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主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公司取消深圳市龙华区中航天逸花园项目变更合同主体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1. 深圳市龙华区中航天逸花园项目变更合同主体一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尚未实施,本次取消变更该项目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不发生任何变化,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务产生影响。
2. 本次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取消深圳市龙华区中航天逸花园项目变更合同主体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梁广才、傅曦林、曾泉
二○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