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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逸石化: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7

证券代码:000703 证券简称:恒逸石化 公告编号:2022-136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逸石化”)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知于2022年11月22日以通讯、网络或其他方式送达公司全体董事,并于2022年12月6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的董事8人,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

会议由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充分讨论,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议案》

1.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的议案》

按照公司生产经营计划安排,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PTA原料供应偏紧,为保障公司聚酯纤维的原料来源稳定,有效提升2023年聚酯纤维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产品生产和经营管理一体化及效益最大化,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签订2023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金额预计不超过80,300万元;向海南逸盛

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20,000万元;向逸盛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2,000,000万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大化的董事、海南逸盛的董事长、逸盛新材料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

(四)项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方贤水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2《关于向关联人采购燃料、动力和商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高新”)2023年度与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逸己内酰胺”)签署《共用变电所协议》,共用其拥有的一座110KV变电所,预计向恒逸己内酰胺支付电费金额不超过33,000万元。

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恒逸高新2023年度与杭州巴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逸能源”)签署《采购蒸汽协议》,预计向巴逸能源采购蒸汽,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17,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与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逸宸”)、绍兴柯桥恒鸣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恒鸣”)、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锦纶”)签订2023年度《产品购销合同》,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公司分别向杭州逸宸采购锦纶切片,预计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向绍兴恒鸣采购聚酯产品和包装物,预计2023年聚酯产品采购金额不超过820,000万元、包装物采购金额4,000万元;向恒逸锦纶采购锦纶切片,预计2023年锦纶切片采购金额不超过2,5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董事楼剑常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由于巴逸能源为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董事楼剑常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楼剑常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3《关于向关联人销售商品、产品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2023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PX和PIA,其中:PX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203,000万元,PIA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40,1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2023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逸盛大化及其下属子公司销售PIA,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12,2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签订2023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公司向恒逸己内酰胺销售煤炭等动力及能源品和苯产品,其中:动力及能源品销售预计金额不超过78,000万元,苯产品销售预计金额不超过60,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巴逸能源签订2023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公司向巴逸能源销售煤炭和蒸汽等动力及能源品,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108,8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锦纶签订2023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恒逸锦纶销售辅助材料,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1,6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绍兴恒鸣签订2023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绍兴恒鸣销售能源品、辅助材料和

包装物,其中:能源品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41,500万元,辅助材料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2,500万元,包装物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3,7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杭州逸宸签订2023年度《精对苯二甲酸(PTA)购销合同》和《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杭州逸宸销售PTA和辅助材料,其中:PTA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350万元,辅助材料预计销售金额不超过1,1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海宁恒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骐环保”)签订2023年度《产品购销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2023年度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恒骐环保销售动力及能源品,销售金额预计不超过4,500万元。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董事楼剑常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恒骐环保为公司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之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能源有限公司之合营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大化的董事、海南逸盛的董事长、逸盛新材料的董事。

由于巴逸能源为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董事楼剑常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四)项之规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楼剑常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4《关于向关联人提供劳务服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恒逸锦纶、绍兴恒鸣、杭州逸宸、逸盛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签订《物

流运输服务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上述关联公司提供2023年度物流运输服务,其中:向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000万元,向恒逸锦纶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900万元,向杭州逸宸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3,10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9,000万元,向逸盛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5,700万元,向海南逸盛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000万元。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绍兴恒鸣签订《工程管理协议》,主要内容为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向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绍兴恒鸣提供2023年度工程管理服务。其中,向恒逸己内酰胺及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3,200万元,向绍兴恒鸣提供的服务金额预计不超过1,100万元。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海南逸盛董事长,同时担任逸盛新材料的董事。

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董事楼剑常先生同时担任恒逸己内酰胺的董事。

由于恒逸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绍兴恒鸣为恒逸集团的联营企业,恒逸锦纶、杭州逸宸为恒逸集团控股子公司,而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二)、(四)项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楼剑常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5《关于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贸易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贸易。其中: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24,000万美元,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

额不超过24,000万美元,与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金额不超过24,000万美元。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担任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董事,且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为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子公司、香港逸盛大化有限公司为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四)项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方贤水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6《关于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和支持的议案》

同意公司接受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合计金额不超过50,000万元。

因公司持有浙商银行748,069,283股,持股比例3.52%,且委派董事参与日常经营决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且交易事项为服务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故上述交易属于日常关联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内容请见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4)。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确定2023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议案》

