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的《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大催化”、“发行人”、“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并完成了《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以下简称“问询函回复”),同时按照问询函的要求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请予审核。如无特殊说明,本问询函回复中简称与招股说明书中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申请文件修改的内容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黑体加粗 | 问询函所列问题 |
宋体 |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
楷体加粗 | 涉及修改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内容 |
在本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录
一、基本情况 ...... 3
问题1.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对控制权稳定性影响.................................................. 3
二、业务与技术 ...... 8
问题2.行业地位披露准确性及创新特征体现.............................................................. 8
问题3.商业模式披露不充分........................................................................................ 61
问题4.市场空间及业绩持续下滑风险........................................................................ 84
问题5.客户高度集中风险及大客户合作稳定性...................................................... 130
问题6.供应商集中风险.............................................................................................. 158
三、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 188
问题7.股权代持解决情况及公司治理有效性.......................................................... 188
问题8.环保合规性...................................................................................................... 208
四、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224
问题9.营业收入下滑但预收款项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224
问题10.存货管理和成本核算准确性........................................................................ 235
问题11.前驱体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合理性.................................................... 262
问题12.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余额变动的合理性.................................................... 274
问题13.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整改的有效性............................................................ 294
五、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 300
问题14.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300
问题15.发行底价及稳价措施.................................................................................... 324
问题16.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332
一、基本情况
问题1.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较低对控制权稳定性影响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根据招股说明书,截至2022年3月18日,姚洪和林桂燕夫妇合计控制发行人22.6311%股份。为进一步加强姚洪、林桂燕对发行人的控制,2022年5月,姚洪、林桂燕与仁旭投资、谭志伟、郑刚、唐向红、沈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请发行人说明:一致行动协议签订的背景及原因、主要条款、有效期限、分歧解决机制,签订后的实际履行情况,结合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与上述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形,若有说明相关情况。
(2)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根据招股说明书,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姚洪、林桂燕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发行人33.2048%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制比例将进一步稀释至27.7405%。请发行人:①结合报告期内姚洪、林桂燕夫妇及其提名、委派的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情况,说明公司姚洪、林桂燕夫妇能否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有效控制。②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控股比例较低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及有效性,并在重大事项提示章节完善控制权稳定性相关风险揭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关于一致行动协议
(一)一致行动协议签订的背景及原因、主要条款、有效期限、分歧解决机制,签订后的实际履行情况,结合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与上述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形,若有说明相关情况
1、一致行动协议签订的背景及原因
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姚洪直接持有发行人15.0068%的股份,姚洪之配偶林桂燕直接持有发行人3.3328%的股份,林桂燕通过其控制的仁旭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
4.2915%的股份,实际控制人姚洪、林桂燕夫妇合计控制发行人22.6311%股份。为了更好的经营、管理公司,保证经营决策的一致性、巩固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2022
年5月16日,姚洪、林桂燕与仁旭投资、谭志伟、郑刚、沈强和唐向红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除仁旭投资之外,《一致行动协议》的其他签署方均为担任发行人董事的股东,其中沈强同时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2、一致行动协议主要条款、有效期限、分歧解决机制
《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①一致行动的内容:各方承诺并同意,协议有效期间,各方均应确保各自作为凯大催化的股东应在凯大催化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行使表决权时保持意见一致;各方承诺并同意,协议有效期间,各方本身或委派代表担任凯大催化董事期间,应确保在凯大催化董事会审议议案行使表决权时保持意见一致;
②一致行动的分歧解决机制:各方承诺并同意,协议有效期间,在各方作为凯大催化股东或董事行使表决权前,各方应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进行逐项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若各方无法形成一致意见,以姚洪、林桂燕意见为准,其他方应无条件与姚洪、林桂燕保持一致意见;
③一致行动协议的争议解决:因与协议有关或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协议签署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
④一致行动协议的有效期限: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并长期持续有效,直至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各方不得早于凯大催化上市后满36个月之日以任何方式终止协议,除非经过凯大催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终止协议。
3、一致行动协议签订后的实际履行情况
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起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合计召开了5次董事会及1次股东大会,一致行动人中担任发行人董事的各方均在前述董事会表决时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人均在股东大会表决时保持一致行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履行,一致行动人均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结合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情况,说明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与上述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形,若有说明相关情况
担任公司董事的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一致行动人均出席了报告期内全部董事会,相关议案均获担任董事的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一致行动人一致同意;报告期内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均获出席的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一致行动人或其委派代表表决同意,除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之外。
实际控制人姚洪、林桂燕夫妇与上述其他一致行动人在报告期内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时均不存在意见分歧。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
(一)结合报告期内姚洪、林桂燕夫妇及其提名、委派的董事参与公司决策情况,说明公司姚洪、林桂燕夫妇能否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有效控制。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
发行人报告期期初董事均系董事长姚洪向董事会提议董事候选人后由董事会提名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告期期间除董事曾晓东因个人身体健康原因辞任、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增设三名独立董事之外,董事会成员不存在其他变动情况。
包括一致行动人在内的董事会成员均出席了报告期内全部董事会,相关议案均获担任董事的一致行动人一致同意;报告期内股东大会相关议案均获出席的一致行动人或其委派代表表决同意,除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作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之外。
此外,报告期内,姚洪为发行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发行人;姚洪、林桂燕先后担任发行人总经理,且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姚洪、林桂燕能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实施有效控制。
综上,姚洪、林桂燕夫妇能够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有效控制。
(二)结合发行人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控股比例较低的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控制权不稳定的风险,已采取和拟采取的保持控制权稳定的措施及有效性,并在重大事项提示章节完善控制权稳定性相关风险揭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情况
报告期内,姚洪一直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截至2022年6月1日,发行人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停牌,姚洪直接持有发行人15.0068%的股份,姚洪之配偶林桂燕直接持有发行人3.3328%的股份,林桂燕通过其控制的仁旭投资间接控制发行人4.2915%的股份,姚洪、林桂燕夫妇合计控制发行人22.6311%股份;发行人其他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为分散,除姚洪外,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仅为郑刚(持股
5.1543%)。
报告期内,姚洪一直担任发行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发行人;姚洪、林桂燕先后担任发行人总经理,且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均由董事会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姚洪、林桂燕能对发行人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实施有效控制。综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具有控制权。
2、发行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持控制权稳定
为进一步巩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2022年5月16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姚洪、林桂燕与仁旭投资、谭志伟、郑刚、沈强、唐向红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并约定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议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以姚洪、林桂燕夫妇的意见为准,且《一致行动协议》长期持续有效,直至各方协商一致终止,各方不得早于发行人上市后满36个月之日以任何方式终止《一致行动协议》,除非经过凯大催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终止协议。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姚洪、林桂燕夫妇通过直接和间接持股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发行人33.2048%的股份。
此外,根据谭志伟、郑刚、沈强和唐向红出具的说明,四人基于信任自愿与姚洪、林桂燕成为一致行动人以巩固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不存在谋求共同控制的目的。
综上,发行人采取了有效措施保持控制权稳定。
3、风险揭示
出于审慎性考虑,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之“四、特别风险提示”之“(十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补充披露,并在“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四、法律风险及公司治理风险”之“(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调整披露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实际控制人姚洪、林桂燕通过持股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合计控制公司33.2048%的股份。按本次拟公开发行3,000万股计算,发行后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比例将进一步稀释至27.7405%。鉴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较低,若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未再续签,或出现其他股东增持股份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情形,将可能会影响公司现有控制权的稳定,从而对公司管理团队和生产经营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洪、林桂燕夫妇与仁旭投资、谭志伟、郑刚、沈强、唐向红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了解协议的主要条款、有效期限以及分歧解决机制;
3、查阅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了解一致行动人与会、表决情况及实际控制人与其他一致行动人是否存在意见分歧;
4、查阅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洪、林桂燕夫妇与仁旭投资、谭志伟、郑刚、沈强、唐向红出具的说明;
5、查阅了发行人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等在全国股转系统网站披露的公告文件;
6、查阅了发行人最新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系为了更好的经营、管理公司,保证经营决策的一致性、巩固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条款包括:一致行动人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表决时应保持一致意见;《一致行动协议》长期有效,直至一致行动人协商一致终止协议,且终止时点不得早于发行人上市后满36个月之日,除非经过凯大催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终止协议;一致行动人在行使表决权时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则应以姚洪、林桂燕意见为准。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一致行动人均严格履行《一致行动协议》,不存在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2、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议案表决时不存在意见分歧的情形;
3、报告期内,姚洪、林桂燕夫妇及其他一致行动人均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姚洪、林桂燕夫妇能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情况实施有效控制;
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具有控制权,且实际控制人已通过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等方式采取有效措施保持控制权稳定,出于审慎考虑,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章节完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相关风险揭示。
二、业务与技术
问题2.行业地位披露准确性及创新特征体现
(1)行业地位披露准确性。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凭借出色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成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开拓了一席之地,主要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与国际化工巨头同台竞技,在技术难度高、市场空间大的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领域成为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主要供应商,逐步实现了国产产品进口替代,降低了我国关键材料对国外的依赖程度,缓解了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提升了我国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和水平。公司是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的主要供应商,基本替代了丁辛醇领域之前主要由庄信万丰、优美科占据的市场。此外,公司成功研发了氢燃料电池用铂基催化剂、天然气化工领域烷烃脱氢的铂氧化铝催化剂以及满足移动床应用高要求的催化剂载体氧化铝、煤化工领域的煤制乙二醇的固定床钯氧化铝催化剂,前述产品均为技术难度大、国产化率低、市场空间广的新产品,且均已实现大规模批量化生产,处于客户测试验证阶段。请发行人:①结合细分行业技术发展情况、可比公司相关技术情况、发行人产业链地位等说明作出前述行业定位判断和相关表述的依据,并结合与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说明披露是否客观、恰当。
②说明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等产品实现进口替代的具体过程和表现,包括实现技术突破和实现量产的时点、产品在国内市场的比重、目前拥有该技术的国内外企业数量、是否国内第一家拥有该技术的企业等信息,同样实现进口替代的其他国内企业情况,说明实现进口替代的表述是否准确。③说明基础化工领域催化剂与精细化工领域催化剂主要区别,二者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精细化工领域催化剂。④说明上述氢燃料领域、化工领域催化剂具体产业化进程,客户开拓情况、预计完成客户认证时间及取得订单、形成销售的时间,说明已实现大规模批量化生产的表述是否准确。⑤说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行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引用数据的来源,补充披露未列明出处的数据的来源。
⑥对招股说明书全文进行自查,请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进行披露。
(2)创新特征具体体现。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从事贵金属催化材料的销售,
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其中,贵金属前驱体销售收入占报告期各期销售收入的90%以上。发行人共拥有4项发明专利,其中2项为受让取得。发行人与中南大学冶金与环境学院、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存在合作研发,多项合作研发约定专利权由双方共享或由双方协商确定。报告期各期(2019年至2021年)研发费用分别为629.37万元、603.74万元和784.2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31%、0.27%和0.46%。请发行人:①结合发行人工艺流程、核心设备、贵金属制备技术、损耗管控技术、在线提纯回收、循环利用等技术指标或具体情况,说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是否具备较高技术壁垒。②说明贵金属前驱体产品附加值的具体体现,金属前驱体制备技术是否为行业内通用技术,无专利支撑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核心技术较同行业公司技术水平的优劣势。③说明2项发明专利受让取得的原因、时间、转让方、费用金额等,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认定上述专利非发行人核心专利的依据。④公司在合作研发项目中主要参与的环节,多项合作研发约定专利权由双方共享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原因,是否对合作方存在重大技术依赖,与合作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合作研发费用的支付情况,并说明研发费用是否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⑤结合已完成研发项目及在研项目的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合作研发成果取得情况、现有核心技术取得时间及产业化情况、核心研发团队背景,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创新性具体体现,贵金属催化剂是否为未来催化剂发展方向,是否存在技术迭代风险。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行业地位披露准确性
