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作为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议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已将前期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全部按期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截至目前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未归还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2、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3、该事项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
独立董事:师萍 赵舸 羿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