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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线缆:关于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担保情况概述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2022年5月12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2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包括公司借入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融资租赁、票据贴现等综合授信业务),上述借款利率由本公司与借款银行协商确定。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及子公司对本公司担保。保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并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等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以实际发生的金额为准。

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代表公司签署与金融机构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并办理有关融资和担保业务手续。授权期限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接受控股股东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在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授信额度内为公司及子公司无偿提供关联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担保方式),担保有效期限遵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关联担保时均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本议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022年12月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科创”)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以下简称“天津银行”)签订了额度为1,0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分别与天津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股东)

法定代表人:张文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5年04月21日

营业期限:2015年04月21日至2045年04月20日

住所:唐山丰南经济开发区华通街111号

经营范围:钢管、石油专用输油管、电缆、管缆、测井电线、封装管生产及销售;批发零售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橡塑制品、钢带、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包装材料、金属材料、管道配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

的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石油钻采工艺和技术研究、开发服务;石油钻采设备和工具研发、生产及销售(需要国家审批的项目待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人民币437,801,076.89元,净资产人民币114,601,469.44元。2021年1-12月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为209,013,934.52元,净利润人民币22,954,289.82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天津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适用于企业法人保证)》,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甲方):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乙方与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2022年12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天银唐(借)2022第02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贷款,贷款本金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1.2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2.保证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2.2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2.3 当主合同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即便乙方放弃其他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位、变更其他担保物权顺位或者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放弃其他保证担保或者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甲方承诺仍就全部主合同债权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2023年12月8日至2026年12月8日。

4.2 按法律规定、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分期清偿债务,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限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及其配偶陈淑英分别与天津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适用于自然人保证)》,主要内容为:

保证人(甲方):张文东、陈淑英

债权人(乙方):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为了确保乙方与信达科创(唐山)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2022年12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天银唐(借)2022第02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乙方对借款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保证担保。

1.被担保的主债权

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贷款,贷款本金金额: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1.2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

2.保证方式

2.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没有履行或者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2.2 若甲方为主合同项下部分债权提供担保,主债权获得任何部分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甲方的担保责任,甲方仍需在其承诺担保的数额范围内对主合同项下未偿还的余额承担担保责任。

2.3 当主合同借款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即便乙方放弃其他担保物权或者担保物权顺位、变更其他担保物权顺位或者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放弃其他保证担保或者变更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甲方承诺仍就全部主合同债权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3.保证范围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2023年12月8日至2026年12月8日。

4.2 按法律规定、依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双方协议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约定借款人分期清偿债务,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项下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限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子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接受公司及关联方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52,298,177.89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3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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