(一)结合细分行业技术发展情况、可比公司相关技术情况、发行人产业链地位等说明作出前述行业定位判断和相关表述的依据,并结合与国内外主要竞争对手的比较情况说明披露是否客观、恰当
1、公司主要产品(三元前驱体和铑系催化剂)系行业内中高端产品
公司产品类别包括贵金属前驱体和贵金属催化剂,其中贵金属前驱体系主要应用于尾气净化领域的硝酸钯、硝酸铑、硝酸铂溶液,也称为三元前驱体,报告期内,收入占比在70%以上;贵金属催化剂主要系应用于丁辛醇领域的铑系均相催化剂,收入占比在30%以下。
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主要系三元前驱体,系专门定制用于制备三元催化剂的材料,系催化剂的活性组分,其产品的技术水平和性能指标,在尾气净化的催化反应中发挥关键和决定性作用,在全球范围内属于相对成熟的技术,但是在国内依然属于较为稀缺的技术。在全球范围内,掌握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国际化工巨头主要有庄信万丰、贺利氏、巴斯夫等,并且,燃油汽车产业发展的历史较长,因此,在全球范围内,三元前驱体属于技术相对成熟的产品。在我国,燃油汽车产业的技术发展相对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三元前驱体的技术亦然。发行人是国内少数掌握了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厂商,主要产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型产品。
发行人在目前阶段主要从事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未进一步往下游延伸,生产催化剂/净化器,与发行人目前的体量规模和发展阶段相匹配。三元催化剂的载体为蜂窝陶瓷,与催化剂通常的载体如氧化铝等,其技术领域、价格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如果发行人在贵金属前驱体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下游延伸,发展催化剂/净化器业务,需要自主研发或外采蜂窝陶瓷,研发涂覆技术、封装技术等,并成为主机厂的一级供应商,经营模式也将较目前的材料销售业务相比发生较大的变化,目前阶段,发行人无论是资金实力、技术特长等都无法支撑其进一步向下游延伸产业链,因此,发行人始终坚守自身的技术特长,在尾气净化领域聚焦于三元前驱体业务。随着发行人不断发展壮大,也可以考虑向下游催化剂/净化器进一步延伸拓展。
(1)行业研究咨询机构新思界产业研究中心发布的《2020-2024年贵金属催化剂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分析报告》指出,“当前我国贵金属催化剂行业中的产品多为常规产品,企业创新能力较弱,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较少,产能主要集中在低端,产品同质化严重。而铑系列均相催化剂、三元催化剂等中高端产品生产能力有限,目前多依赖进口。而贵金属催化剂行业的资金、技术、人才壁垒较高,因此短期我国贵金属催化剂高端市场仍旧会被外企占据”。
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绝大多数均为应用于三元催化剂的前驱体,贵金属催化剂绝大多数均系铑系列均相催化剂,因此,发行人主要产品系行业内中高端产品。
(2)同行业公司招股说明书系行业内较为全面和客观的体系性文件。凯立新材的产品主要应用于精细化工领域,下游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基本不重叠,主要产品和应用领域也基本不重叠,凯立新材与发行人之间基本不存在直接的市场竞争。因此,凯立新材招股说明书中与发行人产品和业务相关的描述的内容具有客观性。
根据凯立新材招股说明书,行业竞争格局部分内容的描述:“我国贵金属催化剂生产企业起步较晚,2000年之前,国内贵金属催化剂生产企业少,贵金属催化剂基本依靠进口。发展至今,相比国际大型企业,国内企业的常规产品较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产品依旧相对较少,产品、产能主要集中在中低端领域,同质化比较严重,在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尾气净化、新型生物医药甚至一些基础化工等中高端领域,催化剂市场国产化率仍不高,如丙烷脱氢、苯胺、PTA、高级香料、石油树脂、高纯双氧水、燃料电池等领域,国外产品仍然占据主要市场。”
根据凯立新材招股说明书未来发展规划以及2021年年度报告经营计划部分内容的描述:“公司将瞄准国内基础化工用贵金属催化剂的需求和发展趋势,以质量和性能赢得市场,以进口替代和解决我国卡脖子问题、解决国家重大需求为主,重点围绕烷烃脱氢铂氧化铝催化剂、乙炔氢氯化金炭催化剂、煤制乙二醇钯氧化铝催化剂、连续重整铂氧化铝催化剂、苯胺生产催化剂、醋酸合成用铑系催化剂、丁辛醇用铑系催化剂等产品进行产业化制造,形成基础原料—载体制备—催化剂制备—催化剂回收的全流程生产线。”
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要产品三元前驱体和丁辛醇领域铑系催化剂系行业内的中高端产品。
2、公司主要产品的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依据
公司下游用户在选择催化材料产品供应商时,会通过对比实验测试不同供应商催化剂产品性能。公司主要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主要产品的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体如下:
(1)贵金属前驱体
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主要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具体如下:
项目 | 品牌 | 酸度 | 杂质氯(ppm) | 杂质钠(ppm) |
硝酸钯溶液 | 外资厂商一 | 1.0-4.2 | ≦800 | ≦1000 |
外资厂商二 | 0.4-0.8 | ≦1000 | ≦1000 | |
凯大催化 | 0.4-0.8 1.0-4.2 | ≦300 | ≦500 | |
发行人与其他厂商性能指标对比结论 | 全系列 | 优于 | 优于 | |
硝酸铑 | 外资厂商一 | ≦3.5 | ≦10000 | ≦5000 |
溶液 | 外资厂商二 | ≦3.5 | ≦5000 | ≦8000 |
凯大催化 | ≦3.5 | ≦5000 | ≦5000 | |
发行人与其他厂商性能指标对比结论 | 等同 | 优于 | 等同 | |
硝酸铂溶液 | 外资厂商一 | 8-12 | ≦8000 | ≦3000 |
外资厂商二 | 2-5 | ≦10000 | ≦3200 | |
凯大催化 | 2-5 8-12 | ≦5000 | ≦1000 | |
发行人与其他厂商性能指标对比结论 | 全系列 | 优于 | 优于 |
(2)贵金属催化剂
发行人铑催化剂的主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具体如下:
品牌 | 铑含量(%) | 丙酮不溶物(%) |
外资厂商 | 19.0~21.0 | ≤0.5 |
凯大催化 | 20.5~21.0 | ≤0.2 |
发行人与其他厂商性能指标对比结论 | 优于 | 优于 |
3、公司系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领域的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主要供应商的依据
(1)公司系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主要供应商的依据
①根据对汽车尾气净化领域主要客户的访谈,其回复发行人系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主要供应商
对威孚力达进行访谈,在访谈其供应商中与凯大催化构成有效竞争的企业时,其回复:在威孚力达的供应商中,国内厂商以凯大催化为主,其他多为国外厂商;在访谈凯大催化与同类供应商在产品价格、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区别时,其回复凯大催化售后及响应速度快;在访谈凯大催化产品替代进口产品情况时,其回复:凯大催化与各大外资厂商竞争,其采购最终还是视产品质量和价格确定。
对威孚环保进行访谈,在访谈其供应商中与凯大催化构成有效竞争的企业时,其回复:在威孚环保的供应商中,与凯大催化竞争的主要为国外厂商,诸如庄信万丰等;在访谈凯大催化与同类供应商在产品价格、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区别时,其回复凯大催化响应速度相对及时;在访谈凯大催化产品替代进口产品情况时,其回复:与外资厂商共同竞争,凯大催化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其采购最终还是视产品质量和价格确定。
对宁波科森进行访谈,访谈其供应商中与凯大催化构成有效竞争的企业时,其
回复:主要系庄信万丰、贺利氏、贵研铂业;在访谈凯大催化与同类供应商在产品价格、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区别时,其回复凯大催化产品质量与庄信万丰、贺利氏差不多,部分产品凯大催化的产品质量更好,凯大催化的服务更到位,价格相对更低;在访谈凯大催化产品替代进口产品情况时,其回复:逐步替代了庄信万丰和贺利氏。
对台州三元进行访谈,访谈其供应商中与凯大催化构成有效竞争的企业时,其回复:主要系庄信万丰、贺利氏;在访谈凯大催化与同类供应商在产品价格、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区别时,其回复凯大催化产品质量、服务与庄信万丰、贺利氏没有明显差异;在访谈凯大催化产品替代进口产品情况时,其回复:替代了一部分庄信万丰、贺利氏的市场份额。
②尾气后处理系统中游的国产催化剂厂商中,威孚高科占据主导的市场地位,公司系威孚高科主要国产供应商,因此,公司系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主要供应商
尾气后处理系统产业链的上游为原材料厂商,原材料包括以凯大催化为代表的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以及其他厂商提供的载体材料、助剂等其他材料;中游包括催化剂涂覆和封装厂商,其采购上游原材料后通过涂覆形成催化剂,催化剂再进一步加装保护外壳,完成封装工序,形成尾气后处理系统;下游为尾气后处理系统的最终用户,包括内燃机主机厂、整车厂商、船机厂商。
尾气后处理系统的产业链如下图所示:
贵金属前驱体材料载体材料助剂等其他材料
内燃机主机厂整车厂商船机厂商
催化剂涂覆
催化剂封装
上游:原材料下游:应用中游:催化剂涂覆封装
尾气后处理系统产业链中,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主要统计了行业中游的催化剂各主要厂商的市场占有率,未统计上游贵金属前驱体材料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在乘用车领域,合资品牌汽油车催化剂以庄信万丰、优美科、巴斯夫等外资厂家为主,国产催化剂厂商供货极少;自主品牌汽车市场,国产催化剂厂商占据重要份额;2020年,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市场催化剂厂商以威孚高科为主,其占据了64.35%的市场;其他厂商包括外资的优美科、庄信万丰、巴斯夫以及国产厂商贵研铂业,市场规模占比相对较小。
数据来源:《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
根据《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在商用车领域,2020年商用柴油车的尾气催化剂厂商中,威孚环保市场占有率最高,达到44.91%。
数据来源:《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
③查询国内同行业主要企业披露的公开信息,其他主要行业企业未主要从事与
申达
1.00%
优美科
15.48%
庄信万丰
8.95%
巴斯夫
0.29%
朝日环保
0.25%
贵研铂业
9.68%
威孚高科
64.35%
自主品牌乘用车催化剂厂商市场占有率
庄信万丰
17.54%
贵研铂业
6.60%
巴斯夫
12.76%
威孚高科
44.91%
其他
18.19%
商用柴油车催化剂厂商市场占有率
公司类似的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贵金属前驱体产品的销售
经查询国内同行业主要企业包括凯立新材、陕西瑞科等披露的公开信息,其他主要行业企业未主要从事与公司类似的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贵金属前驱体产品的销售。经查询贵研铂业年度报告中关于不同业务类别的释义,其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业务的释义系贵金属化学制品,贵金属化合物,主要产品有贵金属盐类,贵金属配合物,贵金属均相催化剂等,主要用于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煤化工、化学制药等行业直接作为催化剂或制备催化剂的前驱材料,是贵金属电镀行业和抗癌药物的重要原料,因此,其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业务产品并未披露用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用途。此外,经查询贵研铂业官方网站,其主要产品中亦未介绍用于汽车尾气净化的硝酸钯、硝酸铑、硝酸铂等产品。
经查询贵研铂业年度报告及官方网站,均显示机动车催化净化器系其主要产品和业务领域。
由此推断,贵研铂业并未主要从事贵金属前驱体产品的销售,在汽车尾气净化产业中主要从事机动车催化净化器的销售。
④发行人汽车尾气净化领域产品销售收入及客户情况
在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公司报告期内累计实现销售额61.34亿元,进入了威孚高科(000581.SZ)、宁波科森等国内主流机动车尾气后处理系统厂商的供应链,并推广至浙江达峰、台州三元、凯龙高科(300912.SZ)等其他客户。
(2)公司系基础化工领域铑催化剂的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主要供应商的依据
①根据中国石化(600028.SH)独家采购公示内容,公司系国产铑催化剂主要供应商
根据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铑基催化剂独家采购公示结果:经过考察,目前国内仅有凯大催化具备成熟的铑催化剂加工技术,并且其生产的铑催化剂已拥有较多的使用业绩,占据了国内丁辛醇装置70%的市场份额,质量较为可靠;国内丁辛醇装置使用的铑催化剂正逐渐由国外转向国内,凯大催化生产的铑催化剂产品已在国内丁辛醇装置上广泛使用;凯大催化是国内最大的铑催化剂生产企业,目前已经占有国内丁辛醇催化剂70%的市场。
②对下游主要客户的访谈,说明公司在替代进口产品方面具有一定效果,部分
企业一直使用凯大催化的铑催化剂对大型化工企业山东建兰、利华益、诺奥化工等进行访谈,其确认凯大催化铑催化剂对替代进口产品具有一定的效果,部分企业一直使用凯大催化的铑催化剂。
③查询国内同行业主要企业披露的公开信息,除高新利华(836139.NQ)外,其他主要行业企业未主要从事与公司类似的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产品的销售
经查询国内同行业主要企业包括凯立新材、贵研铂业、陕西瑞科等披露的公开信息,除北京高新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新利华,代码:836139)外,其他主要行业企业未主要从事与公司类似的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产品的销售。
高新利华铑催化剂业务销售规模相对较小,并且不具备公司广泛地进入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华鲁恒升、诚志股份等知名化工企业客户的业绩。
发行人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的业绩表现参见本题回复之“一/说明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等产品实现进口替代的具体过程和表现,包括实现技术突破和实现量产的时点、产品在国内市场的比重、目前拥有该技术的国内外企业数量、是否国内第一家拥有该技术的企业等信息,同样实现进口替代的其他国内企业情况,说明实现进口替代的表述是否准确”。
报告期内,高新利华营业收入、铑催化剂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17,326.39 | 11,306.23 | 8,505.45 | 12,871.57 |
铑催化剂营业收入 | 10,925.58 | 5,710.46 | 420.64 | 4,001.02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96.48 | 1,578.79 | -179.49 | 113.39 |
总资产 | 18,561.40 | 14,132.65 | 11,681.22 | 10,406.38 |
净资产 | 7,213.25 | 6,569.37 | 4,999.15 | 5,098.83 |
④发行人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产品销售收入及客户情况
在基础化工领域,公司报告期内累计实现销售额7.75亿元,进入了中国石化(600028.SH)、中国石油(601857.SH)、华鲁恒升(600426.SH)、万华化学(600309.SH)、诚志股份(000990.SZ)等大型石化企业的供应体系。
4、公司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降低了我国关键材料对国外的依赖程度、缓解了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的依据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国统字〔2018〕111号)等文件明确,贵金属催化材料属于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六”汽车尾气催化剂产业及技术发展报告》(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天津研究院)指出,在国六汽车尾气净化领域,我国仅部分掌握了贵金属催化材料生产技术,存在着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迫切需要加快突破催化材料技术瓶颈,解决我国汽车产业产业技术发展的绊脚石。
公司报告期内在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累计实现销售额61.34亿元,进入了国产催化剂领导厂商威孚高科的供应链并成为其主要国产贵金属前驱体供应商,降低了汽车尾气净化领域我国关键材料对国外的依赖程度、缓解了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
5、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领域的贵金属催化材料系技术难度高、市场空间大的细分领域的依据
(1)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领域的贵金属催化材料系技术难度高的细分领域依据
贵金属催化材料是环境科学、现代化工、氢能源领域的关键材料,对该等领域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全球的各大公司竞相开发研究,不断创新。而催化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现象,涉及化学、工程、材料和表面科学等学科,是数理化基础科学互相渗透、互相补充而又有融合的产物。催化材料在性能上要具有良好的活性、选择性和寿命,还要有一定的形状、颗粒的大小和分布、机械强度,以及一定的化学组成和孔结构。而这些化学组成、物理结构、性能指标之间又存在着相互影响的复杂关系。催化材料的技术开发过程中,首先需要了解用户的需求和工业技术的发展情况,并需要经过实验室小试等多个环节,逐步进行工业放大试验和工业应用试验,最终实现产品和技术的工业应用。催化材料在由实验室试验到工业化放大生产中,由于“放大效应”,要实现低能耗、低物耗和高效率的规模化生产,不可避免地需要自主研发设计专有设备以及解决工业化生产涉及的温度、浓度、压力、速度等一系列技术难题。此外,贵金属具有价值高、全球资源储量有限且不可再生的特征,生产过程中以克为单位的贵金属损耗即会直接影响生产成本,故生产工艺对贵金属损耗的管控以及在线提纯回收的技术水平,亦成为贵金属催化材料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目前阶段,催化科学的理论和规律还不足以阐明催化材料的奥秘,催化材料的制备技术作为企业的核心机密保护,贵金属催化材料技术被誉为现代化学工业的“明珠”,长期被发达国家视为高端技术领域。发行人已经掌握了汽车尾气净化领域以及基础化工领域丁辛醇制备的铑催化剂的相关物理化学结构与催化性能的复杂关系,产品能够实现低能耗、低物耗和高效率的规模化生产,并且产品质量、产品价格等方面与外资厂商相比具有竞争优势,该等产品研发生产的技术难度大。
(2)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领域的贵金属催化材料系市场空间大的细分领域的依据
根据庄信万丰数据,按照市场规模计算,2021年全球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中,汽车尾气催化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占比约为77.26%,化工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占比约为6.48%,该等领域系铂族金属的最主要应用领域,具有市场空间大的特征。
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要产品系行业内中高端产品,主要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系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领域的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主要供应商,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降低了我国关键材料对国外的依赖程度、缓解了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同时,为使表述更加平实中性,删除了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基础化工领域有关“市场空间大、技术难度高”、“卡脖子”、“同台竞技”等的修饰词语;为重点突出发行人进口替代的市场定位,将“公司凭借出色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成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开拓了一席之地,主要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与国际化工巨头同台竞技,在技术难度高、市场空间大的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领域成为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主要供应商,逐步实现了国产产品进口替代,降低了我国关键材料对国外的依赖程度,缓解了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提升了我国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和水平。”修改为“公司主要瞄准进口替代市场,以降低我国关键材料对国外的依赖程度,提升我国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和水平为己任,主要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产化率低的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等细分领域成为了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之一”,使得发行人的行业定位判断和相关表述披露更加客观、恰当。
(二)说明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等产品实现进口替代的具体过程和表现,包括实现技术突破和实现量产的时点、产品在国内市场的比重、目前拥有该技术的国内
外企业数量、是否国内第一家拥有该技术的企业等信息,同样实现进口替代的其他国内企业情况,说明实现进口替代的表述是否准确
在基础化工领域,大型化工装置一般引进国外工艺和技术,指定使用国外品牌的催化剂,以保障生产的高效、稳定和可靠。在公司产品实现进口替代之前,国内丁辛醇铑催化剂基本都采用指定的庄信万丰、优美科的产品,主要市场为国际化工巨头所占据。目前,公司研发的铑催化剂产品已经基本实现了丁辛醇领域催化剂的国产化替代,占据了该领域70%的市场份额。公司该产品实现进口替代主要历经了小试和试生产、国产化装置与催化剂联用、进口装置与催化剂联用三个阶段,具体过程和表现如下:
时间 | 标志性事件 | 产品销售数量(kg) | ||||
第一阶段:小试和试生产 | ||||||
2006年 | 凯大催化完成ROPAC的合成以及从丁辛醇废液中回收铑的小试开发 | 无 | ||||
2007-2010年 | 与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开始合作,经过3年时间通过了小试中试和试生产,为扬子石化-巴斯夫有限责任公司分批报废的铑溶液回收铑并合成新的铑催化剂,替代原先的进口铑催化剂重新投入装置中,使用效果良好 | 无 | ||||
第二阶段:国产化装置与催化剂联用 | ||||||
2010年 | 与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为其国产化生产装置中退出的废铑催化剂进行了回收与再生,一次性投入新开工装置中,与进口装置相比,催化起活温度低,成为多元醇首台套国产化装置与国产化首批次催化剂联用。 | 27.34 | ||||
2011年 | 与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 110.22 | ||||
2012年 | 与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 186.10 | ||||
2013年 | 与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善俊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 | 669.54 | ||||
2014年 |
与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
900.96 | ||
2015年 | 与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 | 255.25 |
2017年 | 与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作 | 19.95 |
2018年 | 与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诺奥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诺奥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 | 339.12 |
2019年 | 与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合作 | 144.43 |
