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2-135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5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2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于2022 年11月17日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数22,200,000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28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9,416,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418,281.93 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3,997,718.07 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东北证券承销及保荐费8,735,018.87元(不含增值税) 【前期已经支付保荐费及承销费566,037.74 元(不含税金额)】后的募集资金为130,680,981.13 元,已由承销商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2 年11月10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 年11月 11日出具《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亚锡验【2022】 9 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的各项费用合计15,418,281.93 元(不含税)。截止公告日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6,683,263.06元(不含税),本次拟置换 6,683,263.06元(不含税),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已支付发行费用(元) | 拟置换金额(元) |
1、承销及保荐费用 | 566,037.74 | 566,037.74 |
1、审计及验资费用 | 3,584,905.66 | 3,584,905.66 |
2、律师费用 | 2,320,754.72 | 2,320,754.72 |
3、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 2,094.34 | 2,094.34 |
4、材料制作费 | 67,961.17 | 67,961.17 |
5、信息披露服务费 | 141,509.43 | 141,509.43 |
合计 | 6,683,263.06 | 6,683,263.06 |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审议程序
2022 年 12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以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该议案及公司提供的附件资料,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相关内容。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三)会计机构鉴证意见
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苏亚锡鉴 [2022] 12 号),认为:恒太照明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恒太照明公司截至2022年12月5日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也出具了专项鉴证报告,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一)《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苏亚锡鉴 [2022]12号)
(四)《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五)《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