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主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取消深圳市龙华区中航天逸花园项目变更合同主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真审阅了前述事项的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沟通,现发表如下意见:
由于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及经营调整需要,公司拟取消变更龙华区中航天逸花园项目合同主体,该项目的《房产租赁合同》承租方仍为公司,合同内容不变。该事项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务产生影响。
鉴于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梁广才、傅曦林、曾泉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