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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亨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6

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证券代码:

870866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Luheng Technology Group Co.,Ltd.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滨路

房)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数量、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4)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5%以上股东赵涛、乐军及陈亚曼夫妇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股份数量、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4)本人持股期间,若关于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发生变化,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

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遵守股份锁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地履行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本人同意对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所有收益归发行人所有,由发行人董事会负责收回。”

(二)关于股份增减持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铁斌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刘铁英女士、公司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赵涛先生及乐军、陈亚曼夫妇,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结合证券市场整体状况、公司经营业绩及股票走势、本人资金安排等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减持。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拟减持公司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实施。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3、其他触发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预案》(以下简称《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条件及程序

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如果最近一年末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导致净资产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应当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该等方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的5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方案。

2、终止实施条件

在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A.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单一会计年度内增持或回购的金额累计已达到下属具体措施规定的上限要求;C.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顺序:A.公司回购股票;B.控股股东增持股票;C.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在公司任职但并不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公司上市时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具体措施如下:

(1)公司回购股份

在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在公司股价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在公司股价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且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控股股东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

的增持股份: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B.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增持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在公司股价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况下,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之目的直接增持股份:A.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B.控股股东虽已实施股票增持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增持公司股票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A.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在公司股价未触发股价稳定措施终止条件的情况下,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为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20%-50%。

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若公司新聘任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发行人上市时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的相应承诺。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应标准内履行完增持股票义务后,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的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4、不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2)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本人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若违反上述承诺,公司有责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3)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

4)不得作为股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公司承诺通过如下方式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合法合规使用。本公司将通过有效运用本次募集资金,改善融资结构,提升盈利水平,进一步加快既有项目效益的释放,增厚未来收益,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填补股东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2)积极推进实施公司发展战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不断完善市场区域布局、加强技术研发、完善公司产品线。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获得批准,还将借助资本市场的力量,增强资本实力,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营销网络,使公司能够敏锐的识别市场潜在需求,并提前布局研发、储备新品种或新产品,及时向市场推出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快速实现公司的跨越式发展。

3)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优化业务流程,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营运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制度。公司制定了《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在对未来经营绩效合理预计的基础上,制订了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合理规划。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及股东回报规划文件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回报理念,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增强现金分红透明度,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2)公司承诺,将积极采取上述措施填补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发行人的原因外,将在股东大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得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侵占公司利益。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积极采取一切必要、合理措施,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2)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制度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补充或制定新的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接受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依法承担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

3、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措施及承诺如下:

“(1)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必要的职务消费行为应低于平均水平。

(3)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摊薄即期填补回报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5)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董事会上对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6)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关于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制度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补充或制定新的制度,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在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补偿责任;接受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六)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1、公司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前述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中的相关约束措施,本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4)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本公司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如本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

2)向本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投资者的权益;本公司在作出的各项承诺事项中已提出具体约束措施的,按照本公司在该等承诺中承诺的约束措施履行。”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如下: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并购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七)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5)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本公司提交上市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均系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产生。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增加的股东可以申请豁免该指引的核查和股份锁定要求。

(7)本公司目前存在五名机构股东,均系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入股。”

2、持股5%以上股东承诺如下:

“(1)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已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本人信息。

(2)本人从入股发行人至今,所持的发行人股权/股份不存在或也未曾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之情形。

(3)本人具备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人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5)本人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人不存在担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本次发行,公司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向配售39.957万股股票,除此以外,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发行人股份情形。

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前任或现任工作人员、公务员、党政领导干部、国有企业领导、现役军人等情形,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而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7)本人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该等关联关系已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关联关系情况。

(8)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本企业、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本企业、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本企业、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9)本人未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未委托基金管理人对其资产进行管理,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10)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均为真实持有,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或资产,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

(八)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发行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的披露,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以及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以下简称“本人及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人及关联方尽量减少与规范同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将采取合法及有

效的措施,促使本人及关联方遵循市场公正、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并保证交易的条件、价格合理、公允,且原则上不偏离与市场独立第三方交易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以维护发行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及关联方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成本、费用等方式违规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不会要求发行人违规为本人及关联方提供担保。

5、本人及关联方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的,将立即停止与发行人进行的关联交易,本人愿意承担由于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造成的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额外的费用支出。