2020年 | 为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加工服务 | 193.54 |
2021年 | 与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淄博诺奥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 | 167.59 |
2022年1-6月 | 与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作 | 288.59 |
第三阶段:进口装置和国产催化剂联用 | ||
2016年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进口装置中第一次使用了发行人铑催化剂 | 392.54 |
2018年 | 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的进口装置中实现了发行人首批次从整体报废的铑溶液回收铑并合成新的铑催化剂的应用。 | 376.92 |
2018年 | 与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 | 666.46 |
2019年 | 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等公司合作 | 637.12 |
2020年 | 与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合作,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提供加工服务 | 183.48 |
2021年 | 与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为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提供加工服务 | 370.31 |
2022年1-6月 | 与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和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合作 | 70.00 |
目前拥有铑催化剂制备技术的国外企业主要为庄信万丰和优美科,国内其他企业主要为高新利华。公司不能确定是否系国内第一家拥有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技术的企业,但目前已经占据了该领域的主要市场份额。综上所述,发行人在丁辛醇领域催化剂等产品实现进口替代的表述准确。
(三)说明基础化工领域催化剂与精细化工领域催化剂主要区别,二者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精细化工领域催化剂
1、基础化工领域催化剂与精细化工领域催化剂的主要区别
贵金属催化材料在基础化工、精细化工两个细分领域的应用的区别如下:
对比项目 | 基础化工 | 精细化工 |
贵金属催化材料单一产品的产量规模 | 基础化工单一产品具有产量大、生产工艺相对稳定的特征,并且进入门槛高,因此催化材料厂商的产品具有品种少、产量大、较为稳定的特征 | 精细化工产品具有品种多、产量小、生产工艺升级快的特征,而催化材料具有特异性,因此催化材料厂商的产品也具有品种多、产量小、升级快的特征 |
贵金属催化材料下游客户的集中度及进入门槛 | 基础化工的市场集中度高,生产规模大,下游客户数量相对较少,催化材料为基础化工生产的关键材料,进入门槛高 | 精细化工的市场集中度相对分散、生产规模相对更小、下游客户数量众多,催化材料的进入门槛相对更低 |
贵金属催化材料主要国产厂商 | 凯大催化、贵研铂业等 | 凯立新材、陕西瑞科等 |
2、发行人基础化工领域催化剂与精细化工领域催化剂毛利率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同行业公司中,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产品主要应用于精细化工领域,主营业务收入亦主要来源于精细化工领域。发行人产品主要系应用于尾气净化领域和基础化工领域,2019-2021年期间,尾气净化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约90%,基础化工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约10%。
发行人应用于基础化工领域的催化剂在2021年的毛利率为6.31%,陕西瑞科2021年贵金属催化剂的毛利率为6.93%,凯立新材2021年贵金属催化剂的毛利率为13.22%。因此,2021年,发行人基础化工领域催化剂毛利率与陕西瑞科相当,低于凯立新材。2022年1-6月,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与陕西瑞科相当(凯立新材未披露半年度分产品的成本及毛利率数据)。
2021年,发行人基础化工领域催化剂毛利率低于凯立新材精细化工催化剂毛利率,主要原因:①发行人催化剂绝大部分为铑催化剂,凯立新材催化剂绝大部分为钯和铂催化剂,铑的价格远高于钯和铂(2021年铑、钯、铂的不含税平均价格分别为430万元/公斤、50.15万元/公斤、21.04万元/公斤),如果加工不同金属催化剂产品毛利额相同,铑催化剂产品毛利率更低。②凯立新材采购废催化剂作为原材料影响,废催化剂的价格低于贵金属原料的价格,生产成本较低,毛利率水平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销售业务的原材料均为贵金属原料,不存在废催化剂的情形。
因此,发行人基础化工领域的催化剂毛利率与同行业精细化工领域催化剂毛利率不存在重大差异。
由于发行人应用于汽车尾气领域的毛利率相对化工领域的毛利率低,而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较高,导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低于同行业的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
应用于汽车尾气领域的毛利率相对化工领域的毛利率低的原因,以及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的原因参见本问询函回复第十一题之“三、进一步量化分析说明综合毛利率低于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的原因及合理性”。
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精细化工领域催化剂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产品涉及精细化工领域,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 产品名称 | 贵金属含量 | 产能 | 适用领域 | 备注 |
范围 | (t/a) | |||||
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 | 氢能源催化剂 | 20%-50% | 5 | 氢能源 | ||
汽车尾气净化催化材料 | 3%-20% | 193 | 内燃机尾气治理 | |||
基础化工领域贵金属催化材料 | 19%-21% | 2 | 基础化工 | |||
新建年产1200吨催化材料项目 | 贵金属前驱体 | 3%-20% | 138 | 内燃机尾气治理 | 作为杭政工出项目原料 | |
铑催化剂 | 19%-32% | 2 | 基础化工 | 作为杭政工出项目原料 | ||
贵金属多相催化剂 | 铂氧化铝 | 0.3% | 500 | 基础化工 | ||
钯氧化铝 | 0.3%-0.5% | 500 | 基础化工 | |||
钯纳米碳 | 1%-10% | 30 | 基础化工、精细化工 | |||
铂纳米碳 | 1%-20% | 30 | 精细化工、氢能源 |
(四)说明上述氢燃料领域、化工领域催化剂具体产业化进程,客户开拓情况、预计完成客户认证时间及取得订单、形成销售的时间,说明已实现大规模批量化生产的表述是否准确
1、氢燃料电池催化剂产业化进程情况
时间 | 主要节点 | 主要内容 |
2018年 | 立项 | 氢燃料电池是新能源汽车的重要方向,其具有里程短、加注快、能效比高、环保等优点。其中,氢燃料电池隔膜、膜电极涂覆的铂基催化剂主要依靠进口。本项目拟通过研究经修饰形貌的高稳定载体以及铂合金催化剂的分散制备技术来提高催化剂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研发具备与国外同类性能的产品,其中活性纳米颗粒2~8nm可控,RDE电化学活性面积≥50m2/g。 |
2019年 | 实验室小试 | 完成了多型号的铂基催化剂小试,性能指标达到小试设计要求。 |
2020年 | 中试试验 | 中试要求单批次生产能力1,000克以上,克服“放大效应”导致的批次差异性技术难题,逐步改进和完善工艺和相关设备,膜电极测试达到同类型进口品牌催化剂性能要求,实现了百克级别研发试制产品的销售。 |
2021年 | 中试试验改进 | 进一步进行中试改进,提升不同批次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保证催化剂性能指标与不同下游膜电极涂覆工艺相匹配。 经测试,试生产的产品性能与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处于同等水平。 已与国内下游主要膜电极或系统生产商建立了联系,包括广东泰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亿氢科技有限公司、鸿基创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北京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理工氢电科技有限公司等,试验产品正处于下游客户测试和评价中,并实现了公斤级研发试制品的销售。 |
2022年 | 市场拓展 | 潜在客户主要为国内膜电极或系统生产商。 氢燃料电池铂基催化剂项目为发行人募投项目,相关建设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预计待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具备产业化大规模生产能力后完成客户认证、取得订单并实现销售。 |
因此,发行人氢燃料电池催化剂已经实现公斤级批量化试生产。
2、新型化工领域催化剂产业化进程情况
(1)铂氧化铝催化剂产业化进程情况
时间 | 主要节点 | 主要内容 |
2019年3月 | 立项 | 烷烃脱氢项目属于新兴的天然气化工行业,廉价的天然气资源作为基础化工项目主要原材料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目前该领域市场主要为进口催化剂厂商所占据。通过研发具备高性能高强度移动床铂氧化铝催化剂,具有较好的市场效益和社会效应。 |
2019年11月 | 实验室小试 | 小试催化剂铂氧化铝设计要求铂含量0.3%,氧化铝上的铂为还原态,且氧化铝载体上铂分布均匀,不应出现色差。催化剂活性、强度及寿命在催化剂模拟工况条件下达到进口催化剂水平。 |
2020年 | 中试试验 | 通过调整中试温场、气场的分布,克服“放大效应”带来不同批次产品质量可能存在的不一致的影响。 经测试,试生产的产品性能与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处于同等水平。 当年送样860公斤至下游客户试用,装置中催化剂丙烷转化率和选择性与进口催化剂无差异。 |
2021年 | 中试改进 | 自主研发国产高强度(>35N),低堆比(<0.60g/ml)粒度(1.5~1.8mm,>98%)的氧化铝载体,满足载体进口替代要求。试生产2吨至下游客户试用,继续扩大试用规模。 |
2022年 | 市场拓展 | 主要潜在客户包括:万华化学、卫星化学(002648.SZ)、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山东京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等。 烷烃脱氢项目为发行人募投项目,相关建设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预计待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具备产业化大规模生产能力后完成客户认证、取得订单并实现销售。 |
因此,发行人新型化工领域铂氧化铝催化剂已经实现吨级批量化试生产。
(2)钯氧化铝产业化进程情况
时间 | 主要节点 | 主要内容 |
2015年1月 | 立项 | 根据我国能源结构的实际情况,大力发展煤化工产业并对煤炭进行深加工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煤制乙二醇项目关键催化剂钯氧化铝大多由进口品牌提供。项目配合国产化工艺路线,对推进煤化工项目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
2015 | 实验室小试 | 小试催化剂钯氧化铝设计要求钯含量0.48%-0.52%,氧化铝上的钯为还原态,氧化铝上的钯为氧化态,且氧化铝载体上钯分布均匀,不应出现色差,钯氧化铝剖面中心为白色,钯表面厚度在1.5毫米。催化剂活性、强度在催化剂模拟工况条件下达到进口催化剂水平。 |
2016年 | 中试试验 | 逐批试生产钯氧化铝,规模化完成47.5吨试制产品。经测试,试 |
生产的产品性能与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处于同等水平。 相关产品已在下游客户处试用。 | ||
2017-2022年 | 市场拓展 | 主要潜在客户:华鲁恒升、利华益津炼化有限公司、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等。 煤制乙二醇项目为发行人募投项目,相关建设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预计待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具备产业化大规模生产能力后完成客户认证、取得订单并实现销售。 |
因此,发行人新型化工领域钯氧化铝催化剂已经实现吨级批量化试生产。综上所述,发行人氢能源、新型化工领域的新产品尚未实现规模化销售,但均已实现批量化试生产,招股说明书已经将相关表述由“实现大规模批量化生产”修改为“实现批量化试生产”,修改之后的表述准确。
(五)说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行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引用数据的来源,补充披露未列明出处的数据的来源
1、说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行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以及引用数据来源
公司招股说明书引用行业数据主要来源于行业专门研究机构或网站、国内外咨询机构、国内外行业协会、国内政府机构、上市公司公告等,所应用的行业数据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具体说明如下:
(1)来自于庄信万丰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贵金属催化材料行业市场情况、环境保护领域贵金属催化材料市场需求情况、化工领域贵金属催化材料市场需求情况以及贵金属供应和回收情况等行业数据来源于庄信万丰。
庄信万丰是一家全球性专用化学品上市公司,致力于发展催化剂、贵金属、活性药物成分(APIs)等核心技术产品,是先进催化剂生产技术的世界领导者,世界最大的铂族金属提纯及分销商。
(2)来自于世界铂金投资协会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情况的说明资料、铂族金属使用量和汽车销量的变动关系数据来源于世界铂金投资协会。
世界铂金投资协会是由南非六大铂金矿业公司联合组建的一家铂金投资市场推广机构,提供铂金供需数据、研究与投资见解。
(3)来自于Wind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贵金属行情参考价、道路及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展状况、船舶市场概况等行业数据来源于Wind。
Wind是金融数据和分析工具服务商,已建成国内最完整、最准确的以金融证券数据为核心的一流大型金融工程和财经数据仓库,服务超过90%的国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银行和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以及75%的国际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来自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汽车市场产销量的预测数据来源于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的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整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是世界汽车组织(OICA)的常任理事会员单位。
(5)来自于国务院办公厅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我国新能源汽车的销量预测来源于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
国务院办公厅是国务院日常工作的执行机构,指导、监督全国政府信息公开。
(6)来自于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全国化学药品原药产量的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承担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方面的统计数据等。
(7)来自于农业农村部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我国机械行业发展情况的数据来源于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主要职责包括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以及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等。
(8)来自于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我国船舶市场概况的数据来源于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被全国性行
业协会商会评为3A级,包含了全国船舶行业规模以上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其产品产量占全国船舶工业总产量的95%以上。
(9)来自于中国化工学会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精细化工率的数据来源于中国化工学会。中国化工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领导下的全国性化工科技工作者的学术组织,获得民政部评估的5A等级全国性社会组织,是世界化学工程联合会执委会9个成员之一,是亚太化工联盟理事会13个成员之一,是欧洲化学工程联盟机构会员。
(10)来自于前瞻产业研究院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化工新材料的产量数据来源于前瞻产业研究院。前瞻产业研究院是上市公司深圳前瞻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研究型资讯与咨询产业综合服务平台,主要致力于为企业、政府、科研院所提供产业研究、统计调查、产业大数据平台搭建等解决方案。
(11)来自于中国PTA行业协会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PTA(精对苯二甲酸)的产能数据来源于中国PTA行业协会。中国PTA行业协会是由中国大陆的PTA生产企业、相关的设计单位、研究单位、高校,以及相关的催化剂生产企业等组成的非政府组织,致力于成为连接企业与政府部门的纽带和桥梁、发挥行业信息枢纽的作用。
(12)来自于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涂料行业的预测数据来源于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发布的《涂料行业“十四五”规划》。
中国涂料工业协会现隶属于国资委,由全国涂料、颜料企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按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的跨行业、跨部门、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被国家民政部评为4A级全国性社团组织。
(13)来自于E4Tech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氢能源领域贵金属催化材料市场需求情况的数据来源于E4Tech。
E4Tech是瑞士的一家能源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咨询公司,2014年起每年都会对当年全球的燃料电池产业发展进行回顾和观察。
(14)来自于中国氢能联盟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氢能源领域贵金属催化材料市场需求情况的数据来源于中国氢能联盟《中国氢能源及燃料电池产业白皮书》。中国氢能联盟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资委等多家部委和中国科协的指导下,由国家能源集团牵头,同济大学、中国一汽、重工钢研等数十家企业和科研机构共同发起成立,主要职责包括建设氢能产业大数据管理平台、为政府制定氢能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智力支撑等。
(15)来自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化工行业发展状况的数据来源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16)来自于高工产业研究院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氢能源的市场格局数据来源于高工产业研究院。
高工产业研究院,是国内权威的新兴产业研究与咨询机构和智库,专注于锂电、氢电、储能、新材料等新兴产业,已为70多个地方政府和园区提供长期规划与咨询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产业研究与规划、项目尽调和研判、产业峰会等,深受地方政府认可。
(17)来自于日本高化学官网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我国煤制乙二醇催化剂的市场格局数据来源于日本高化学(株式会社)官网。
日本高化学株式会社,是一家集生产、销售、研发于一体的精细化学品的企业,致力于提高碳素使用效率、发展环保型新材料,旗下的高化学技术株式会社煤制乙二醇技术工艺以及催化材料的技术水平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18)来自于立木信息咨询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我国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市场格局的数据来源于立木信息咨询。
立木信息咨询是一家研究咨询产业门户网站,由具有政府背景的资深顾问及海外华人学者联合创立。目前立木信息咨询已与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国家信息中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各行业协会等国内各大权威数据源建立了起战略合
作关系,同时与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著名咨询服务机构建立了深层次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9)来自于中国机械工程协会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非道路机械市场概况的数据来源于中国机械工程协会发布的《工程机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国工程机械工业协会经国家民政部正式批准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工程机械行业组织,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来自于《环境保护》《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等北大核心期刊、CSSCI核心期刊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欧洲尾气排放标准的数据来源于《环境保护》,关于制氢技术和储氢技术的资料来源于《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
两刊均为北大核心期刊、CSSCI期刊,其中《环境保护》是由国家生态环境部主管、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主办的环保科技刊物,一直是各级党政机关、环保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学习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的权威期刊;《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北京理工大学主办的社会科学类综合性学术期刊。
(21)来自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及内蒙古开滦化工有限公司的数据说明
招股说明书中关于煤制乙二醇用钯氧化铝催化剂的需求量数据来源于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煤炭工业“十四五”现代煤化工发展指导意见》和内蒙古开滦化工有限公司的《4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是经原国家经贸委和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煤炭行业综合性社团组织,是煤炭行业组织规模和涵盖范围最大的社团组织;内蒙古开滦化工有限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颇具影响力的公司,是拥有“中国煤炭工业源头”之称的国有特大型煤炭企业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成立的独资企业。
2、补充披露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未列明出处的数据的来源
针对招股说明书中未列明出处的数据的来源,招股说明书已进行补充披露如下:
(1)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业务和技术”之“二/(三)/3/(1)/②/II.国际化工巨头占据我国机动车尾气催化材料绝大多数市场份额,随着我国尾气排放标准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以及国产厂商技术和产品实力的不断增强,我国贵金属催化材
料国产化率有望不断提高,为国产厂商提供给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对未列明出处的数据的来源修改披露如下:
