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舒泰神(北京)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决定终止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等诸多因素考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公司终止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实质性的影响。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终止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 英
赵 利
赵家俊
2022年1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