6、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生效且不可撤销,在发行人存续且本人依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被认定为发行人关联方期间持续有效。”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的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的情形。

2、为避免未来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人承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本人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亦将促使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营场地、水、电或其他资源、资金、技术、设备、咨询、宣传)支持直接或间接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为了更有效地避免未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产生同业竞争,本人还将采取以下措施:

(1)通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公司治理机构和合法的决策程序,合理影响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以避免形成同业竞争;

(2)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机会,而该业务机会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本人应于发现该业务机会后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最大努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不劣于提供给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优先提供予发行人;

(3)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采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措施以消除同业竞争,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的经营体系;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上述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愿意承担因此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上述承诺在依照相关适用法律法规将本人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十)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1、若公司及其子公司经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需补缴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事宜受到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提出有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将在公司及其子公司收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公司及其子公司补缴的全部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滞纳金、罚款或赔偿款项,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2、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因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以及任何其他与劳动用工保护相关的事宜受到政府部门的处罚或被任何相关方提出合法权利要求的,本人

将在公司及其子公司收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认定文件后,全额承担需由公司及其子公司承担的罚款、赔偿款等费用,以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十一)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在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人将促使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履行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十二)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补充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董事长及总经理承诺如下:

“1、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情形,自前述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情形消除后6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2、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自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法违规行为消除后12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十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1、公司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起10个交易日内,依法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至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在发行人上市之日起至上述期间内,发行人发生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作相应调整。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上述情形后3个月内,本人将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支付现金赔偿,投资者损失以投资者举证证实的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上述情形后3个月内,本人将向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支付现金赔偿,投资者损失以投资者举证证实的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间接损失。在本人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或履行赔偿责任之前,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或津贴扣留,用于赔偿投资者,直至本人完全履行有关责任。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十四)前期公开承诺情况

承诺主体

承诺开始日期

承诺结束日期

承诺类型

承诺具体内容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2017年2月16日

-

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若公司及子公司因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符合规定而承担任何滞纳金、罚款或损失,刘铁斌自愿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为公司及子公司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承担任何滞纳金、罚款等一切可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2017年2月16日

-

关于租赁土地及其地上生产设施、附属设施的承诺

公司因集体土地被收回,导致公司需要另租其他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搬迁、或被有权的政府部门罚款,本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补偿公司的搬迁费用、因生产停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

2017年2月16日

-

同业竞争承诺

1、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股的其他公司或其他

组织没有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3、若公司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公司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公司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本人承诺不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谋求不

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人、本人近亲属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承诺向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5、本人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不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

2017年2月16日

-

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不利用承诺人控制地位及重大影响,谋求公司在

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从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

东、董监高 利。2、杜绝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非法占用公

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公司违规向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3、承诺人及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控制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1)督促公司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公司及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3)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4)承诺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利润,不通过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来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重组交易方

2018年10月12日

2022年2月14日

限售承诺

2018年实施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刘铁斌、常春丽、刘莹、刘军亮、尹家楼作出承诺:通过本次发行获得的公司新增股份在本次重组交易完成后,自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愿限售的承诺时间具体为2019年2月15日至2022年2月14日。重组交易方

2018年10月12日

-

关于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承诺

2018年实施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刘铁斌、常春丽、刘莹、刘军亮、尹家楼作出承诺:本人本次认购绿亨科技的股份系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委托他人持有绿亨科技股份或代他人持有绿亨科技股份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2018年10月12日

-

同业竞争承诺

1、为避免与绿亨科技产生新的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绿亨科技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拥有绿亨科技存在竞争关系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权益,或以其它任何形式取得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的控制权;或在该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核心人员。2、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绿亨科技或者在绿亨科技任职期间有效,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因此而给绿亨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重组交易方

2018年10月12日

-

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2018年实施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刘铁斌、常春丽、刘莹、刘军亮、尹家楼作出承诺:将尽量避免与绿亨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将严格遵守市场规则,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公平合理地进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重组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2018年10月12日

-

关于标的公司社保及公积金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铁斌已作出承诺:

