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所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事项的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本次对行权条件的考核与认定过程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32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共计
62.7000万份不得行权应予注销,1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增值权共计3.6000万份不得行权。
二、 关于注销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由于公司2019股票期权、增值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条件未达成,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第二个行权期满未行权等原因,本次共计注销3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股票期权合计142.7400万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增值权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栗 南 | 谭 跃 | |
唐明琴 |
二〇二二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