长期以来,我国机动车尾气催化材料绝大多数市场份额被庄信万丰、巴斯夫和优美科等国际化工巨头所占据。根据立木信息咨询以及中信证券的研究数据,目前,我国机动车尾气催化剂市场份额的70%以上,由庄信万丰、巴斯夫和优美科三家所占据。……我国轻型汽车排放标准与欧洲标准实施日期比较如下表所示:
标准 | 中国实施年份 (标准实施间隔) | 欧洲实施年份 (标准实施间隔) | 中欧实施年份间隔/年 |
国Ⅰ(欧Ⅰ) | 2000 | 1992 | 8 |
国Ⅱ(欧Ⅱ) | 2005(5) | 1996(4) | 9 |
国Ⅲ(欧Ⅲ) | 2007(2) | 2000(4) | 7 |
国Ⅳ(欧Ⅳ) | 2011(4) | 2005(5) | 6 |
国Ⅴ(欧Ⅴ) | 2018(7) | 2008(3) | 10 |
国Ⅵ(欧Ⅵ) | 2020(2) | 2013(5) | 7 |
数据来源:欧盟官网、期刊《环境保护》、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业务和技术”之“二/(三)/3/(1)/②/III.我国内燃机尾气排放标准不断升级,推动贵金属催化材料市场需求不断增长”中对未列明出处的数据的来源修改披露如下:
……
目前阶段,我国道路车辆已开始全面执行国六a排放标准,国六b排放标准将于2023年7月开始全面执行;非道路车辆已开始全面执行国三排放标准,国四排放标准将于2022年12月开始全面执行;船舶已开始全面执行国一排放标准,国二排放标准将于2022年7月开始全面执行。标准的升级带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大幅降低,汽油车、柴油车国五和国六标准污染物排放变化比例如下表所示:
汽油车国六与国五排放物限值对比 | ||||||
排放物 | 单位 | 国五 | 国六a | 国六b | 国六a较国五变化比例 | 国六b较国六a变化比例 |
PM | mg/km | 4.5 | 4.5 | 3 | 0.00% | 33.33% |
NMHC | mg/km | 68 | 68 | 35 | 0.00% | 48.53% |
THC | mg/km | 100 | 100 | 50 | 0.00% | 50.00% |
NOx | mg/km | 60 | 60 | 35 | 0.00% | 41.67% |
CO | mg/km | 1000 | 700 | 500 | 30.00% | 28.57% |
柴油车国六与国五排放物限值对比 | ||||||
排放物 | 单位 | 国五 | 国六a | 国六b | 国六a较国五变化比例 | 国六b较国六a变化比例 |
PM | mg/km | 4.5 | 4.5 | 3 | 0.00% | 33.33% |
NOx | mg/km | 180 | 60 | 35 | 66.67% | 41.67% |
CO | mg/km | 500 | 700 | 500 | 40.00% | 28.57% |
数据来源: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3)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业务和技术”之“二/(三)/3/(1)/②/ IV. 道路车辆产销量规模大,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市场增长潜力较大,带动贵金属催化材料行业发展”中披露如下:
B.非道路移动机械市场情况
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发电机组等。国家提出的“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将推进亚欧非国家和地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提及的拓展和实施国内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推广农业现代化以及城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城镇化建设,将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快速发展,为贵金属催化材料行业提供潜在的市场增量。
根据中国工程机械协会2021年发布的《工程机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我国工程机械行业规模从2015年的4,570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7,751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14%,主要得益于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呈现出规模、效益、品牌价值、国际化、创新研发和智能制造等全面提升的良好态势,行业整体实现了高质量稳健发展。根据《工程机械行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到2025年我国工程机械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将实现9,000亿元;外销收入将达280亿美元,国际市场占有率达到12%,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4)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业务和技术”之“二/(三)/3/(2)/②/III.基础化工领域对贵金属的需求量大,并且随着新兴基础化工的发展,贵金属需求有望进一步扩大”中对未列明出处的数据的来源修改披露如下:
……
煤制乙二醇的生产需要钯氧化铝催化剂。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数据,2021年我国煤制乙二醇年产能约539.6万吨,2025年预计达到800万吨。
受益于美国页岩气的开发,天然气的可供应量快速提升,价格长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天然气化工呈快速发展趋势,发展空间广阔。由于丙烯是重要的化工基础
原料,用途极为广泛,需求量仅次于乙烯,国内尚存在供应缺口,而以天然气为原材料通过烷烃脱氢方式生产丙烯具有显著的成本价格优势。根据《上海化工》文献,2021年底我国丙烷脱氢(PDH)装置产能将达1,207万吨/年;同时未来3年内我国还有超过1,905万吨/年的PDH装置处于在建、拟建及规划阶段。若这些PDH装置全部投产,总产能将超过3,112万吨/年。
基础化工领域贵金属材料下游市场发展情况、行业主要供应商以及贵金属催化剂估计用量如下表所示:
应用领域 | 主要作用 | 下游市场发展情况 | 贵金属催化剂主要供应商 | 贵金属催化剂估计用量 |
石油重整催化剂 | 提高石油产品的质量,提供高辛烷值的汽油,满足环境保护的苛刻要求,亦可制取苯、甲苯和二甲苯。 | 我国催化重整装置相应的加工能力从2009年的3,089万吨/年增加到2018年的9,085万吨/年。 |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的PS-VI型催化剂是应用最广的连续重整催化剂。 | 约1,500吨/年 |
烷烃异构化用贵金属催化剂 | 烷烃异构化是指在临氢条件下,在异构化催化剂的作用下发生异构化反应,将直链烷烃转化为带支链的异构体,即异构化油。烷烃异构化技术是炼油厂生产高辛烷值、低蒸汽压、高氧含量的环保清洁型汽油的一项重要措施,其产物异构化油是不含硫、不含烯烃、不含芳烃且具有较高辛烷值的环保清洁汽油组分。 | 国内异构化装置产能主要有华北石油50万吨/年、济南炼化16万吨/年、新海石化27万吨/年、金陵石化48万吨/年、滨化集团80万吨/年等。 | 双功能型金属/酸催化剂以贵金属(Pt、Pd、Rh)及非贵金属(Co、Ni等)负载在分子筛,国外该类催化剂主要由UOP、Mobil、壳牌生产,国内主要为中石化生产。 | 约150吨/年 |
煤制乙二醇用钯氧化铝催化剂 | 乙二醇是重要的化工原料和战略物资,主要用于生产聚酯纤维、聚酯塑料等聚酯产品和防冻剂、润滑剂、增塑剂、涂料等化工产品。我国已成为乙二醇的主要生产和最大消费国。“煤制乙二醇”即以煤代替石油乙烯生产乙二醇,此技术路线符合我国富煤、少油的资源特征。 | 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的数据,2021年我国煤制乙二醇年产能约539.6万吨,2025年预计达到800万吨。 | 根据日本高化学官网,截至2020年8月,国内与日本高化学签约SEG技术(是一种以合成气为原料、非石油路线制取乙二醇(聚酯生产原料的一种)的技术,原料可使用煤炭、天然气、工业废气等多种物质)的合作企业合计生产乙二醇540万吨/年,占据国内主要市场份额。 | 约3,300吨/年(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及内蒙古开滦化工有限公司的《40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烷烃脱氢用铂 | 烷烃脱氢主要用于制取丙烯。丙烯是仅次于乙烯的第二大基础有机化工原 | 根据《上海化工》文献, 2021年底我国PDH | 根据《上海化工》文献,目前在中国已投产的丙烷脱氢装置中,已有约60%的装置 | 约1,400吨/年 |
系催化剂 | 料,主要用于合成塑料、纤维,应用领域十分广泛。 | 装置产能将达1,207万吨/年;同时未来3年内我国还有超过1,905万吨/年的PDH装置处于在建、拟建及规划阶段。若这些PDH装置全部投产,总产能将超过3,112万吨/年。 | 采用了UOP的Oleflex技术。我国对新型高效烷烃脱氢制丙烯催化剂的国产化需求非常迫切。 | |
PTA加氢精制用钯炭催化剂 | PTA(精对苯二甲酸)是重要的大宗有机原料之一,广泛应用于与化学纤维、轻工、电子、建筑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PTA生产工艺过程可分为氧化单元和加氢精制单元两部分,加氢精制单元是对粗对苯二甲酸经加氢脱除杂质,再经结晶后得到精对苯二甲酸。 | 根据中国PTA行业协会数据,2021年,我国PTA产能达到6,918万吨/年。 | 国内市场进口催化剂主要有美国的CBA系列、意大利的MPB5-HD、日本的PTA-1500等铂碳催化剂。国内PTA加氢精制催化剂主要生产单位有中国石化上海石化科技开发公司和南化集团研究院等。 | 约750吨/年 |
醋酸合成用碘化铑催化剂 | 醋酸是一种重要的有机化工产品,主要用于生产醋酸乙烯、醋酸酯、醋酸酐、对苯二甲酸(PTA)以及氯乙酸等用途广泛的产品,此外,它也是一种重要的有机溶剂,广泛应用于化工、合成纤维、医药以及橡胶等行业。 | 目前,我国醋酸的总生产能力达到1,071万吨/年,其中采用甲醇羰基化法的生产能力达到1,020万吨/年。 | 国内市场主要由庄信万丰(Johnson Matthey)、贺利氏(Heraeus)、优美科(Umicore)等国外企业以及国内的贵研铂业供应。 | 约6吨/年 |
丁辛醇用铑系催化剂 | 目前,国内外丁辛醇生产最主要工艺方法是丙烯低压羰基合成法。该工艺以丙烯、合成气为原料,在铑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混合丁醛,其中正丁醛经缩合反应后生成辛烯醛(EPA),EPA再通过加氢生成辛醇;混合丁醛加氢生产丁醇。 | 目前,我国丁辛醇产能达到510万吨/年,生产企业主要集中在万华化学、齐鲁石化、山东建兰、鲁西化工、天津渤化永利等公司。 |
之前丁辛醇装置所用铑催化剂基本是庄信万丰、优美科占据主要市场,近年来,随着公司产品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公司已经占据了该领域的主要市场。
约6吨/年 | ||||
高纯氯乙酸用钯炭催化剂 | 氯乙酸是一种重要化工原料,作为活性化合物在农药、染料、医药等行业广泛应用。 | 随着国家环保政策日益严格及下游对高品质氯乙酸的需求不断增加促进先进的连续法氯乙酸产能陆续项目落地,目前,连续法氯 | 70%市场约由巴斯夫提供,剩余主要由西安凯立提供。 | 约30吨/年 |
乙酸产能已经达到53万吨/年,未来两年内,国内氯乙酸新增产能约28万吨/年。
数据来源:部分数据已标注数据来源,其他未标注数据来源的均来自于凯立新材招股说明书
(5)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业务和技术”之“二/(三)/3/(2)/ ①贵金属催化材料在化工领域的应用介绍”中对未列明出处的数据的来源修改披露如下:
……
我国基础化工行业从建国初期的一穷二白起步,通过学习国外先进技术、引进国外成套装置以及不断自主创新等方式,历经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是世界公认的化工大国。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相关数据,自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化工行业的整体主营业务收入已经由当初的0.8万亿元发展到2017年的9.1万亿元,增长了11倍,并且于2010年首次超过美国,帮助我国确立了世界头号化工大国的地位。
(6)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业务和技术”之“二/(三)/3/(2)/②/IV.精细化工领域市场增长迅速,贵金属催化材料的需求有望持续扩大”中对未列明出处的数据的来源修改披露如下:
B.化工新材料
化工新材料通常指工程塑料、特种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功能性膜材料,也将聚氨酯材料、氟硅材料、高端聚烯烃、电子化学品包括在内。因质量更轻、性能更优异、功能性更强、技术含量更高,化工新材料一直是一个国家化工技术水平的重要体现。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我国化工新材料产量从2016年的1,536万吨增长至2020年的2,617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4.25%,具体产量数据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C.农药近年来我国农药工业行业格局优化,技术不断升级,农药开发向高效、低毒、低残留、高生物活性和高选择性方向发展,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农药工业体系,农药新药供给逐步增加。近几年研发的新药,如若康宽、茚虫威、麦草畏、呋虫胺、包卫、氟胺草酯、唑啉草酯、啶酰菌胺、联苯菊酯,在其和中间体的生产过程中,均需要使用贵金属催化材料。
根据凯立新材招股说明书,目前,农药催化材料年用量大约50吨,未来5年,随着新农药的不断应用,农药领域贵金属催化材料年用量预计将达到100吨以上。
D.染料、颜料、涂料
根据凯立新材招股说明书,我国是世界最大的染料生产大国,2018年,中国染料行业销售收入突破600亿元,产量超过100万吨。用于生产有机染料和颜料的三大酸,C酸(6-氯间-甲苯胺-4-磺酸),D酸(4,4'-二氨基二苯乙烯-2,2'-二磺酸)和H酸(1-氨基-8-萘酚-3,6-二磺酸),均为万吨级别染料颜料中间体,目前其生产工艺环境污染较大,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环保政策的要求,原有的催化材料将逐渐被淘汰,转而采用更加环保安全的贵金属催化材料,利于贵金属催化材料行业的发展。另外,诸如克利西汀、5-氨基苯并咪唑酮、邻氯苯胺、对氯苯胺、2,5-二氯苯胺,3,4-二氯苯胺、2,5-二甲氧基-4-氯-苯胺、DCB、二硝基萘等染料、颜料中间体的生产均需使用贵金属催化材料。
(7)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业务和技术”之“二/(三)/3/(3)/②/II.国际贵金属巨头占据主要市场,随着国产化进程逐渐加快,具备核心竞争优势的国产厂商发展空间广阔”中对未列明出处的数据的来源修改披露如下:
在燃料电池催化剂领域,海外企业处于领先地位,国内企业处于起步阶段。英国庄信万丰和日本田中贵金属是全球燃料电池铂基催化剂的巨头,已经能够实现铂基催化剂的批量化生产,而且性能稳定。根据高工产业研究院的数据,国内燃料电池催化剂主要使用日本田中贵金属和英国庄信万丰的催化剂,二者约占市场约80%的份额。国产厂商中,凯大催化的燃料电池铂基催化剂已经实现批量化试生产,经测试,性能稳定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处于客户送样测试验证阶段。
(8)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业务和技术”之“二/(三)/3/(3)/①贵金属催化材料在氢能源领域的应用介绍”中对未列明出处的数据的来源修改披露如下:
……
典型制氢技术的工艺路线及技术成熟度如下表所示:
氢气类型 | 工艺路线 | 技术成熟度 |
灰氢 | 煤制氢 | 成熟 |
天然气制氢 | 成熟 | |
蓝氢 | 煤制氢+CCS | 示范论证 |
天然气重整制氢+CCS | 示范论证 | |
甲醇裂解制氢 | 成熟 | |
芳烃重整副产氢 | 成熟 | |
焦炉煤气副产氢 | 成熟 | |
氯碱副产氢 | 成熟 | |
绿氢 | 水电解制氢 | 初步成熟 |
核能制氢 | 基础研究 | |
生物质制氢 | 基础研究 | |
光催化制氢 | 基础研究 |
数据来源:期刊《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几种典型储氢技术性能对比如下表所示:
储氢技术 | 高压气态储氢 | 低温液态储氢 | 固态金属储氢 | 有机溶液储氢 |
储氢密度/wt% | 1.0-5.7 | 5.1-10.0 | 1.0-10.5 | 5.0-10.0 |
优点 | 技术成熟,成本低,充放氢快,工作条件较宽 | 储氢密度高,氢纯度高 | 不需要压力容器,氢纯度高 | 储氢密度高,成本较低,安全性较高,运输便利 |
缺点 | 储氢密度低,存在泄露安全隐患 | 液化过程能耗高,易挥发,成本高 | 放氢率低,吸放氢有温度要求,储氢材料循环性差 | 副反应产生杂质气体,脱氢反应需高温,催化剂易结焦失活 |
应用情况 | 成熟商业化 | 国外商业化,国内仅航空领域 | 研发阶段 | 研发阶段 |
数据来源:期刊《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六)对招股说明书全文进行自查,使用事实性语言进行披露
发行人已按照要求对招股说明书全文进行自查,对非事实描述性语言进行了删除或修改,修订内容已使用楷体加粗标注,修订后,已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进行披露。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对于尚未实现大规模销售的新产品目前所处阶段,由“实现大规模批量化生产”修改为“实现批量化试生产”,性能水平的表述增加“经测试”的限定词语;二是,删除了“技术难度高、市场空间大”等对应用领域描述的修饰词语,删除了业务描述中的“卡脖子”、“同台竞技”等修饰词语,从而表述更加平实中性;三是,为重点突出发行人进口替代的市场定位,将“公司凭借出色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成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开拓了一席之地,主要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与国际化工巨头同台竞技,在技术难度高、市场空间大的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领域成为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主要供应商,逐步实现了国产产品进口替代,降低了我国关键材料对国外的依赖程度,缓解了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提升了我国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和水平。”修改为“公司主要瞄准进口替代市场,以降低我国关键材料对国外的依赖程度,提升我国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和水平为己任,主要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产化率低的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等细分领域成为了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二、创新特征具体体现
(一)结合发行人工艺流程、核心设备、贵金属制备技术、损耗管控技术、在线提纯回收、循环利用等技术指标或具体情况,说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
是否具备较高技术壁垒
发行人主要产品均系瞄准进口替代市场的产品,即通过自主研发的方式,在技术水平上,产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并综合凭借产品价格优势、服务优势、付款账期优势等,替代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
1、发行人主要产品(三元前驱体和铑系催化剂)系行业内中高端产品,系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以及技术壁垒的体现之一
具体内容参见本题回复之“一/(一)/1、公司主要产品(三元前驱体和铑系催化剂)系行业内中高端产品”。
2、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系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以及技术壁垒的体现之一
具体内容参见本题回复之“一/(一)/2、公司主要产品的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依据”。
3、发行人主要产品少有其他国产厂商竞争对手,系发行人核心技术竞争力和较高技术壁垒的具体体现之一
在发行人进入汽车尾气净化前驱体市场之前,该等领域基本为国际化工巨头厂商所垄断,如庄信万丰、贺利氏等;发行人主要产品中,三元前驱体市场目前也主要为国际化工巨头所占据,但是发行人已经成为主要的国产三元前驱体厂商,国内同行业其他主要企业未主要从事三元前驱体业务。
在铑催化剂领域,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系庄信万丰、优美科;国产其他厂商主要系高新利华。
因此,发行人主要产品少有其他国产厂商竞争对手,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型产品,进入行业内知名客户的供应链体系并实现大规模销售系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具有较高技术壁垒。
4、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以来收入、利润规模的快速成长,系发行人核心技术竞争力和较高技术壁垒的具体体现之一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营业收入 | 95,690.62 | 171,126.42 | 227,392.98 | 203,612.90 |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 4,419.80 | 6,223.44 | 7,180.75 | 5,419.85 | ||||
项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2014年 | |||
营业收入 | 83,727.59 | 48,158.45 | 17,328.55 | 6,314.33 | 6,138.85 | |||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 2,136.97 | 1,396.01 | 449.24 | 493.60 | 467.50 |
从上表可知,发行人在2021年的营业收入系2014年营业收入的27.88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系2014年的13.31倍。
发行人前述业绩规模的增长,主要得益于三元前驱体和铑催化剂产品的持续市场拓展,这也充分体现了市场对发行人产品、技术等综合实力的认可,系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技术壁垒的体现之一。
5、发行人较低的销售费用及销售费用率,也系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以及技术壁垒的体现之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费用分别为163.21万元、130.95万元、141.70万元和59.66万元,各期销售费用率均低于0.1%。发行人较低的销售费用及销售费用率,主要系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为尾气净化和大型化工领域的领先企业,该等客户的进入壁垒主要系产品的技术水平和产品应用业绩,对销售人员和销售渠道的依赖程度较低,并且少有其他国产厂商的竞争对手,因此,较低的销售费用及销售费用率系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技术壁垒的体现之一。
6、与引进全套生产设备及流水线的行业不同,发行人采用自主研发的方式,选择自身合适的工艺流程路线、设计定制或集成生产设备,并作为核心技术的一部分高度保密
(1)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贵金属前驱体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多型号反应釜、纯水制备系统、混料机、辅助反应釜、低温冷却系统、催化剂制备控制系统、在线分析检测设备、电加热锅炉、过滤器、超声混料设备等。
贵金属催化剂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多型号反应釜、高温循环槽、混料机、在线提纯系统等。
上述设备大多为根据工艺需求定制的设备,由于贵金属行业具有“量小”的特征,设备的体积尺寸不大,采购成本总体不高。行业内企业根据自身工艺技术路线,
将定制化采购的设备集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线系统。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生产设备账面原值金额为530.69万元,凯立新材机器设备账面原值金额为865.20万元,陕西瑞科机器设备账面原值金额为665.66万元,大致处于同等金额区间范围(2021年,发行人各企业均在新建项目购置设备,发行人在2021年购置的设备尚未转固,为增加可比性,采用2020年12月31日的生产设备账面原值进行对比)。同行业企业设备原值金额水平的差异主要系产品差异、工艺路线差异等原因所致。
(2)发行人工艺流程情况
发行人主要工艺流程系对原材料进行物理加工预处理后,加入化学试剂进行化学反应,经过系列的溶解、沉淀、结晶、洗涤多步骤工艺,生产不同形态的目标产品。
上述工艺流程,一方面,需要配合定制化设备,控制每一流程步骤中间产品的质量,实现不同批次产品质量性能的稳定一致;另一方面,涉及到自主研发的专有配方的添加,以实现特定的催化性能要求。如贵金属前驱体溶液产品中,需要自主研发控制性能指标,保证客户在使用产品稀释配制浆料时保持均匀吸附而不产生水解偏析,从而实现最优的催化性能。
(3)发行人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生产线系统均主要系自主研发设计并作为核心技术的一部分高度保密
行业内企业的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生产线系统,均为其企业核心技术秘密。发行人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无法通过引进全套生产设备及流水线的方式采购获得,均系自主研发的成果。
因此,发行人在自主研发工艺流程的同时,需要对单套设备的研究、订制、选型、配套和集成做整体的设计和开发,实现诸多产品质量指标定量化控制和强酸强碱环境下设备的耐腐蚀、稳定可靠,以满足大规模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要求。
发行人自行研发设计开发的生产线具备自主知识产权,通常采购部分标准化器件以及定制化的专有设备,整体设备投资规模不大,但同时也保证了发行人技术流程和设备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亦属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一部分。