北农绿亨、中科绿亨、天津绿亨将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若前述三家公司因为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符合规定而承担任何滞纳金、罚款或损失,刘铁斌自愿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为前述三家公司补缴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承担任何滞纳金、罚款等一切可能给北农绿亨造成的损失。

重组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2018年10月12日

-

关于标的公司诉讼仲裁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铁斌已作出承诺:

三家标的公司最近两年一期内不存在正在进行的或者潜在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已经获得终审判决但尚未执行完毕的重大案件的终审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及执行文件。重组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2018年10月12日

-

关于标的公司行政处罚

标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刘铁斌已作出承诺:

除北农绿亨2018年披露的拟行政处罚外,三家标的公司两年一期内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形。审议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

2021年11月1日

-

审议北交所上市事宜的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自愿限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自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25日)次日起至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或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项终止之日止自愿限售2021年11月25日持有的全部股份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做出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等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如有)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

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均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对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与本所出具报告相关的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与审阅,确认上述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8.00元/股,不存在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或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的情形,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二)交易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三)股票异常波动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四)特别风险提示

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 风险因素”部分,并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1、市场竞争风险

相对拜耳、巴斯夫等国际农化巨头和先锋、孟山都等国际种业巨头,我国农

药企业和种子企业规模普遍偏小,行业集中度低,市场竞争激烈。未来,我国农药行业和种子行业将逐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形成规模较大的龙头企业,提升我国农药行业和种子行业的整体竞争力。在此过程中,公司将面临同行业企业带来的竞争压力。若公司未来无法把握行业整合的发展机遇,不能在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等方面保持竞争力,则可能面临较大的市场竞争风险。

2、产品责任纠纷风险

公司农药产品种类丰富,不同产品适用的作物品种和病害种类不尽相同,而广大终端种植户的专业知识和用药习惯差异较大,导致农药施用效果可能不及预期,甚至导致作物产生不良反应,进而引起产品责任纠纷并导致公司品牌受损。农作物种子是农业生产的基础,其质量要求较高,国家对种子的纯度、净度、水分和发芽率等质量指标制定了严格的强制性标准。种子的质量表现受种植地气候、种植时点和种植方式等因素影响,导致存在客户与公司发生责任纠纷的风险。

3、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营业成本中的原材料占比较高,原材料价格波动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影响较大。报告期内,受市场需求、气候条件和宏观环境的影响,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有所波动,导致公司营业成本和利润水平发生变动。当农药业务原材料价格上涨30%时,将导致发行人利润总额下降53.31%;当种子业务原材料价格上涨30%时,将导致发行人利润总额下降23.13%。如果未来原材料价格发生较大波动,且公司无法通过有效手段降低成本,则公司的盈利能力可能受到一定冲击。因此,公司面临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4、农药制剂成品外采比例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农药业务中,外采制剂收入占比分别为73.96%、70.29%、

55.33%和46.79%,外采比例较高。若制剂外采供应商与发行人终止合作,发行人需要通过申请农药登记证或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方式保障产品供应,但受农药登记证审核周期较长、更换供应商存在摩擦成本、部分农药登记证为供应商独家持有等因素的影响,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市场需求变动风险

公司坚持渠道下沉,客户群体中存在较多的乡镇农资零售商和种植户,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有限,容易受农产品价格、国家补贴政策和自然条件变化等因素影响,对作物品种的种植意愿变动较快,进而影响对种子品种和农药用药的需求。若公司不能有效应对市场需求变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农药新产品研发风险

公司农药产品主要应用于农作物病虫草害防治。农作物种类繁多,地域分布广泛,受种植结构、极端天气、抗药性增强等因素影响,病虫草害的种类、频率和严重程度可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农药企业需要不断丰富产品线,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当前农药市场竞争激烈,如果公司新产品研发失败,或者研发的新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将导致公司农药业务受到不利影响。

7、种子新品种培育及推广风险

随着种业企业创新能力的不断升级,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效率不断加快,对原有品种的竞争日益激烈,种业企业需要持续研发选育新品种才能保持竞争优势。但新品种及其父本、母本需要具有一致性、新颖性、特异性和稳定性,培育要求高、周期长、投入大,且新品种能否具有推广价值,能否适应多样化的自然条件,能否达到种植户的认可,均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公司存在种子新品种培育及推广风险。

