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我们认真查阅和审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所有资料,基于独立判断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财务审阅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以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阅报告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更正公司 2022年半度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的相应内容进行更正,是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合理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
公告编号:2022-111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2年1-6月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1-6月的财务状况等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充分了解。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公司已结合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建立起一套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2-111特此公告。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郑玉坤、申小平、陆夏明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