7、贵金属制备技术、损耗管控技术、在线提纯回收、循环利用等技术指标或具
体情况三元贵金属前驱体区别于常规传统的卤化物前驱体,在水溶液中具有复杂的配合物结构和配体配方,需要选择自有技术路线,制定和控制每一步中间体产品质量标准,才能得到单批次稳定和高效的产品,而技术路线和质量标准均作为企业技术秘密。铑系列均相催化剂区别于钯铂,性质更为惰性,价格更为昂贵,通过提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铑制造损耗会形成工艺流程上不可调和的矛盾,必须通过重结晶、分子识别等技术手段在线提纯提升产品质量以及在线回收和循环利用手段降低贵金属损耗,保证铑催化剂的市场竞争力。
发行人铑系均相催化剂的技术指标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产品纯度在99%以上,根据铑催化剂产品的化学分子式,铑的理论含量为20.92%,发行人的产品铑含量的质量标准在20.5%-21.0%的区间,而发行人对外销售的产品铑含量一般在20.8%,则产品纯度为99.43%(20.8%/20.92%),接近该产品铑的理论含量。二是,损耗率不超过2%,发行人通过采用专利及专有技术,将损耗率控制在极低的水平,有效地提升了产品的成本优势和市场竞争力。
基于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发行人主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产品性能指标多于且高于行业质量标准,主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获得了汽车尾气净化行业和基础化工领域知名客户的认可,并实现了大规模的销售。
综上所述,发行人实现大规模销售的三元前驱体以及铑系均相催化剂系行业内中高端产品,主要产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型产品,主要产品少有其他国产厂商竞争对手,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以来收入、利润规模的快速成长,发行人较低的销售费用及销售费用率,发行人采用自主研发的工艺流程和定制化并集成的生产线系统,基于自主核心技术,能够大批量生产质量稳定性和一致性高的产品,进入行业内知名客户的供应链体系并实现大规模销售,系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具有较高技术壁垒。
(二)说明贵金属前驱体产品附加值的具体体现,金属前驱体制备技术是否为行业内通用技术,无专利支撑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核心技术较同行业公司技术水平的优劣势
1、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产品附加值具体体现
(1)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水平高于贵研铂业同类型业务报告期内,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高于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贵研铂业 | - | 2.47% | 3.72% | 4.25% |
凯大催化 | 5.23% | 4.19% | 4.48% | 4.00% |
注:贵研铂业2022年度半年报未披露分产品的毛利率数据。
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高于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系前驱体类别中的主要产品不同。
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主要为三元前驱体,系硝酸盐类产品,专门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三元催化剂,属于行业内的中高端产品,技术门槛高、国产生产厂家较少,毛利率水平较高;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主要包括氯化钯、碘化铑、三氯化钌、氯铂酸等产品,氯化物类型的前驱体属于较为经典的制备工艺,工艺路线成熟,行业内制造厂商较多,毛利率水平较低。
因此,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附加值较高。
(2)发行人系贵金属催化材料主要国产供应商,提升了我国国六尾气净化领域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和水平
公司应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的贵金属前驱体产品,其性能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成功进入了威孚高科(000581.SZ)、宁波科森等国内主流机动车尾气后处理系统厂商的供应链,报告期内的累计销售额达到61.34亿元。
公司是国内主流的机动车尾气贵金属前驱体供应商,主要产品少有其他国产厂商竞争对手,与庄信万丰、贺利氏等国际化工巨头同台竞技。
2、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技术不是行业通用技术,主要以专有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自身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具有合理性,该等技术实现了产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型产品
贵金属前驱体产品硝酸钯、硝酸铂、硝酸铑溶液产品,在实际的水溶液状态中为配位化合物。由于贵金属具备过渡金属的特性,以贵金属原子(离子)为中心原子(M)具有空的轨道,在水溶液中与带有孤对电子的配位体(络合物)如水分子(L)、其他配体(R)通过配位键结合形成配位化合物(M(L)X(R)Y),并且在温度、时间、酸度等条件因素的影响下,配合物的比例(X、Y)和空间结构会发生改变,
导致溶液的物理化学性质发生改变,最终导致下游客户产品质量的不稳定。
配位化合物的几何异构体一般类型如下图所示:
公司在贵金属前驱体产品的研发初期,按照行业通用技术开发的产品无法达到国际化工巨头产品同等的催化性能。公司通过持续研发,掌握了国际化工巨头产品隐藏的诸多未公开的质量指标,而该等质量指标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体现的催化性能息息相关,从而构筑了行业技术壁垒。由此,公司研发了新的工艺流程、生产线系统、专有配方和添加剂,通过专有配合物稳定技术,能够实现诸多未公开质量指标的定量控制和调整,产品催化性能分别达到不同国际化工巨头同等效果,并能够达到不同批次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从而实现进口产品的国产化替代。例如,公司三元前驱体产品与符合行业质量标准产品相比,最显著的直观差异表现在溶解试验上。符合行业质量标准的硝酸钯、硝酸铂溶液均需要硝酸酸化的蒸馏水稀释至指定质量分数无目视可见不溶物(即不产生水解),而公司的产品可以直接用蒸馏水稀释至指定质量分数无目视可见不溶物,说明公司的产品在极低酸度下同样保持稳定,这与进口品牌的宏观性能是一致的,从而保证下游客户在汽车尾气催化净化器涂覆时保证涂层的均一性和贵金属粒径纳米化分布,实现催化性能的最优,满足国六尾气排放标准。
3、发行人进入威孚高科供应商名录的过程
威孚高科系尾气净化催化剂国产领导厂商,技术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强,在发行人进入其供应商名录之前,其贵金属前驱体基本向庄信万丰、贺利氏采购。发行人
历经摸索研发、小试认可、批量验证、规模快速扩大和技术持续迭代等阶段,进入了威孚高科的供应商名录,与庄信万丰、贺利氏等共同竞争,系发行人技术水平以及三元前驱体技术不属于行业通用技术的有力印证。发行人进入威孚高科的供应商名录的过程,具体如下:
(1)第一阶段(2012年及之前):与其他厂商合作,摸索研发阶段发行人在2012年之前通过市场调研,得知三元前驱体的市场空间大,并且基本都是采用进口品牌。发行人与诸多催化剂厂商合作,自主摸索研发三元前驱体的技术,研发的产品性能指标能够与其他国产品牌基本一致,但是在涂覆在蜂窝陶瓷并形成催化剂时,发现与进口品牌的产品的性能存在较大的差距,比如存在涂覆之后贵金属分布不均匀等问题。
发行人在这一阶段,形成了较小规模的研发试制品的销售。但是,与国产品牌相比,公司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并不占据优势,因此,决心继续自主研发与国外品牌性能指标完全一致的产品。
(2)第二阶段(2013年):与威孚高科合作,小试认可阶段
经过第一阶段的技术积累,发行人掌握了进口品牌与国产品牌性能差距的原因,迅速研发新工艺和配方,并积极寻求与国产最大尾气后处理厂商威孚高科合作的机会。
在与威孚高科的接触过程中,发行人也了解到威孚高科亦在积极寻找国产厂商,但是因产品质量差距,一直未能找到合适的国产供应商。
在与威孚高科经过小试验证后,威孚高科认为发行人的样品与进口品牌一致,积极主动建议双方战略合作,共同进行试生产的批量验证。
(3)第三阶段(2014-2016年),与威孚高科合作,试生产的批量验证
2014年开始,发行人开始进行三元前驱体的试生产,不断改进完善生产工艺,从克级到公斤级,逐步放大生产规模,克服工业放大生产过程中的“放大效应”。
在此期间,发行人向威孚高科的销售规模逐年大幅增长,产品生产工艺逐步成熟,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得到验证,并获得了由威孚高科颁发的2016年度《新品开发贡献奖》。
(4)第四阶段(2017年至今),与威孚高科合作,规模快速扩大,并持续进行技术迭代升级,同时拓展了其他客户
2017年至今,发行人与威孚高科持续保持合作,发行人也持续对技术和工艺进行迭代升级,在尾气排放标准从国四至国六的升级过程中,始终能够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和排放要求,销售额也快速扩大。同时,发行人还将产品拓展至如宁波科森、浙江达峰等其他客户。在此阶段,国产尾气后处理产业链厂商技术水平及销售规模快速增长,市场份额不断增加。
综上所述,公司前驱体产品附加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毛利率高于贵研铂业同类型业务,二是,发行人系国内主流的机动车尾气净化前驱体材料供应商,主要产品少有其他国产厂商竞争对手,与庄信万丰、贺利氏等国际化工巨头同台竞技;公司贵金属前驱体技术系公司的专有技术,运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质量稳定,并且产品性能指标和后续的催化性能可比国际化工巨头,不是行业通用技术,发行人主要以专有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自身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具有合理性。
(三)说明2项发明专利受让取得的原因、时间、转让方、费用金额等,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认定上述专利非发行人核心专利的依据。
发行人2项受让专利取得时间、原因、转让方及费用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受让时间 | 转让方代理人 | 原专利权人 | 转让价格(含税,元) | 原因 |
1 | 短孔道有序介孔有机金属Rh(I)非均相催化剂的制备方法 | 2014100541074 | 2019年 | 维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 淮阴师范学院 | 50,000.00 | 技术储备 |
2 | 磁性纳米钯催化剂的制备方法 | 201510391455.5 | 2019年 | 重庆博瑞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淮阴工学院 | 48,600.00 | 构筑专利壁垒 |
“短孔道有序介孔有机金属Rh(I)非均相催化剂的制备方法”系发行人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代理机构维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从淮阴师范学院受让的专利,与发行人铑催化剂制备相关,涉及非均相催化剂领域,应用尚不成熟,发行人取得该专利主要系出于技术储备的目的,该专利不属于发行人核心专利,亦不属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组成部分,报告期内该专利未产生相关收入。
“磁性纳米钯催化剂的制备方法”系发行人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重庆博瑞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从淮阴工学院受让的专利,该专利仅提供一种催化剂制备方法与思路,与发行人目前核心制备技术差异较大,发行人受让该专利主要系出于构建专利壁垒的目的,该专利不属于发行人核心专利,亦不属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组
成部分,报告期内该专利未产生相关收入。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支付上述2项发明专利的转让款项,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变更后的发明专利证书,取得了原专利权人出具的专利权转让证明,2项发明专利受让过程清晰,专利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综上所述,公司受让2项发明专利主要出于技术储备和构建专利壁垒的目的,该等发明专利与发行人核心制备技术差异较大,不属于发行人核心专利;此外,发明专利转让金额较小,转让过程清晰,转让款项已经结清,专利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公司在合作研发项目中主要参与的环节,多项合作研发约定专利权由双方共享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原因,是否对合作方存在重大技术依赖,与合作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报告期内合作研发费用的支付情况,并说明研发费用是否根据合同的约定支付。
发行人合作研发具体项目情况如下:
序号 | 合作单位 | 合作项目名称 | 合作内容 | 权利义务划分约定 |
1 | 中南大学冶金与环境学院 | 胶体与催化材料联合实验室 | 针对公司催化剂和催化剂载体生产和研发需要,集中优势资源,研究基础理论、优化生产技术和工艺、开发新产品等。为公司产品升级、人才培养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培训服务 | 双方合作研究项目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完成以技术开发合同方式委托的项目或研究任务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中南大学研发人员及单位享有在相关技术成果文件上署名和获得相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形成可产业化的应用技术后,双方共同组建合资公司,负责技术的管理、经营与新产品的生产,合资公司的组建模式及经营收益的分配,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
2 | 中南大学 | 氢燃料电池用甲酸制氢技术及系统 | 提出可应用于移动装置的甲酸制氢技术和可为燃料电池提供氢能的系统解决方案 | 双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专利权归属公司;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公司所有 |
3 | 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乙二醇偶联催化剂的开发 | “偶联催化剂”的生产及市场推广、销售;西南化工院提供技术支持,公司负责工业化生产技术开发、完善并提升,以及完整的催化剂生产 | 双方共同对偶联催化剂技术的工业化生产进行开发、完善并提升,由此新产生的共专有及专利技术由双方共享;双方共同拥有催化剂商标冠名权 |
4 | 西南化工 | 烷烃脱 | “烷烃脱氧催化剂” | 双方共同对烷烃脱氢催化剂技术的工业化 |
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 氧催化剂的开发 | 的生产及市场推广、销售;西南化工院提供技术支持,公司负责工业化生产技术开发、完善并提升,以及完整的催化剂生产 | 生产进行开发、完善和提升,由此新产生的专有及专利技术由双方共享;双方共同拥有催化剂商标冠名权 |
1、《胶体与催化材料联合实验室》项目
该项目系与合作方就胶体催化载体的合作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合作方主要承担基础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工作,实验室小试环节在合作方实验室进行;发行人主要承担中试及产业化的研发,并且相关环节在发行人厂区进行。双方合作研究项目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分别自主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于自身,该等知识产权的约定合理且符合合作研发惯例。催化材料在实验室小试阶段的工艺路线技术,与最终实际产业化大规模生产的工艺路线技术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项目的研发重点系发行人承担的产品中试及产业化研发环节的工作,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对合作方的重大技术依赖。
经核查与上述合作方的合作研发协议,发行人与上述单位合作研发关于相关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的权属及收益分配约定清晰,不存在争议纠纷的风险。根据与合作方负责人的访谈,并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的查询,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与合作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该项目系胶体催化载体的合作科研平台建设项目,不是一个具体的科研项目,未约定研发费用金额。
2、《氢燃料电池用甲酸制氢技术及系统》项目
该项目系与合作方就氢能源产业链的制氢环节技术的委托开发合作,受托方主要承担基础理论和方法的研究工作,实验室小试环节的工作。发行人拟主要承担制氢环节中试及产业化的研发工作。
该项目合同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公司所有。
催化材料在实验室小试阶段的工艺路线技术,与最终实际产业化大规模生产的工艺路线技术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项目的研发重点系发行人承担的产品中试及产业化研发环节的工作,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对合作方的重大技术依赖。
该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研发经费30万元,后续研发经费在合作方提交相应成果后支付。经访谈合作方负责人,该项目预计在今年第三季度完成研发项目的结题。经核查与上述合作方的合作研发协议,发行人与上述单位合作研发关于相关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的权属及收益分配约定清晰,不存在争议纠纷的风险。根据与合作方负责人的访谈,并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的查询,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与合作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乙二醇偶联催化剂的开发》和《烷烃脱氧催化剂的开发》项目
该项目系与合作方就乙二醇偶联催化剂和烷烃脱氢催化剂的合作研发,合作方主要承担实验室小试的工艺路线和技术,并积极争取上级公司的资源支持,进行市场推广;发行人主要承担中试及产业化的研发,并且相关环节在发行人厂区进行。
双方共同研发的技术,由此新产生的专有及专利技术由双方共享;双方分别自主研发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于自身,该等知识产权的约定合理且符合合作研发惯例。
催化材料在实验室小试阶段的工艺路线技术,与最终实际产业化大规模生产的工艺路线技术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项目的研发重点系发行人承担的产品中试及产业化研发环节的工作,因此,发行人不存在对合作方的重大技术依赖。
经核查与上述合作方的合作研发协议,发行人与上述单位合作研发关于相关研究成果或知识产权的权属及收益分配约定清晰,不存在争议纠纷的风险。根据与合作方负责人的访谈,并对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等网站的查询,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发行人与合作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该项目系乙二醇偶联催化剂和烷烃脱氢催化剂的合作研发合同,未约定研发费用金额,系在合作研发成功产业化应用后双方按一定比例进行利润分成。
综上所述,公司在合作研发项目中主要承担中试及产业化的研发,并且相关环节在发行人厂区进行,该等研发环节系实现产品大批量生产的关键和重点,不存在对合作方的重大技术依赖,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原因合理且符合行业惯例,与合作方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相关合作研发费用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五)结合已完成研发项目及在研项目的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合作研发成果取得情况、现有核心技术取得时间及产业化情况、核心研发团队背景,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创新性具体体现,贵金属催化剂是否为未来催化剂发展方向,是否存在技术迭代风险。
1、结合已完成研发项目及在研项目的研发经费投入情况、合作研发成果取得情况、现有核心技术取得时间及产业化情况、核心研发团队背景,说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创新性具体体现
(1)发行人研发投入较同行业公众公司具有一定优势
发行人在研项目以及报告期内已完成项目研发投入金额及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 | 在研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研发投入(万元) | 6,200.00 | 3,954.25 | 6,136.51 | 7,559.38 | 6,175.23 |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 - | 4.13% | 3.59% | 3.32% | 3.03% |
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与同行业公众公司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凯立新材 | 2,553.72 | 5,060.01 | 3,335.82 | 2,404.72 |
陕西瑞科 | 838.60 | 1,369.00 | 1,030.14 | 626.19 |
贵研铂业 | 10,738.42 | 71,942.39 | 58,788.72 | 40,573.03 |
发行人 | 3,954.25 | 6,136.51 | 7,559.38 | 6,175.23 |
注:上表中,贵研铂业和陕西瑞科2019-2021年为研发投入金额,2022年1-6月未披露研发投入金额,2022年1-6月为研发费用金额。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高于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贵研铂业除涉及与公司类似的贵金属前驱体和催化剂业务外,还涉及机动车催化净化器、特种功能材料、信息功能材料等业务,业务范围广,研发投入金额大。因此,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在同行业具有一定的优势。
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同行业公众公司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凯立新材 | 3.02% | 3.18% | 3.17% | 3.39% |
陕西瑞科 | 1.44% | 1.15% | 1.10% | 1.08% |
贵研铂业 | 0.59% | 1.98% | 2.03% | 1.90% |
行业平均 | 1.68% | 2.10% | 2.10% | 2.12% |
发行人 | 4.13% | 3.59% | 3.32% | 3.03% |
注:上表中,贵研铂业和陕西瑞科2019-2021年比例为研发投入/营业收入,2022年1-6月未披露研发投入金额,2022年1-6月的比例为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与凯立新材相当,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研发投入的比例较高,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优势。
(2)合作研发均系取得实验室小试成果,发行人凭借自身中试试验及产业化能力在合作研发过程中占据主导地位
自成立以来,公司始终以自主研发为主,形成了从研发立项、实验室小试、中试试验和发布阶段的完整的研发流程,并建立了以创始人姚洪、林桂燕为核心的研发团队,实现了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的产业化生产以及大规模销售,汽车尾气净化领域贵金属前驱体的产业化生产以及大规模销售,产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型产品,并实现了国产产品的进口替代。
近年来,随着公司规模的快速增长以及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公司中试试验及产业化的能力得到市场的认可。部分有实力的科研机构主动寻求与公司合作,借助公司中试试验及产业化能力,将实验室小试成果实现产业化,在新产品市场空间大且公司也较为关注的前提下,发行人会采取合作研发的方式合作,以加速推进研发和产业化进程。此外,公司亦根据自身研发目标主动寻求与较强实力的科研机构的合作,借助其在基础理论以及实验室小试方面的积累和基础,后续凭借自身的中试试验及产业化能力,缩短研发周期,实现产品和技术的快速产业化目标。
公司的合作研发项目均为合作方承担基础理论和方法的研究以及实验室小试,发行人主要承担中试及产业化的研发,并且相关环节在发行人厂区进行。公司具备独立完成研发任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基于缩短研发周期、提高研发效率的考虑,也会与其他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在研发过程中,发行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掌握了中试和产业化的工艺路线、设备和控制技术,不存在对合作方的技术依赖。
(3)现有核心技术取得时间及产业化情况