为保证恒逸石化各控股子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有利于各控股子公司筹措资金,提高公司资金管理效率,根据公司2023年度整体经营计划及控股子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并结合上一年度(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使用情况及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在审核各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收付款计划、资金需求及融资安排的基础上,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公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担保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间互保额度为人民币4,930,000万元,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0.37%。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审批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具体事宜。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述担保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确定2023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及控股子公司间互保额度的公告》(编号:2022-125)。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3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为有效管控进出口业务衍生的外汇资产和负债面临的汇率或利率风险,结合公司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开展2023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根据公司2023年原料进出口业务、外币贷款等外汇业务金额、周转期限以及谨慎预测原则,预计2023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任何时点的余额不超过10亿美元(其他币种按当期汇率折算成美元汇总),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7.71%。授权期限自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上述额度在该授权期限内循环使用。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展2023年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编号:2022-126)。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关于开展2023年度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产能和近期原料及聚酯商品价格估算,为了有效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及控制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求,公司2023年开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50,000万元(实物交割金额不计入在内)。商品套期保值业务是公司风险管控和套期保值的综合权衡,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与市场的综合效应,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授权期限自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相应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随着公司的业务模式和内控体系逐步完善,公司将加强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和风险管控。公司独立董事就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上述商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开展2023年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编号:2022-127)。

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各项业务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提高公司整体经营效益融资效率及资

金使用灵活性,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拟向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合计金额为100,000万元的短期流动资金支持。借款年利率为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已公布的最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准,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长办理上述借款事项相关文件的签署等事宜,本次借款不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措施。由于公司董事长邱奕博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股东、董事,董事倪德锋先生同时为恒逸集团总裁、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一)项之规定,本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邱奕博先生、方贤水先生、倪德锋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对本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借款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28)。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为满足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的资金需求,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在综合分析其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后,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为海南逸盛提供期限为1年的人民币综合授信担保,根据实际情况,公司计划担保1年,金额为70,000万元。根据担保要求并经各方协调,宁波恒逸贸易有限公司作为海南逸盛的股东拟通过公司及其子公司为海南逸盛提供担保,其他股东逸盛投资将就其他事项为海南逸盛提供对应股权比例的相等担保。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同时担任海南逸盛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四)之规定,海南逸盛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担保暨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对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9)。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于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公司董监高人员购买责任险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0)。

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总监毛应女士已辞任公司董事,同意提名罗丹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提示: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董事长兼任财务总监的议案》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同意聘任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兼任财务总监,任期与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一致,自本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根据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人员情况,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调整为:

杨柏樟先生、陈三联先生、杨柳勇先生、楼剑常先生、吴中先生。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暨调整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议案》

11.01《关于向关联人采购原材料的议案》

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新增与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签订2022年度PTA产品购销协议。2022年度恒逸石化及其下属子公司向逸盛新材料及其下属子公司采购原材料PTA,新增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120,000万元,全年累积采购金额预计不超过1,620,000万元。

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逸盛新材料的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法人第(四)项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方贤水先生作为关联董

事,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02《关于与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开展芳烃等纸货贸易的议案》因公司发展成长和经营提升需要,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拟注销子公司香港逸盛有限公司,公司拟与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子公司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发生业务,故需对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调整如下:2022年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拟将开展芳烃等产品的纸货业务,交易主体从香港逸盛有限公司调整为香港新恒荣有限公司,2022年度交易金额不超过22,000万美元。由于公司副董事长方贤水先生担任海南逸盛董事长。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二)、(四)项之规定,本子议案涉及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8条,方贤水先生对本子议案进行回避表决。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保荐机构发表了核查意见,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增加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暨调整关联交易实施主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33)。

重点提示: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于2022年12月21日下午14点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134)。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简历:

方贤水:男,1964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具有30年以上的化纤行业的生产管理经验。曾任职杭州恒逸实业总公司总经理、杭州恒逸化纤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恒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同时担任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浙江恒逸聚合物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巴陵恒逸己内酰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香港天逸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佳栢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董事、海南逸盛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逸昕化纤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宁博恒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海南逸盛石化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恒逸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裁、宁波恒逸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逸盛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恒逸聚酯纤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福建逸锦化纤有限公司董事、浙江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逸锦纶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凯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恒逸能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浙江小逸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大连逸盛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海宁恒逸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盛催化剂有限公司董事、浙江恒盛化工有限公司董事。方贤水先生系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方贤水先生直接持有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4,777,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3%。方贤水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

罗丹:女,1983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浙江农林大学本科、武汉理工大

学MPA硕士。曾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综合管理中心综合部经理,现任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罗丹女士未持有公司股票。罗丹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除此之外,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罗丹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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