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成都豪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12月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客观、独立判断及审慎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是基于相关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满足募投项目资金需求,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时,公司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确保了募集资金的使用安全。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和募投项目建设,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及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该事项的实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对该议案事项,我们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余海宗、时玉宝、余丽霞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