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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太照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7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2-146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涉及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资料、信息,会计师事务所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公司拟聘任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年度的审计机构。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2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105-6号2201室

首席合伙人:詹从才

2021年度末合伙人数量:46人

2021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30人

2021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04人

2021年收入总额(经审计):40,910.87万元

2021年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32,763.35万元

2021年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0,484.49万元

2021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2家

2021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行业序号行业门类行业大类
F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
C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 设备制造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 术服务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 输传输服务
C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2021年上市公司审计收费:7,016.99万元2021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9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0万元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5,000万元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3.诚信记录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4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朱戟,2000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2000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狄海英,2014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2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开始在苏亚金诚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拟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王宜峻,2002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年6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6年7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累计23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2022年审计收费(8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85)万元。上期2021年审计收费2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20万元。

2022年11月17日,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北交所上市。上市后本期审计费用具体金额以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为基础,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较原挂牌新三板年度审计费用有所提高。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0 票反对,0 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该事项已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质,具备为公司继续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能够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通过该议案。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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