中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红太阳股份重整,预重整阶段已申报的债权人无需再另行申报债权,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与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债权申报期限
请债权人在2023年1月9日前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不得行使相关权利。
三、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以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材料的方式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以上申报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降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及人力成本,管理人建议债权人优先通过邮寄方式申报债权。邮寄及现场申报的联系方式如下: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古檀大道18号产业中心一楼管理人办公室
联 系 人:陈律师 拾律师
电 话: 18951771588,15062287921
注:通过邮寄或现场递交材料时,需将完整的债权申报材料PDF电子版发送至预重整管理人邮箱:sqq19872014@ct-partners.com.cn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的材料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如下五类申报材料,各申报材料提供两份。采用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本指引中已标明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只须提供其余材料的复印件,同时准备原件备查;现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申报时须携带全部材料的原件供核对并提供复印件供留存。
(一)《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材料目录》《债权申报书》(请按照附件填写,须提供原件,可加页)
1.债权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填写《债权申报表》,填写基本信息、联系方式、申报债权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诉讼、仲裁等情况。申报表中的申报编号由管理人填写,债权人无需填写。以上信息如有虚假,债权人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2.《债权申报材料目录》请按序填写提交的书面材料名称,并注明份数。
3.《债权申报书》请写明申报的债权金额、币种、性质、形成原因、经过、有无担保、利息计算方式(如有)等相关事项。
4.机构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申报书》上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应由本人签字并捺印。委托代理人申报的,代理人应在《债权申报表》及《债权申报书》上签字并捺印。
5.《债权申报表》和《债权申报书》记载的信息应当保持一致。
(二)申报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债权人为机构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登记证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书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请按照给定范本填写,须提供原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之外的人员申报的,应当提交:
①机构的授权委托书(请按照给定范本填写,须提供原件);
②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机构债权人与红太阳股份发生债权债务后,名称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债权人委托他人申报的,应当提交:
(1)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请按照给定范本填写,须提供原件);
(2)代理人的身份证等个人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代理人为律师的,请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律师事务所指派函(原件)。
(三)证明债权成立及其金额的材料(复印件)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提交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全部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各类合同书(如借、贷款合同,购、销合同)等债权形成的原始材料;
2.票据、划账单、汇款单、对账单、提货单等合同履行凭证;
3.债权如有担保的,还须提交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担保物清单及相关的登记证明等担保材料;
4.债权如涉及诉讼或仲裁,须提交诉讼、仲裁有关的文件。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如果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一、二审法院的法律文书皆需提供;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应附上仲裁机构关于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函件或双方当事人已签收的送达回执以及证据材料。如已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还须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立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5.债权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须提交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6.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其他材料;
7.债务如有清偿情形的,须提供清偿凭证、协议等。如该等债务清偿系由法院裁定认可的,须同时提交裁定书;
8.如申报的债权涉及利息、违约金,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违约金计算至南京中院决定红太阳股份预重整之日,即2022年11月7日(含当日),如后续南京中院正式受理红太阳股份重整的,利息、违约金将由管理人调整计算至重整受理日。申报人提交的《债权申报书》应当载明利息、违约金计算标准或另行提供利息、违约金计算表,说明利息、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应当明确指出合同约定利息或违约金涉及到的具体条款或法律文书涉及到的具体判项)、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同时将正常利息与罚息、迟延利息、滞纳金、违约金等分开计算;
9.其他能够证明债权成立的依据。
以上材料,请按照证据材料的形成时间先后排序。
(四)《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债权人应填写《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请按照给定范本填写)并签字、盖章确认,确保管理人/债务人后续能够将破产程序相关信息有效送达债权人,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债权人承诺书》
为保证债权申报工作的严肃性,请各位债权人提交书面的《债权人承诺书》(请按照范本填写),承诺提交的全部材料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承诺所有复印件已与原件核对无异,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同时确认预重整阶段申报及表决的效力及于重整程序。
五、债权人提交资料的要求
1.机构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须在所有材料上加盖公章;自然人债权人提交的资料为复印件的,由债权人本人或代理人在所有材料上签字并捺印。
2.债权人向预重整管理人提供的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六、特别注意事项
1.本债权申报指引未列明事项,按《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2.请各债权人在收到申报通知后及时向预重整管理人提交申报资料。如各债权人迟延申报,可能导致债权申报、审查工作难以及时完成,进而影响债权人表决权的行使。
3.债权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须确定一个手机号码,用于接收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相关信息及作为与管理人日常联络号码,债权人应保证提供的手机号码真实有效并保持畅通,避免影响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更换上述手机号码须及时书面通知预重整管理人。
4.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经获得红太阳股份的清偿或者已经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预重整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债权人另外对红太阳股份负有债务的,预重整管理人/债务人将依法清收。
5.债权人向预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后,获得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清偿的,应及时告知预重整管理人,隐瞒债权受偿情况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债权人以外币申报债权的,应按照法院裁定受理红太阳股份破产之日即2022年1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兑人民币的汇率中间价统一折算为人民币。债权人未折算为人民币的,预重整管理人有权不接受其申报。债权人申报利息的,应以折算为人民币后的本金数额作为计息基数。
