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59 证券简称:王府井 编号:临2022-057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承担法律责任。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壹亿叁仟贰佰捌拾肆万壹仟肆佰伍拾壹元(1,132,841,451)。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壹拾壹亿叁仟伍佰零肆万玖仟肆佰伍拾壹元(1,135,049,451)。 |
新增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
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132,841,451股。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1,135,049,451股。 |
第三章 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合计1,132,841,451股。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合计1,135,049,451股。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10,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及10,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推动依法治企、依法决策,研究解决公司法治建设重大问题,为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听取公司法治建设工作报告。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及子企业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及子企业重大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 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见。 |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设总裁1名,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设总裁1名,设副总裁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内的投资; (四)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大合同和协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内的投资; (四)代表公司对外签署重大合同和协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
第七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公司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设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在经营管理工作中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因本次修改涉及新增条款,故后续其他章节条款的序号相应进行调整 |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请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王府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