序号 | 技术名称 | 技术特点 | 技术来源 | 所处阶段 | 创新方式 | 专利或专有技术情况 | 在主营业务应用 | 核心技术取得时间 | 产业化情况 |
1 | 贵金属前驱体制备技术 | ①适应国六标准对催化性能的更高要求,前驱体达到低酸度低卤素低杂质金属的要求; ②适应不同金属复合氧化物/蜂窝陶瓷载体、金属基载体、VOC催化燃烧等应用场景需求,提供不同前驱体配方; ③工业化生产实现质量高度一致,技术工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自主研发 | 批量生产 | 原始创新 | 专有技术 | 硝酸钯/铑/铂等前驱体 | 2014年 | 已经实现产业化生产,并实现大规模销售 |
2 | 贵金属均相催化剂制备技术 | 通过配合物设计和筛选、活性金属络合物分布、催化剂粉末晶态优化、高纯度除杂纯化控制等技术,能够实现均相催化剂的高质量低成本的工业化生产,技术工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自主研发 | 批量生产 | 原始创新 | 专有技术及发明专利(一种2-乙基己酸铑(II)的合成方法) | 铑派克等均相催化剂 | 2010年 | 已经实现产业化生产,并实现大规模销售 |
3 | 贵金属多相催化剂制备技术 | ①通过载体的制备与改性、活性组分配伍设计、活性金属粒径和分布控制、晶面和形貌的调制、助剂配方与负载等技术,促进催化剂活性和选择性的平衡,催化剂的寿命增加; ②通过协调贵金属前驱体与载体间的互相作用,采用调变改性等技术提高催化剂的催化性能。 ③工业化生产实现质量高度一致性,技术工艺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 自主研发 | 批量生产 | 原始创新 | 专有技术,2项发明专利申请已经获得受理 | 化工领域和氢燃料电池铂基催化剂等多相催化剂 | 精细化工领域2005年;氢燃料电池领域2020年;新型化工领域2020年 | 精细化工领域实现产业化生产和大规模销售;氢能源和新型化工领域实现产业化试生产,尚未形成大规模销售 |
4 | 贵金属在线提纯和失效催化剂回收技术 | 研发的湿法冶金、氧化萃取、分子识别废料回收和在线提纯贵金属工艺技术,提高贵金属制造收率,降低损耗,同时回收提纯过程更加安全高效、绿色环保。 | 自主研发 | 批量生产 | 原始创新 | 专有技术及发明专利(一种从含锆的废铑催化剂中高效分离锆回收铑的方法) | 贵金属催化材料循环回收服务 | 2011年 | 已经实现产业化生产,并实现大规模销售 |
(4)核心研发团队背景
公司创始人姚洪、林桂燕系国内恢复高考的第一代大学生,也是我国稀缺的贵金属催化材料复合型人才,在创立公司以前一直在研究院所从事贵金属科研工作,
在贵金属催化材料、循环回收领域拥有30余年的行业经验积累。公司创始人系研发技术型人才,能够敏锐地捕捉到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以及国内外技术水平的差距,对不同应用领域具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在业务布局、工艺技术路线、核心技术的积累和迭代方面具有独到的见解,从而带领公司走出一条国产产品替代进口产品的道路。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均系化学相关专业,在各自领域均具有深入的专业见解和研发经验,带领研发团队实现公司的战略研发目标。核心技术人员的团队背景及贡献如下表所示:
核心技术人员 | 重要科研成果及对公司研发贡献 |
姚洪 | 1982年毕业于中南大学有色金属冶炼专业、2005年获浙江工业大学工业催化硕士学位,是我国恢复高考以来的第一代大学生,也是我国稀缺的贵金属催化材料复合型人才,在1996年浙江省人才引进计划中作为贵金属专家从外地部级研究院引入浙江省级研究院,在贵金属催化材料、循环回收领域拥有30余年的行业经验积累,辅以其对应用领域的深入的认识,主要把控公司核心技术发展的前瞻性和可行性,在贵金属前驱体、贵金属催化剂的研发及工业化生产等先进工艺技术领域具有深刻的洞察力和丰富的经验。 带领研发团队研发了横跨环境科学、基础化工、医药化工、氢能源等诸多领域的产品,比如阿奇霉素专用铂炭催化剂、合成碳青霉素用辛酸铑催化剂、化工产品丁辛醇合成所用的催化剂铑派克(ROPAC)、机动车尾气净化用贵金属前驱体、氢燃料电池铂基催化剂、丙烷脱氢铂氧化铝催化剂及其球形氧化铝载体、煤制乙二醇钯氧化铝催化剂等,并研发完成了催化剂在失效后的循环再生工艺,在新型化学制氢储氢课题上展开深入研究,作为主要参与者在国际刊物发表科研论文两篇。 |
林桂燕 | 1982年毕业于中南大学冶金分析化学专业,是我国恢复高考以来的第一代大学生,也是我国贵金属分析化学领域的专家,在贵金属催化材料、循环回收领域拥有30余年的行业经验积累,负责公司各主要研发项目的研发和工业化生产落地执行,也运用自身在化学分析检测方面的积累协助中国石油、中国石化等客户建立自身的贵金属催化材料检测分析体系,促进我国贵金属催化材料分析检测技术水平的提升,提高贵金属催化材料质量准入门槛,防止以次充好的产品扰乱市场,也提高了公司产品的市场进入门槛。 |
沈强 | 1991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物理化学专业,在贵金属催化材料、循环回收领域拥有20多年的行业经验积累,在催化理论、催化新方法和新反应等方面具有深入的理解,参与公司主要研发项目的研发和工业化生产,带领团队在化工产品丁辛醇合成所用的催化剂铑派克(ROPAC)、机动车尾气净化用贵金属前驱体、氢燃料电池铂基催化剂等项目开发上具有突出的贡献。 |
殷程恺 | 2016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有机化学专业,获博士学位,在贵金属催化材料、循环回收领域拥有超过5年的行业经验积累,参与公司主要研发项目的研发和工业化生产,主要负责柴油机尾气治理DOC铂钯催化剂的开发、西他列汀中间体合成手性铑催化剂的研究、甲酸制氢贵金属催化剂的开发、汽车尾气新排放标准下硝酸铂工艺的研发、2-乙基己酸铑催化剂的开发,并作为科研代表与中南大学相关课题组合作,在新型化学制氢储氢课题上展开深入研究,作为主要参与者在国际刊物发表科研论文两篇。 |
在公司创始人的带领下,公司已经拥有了近20年的贵金属催化材料研发生产经
验,形成了一支多学科、多层次、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专业涉及催化工程、冶金工程、结构物理、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检测等各多门类和多学科。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拥有研发人员19人,占公司人员总数的26.39%,并建立了博士后工作站。
(5)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创新性具体体现
①公司主要产品(三元前驱体和铑系催化剂)系行业内中高端产品具体内容参见本题回复之“一/(一)/1、公司主要产品(三元前驱体和铑系催化剂)系行业内中高端产品”。
②基于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
发行人主要产品性能指标与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的对比参见本题回复之“一/
(一)/2、公司主要产品的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依据”。
③发行人系汽车尾气净化、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的主要国产厂商,主要产品少有其他国产厂商竞争对手
发行人系汽车尾气净化、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的主要国产厂商的依据参见本题回复之“一/(一)/3、公司系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领域的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主要供应商的依据”。
④发行人分别进入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基础化工领域头部知名客户的供应体系
在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威孚高科系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催化剂厂商的头部知名企业,根据《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2020年,其在乘用车和商用车领域市场占有率均为首位。报告期内,公司已经进入威孚高科的供应体系,并拓展至宁波科森、浙江达峰、台州三元、凯龙高科(300912.SZ)等其他客户。
在基础化工领域,发行人已经进入行业内知名客户包括中国石化(600028.SH)、中国石油(601857.SH)、华鲁恒升(600426.SH)、万华化学(600309.SH)、诚志股份(000990.SZ)等的供应体系。
⑤发行人在丁辛醇铑催化剂领域基本替代了之前主要由庄信万丰、优美科占据的市场,具有成功国产化替代的典型范例
目前,发行人已经占据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70%的市场份额,包括国际化工巨头在内的其他厂商市场份额较低,在该领域已经成功实现了国产产品的进口替代。
⑥国六汽车尾气净化领域,我国存在着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发行人是国内少数具备替代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的厂商
《“国六”汽车尾气催化剂产业及技术发展报告》(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天津研究院)等文件指出,在国六汽车尾气净化产业,我国仅部分掌握了贵金属催化材料生产技术,存在着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迫切需要加快突破催化材料技术瓶颈,解决我国汽车产业技术发展的绊脚石。根据立木信息咨询发布的《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市场调研与投资战略报告(2022版)》,目前,我国机动车尾气催化剂市场份额的70%以上,由庄信万丰、巴斯夫和优美科三家所占据。
发行人在国六尾气净化领域的贵金属前驱体产品性能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型产品,并进入威孚高科等国内知名汽车尾气催化剂厂商供应体系,在报告期内实现了大规模销售。
⑦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以来收入、利润规模的快速成长
发行人自2014年在新三板挂牌以来收入、利润规模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
营业收入 | 95,690.62 | 171,126.42 | 227,392.98 | 203,612.90 | ||||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 4,419.80 | 6,223.44 | 7,180.75 | 5,419.85 | ||||
项目 | 2018年 | 2017年 | 2016年 | 2015年 | 2014年 | |||
营业收入 | 83,727.59 | 48,158.45 | 17,328.55 | 6,314.33 | 6,138.85 | |||
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 | 2,136.97 | 1,396.01 | 449.24 | 493.60 | 467.50 |
从上表可知,发行人在2021年的营业收入系2014年营业收入的27.88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系2014年的13.31倍。
发行人前述业绩规模的增长,主要得益于三元前驱体和铑催化剂产品的持续市场拓展,这也充分体现了市场对发行人产品、技术等综合实力的认可,系公司核心竞争力以及技术壁垒的体现之一。
⑧发行人较低的销售费用及销售费用率,系发行人技术水平的体现之一
具体内容参见本题回复之“二/(一)/5、发行人较低的销售费用及销售费用率,也系发行人核心竞争力以及技术壁垒的体现之一”。
⑨发行人已经实现批量化试生产的新产品,均为国产化率低的领域
根据高工产业研究院的数据,国内燃料电池催化剂主要使用日本田中贵金属和英国庄信万丰的催化剂,二者约占市场约80%的份额。《关于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培育壮大新增长点增长极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1409号)、《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产业及技术发展报告》(国家新材料产业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天津研究院)等文件指出,在氢燃料电池等产业,我国仅部分掌握了贵金属催化材料生产技术,存在着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迫切需要加快突破催化材料技术瓶颈,解决我国氢燃料电池产业技术发展的绊脚石。
根据日本高化学官方网站,截至2020年8月,国内与高化学签约SEG技术(是一种以合成气为原料、非石油路线制取乙二醇的技术,原料可使用煤炭、天然气、工业废气等多种物质)的合作企业合计生产乙二醇540万吨/年,占据国内主要份额。
根据文献《上海化工》统计,目前在中国已投产的丙烷脱氢装置中,已有约60%的装置采用了UOP的Oleflex技术,我国对新型高效烷烃脱氢制丙烯催化剂的国产化需求非常迫切。
《“催化科学”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国科发资〔2021〕131号),将“氧化铝等多孔催化材料创制”、“烃类高效脱氢催化剂设计及新工艺研究”,氢能源领域将“原子结构精确的新一代低铂燃料电池催化剂研究”、“甲醇和含能分子现场催化制氢研究”等作为重点专项课题。
氢燃料铂基催化剂、煤制乙二醇钯氧化铝和烷烃脱氢铂氧化铝催化剂均为国产化率低的领域,公司在该领域的新产品已经实现了批量化试生产。
2、贵金属催化剂是否为未来催化剂发展方向,是否存在技术迭代风险
(1)贵金属催化剂系未来催化剂重要发展方向之一
贵金属催化剂在催化活性等特性上,较过渡金属催化剂、金属氧化物催化剂等其他类别催化剂拥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因而作为最重要的催化剂材料,被广泛应用于环保、新能源、医药等新兴产业领域,并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成为未来催化剂重要发展方向之一,具体说明如下:
①贵金属催化剂具备其他类别催化剂不可替代的优良特性
贵金属催化剂具有优良的活性、选择性及稳定性。铂、钯、铑等贵金属原子因其最外层的d电子而具备特殊的活性,从而使得化学反应过程更易进行,这一特性使贵金属催化剂显著优于过渡金属催化剂、金属氧化物催化剂等其他类别的催化剂。
同时,贵金属催化剂还拥有很好的抗氧化性、耐腐蚀性以及较长的使用寿命等特性。围绕着上述贵金属催化剂具备的优良特性所开展的研究,成为催化剂开发的重点,目前催化活性、选择性和使用寿命是贵金属催化剂的研究焦点。如通过贵金属催化剂与其他催化剂合金化,利用不同金属间的协同作用以进一步增强催化活性,并提高催化反应的选择性和使用寿命;为贵金属选择合适的催化剂载体,以改变贵金属的催化活性;通过控制催化剂制备方法、制备条件来控制贵金属离子的尺寸从而保证贵金属的催化性能等。
②贵金属催化剂在新兴产业领域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
催化技术是当前一项重要的高新技术和绿色环保技术,贵金属催化剂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凭借上述综合优良特性,在支撑环保、新能源、医药等新兴产业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相关新产品的开发,很大程度依赖于贵金属催化剂。
在环保行业,随着轻型柴油车、轻型柴油车以及重型柴油车尾气排放国六标准的实施,机动车尾气处理产品也将迎来结构变化和技术升级,形成铂族金属类催化剂需求的新增长点;在农药、颜料、染料等领域,呈现绿色工艺化趋势,而贵金属催化剂可有效解决以往还原反应中存在的流程长、浪费多等问题;此外,随着国家对环保节能的要求日益严格,贵金属催化剂在污水处理、餐饮业废水除油等细分领域都将迎来更大、更稳定的需求。
在新能源行业,氢能这一绿色能源受到国家的重视和大力推动,其产业化和商业化也在日益推进,使得贵金属催化剂的应用领域不断拓展。根据民生证券研究所的数据,燃料电池堆中铂基催化剂成本占比最高,达到51%,且根据中国氢能联盟的数据,预计到2050年我国燃料电池汽车规模将达到500万辆,氢燃料领域铂基催化剂的需求空间广阔。
在医药行业,原料药绿色化成为主流趋势,而庞大的原料药市场乃至仿制药市场都为绿色环保、安全高效的贵金属催化剂带来新的应用场景,如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新一代靶向肿瘤治疗药物等高端特色原料药的生产研制,都需要使用大量的贵金属催化剂。
伴随着环保、新能源、医药等行业的不断发展与提升,以及相关需求的日益扩大,催化涉及的合成反应对贵金属催化剂的性能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贵金属催化
剂能够成为未来催化剂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2)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技术迭代风险
贵金属催化材料行业技术的发展呈现贵金属利用高效化、催化技术高端化、应用领域多样化的趋势,因此能否顺应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实现技术升级迭代,决定了贵金属催化材料企业的未来前景。其中,贵金属利用高效化是围绕催化材料催化性能的提升和贵金属耗用量的减少,持续进行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等综合技术的更新换代;催化技术高端化要求催化技术向技术难度更大、市场空间更广的领域发展;应用领域多样化则是顺应下游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拓展贵金属催化材料的应用范围和领域,开发新的产品。发行人专注于贵金属催化材料的研发和产业化,经过多年的研发积累,掌握了大量适应行业发展趋势的原始创新核心技术。发行人贵金属在线提纯和失效催化剂回收技术,有效提升贵金属制造收率、降低损耗,配合前驱体、催化剂制备等核心技术,实现贵金属利用高效化的目标。发行人现有的硝酸钯、铑、铂溶液等三元前驱体系列产品技术应用于内燃机尾气净化,铑系均相催化剂应用于化工领域,该等产品均系行业内中高端产品,开发的烷烃脱氢铂氧化铝催化剂、煤制乙二醇钯氧化铝催化剂、氢燃料电池铂基催化剂等均系国际化工巨头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符合催化产品技术高端化的发展趋势。此外,发行人亦在拓展催化材料行业氢燃料电池用催化剂的应用领域,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等领域的前驱体应用领域,以适应应用领域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综上所述,发行人掌握的多项核心技术能够把握行业发展脉搏,顺应行业技术的发展趋势,拥有技术迭代的能力,因此不存在重大技术迭代风险。
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行业研究报告、同行业公司凯立新材的招股说明书,了解发行人产品在行业内所处的位置。
2、取得了下游客户对其供应商催化剂产品的性能指标,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性能指标,并进行对比。
3、访谈了发行人在尾气净化领域和化工领域的主要客户,了解下游客户的供应
商中与发行人构成有效竞争的其他企业及其区别,发行人产品是否替代了进口产品。
4、查阅了《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了解尾气净化领域催化剂各主要厂商的市场占有率情况。
5、查阅国内主要行业公司包括凯立新材、贵研铂业、陕西瑞科等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官方网站等信息,了解其主要产品,是否与拥有与发行人相类似的产品。
6、查阅了发行人的主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销售回款单据等信息,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产品在不同应用领域的销售金额。
7、取得了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铑基催化剂独家采购的公示结果,了解丁辛醇领域铑基催化剂产品的市场竞争格局。
8、查阅了催化材料行业、尾气净化领域等的产业政策,了解公司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否存在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
9、查阅了庄信万丰等研究报告、文献,了解下游应用领域市场空间以及技术难度情况。
10、访谈了发行人副总经理,了解发行人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产品进口替代的具体过程,并取得了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产品的销售发票等资料。
11、访谈了发行人副总经理,并查阅同行业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等信息,了解基础化工领域和精细化工领域催化剂的主要区别,与同行业公司产品毛利率差异的原因。
12、获取募投项目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认本次募投项目是否涉及精细化工领域催化剂。
13、访谈了发行人副总经理,并查阅了主要研发项目不同阶段的节点文件资料,了解新产品的研发进展以及产业化进程情况。
14、核查了招股说明书中的数据来源,并判断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核查了招股说明书中未列明出处的数据来源,并对招股说明书全文进行自查,对非事实性描述进行了修改。
15、查阅了相关文献资料、获取了第三方检测报告、相关技术协议并访谈了发行人副总经理,了解发行人工艺流程、核心设备以及核心技术情况,了解发行人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以及是否具备较高的技术壁垒。
16、获取受让专利的清单、相关交易合同、付款凭证、专利权权属证书、原专
利权人出具的转让证明,了解专利的交易时间、转让方情况及转让费用;访谈发行人副总经理,了解受让专利的原因、背景、专利与发行人产品、技术的对应关系,分析受让专利是否属于发行人核心专利;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发行人的专利情况;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了解发行人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17、取得发行人合作研发的相关协议、支付凭证,访谈合作研发项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主要参与的环节、知识产权归属、费用支付以及是否存在纠纷等情况。
18、获取研发领料单、人员工资分配表等资料核查研发投入情况。
19、获取发行人员工名册、相关人员调查表了解核心研发团队背景。
20、访谈发行人副总经理,了解发行人核心技术创新性具体体现,以及贵金属催化剂的未来发展情况,是否存在技术迭代风险。
21、查阅发行人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的文件。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主要产品系行业内中高端产品,主要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系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领域的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主要供应商,业务属于国家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降低了我国关键材料对国外的依赖程度、缓解了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同时,为使表述更加平实中性,删除了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基础化工领域有关“市场空间大、技术难度高”、“卡脖子”、“同台竞技”等的修饰词语;为重点突出发行人进口替代的市场定位,将“公司凭借出色的研发和产业化能力,成功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开拓了一席之地,主要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与国际化工巨头同台竞技,在技术难度高、市场空间大的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领域成为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主要供应商,逐步实现了国产产品进口替代,降低了我国关键材料对国外的依赖程度,缓解了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提升了我国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和水平。”修改为“公司主要瞄准进口替代市场,以降低我国关键材料对国外的依赖程度,提升我国产业链自主可控能力和水平为己任,主要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国产化率低的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等细分领域成为了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之一”,使得发行人的行业定位判断和相关
表述披露更加客观、恰当。
2、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制备技术国外企业在国内市场应用主要为庄信万丰和优美科,国内其他企业主要系高新利华。公司不能确定是否系国内第一家拥有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技术的企业,但目前已经占据了该领域的主要市场份额。发行人在丁辛醇领域催化剂等产品实现进口替代的表述准确。
3、基础化工与精细化工在单一产品的产量规模、下游客户的集中度及进入门槛、主要国产厂商等方面存在差异;发行人基础化工领域催化剂毛利率与精细化工领域的陕西瑞科相当,低于凯立新材,发行人基础化工领域催化剂毛利率低于凯立新材精细化工催化剂毛利率,主要原因:①发行人催化剂绝大部分为铑催化剂,凯立新材催化剂绝大部分为钯和铂催化剂,铑的价格远高于钯和铂(2021年铑、钯、铂的不含税平均价格分别为430万元/公斤、50.15万元/公斤、21.04万元/公斤),如果加工不同金属催化剂产品毛利额相同,铑催化剂产品毛利率更低。②凯立新材采购废催化剂作为原材料影响,废催化剂的价格低于贵金属原料的价格,生产成本较低,毛利率水平较高;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销售业务的原材料均为贵金属原料,不存在废催化剂的情形。因此,发行人基础化工领域的催化剂毛利率与同行业精细化工领域催化剂毛利率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精细化工领域催化剂。