7.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债权的,应自行承担邮寄费用,预重整管理人不接受以到付方式邮寄的债权申报。
8.债权人应认可按照登记信息以书面邮寄、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接收通知及文件、材料;如登记信息变更,债权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预重整管理人。预重整管理人/债务人将相关文件邮寄到指定地址、以短信形式发送至指定手机号码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指定邮箱均视为有效送达,烦请债权人正确填写通讯方式,避免文件无法送达。
9.本指引不构成对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等)的重新有效确认。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
一、债权申报表(范本)
二、债权申报材料目录
三、债权申报书(范本)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范本)
五、授权委托书(范本)
六、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七、债权人承诺书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表
编号:
债权人名称/ 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 ||||
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
委托代理人 | 联系方式 | ||||
接收信息手机号码 | |||||
通讯地址 | |||||
电子邮箱 | |||||
债务人性质 | ?担保人 | 主债务人名称: | |||
申报债权性质 | □建设工程价款债权 □有财产担保债权 □税款债权 ?普通债权 | ||||
申报债权金额 | 总金额: | 元 | |||
本金: 元 | |||||
利息: 元(计算至 2022年11月7日) | |||||
其他: 元 | |||||
有无担保(请勾选,下同) | □无 □有 | 担保人名称 | |||
担保金额 | (小写/元) | ||||
担保形式 | □抵押 □质押 □保证 □其他: | ||||
担保范围 |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担保权的费用 □担保物保管费 □其他: | ||||
有无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 | □无 □有 | 有无申请执行 | □无 □有 | ||
有无未决诉讼或仲裁 | □无 □有 | ||||
债权人确认事项: 1.债权人已收悉《决定书》《债权申报指引》及其附件。 2.本《债权申报表》不构成无效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已过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申请执行期间的债权等)的重新有效确认。申报债权总金额需另附明细及计算过程。 3.债权人确认上述填写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姓名、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等全部信息)均真实有效,可作为预重整管理人在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案件中核实债权人身份的有效信息,如因信息不全或信息有误造成任何不利后果,均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
债权人盖章/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申报材料目录
债权人名称/姓名:
序号 | 材料名称 | 页数 | 文件形式(勾选) | |
原件 | 复印件 | |||
债权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提交时间: 年 月 日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
债权申报书
债权人名称/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适用于机构债权人):
住 所:
一、申报事项:
申报债权总额 ,币种 ,其中包括:
1. ;
2. ;
3. ;
4. 。
二、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计算方式及标准(可另附计算表):
1.利息计算明细
2.罚息计算明细
3.违约金计算明细
4.滞纳金计算明细
三、事实和理由:
【请写明债权形成原因、经过、有无担保等相关事项】
特此申报
债权人(签字/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身份证号: )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债权人公章)
债权人(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地: 联系方式: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无需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同)
受托人: 性 别: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住 址:
委托人现委托受托人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参与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及后续重整程序,代理类型为特别授权,具体权限如下:
□代为进行债权申报、变更或放弃所申报的债权;
□代为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并行使表决权;
□代为回答询问;
□代为接收案件材料及法律文书。
□其他
委托人:
年 月 日
附: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盖章/签字)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
告 知 事 项 |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向预重整管理人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并填写本债权人联系方式确认书。本确认书中的信息均应与《债权申报表》《债权申报书》中的信息保持一致。 二、债权人在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及后续重整程序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管理人。 三、债权人未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预重整管理人告知后仍拒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文件传送成本,预重整管理人/债务人对破产案件中的部分信息将酌情采用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电子送达方式送达债权人。 五、因债权人提供的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预重整管理人、债权人或债权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债权人实际接收的,文书寄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的,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之日。 六、“接收信息的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预重整及后续重整阶段的通知、提示、网络会议的账号密码(如需)等信息,请务必保持畅通。 | |||
联系 方式 | 债 权 人 | |||
通讯地址 | ||||
接收信息的手机号码 | ||||
电子邮箱 | 微信号 | |||
银行账户信息 | 开户名称 | 需为债权人自有账户,开户行需明确到支行,该账户用于破产债权分配,请准确填写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户 | ||||
债 权 人 确 认 | 本单位/本人已经详细阅读了告知事项,并同意(预重整)管理人/债务人采取邮寄、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文件。本单位/本人保证上栏所提供的内容准确、有效。若变更地址或其他信息,将及时以书面告知管理人,未及时告知管理人导致文书不能送达的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本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承诺书
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本单位/本人承诺向预重整管理人提交的所有债权申报材料,无论盖章、签名与否,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核对无异。
如后续南京中院根据预重整情况依法裁定受理红太阳股份重整,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和债权人对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债权性质、债权本金、计息等计算方式的审查、核查和确认,在重整程序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预重整受理日至重整受理日期间新产生的债权利息、违约金,同意由管理人按照预重整期间审核确认的计算方式调整计算至重整受理日。
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预重整管理人已经达成的有关协议或者预重整程序中已经拟定的预重整方案与重整程序中制作的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的,债权人对该协议或方案的同意视为对该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同意。
特此承诺。
债权人(机构盖章/自然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