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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太照明: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7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2-140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 年 12月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勤勉、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为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拟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或低风险、短期(不超过一年)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金额:不超过20,000万元(含20,000万元)。在本决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该额度可以循环使用的议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本次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系公司基于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实际情况,以及为保证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做出的决策,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

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预计 2023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事项前,公司已将相关材料递交独立董事审阅,我们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关联方开展的业务属公司正常经营行为,与关联方交易价格将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综上,我们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二)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公司预计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不超过5580万元人民币。经审阅《关于公司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预计公司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业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参考市场公允价格,定价依据公平、合理,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及公司提供的附件资料,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五、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该议案内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水平,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公开发行结果及公司治理需要修订与补充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草案)>并办理工商备案登记的议案》的实施,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独立董事认为:为满足本次发行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订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上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适时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递交的相关材料,我们对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我们认为: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质,具备为公司继续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能够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经审阅议案内容,我们认为,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质,具备为公司继续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能够较好地完成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及进度,公司拟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已经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谢肖琳 张雅2022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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