8、未决诉讼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尚存在几宗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未决诉讼,相关具体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虽然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但由于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于上述诉讼中败诉,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9、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8,066.88万元、9,493.95万元、11,535.99万元和11,699.96万元,跌价准备分别为874.67万元、1,430.36万元、1,847.44万

元和1,682.20万元。存货余额较高且持续增长,主要是为适应公司业务规模扩大,保障对下游客户及时供货而增加备货规模。虽然公司已制定较为完善的存货管理制度,配备良好的仓储环境,并对变质、毁损和呆滞存货严格计提跌价准备,但由于市场行情的不确定性,如果行业需求下滑或公司经营出现误判,可能导致公司产品积压,使得公司面临存货减值风险。

10、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风险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刘铁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1.71%股份,一致行动人刘铁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2.07%股份,因此刘铁斌先生合计控制公司63.78%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得到有效执行,刘铁斌先生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对公司的经营、人事和财务等方面进行不当控制,可能使得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给公司经营带来风险。

11、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年产1000吨2-氯烟酸和2000吨3-氰基吡啶及8000吨农药制剂项目”建成并全部投产后,将新增8000吨农药制剂产能,较现有产能有明显提升,且新增的2-氯烟酸和3-氰基吡啶系生产烟嘧磺隆原药所需中间体,与公司现有产能结构存在差异。基于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行业分析,结合公司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稳定的客户资源,公司认为新增产能可以得到有效消化。但是,假如宏观政策、市场环境或行业技术水平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产品需求大幅萎缩或公司市场竞争力急剧下降,则公司可能面临项目收益不及预期,甚至产生亏损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关于同意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71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12月5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54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绿亨科技”,股票代码为“870866”。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2年12月9日

(三)证券简称:绿亨科技

(四)证券代码:870866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8,020.59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8,628.02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49.57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4,657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56,252,26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56,252,26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3,953,64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30,027,94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2,024,840股(不含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6,074,300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重要承诺”及“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选择的具体标准

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上市标准为《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即: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二)符合相关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为8.00元/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发行后总股本为18,020.59万股,按照本次发行价格及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计算(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发行后市值为14.42亿元,不低于2亿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2020年、2021年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4,988.56万元和5,653.05万元,均不低于1,500万元;同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孰低计算)分别为18.21%和15.82%,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综上,发行人满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规定的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的条件。

综上所述,发行人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标准和财务指标标准,即《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第2.1.3条第一套指标规定的上市条件。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Luheng Technology Group Co.,Ltd.发行前注册资本 139,710,200元法定代表人 刘铁斌有限公司成立时间 2004年9月2日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2016年9月27日住所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滨路167号804房

经营范围

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蔬菜种植;水果种植;肥料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企业总部管理;财务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咨询;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药批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农药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主营业务 农药产品和蔬菜种子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行业 C26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邮政编码100095电话010-82470383传真010-82473823互联网网址www.luhengkeji.com.cn电子邮箱luhengkeji@luheng.com.cn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联系人 刘莹信息披露联系人电话010-82470383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刘铁斌,实际控制人为刘铁斌。刘铁斌持有公司86,214,9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61.71%,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7.84%(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46.28%(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且为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刘铁英系刘铁斌的姐姐,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刘铁斌的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2,887,7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2.07%,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6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1.55%(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刘铁斌、刘铁英直接合计持有公司89,102,6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63.78%,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49.44%(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47.83%(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未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刘铁斌,男,1956年

月出生,身份证号码:

110108195611******,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汉族,博士研究生学历。1988年

月至1991年

月,就读于北京农业大学(现中国农业大学),获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1991年

月至1994年

月,历任烟台市政府研究室研究员、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发展部部长兼开发区经济发展总公司董事长;1994年

月至1998年

月,任北京北农五三技术开发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1998年

月至2018年

月,任北京北农绿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

月至今,担任天津市绿亨化工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

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

报告期内及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动。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

注: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单项加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发行人股票情况