4、氢燃料电池、新型化工领域催化剂已经实现了批量化试生产,产品处于客户测试验证阶段。前述新产品均为募投建设项目,相关建设工作正在有序推进,预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具备产业化大规模生产能力后完成客户认证、取得订单并实现销售。招股说明书已经将相关表述由“实现大规模批量化生产”修改为“实现批量化试生产”,修改之后的表述准确。
5、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数据主要来源于行业专门研究机构或网站、国内外咨询机构、国内外行业协会、国内政府机构、上市公司公告等,所应用的行业数据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并补充披露了招股说明书中未列明出处的数据的来源。
6、发行人已按照要求对招股说明书全文进行自查,对非事实描述性语言进行了删除或修改,修订内容已使用楷体加粗标注,修订后,已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进行披露。
7、发行人实现大规模销售的三元前驱体以及铑系均相催化剂系行业内中高端产品,主要产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型产品,少有其他国产厂商竞争对手,
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以来收入、利润规模的快速成长,发行人较低的销售费用及销售费用率,发行人采用自主研发的工艺流程和定制化并集成的生产线系统,基于自主核心技术,能够大批量生产质量稳定性和一致性高的产品,进入行业内知名客户的供应链体系并实现大规模销售,均系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具体体现,具有较高技术壁垒。
8、公司前驱体产品附加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毛利率高于贵研铂业同类型业务,二是,发行人系国内主流的机动车尾气净化前驱体材料供应商,主要产品少有其他国产厂商竞争对手,与庄信万丰、贺利氏等国际化工巨头同台竞技;公司贵金属前驱体技术系公司的专有技术,运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质量稳定,并且产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型产品,不是行业通用技术,发行人主要以专有技术秘密的方式保护自身核心技术,未申请专利具有合理性。
9、公司受让2项发明专利主要出于技术储备和构建专利壁垒的目的,该等发明专利与发行人核心制备技术差异较大,不属于发行人核心专利;此外,发明专利转让金额较小,转让过程清晰,转让款项已经结清,专利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10、公司在合作研发项目中主要承担中试及产业化的研发,并且相关环节在发行人厂区进行,该等研发环节系实现产品大批量生产的关键和重点,不存在对合作方的重大技术依赖,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原因合理且符合行业惯例,与合作方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相关合作研发费用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11、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①公司主要产品(三元前驱体和铑系催化剂)系行业内中高端产品;②基于自主研发的核心技术,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③发行人系汽车尾气净化、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的主要国产厂商,主要产品少有其他国产厂商竞争对手;④发行人分别进入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基础化工领域头部知名客户的供应体系;⑤发行人在丁辛醇铑催化剂领域基本替代了之前主要由庄信万丰、优美科占据的市场,具有成功国产化替代的典型范例;⑥国六汽车尾气净化领域,我国存在着关键材料“卡脖子”问题,发行人是国内少数具备替代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的厂商;⑦发行人在新三板挂牌以来收入、利润规模的快速成长;⑧发行人较低的销售费用及销售费用率,系发行人技术水平的体现之一;⑨发行人已经实现批量化试生产的新产品,均为国产化率低的领域。此外,贵金属催化剂系未来催化剂重要发展方向之一,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技术迭代风险。
问题3.商业模式披露不充分
(1)商业模式是否明确区别于贸易。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主要从事贵金属催化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也提供贵金属加工以及失效贵金属催化材料回收服务。报告期各期(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3.84%、4.92%和
4.99%,员工人数分别为55人、65人和67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共有生产人员26人、销售人员3人,生产设备账面价值286.70万元。公司主要通过商务谈判方式获取订单。公司向客户销售贵金属催化材料时,考虑贵金属成本、人工辅料成本及合理利润等因素进行定价。请发行人:①说明各贵金属前驱体、贵金属催化剂主要产品的化学分子式及生产过程中的化学方式,主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生产人员配置情况。②结合设备、人员实际投入说明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业务实质、毛利率较低的原因、是否为贸易业务,结合销售人员结构、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方式及合同约定说明贵金属催化材料业务是否为独立购销还是受托加工业务、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准确。
(2)来料加工业务对自产产品销售业务的影响。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各期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收入分别为82.18万元、341.66万元和1,272.55万元。请发行人说明:提供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的原因及必要性,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对自产产品销售业务造成冲击及影响程度。
(3)收入确认政策。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钯类产品毛利率分别为
1.89%、1.92%和0.65%。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加工服务收入是否总额法确认收入。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结合合同约定、业务实质、控制权转移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逐条说明发行人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回复】
一、商业模式是否明确区别于贸易
(一)说明各贵金属前驱体、贵金属催化剂主要产品的化学分子式及生产过程
中的化学方式,主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生产人员配置情况
1、主要产品的化学分子式及生产过程中的化学方式
(1)贵金属前驱体
①硝酸钯溶液产品
2Pd(原料)(固体)+4HNO
+O
=2Pd(NO
)
(产品)(液体)+2H
O上述化学反应方程式仅表示基本反应,并不能全面说明硝酸钯溶液的配方成分。
②硝酸铂溶液产品
(1)3Pt(原料)(固体)+2NaClO
+12HCl+4NaCl=3Na
PtCl
(液体)+6H
O
(2)Na
PtCl
(液体)+4NaOH=Pt(OH)
↓(中间体)(固体)+6NaCl
(3)Pt(OH)
↓(中间体)(固体)+4HNO
=Pt(NO
)
(产品)(液体)+4H
O上述化学反应方程式仅表示基本反应,并不能全面说明硝酸铂溶液的配方成分。
③硝酸铑溶液产品
(1)2Rh(原料)(固体)+6NaCl+NaClO
+6HCl=2Na
RhCl
(液体)+3H
O+NaCl
(2)Na
RhCl
(液体)+3NaOH=Rh(OH)
↓(固体)+6NaCl
(3)Rh(OH)
(固体)+3HNO
=[Rh(H
O)
](NO
)
(产品)(液体)上述化学反应方程式仅表示基本反应,并不能全面说明硝酸铑溶液的配方成分。
(2)贵金属催化剂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催化剂
(1)2Rh(原料)(固体)+6NaCl+NaClO
+6HCl=2Na
RhCl
(液体)+3H
O+NaCl
(2)Na
RhCl
(液体)+3NaOH=Rh(OH)
↓(固体)+6NaCl
(3)Rh(OH)
(固体)+C
H
P+C
H
O
+2HCOOH=Rh(C
H
P)(CO)(C
H
O
)(产品)(固体)+4H
O+CO
2、主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生产人员配置情况
(1)主要产品的生产加工过程
上述生产加工过程主要对原材料进行物理加工预处理后,加入化学试剂进行化学反应,经过系列的溶解、沉淀、结晶、洗涤多步骤工艺,生产不同形态的目标产品。上述工艺流程,一方面,需要配合定制化设备,控制每一流程步骤中间产品的
质量,实现不同批次产品质量性能的稳定一致;另一方面,涉及到自主研发的专有配方的添加,以实现特定的催化性能要求。如贵金属前驱体溶液产品中,需要自主研发控制性能指标,保证客户在使用产品稀释配制浆料时保持均匀吸附而不产生水解偏析,从而实现催化性能最优。
(2)生产人员配置情况
主要产品线生产人员配置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 配置人数 |
贵金属前驱体 | 21 |
其中:钯班组 | 4 |
其中:铑班组 | 13 |
其中:铂班组 | 4 |
贵金属催化剂 | 6 |
(二)结合设备、人员实际投入说明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业务实质、毛利率较低的原因、是否为贸易业务,结合销售人员结构、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方式及合同约定说明贵金属催化材料业务是否为独立购销还是受托加工业务、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准确
1、结合设备、人员实际投入说明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业务实质
(1)发行人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贵金属前驱体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多型号反应釜、纯水制备系统、混料机、辅助反应釜、低温冷却系统、催化剂制备控制系统、在线分析检测设备、电加热锅炉、过滤器、超声混料设备等。
贵金属催化剂主要生产设备,包括多型号反应釜、高温循环槽、混料机、在线提纯系统等。
上述设备大多为根据工艺需求定制的设备,由于贵金属行业具有“量小”的特征,设备的体积尺寸不大,采购成本总体不高。行业内企业根据自身工艺技术路线,将定制化采购的设备集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线系统。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生产设备账面原值金额为530.69万元,凯立新材机器设备账面原值金额为865.20万元,陕西瑞科机器设备账面原值金额为665.66万元,大致处于同等金额区间范围(2021年,发行人各企业均在新建项目购置设备,发行人在2021年购置的设备尚未转固,为增加可比性,采用2020年12月31日的生产设备
账面原值进行对比)。同行业企业设备原值金额水平的差异主要系产品差异、工艺路线差异等原因所致。行业内企业的工艺流程、生产设备及生产线系统,均为其企业核心技术秘密。发行人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无法通过引进全套生产设备及流水线的方式采购获得,均系自主研发的成果。因此,发行人在自主研发工艺流程的同时,需要对单套设备的研究、订制、选型、配套和集成做整体的设计和开发,实现诸多产品质量指标定量化控制和强酸强碱环境下设备的耐腐蚀、稳定可靠,以满足大规模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的要求。发行人自行研发设计开发的生产线具备自主知识产权,通常采购部分标准化器件以及定制化的专有设备,整体设备投资规模不大,但同时也保证了发行人技术流程和设备的特殊性和保密性,亦属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一部分。
(2)结合设备、人员实际投入说明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业务实质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业务实质:发行人采购贵金属原料,以自有研发、生产人员,通过多年积累自主研发的工艺流程和生产线系统,经过系列的溶解、沉淀、结晶、洗涤等多步骤工艺,形成不同形态的目标产品。发行人主要通过自行配送的方式将产品运输至客户处,经客户签收并在风险报酬转移后确认收入。
2、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毛利率较低的原因
(1)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毛利率水平与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异常
①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业务与同行业公司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业务可比性较高根据贵研铂业披露的年度报告,其贵金属前驱体材料是指贵金属化学制品,贵金属化合物,主要产品有贵金属盐类,贵金属配合物,贵金属均相催化剂等,主要用于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煤化工、化学制药等行业直接作为催化剂或制备催化剂的前驱材料,是贵金属电镀行业和抗癌药物的重要原料。
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催化材料包括贵金属前驱体和贵金属催化剂,其中贵金属前驱体主要系贵金属盐类,为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三元前驱体,贵金属催化剂主要系应用于丁辛醇领域的铑均相催化剂。
因此,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业务与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业务可比性较高。
②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以及前驱体业务毛利率均高于可比公司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业务,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以及前驱体业务毛利率水平与行业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收入结构占比中,贵金属前驱体的收入占比超过70%,贵金属催化剂的收入占比不足30%,因而,综合毛利率水平与贵金属前驱体的毛利率水平较为接近。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及可比公司贵研铂业前驱体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 | 6.60% | 4.99% | 4.92% | 3.84% |
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 | 5.23% | 4.19% | 4.48% | 4.00% |
贵研铂业前驱体业务毛利率 | - | 2.47% | 3.72% | 4.25% |
注:贵研铂业2022年度半年报未披露分产品的毛利率数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略高于贵研铂业前驱体业务毛利率,毛利率水平不存在重大异常。
③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与海外主要竞争对手相比,差异处于合理区间,不存在重大异常
发行人收入主要竞争对手系庄信万丰和贺利氏。庄信万丰、贺利氏系国际化工巨头,业务类型广泛,其并未披露分业务类型的成本数据,因此无法获知其分业务类型的毛利率情况,能够获取其综合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庄信万丰、贺利氏综合毛利率水平差异处于合理区间,不存在重大异常,具体毛利率水平如下: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庄信万丰 | - | 6.58% | 6.18% | 6.87% |
贺利氏 | - | 6.68% | 5.38% | 7.53% |
平均值 | - | 6.63% | 5.78% | 7.20% |
公司 | 6.43% | 4.99% | 4.92% | 3.84% |
注:庄信万丰和贺利氏2022年度半年报尚未披露。
(2)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毛利率水平符合行业特征,且具有商业合理性
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主要系三元前驱体)业务收入占比超过70%,其毛利率水平相对较低,但其毛利率水平符合行业特征,且具有商业合理性。由于贵金属前驱体的收入占比高,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业务毛利率较大程度上体现了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的特征水平。
①掌握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国际化工巨头数量不少,因此,在全球范围内,三元前驱体属于技术相对成熟的产品,因而毛利率水平不高,符合行业特征,但是,在我国,发行人系少数掌握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厂商
在全球范围内,掌握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国际化工巨头主要有庄信万丰、贺利氏、巴斯夫等,并且,燃油汽车产业发展的历史较长,因此,在全球范围内,三元前驱体属于技术相对成熟的产品,因而毛利率水平不高。
在我国,燃油汽车产业的技术发展相对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三元前驱体的技术亦然。发行人是国内少数掌握了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厂商,主要产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型产品。
发行人主要瞄准进口替代市场,在同类型产品的技术水平达到与国际化工巨头同等水平的前提下,凭借产品价格、服务水平、付款账期等优势替代国外厂商同类产品,因而毛利率水平不高。
②近年来,贵金属钯、铑的价格大幅上涨,由于竞争者数量不少,因而,毛利额涨幅一般不能同步贵金属价格的涨幅,从而报告期内的毛利率不高符合行业特征
2007-2022年6月,贵金属钯价格最低在5万元/公斤左右(含税、下同),并在2017年之前较长的时间范围内处于20万元/公斤以下的价格区间。近年来,贵金属钯价格快速上涨,最高超过70万元/公斤,平均价格也在50万元/公斤左右。
2007-2022年6月,贵金属铑价格最低在30万元/公斤左右,并在2019年之前较长的时间范围内处于100万元/公斤以下的价格区间。近年来,贵金属铑价格快速上涨,最高超过700万元/公斤,平均价格也在400万元/公斤左右。
近年来,贵金属钯、铑的价格大幅上涨,由于竞争者数量不少,因而,毛利额涨幅一般不能同步贵金属价格的涨幅,从而报告期内的毛利率不高符合行业特征。
2007-2022年6月,贵金属钯、铑行情参考价格(含税)如下:
数据来源:wind
数据来源:wind
③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水平较低具有商业合理性
首先,发行人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商业模式,以及销售报价和贵金属采购询价同步进行的方式,提前锁定贵金属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因此,发行人基本能够实现原材料价格波动向下游销售价格的无障碍传导,能够规避原材料行情价格波动对公司盈利能力影响的风险,从而实现每笔订单毛利额的锁定。其次,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具备的如下特征,可以弥补毛利率低的不足,商业上具有合理性:
Ⅰ.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市场空间巨大,占据了全球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绝大部分的市场规模,2021年全球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铂族金属市场需求超过2,700亿元,
0.0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2007年-2022年6月钯行情参考价格波动情况(元/克)
0.00
1,000.002,000.003,000.004,000.005,000.006,000.007,000.008,000.00
2007年-2022年6月铑行情参考价格波动情况(元/克)
虽然毛利率水平较低,但是行业盈利空间仍然较大;
Ⅱ.汽车行业每年的产销规模较大,尾气后处理系统厂商相对集中,因此,单笔销售订单的金额普遍在千万级别水平,并且订单在各月份基本均有分布,持续性和稳定性较强,订单虽然毛利率水平较低,但是也能获取较高水平的毛利额,发行人主要采取了大批量的商业策略;Ⅲ.汽车尾气净化领域主要产品,生产周期较短,同时下游客户较为优质,信用期较短且付款及时,因此,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均处于较高水平,发行人采取了高周转的商业策略;Ⅳ.同行业可比公司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业务以及国际化工巨头庄信万丰、贺利氏的综合毛利率与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惯例;Ⅴ.公司毛利率水平虽然较低,但是,对股东来说,公司盈利能力水平较高,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1.85%、25.43%、11.78%(2021年下降主要系当年初定向发行到位募集资金2.016亿元)、8.00%(半年度数据,未年化处理),处于较高水平。
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的原因参见本问询函回复第十一题之“三、进一步量化分析说明综合毛利率低于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的原因及合理性”。
(3)此外,发行人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招股说明书中关于毛利率较低的表述,具体情况如下:
①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风险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二、财务风险”中修订披露毛利率水平相对较低的风险,具体如下:
(七)毛利率水平相对较低风险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84%、4.92%、4.99%和6.60%,其毛利率水平虽然呈逐年上涨趋势,但是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公司收入结构占比中,贵金属前驱体的收入占比超过70%,综合毛利率水平与贵金属前驱体的毛利率水平较为接近。公司贵金属前驱体业务和综合毛利率水平符合行业特征并且具有商业合理性。
公司毛利率水平较低符合行业特征:首先,公司毛利率水平与国内可比的贵研
铂业前驱体业务毛利率水平以及国际化工巨头庄信万丰、贺利氏的毛利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其次,在全球范围内,掌握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国际化工巨头数量不少,三元前驱体属于技术相对成熟的产品,虽然公司系国内少数掌握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厂商,但是需要在产品性能处于同等水平的前提下,凭借产品价格、服务等优势替代国际化工巨头的同类型产品,因而毛利率水平不高。再次,近年来,贵金属钯、铑的价格大幅上涨,毛利额涨幅难以与贵金属价格涨幅同步,从而呈现毛利率水平不高的特征。公司毛利率水平较低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贵金属原材料价格昂贵且波动较大,为了避免贵金属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公司主要采用销售报价和贵金属采购询价同步进行的经营模式,原材料价格波动能够及时传导到下游销售价格。同时,公司汽车尾气净化领域下游客户较为优质,客户订单具有规模大、持续性强、稳定性高的特点,并且信用期较短、付款及时,由此,公司毛利额、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均处于较高水平。综合来看,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1.85%、25.43%、11.78%(2021年下降主要系当年初定向发行到位募集资金2.016亿元)和8.00%(半年度数据,未年化处理)。
报告期内,公司毛利率水平主要受客户结构、产品结构、贵金属行情价格波动等因素综合影响。如果未来行业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发行人无法维持产品研发和品控方面的优势,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和开发新的产品,进而影响到自身在贵金属催化材料领域的综合竞争力,或终端行业需求、贵金属行情价格在短时间内发生较大变化等,并且发行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发行人将面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三)/5.可比公司毛利率比较分析”中修订披露毛利率水平相对较低的说明,具体如下:
公司与同行业公司经营情况比较如下表所示:
名称 | 主要产品 | 主要销售应用领域 | ||
机动车尾气净化 | 基础化工 | 精细化工 | ||
贵研铂业 | 贵金属前驱体、尾气净化器、多相催化剂、均相催化剂等 | 是 | 是 | 是 |
凯立新材 | 钯炭、铂炭等多相催化剂 | 否 | 否 | 是 |
陕西瑞科 | 钯炭、铂炭等多相催化剂 | 否 | 否 | 是 |
本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铑催化剂等均相催化剂 | 是 | 是 | 否 |
