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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鸽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以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

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已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管理需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该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公司已结合自身实际和经营管理需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公告编号: 2022-120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对《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该报告的编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对《关于公司2022年1-6月审计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1-6月审计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上述审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2022年1-6月的实际经营状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关联交易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确认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关联交易内容真实,上述关联交易系公司的关联方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发生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独立性没有因关联交易受到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

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和存放募集资金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告编号: 2022-120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

公司此次对前期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差错的会计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对《关于更正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经认真审议《关于更正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因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等因素导致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异,有关定期报告所披露的信息需要进行调整,故对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中相关内容进行更正。此次更正后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对《关于更正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更正公司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公司更正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半年度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对《关于更正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更正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

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十一、对《关于公司2022年1-9月审阅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2022年1-9月审阅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该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真实反映公司2022年1-9月份的财务和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斌、何亚东、郑垲

2022 年 12 月 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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