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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为智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7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为智能”)于2022年12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周勇、周起如、石井艳、刘诚、宁群仪、翟丹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0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经查,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修正不及时

公司编制2021年度业绩预告时,对马鞍山学院转让事项的会计处理不准确,导致业绩预告的财务数据出现重大偏差;业绩预告披露后,公司发生大额应收票据到期无法兑付,但未及时补充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导致业绩预告修正不及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 违规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

2017年8月至2021年4月,公司向关联方深圳前海俊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未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4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进行补充审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周勇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2014年9月至2021年8月任总经理),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周起如作为公司总经理(2021年8月至今)、石井艳作为公司财务总监(2021年7月至今),对2021年度业绩预告的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刘诚(2020年8月至2021年7月)、宁群仪(2020年2月至2020年8月)、翟丹梅(2017年9月至2020年1月)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对关联方财务资助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周勇、周起如、石井艳、刘诚、宁群仪、翟丹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收到本决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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