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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太照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

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照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恒太照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核准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2号),核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2220万股新股,发行价格为6.28元/股,公司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为2220万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39,416,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418,281.9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997,718.07元。截至2022年11月1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苏亚锡验[2022]9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开发区支行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原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故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对于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足完成项目的部分,公司将以自筹资金解决,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项目名称原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年产500万套LED灯具项目15,705.5010,586.34
2智能化生产设备技改项目2,114.30804.89
3研发中心升级项目2,100.001,008.54
合计19,919.8012,399.77

三、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相关批准程序及审核意见

2022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金额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关于本次事项的相关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中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北京证券交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保荐机构对恒太照明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程继光 王振刚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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