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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邦家居: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8

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志邦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股东代表监事二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监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六条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人员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八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二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公开谴责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一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十二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由其根据事项重要性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在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监事同意,会议可对原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在审议某议案时,提案人应对该议案作出说明,并有义务回答其他监事的提问。

第三节 会议的通知

第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以及其他监事会认为必要的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出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或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第六节 会议的表决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由专人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必要时,监事会会议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及时以书面通知、通告、专人送递、邮寄、传真或其他方式告知全体股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情况、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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