序号

姓名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

职务

任职期间

刘铁斌

直接持股

86,214,900

董事长、总经理

2022年

日-2025年

乐军

直接持股

5,338,000

董事、副总经理

2022年

日-2025年

赵涛

直接持股

9,600,000

董事、副总经理

2022年

日-2025年

通过国泰君安君享北交所绿亨科技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

接持股

320,000

刘铁英

直接持股

2,887,700

董事

2022年

日-2025年

尹家楼

直接持股

1,148,400

董事

2022年

日-2025年

常春丽

直接持股

500,000

董事

2022年

日-2025年

郭志荣

直接持股

199,900

财务总监

2022年

日-2025年

刘莹 直接持股70,000

董事会秘书

2022年8月17日-2025年8月16日

赵梅花

直接持股710,000

监事会主席

2022年8月17日-2025年8月16日通过国泰君安君享北交所绿亨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间

接持股

150,000

董海波 直接持股1,029,900

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2年8月17日-2025年8月16日

王超峰 直接持股910,000

职工代表监事

2022年8月17日-2025年8月16日

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国泰君安君享北交所绿亨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4,049,570股(均为延期交付),占本次发行股份(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的10.00%。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实际认购具体名单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金额(万元)

认购比例

劳动关系所属公

员工类别

赵梅花

总经理助理、辣椒事业部经理、监事会主席

120.00 3.70%

绿亨科技 核心员工

张会峰

业务部长

144.00 4.44%

绿亨科技 核心员工

赵涛

董事兼副总经理、子公司寿光南澳绿亨农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56.00 7.90%

绿亨科技

高级管理

人员

孟蕾

子公司寿光南澳绿亨农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24.00 6.91%

寿光南澳绿亨农业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张大伟

子公司北京中农绿亨科技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261.34 8.07%

北京中农绿亨科

技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贺铁锤

子公司北京绿亨玉米科技有限公司及厦门绿亨玉米文创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

192.00 5.93%

北京绿亨玉米科技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周沛江

子公司北京北农绿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物流部长

181.34 5.60%

北京北农绿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刘利宁

子公司北京中科绿亨除草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主管

192.00 5.93%

北京中科绿亨除草科技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郝培培

子公司天津市绿亨化工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168.00 5.19%

天津市绿亨化工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李向敏

子公司天津市绿亨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长

104.00 3.21%

天津市绿亨化工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李加林

子公司昆明绿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184.00 5.68%

昆明绿亨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卢胜东

子公司沧州蓝润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00.00 12.35%

沧州蓝润生物制

药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王帅

绿亨科技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296.00 9.14%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核心员工

李倩

绿亨科技总部办公室主任

148.98 4.60%

绿亨科技 核心员工

肖代友

绿亨科技董事长助理

256.00 7.90%

北京北农绿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于洋

绿亨科技总部财

务主管

112.00 3.46%

北京北农绿亨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核心员工

合计 3,239.66 100.00%

- -注:上表中实际认购比例数值为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合计数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

择权)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刘铁斌86,214,900

61.71

86,214,900

47.84

86,214,900

46.28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赵涛9,600,000

6.87

9,600,000

5.33

9,600,000

5.15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

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

择权)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乐军5,338,000

3.82

5,338,000

2.96

5,338,000

2.87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刘铁英2,887,700

2.07

2,887,700

1.60

2,887,700

1.55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董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

择权)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陈亚曼2,400,000

1.72

2,400,000

1.33

2,400,000

1.29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尹家楼1,148,400

0.82

1,148,400

0.64

1,148,400

0.62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自2017年3月9日起锁定36个月,其后每12个月解除转让限制的股份数量均为认购股份的25%。

董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

择权)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董海波1,029,900

0.74

1,029,900

0.57

1,029,900

0.55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监事

王超峰910,000

0.65

910,000

0.50

910,000

0.49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监事

赵梅花710,000

0.51

710,000

0.39

710,000

0.38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监事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

