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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12年3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3-30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2 年 3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
公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 号)、《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24 号:内幕
信息知情人员登记管理相关事项》和浙江证监局《关于切实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档案管理、
向监管机构报备工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
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但不限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相关人员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
及报告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尚未对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和财务报告等;
    2、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3、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
    4、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要影响;
    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6、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7、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8、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
序、被责令关闭;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
    11、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1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3、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14、公司的董事长、1/3 以上的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15、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6、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7、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方案;
    18、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
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
机构因工作原因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股东内部因其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交易对手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其
关联人;
    6、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依法对外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7、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
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资信评级机构等;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公司证券部进行管理及存档保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存档时间至少十年。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
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
名、身份证号、职务、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方式、时间、地
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
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报送公司。公司应
于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及时做好述三项档案汇总。
    第十三条 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政府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在同一张表格中登
记政府部门的名称、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
况外,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登记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
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五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应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浙江证监局。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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