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清算解散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就公司关于清算解散控股子公司珠海力合华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认真阅读和审议议案。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认为本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珠海华金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燕飞 王怀兵
窦 欢 安寿辉
2022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