择权)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常春丽500,000

0.36

500,000

0.28

500,000

0.27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董事

郭志荣199,900

0.14

199,900

0.11

199,900

0.11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

择权)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刘莹70,000

0.05

70,000

0.04

70,000

0.04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高级管理人员

贺铁锤6,680,000

4.78

6,680,000

3.71

6,680,000

3.59

202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 定增限售股东

刘雅兰2,100,000

1.50

2,100,000

1.17

2,100,000

1.13

202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 定增限售股东

顾滨同1,400,000

1.00

1,400,000

0.78

1,400,000

0.75

202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 定增限售股东

李建生340,000

0.24

340,000

0.19

340,000

0.18

2020年5月29日至2023年5月28日 自愿限售股东

冯德美200,000

0.14

200,000

0.11

200,000

0.11

2020年5月29日至2023年5月28日 自愿限售股东

李加林100,000

0.07

100,000

0.06

100,000

0.05

2020年5月29日至2023年5月28日 自愿限售股东

李雅洁100,000

0.07

100,000

0.06

100,000

0.05

2020年5月29日至2023年5月28日 自愿限售股东

股东名称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未行使超额配售选

择权)

本次发行后(全额行使超额配售

选择权)限售期限 备注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国泰君安君享北交所绿亨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

-

4,049,570

2.17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

-

2,024,840

1.12

3,000,000

1.6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399,570

0.2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

略配售对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

-

350,000

0.19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

略配售对象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

-

300,000

0.16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本次发行的战

略配售对象小计121,928

87.27

,800

123,95

68.78

3,640

130,027

69.80

,940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小计17,78

12.73

1,400

56,25

31.22

2,260

56,25

30.20

2,260

- -合计 139,710,200

100.00

180,205,900

100.00

186,280,200

100.00

-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刘铁斌86,214,900

47.84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赵涛9,600,000

5.33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贺铁锤6,680,000

3.71

202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

乐军5,338,000

2.96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刘铁英2,887,700

1.60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陈亚曼2,400,000

1.33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刘雅兰2,110,000

1.17

202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

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2,024,840

1.12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顾滨同1,410,000

0.78

202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

尹家楼1,148,400

0.64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自2017年3月9日起锁定36个月,

其后每12个月解除转让限制的股份数量均为认购股份的25%。合计 119,813,840

66.49

-

(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刘铁斌86,214,900

46.28%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赵涛9,600,000

5.15%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贺铁锤6,680,000

3.59%

202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

乐军5,338,000

2.87%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国泰君安君享北交

4,049,570

2.17%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所绿亨科技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现代种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3,000,000

1.61%

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6个月

刘铁英2,887,700

1.55%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陈亚曼2,400,000

1.29%

1、自北交所上市之日起锁定12个月;

2、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终止履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果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刘雅兰2,110,000

1.13%

202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

顾滨同1,410,000

0.76%

202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合计

123,690,170

66.40%

123,690,170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4,049.57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4,657.00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

(二)发行价格及对应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8.0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9.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7.9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25.5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23.1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5)26.3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23.8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三)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为2021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1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收益为0.30元/股。

(四)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2021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与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78元/股,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3.90元/股。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募集资金总额为32,396.56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致同验字(2022)第371C000750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截至2022年12月2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为32,396.5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235.82万元(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9,160.74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4,049.57万元,增加资本公积25,111.17万元。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235.82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596.40万元(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其中:

1、承销保荐费:2,403.82万元(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2,764.40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2、审计验资费:525.00万元;

3、律师费:260.00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47.00万元。

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规定,公司批发和零售的种子、农药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上述发行费用均为含增值税金额,且发行费用中的增值税

不可抵扣。最终发行费用可能由于金额四舍五入或最终发行结果而有所调整。

(七)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29,160.74万元(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之前);33,659.60万元(若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国泰君安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2年11月29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607.43万股,约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15%,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同时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3,847.0860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的9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股份数量的82.61%。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4,657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18,628.02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25.00%。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发行人(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分别与国泰君安(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用途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河支行

2000000275738

年产1000吨2-氯烟酸和2000吨3-氰基吡啶及8000吨农药制剂项目建设、南沙绿亨育种研究院基地新建项目、补充流动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募集资金监管银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业务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彭凯、沈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机构负责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机构负责人。丙方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机构负责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机构负责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未发生重大变化。

具体如下:

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2、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3、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

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4、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5、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本公司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7、没有发生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8、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9、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贺青保荐代表人 沈昭、彭凯项目协办人 徐宇项目其他成员 胡秀娟、王浩伟、李蕾联系电话010-83939257传真010-66162609联系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国泰君安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已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上市保荐书》,推荐意见如下: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发行人: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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