从上表可以看出,公司主要产品主要应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和基础化工领域,与贵研铂业的可比性较高;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的主要产品、主要应用领域不同,可比性不高。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综合毛利率分别为3.84%、4.92%和4.99%和6.60%,综合毛利率为3.84%、4.92%、4.99%和6.43%,毛利率水平与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异常,并且符合行业特征,具有商业合理性,具体如下:
(1)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毛利率水平与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异常
①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业务与同行业公司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业务可比性较高
根据贵研铂业披露的年度报告,其贵金属前驱体材料是指贵金属化学制品,贵金属化合物,主要产品有贵金属盐类,贵金属配合物,贵金属均相催化剂等,主要用于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煤化工、化学制药等行业直接作为催化剂或制备催化剂的前驱材料,是贵金属电镀行业和抗癌药物的重要原料。
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催化材料包括贵金属前驱体和贵金属催化剂,其中贵金属前驱体主要系贵金属盐类,为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三元前驱体,贵金属催化剂主要系应用于丁辛醇领域的铑均相催化剂。
因此,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业务与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业务可比性较高。
②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以及前驱体业务毛利率均高于可比公司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业务,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以及前驱体业务毛利率水平与行业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收入结构占比中,贵金属前驱体的收入占比超过70%,贵金属催化剂的收入占比不足30%,因而,综合毛利率水平与贵金属前驱体的毛利率水平较为接近。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及可比公司贵研铂业前驱体业务毛利率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 | 6.60% | 4.99% | 4.92% | 3.84% |
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 | 5.23% | 4.19% | 4.48% | 4.00% |
贵研铂业前驱体业务毛利率 | - | 2.47% | 3.72% | 4.25% |
注:贵研铂业2022年度半年报未披露分产品的毛利率数据。
从上表可以看出,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略高于贵研铂业前驱体业务毛利率,毛利率水平不存在重大异常。
③发行人综合毛利率与海外主要竞争对手相比,差异处于合理区间,不存在重大异常
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系庄信万丰和贺利氏。庄信万丰、贺利氏系国际化工巨头,业务类型广泛,其并未披露分业务类型的成本数据,因此无法获知其分业务类型的毛利率情况,能够获取其综合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庄信万丰、贺利氏综合毛利率水平差异处于合理区间,不存在重大异常,具体毛利率水平如下:
公司名称 | 2021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庄信万丰 | - | 6.58% | 6.18% | 6.87% |
贺利氏 | - | 6.68% | 5.38% | 7.53% |
平均值 | - | 6.63% | 5.78% | 7.20% |
公司 | 6.43% | 4.99% | 4.92% | 3.84% |
注:庄信万丰和贺利氏2022年度半年报尚未披露。
(2)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毛利率水平符合行业特征,且具有商业合理性
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主要三元前驱体)业务收入占比超过70%,其毛利率水平相对较低,但其毛利率水平符合行业特征,且具有商业合理性。由于贵金属前驱体的收入占比高,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业务毛利率较大程度上体现了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的特征水平。
①掌握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国际化工巨头数量不少,因此,在全球范围内,三元前驱体属于技术相对成熟的产品,因而毛利率水平不高,符合行业特征,但是,在我国,发行人系少数掌握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厂商
在全球范围内,掌握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国际化工巨头主要有庄信万丰、贺利氏、巴斯夫等,并且,燃油汽车产业发展的历史较长,因此,在全球范围内,三元前驱体属于技术相对成熟的产品,因而毛利率水平不高。
在我国,燃油汽车产业的技术发展相对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三元前驱体的技
术亦然。发行人是国内少数掌握了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厂商,主要产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型产品。
发行人主要瞄准进口替代市场,在同类型产品的技术水平达到与国际化工巨头同等水平的前提下,凭借产品价格、服务水平、付款账期等优势替代国外厂商同类产品,因而毛利率水平不高。
②近年来,贵金属钯、铑的价格大幅上涨,由于竞争者数量不少,因而,毛利额涨幅一般不能同步贵金属价格的涨幅,从而报告期内的毛利率不高符合行业特征
2007-2022年6月,贵金属钯价格最低在5万元/公斤左右(含税、下同),并在2017年之前较长的时间范围内处于20万元/公斤以下的价格区间。近年来,贵金属钯价格快速上涨,最高超过70万元/公斤,平均价格也在50万元/公斤左右。
2007-2022年6月,贵金属铑价格最低在30万元/公斤左右,并在2019年之前较长的时间范围内处于100万元/公斤以下的价格区间。近年来,贵金属铑价格快速上涨,最高超过700万元/公斤,平均价格也在400万元/公斤左右。
近年来,贵金属钯、铑的价格大幅上涨,由于竞争者数量不少,因而,毛利额涨幅一般不能同步贵金属价格的涨幅,从而报告期内的毛利率不高符合行业特征。
2007-2022年6月,贵金属钯、铑行情参考价格(含税)如下:
数据来源:wind
数据来源:wind
③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水平较低具有商业合理性
首先,发行人主要采取以销定产的商业模式,以及销售报价和贵金属采购询价同步进行的方式,提前锁定贵金属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因此,发行人基本能够实现原材料价格波动向下游销售价格的无障碍传导,能够规避原材料行情价格波动对公司盈利能力影响的风险,从而实现每笔订单毛利额的锁定。其次,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具备的如下特征,可以弥补毛利率低的不足,商业上具有合理性:
Ⅰ.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市场空间巨大,占据了全球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绝大部分的市场规模,2021年全球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铂族金属市场需求超过2,700亿元,虽然毛利率水平较低,但是行业盈利空间仍然较大;
Ⅱ.汽车行业每年的产销规模较大,尾气后处理系统厂商相对集中,因此,单笔销售订单的金额普遍在千万级别水平,并且订单在各月份基本均有分布,持续性和稳定性较强,订单虽然毛利率水平较低,但是也能获取较高水平的毛利额,发行人主要采取了大批量的商业策略;
Ⅲ.汽车尾气净化领域主要产品,生产周期较短,同时下游客户较为优质,信用期较短且付款及时,因此,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均处于较高水平,发行人采取了高周转的商业策略;
Ⅳ.同行业可比公司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业务以及国际化工巨头庄信万丰、贺利氏的综合毛利率与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符
合行业惯例;Ⅴ.公司毛利率水平虽然较低,但是,对股东来说,公司盈利能力水平较高,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1.85%、25.43%、11.78%(2021年下降主要系当年初定向发行到位募集资金2亿元)、8.00%(半年度数据,未年化处理),处于较高水平。
3、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业务不属于贸易业务
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业务不属于贸易业务,该等业务以采购的贵金属为主要原材料,通过自主研发的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经过了系列的溶解、沉淀、结晶、洗涤等多步骤工艺,生产加工形成了产品,并向客户销售,销售的产品与采购的原材料相比,发生了一系列化学反应,产生了实质性变化,体现了发行人核心技术和竞争力。
4、结合销售人员结构、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方式及合同约定说明贵金属催化材料业务是否为独立购销还是受托加工业务、相关收入确认是否准确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人员主要系物流配送人员,销售人员数量较少,与发行人主要产品少有其他国产厂商竞争对手、已经进入汽车行业及大型化工企业客户的供应体系、开发其他新客户所需销售人员较少的状况相匹配。
公司订单获取方式主要系通过商务谈判获得,部分大型国企亦涉及招投标的情形;具体定价方式系根据贵金属原料成本、加工费以及合理的商业利润为基础经双方综合商定。
公司主要从事贵金属催化材料的销售,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收入确认原则具体以销售及采购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及合作过程中的物流、资金流、单据流转、定价方式及产品控制权等交易习惯综合判断。
(1)针对产品销售业务
公司贵金属催化材料产品包括贵金属前驱体和贵金属催化剂,销售业务为独立购销业务,因此,该类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具体判断依据如下:
①根据公司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约定:
会计准则关于控制的具体标准 | 公司主要合同条款或内容 |
存货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 | 根据合同约定,购方应在产品签收后合理时间内对产品品种、规格、质量进行分析验收,对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购销合同约定的产品予以退还,供方负责退换货,超出合同约定异议期限后提出不予处理。 |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 购方根据实际交付的货物金额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故无论客户是否支付产品货款,发行人均需向采购合同约定的供应商付款。 |
由此可见,存货在完成采购后及销售完成前,控制权均属于公司,同时公司客户不参与材料采购的定价,客户是否支付货款与公司和供应商之间往来不构成直接影响。
②公司与客户的销售合同约定:
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判定依据 | 合同关键条款或主要内容 |
公司承担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向客户提供商品的
主要责任
公司承担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向客户提供商品的主要责任 | 1、发行人须保证产品的及时运输,签订本合同前应确定发行人自行运输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输,货物运输费用由发行人承担。2、合同均为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购货数量及金额,销售方均为发行人;货物在交付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控制权转移至客户,在此之前,物料的风险均由公司承担。 |
公司承担在交易过程中所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
主要风险
公司承担在交易过程中所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 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发行人所提供的产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由发行人负责退换货。 |
公司拥有自主定价权
公司拥有自主定价权 | 发行人综合考虑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销售价格,其中包含材料成本、加工费及合理利润。具有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合同中已明确合同价款。 |
公司承担应从客户收取最终产品完整销售款项的信用风险,不存在公司客户直接向公司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情形
公司承担应从客户收取最终产品完整销售款项的信用风险,不存在公司客户直接向公司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情形 | 实际产品结算依据发行人向客户出具的送货单数量证明和入库验收单为准,由客户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向发行人付款。 |
③业务实质及控制权转移情况:
根据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中关于商品所有权的主要条款可知,公司的业务实质系将自行采购的贵金属原材料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生产加工过程后形成贵金属催化剂前驱体及贵金属催化剂等产品,并向客户销售最终产品。发行人在采购验收入库后至客户签收或验收货物前对公司产品承担了货物所有权相关的存货风险,最终产品在交付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相关控制权转移给客户。
(2)针对受托加工业务
公司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均为来料加工服务,即客户提供贵金属原料、失效催化剂,公司以自有技术及生产工艺将来料加工为贵金属催化材料,因此,该类
业务为受托加工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公司在技术加工服务业务中耗用的材料均系客户提供,公司在该项业务中仅收取加工费用,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综上所述,结合销售人员结构、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方式及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的关键条款,公司商品销售收入按照总额法确认属于独立购销业务,技术加工服务收入按照净额法确认属于受托加工业务,独立购销业务与受托加工业务能够明确区分,相关收入确认真实、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二、来料加工业务对自产产品销售业务的影响
1、公司提供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的原因及必要性
公司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均为来料加工服务,即客户提供贵金属原料、失效催化剂,公司以自有技术及生产工艺将来料加工为贵金属催化材料。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铑派克、辛酸铑等产品的循环回收加工服务,以及铑派克、硝酸铑等产品的加工服务。报告期内,公司提供的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收入分别为82.18万元、341.66万元、1,272.55万元和5.31万元,2019年至2021年,整体呈稳中有升的态势。2022年1-6月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收入下降幅度较大主要受客户自身需求及订单时点分布的影响,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公司与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主要客户的在执行订单不含税金额约1,200.0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提供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的原因及必要性:
(1)部分长期合作的客户具有贵金属催化剂委托加工的客观需求,公司开展此类业务能够在提升客户粘性、与客户间产生良好的产业协同效应的情况下,增加公司收入规模,使得业务类型更加多样化。
(2)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业务在具体的生产工艺、技术路线等方面,与自产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不存在本质区别。开展此类业务不需要公司额外的、大规模的新投入人力及物力。在合理利用现有产能的基础上,基于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开展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业务有利于对现有产品销售业务提供有效补充。
(3)贵金属原材料价格昂贵,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采购原材料的资金压力,同时也规避了贵金属跌价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提供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系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实际情况
作出的理性商业选择,原因合理且具有必要性。
2、公司提供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符合行业惯例
同行业公司主要包括贵研铂业、凯立新材、陕西瑞科,均提供加工服务业务,具体情况如下。报告期内,凯立新材、陕西瑞科均包含加工服务业务,其公开信息中披露了加工服务业务的收入及占比,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凯立新材(688269) | ||||||||
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贵金属催化剂销售 | 75,321.54 | 90.14% | 145,183.73 | 91.88% | 91,294.27 | 89.02% | 59,853.32 | 87.40% |
贵金属催化剂加工 | 7,597.91 | 9.09% | 12,566.87 | 7.95% | 10,474.02 | 10.21% | 8,618.77 | 12.59% |
催化应用技术服务 | 640.79 | 0.77% | 272.36 | 0.17% | 789.62 | 0.77% | 9.43 | 0.01% |
合计 | 83,560.23 | 100.00% | 158,022.96 | 100.00% | 102,557.91 | 100.00% | 68,481.52 | 100.00% |
陕西瑞科(430428) | ||||||||
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贵金属催化剂销售 | 49,397.31 | 90.43% | 106,004.73 | 92.99% | 84,088.42 | 91.66% | 48,305.99 | 87.78% |
贵金属催化剂循环加工服务 | 5,224.67 | 9.57% | 7,966.94 | 6.99% | 7,652.04 | 8.34% | 6,727.66 | 12.22% |
技术服务收入 | 0.00 | 0.00% | 28.43 | 0.02% | 0.00 | 0.00% | 0.00 | 0.00% |
合计 | 54,621.98 | 100.00% | 114,000.10 | 100.00% | 91,740.46 | 100.00% | 55,033.65 | 100.00% |
贵研铂业在其定期报告中未单独披露产品销售及加工对应的销售情况,但根据其年报相关内容具体披露情况如下:“《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贵金属工业催化剂材料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29.16%,营业成本减少31.93%,毛利率增加3.59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来料加工业务增加;《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贵金属工业催化剂材料产销量较上年同期增长46.98%,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脱硫催化剂加工业务增加;《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贵金属工业催化剂材料产销量较上年同期增加112.25%,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苯脱硫催化剂加工业务增加。”
由上文可知,同行业公司贵研铂业、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均同时存在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和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业务。因此,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业务符合行业惯例。
3、公司提供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系对现有产品销售业务的有效补充,不会对自产产品销售业务造成冲击及其他负面影响
公司提供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业务主要系满足部分客户具有委托加工的客观需求,提供多样化的业务类型,能够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客户粘性。此外,提供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亦无需额外投入新的设备、研发工艺路线等,能够降低原材料采购的资金压力,也规避了贵金属跌价的风险,因此,加工服务业务系对现有产品销售业务的有效补充,不会对自产产品销售业务造成冲击及其他负面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业务金额占比较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具体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 | 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 | 94,047.00 | 169,778.72 | 227,045.71 | 201,305.20 |
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 | 5.31 | 1,272.55 | 341.66 | 82.18 | |
比值 | 0.01% | 0.75% | 0.15% | 0.04% |
注:比值=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
综上,公司对外提供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具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符合行业惯例,对自产产品销售业务不会造成冲击及其他负面影响。
三、收入确认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钯类产品毛利率较低且有所波动主要系受客户结构、贵金属行情价格波动等的综合影响,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均采用总额法的收入确认原则。
针对公司产品销售收入和技术加工服务收入,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业务和技术”之“一/(四)/4、销售模式”中补充披露如下:
除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产品销售外,公司还提供来料加工服务。
产品销售业务模式中,公司作为主要责任人承担了向客户提供商品的主要责任,采用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来料加工服务业务模式中,客户提供贵金属原材料或失效催化剂,公司以自有技术及生产工艺将来料加工为贵金属催化材料,收取加工服务费,采用净额法确认销售收入。
四、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了发行人副总经理、取得发行人生产工艺文件,了解公司主要产品的化学分子式及生产过程中的化学方式,主要产品的加工过程,生产人员配置情况。
2、取得发行人固定资产明细清单,查阅发行人原材料采购合同及签收记录,发行人销售合同、送货单、回款凭证,访谈发行人总经理,了解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业务实质,毛利率较低的原因,是否为贸易业务,以及是否为独立购销还是受托加工业务。
3、查阅近年度贵金属行情参考价格变动趋势,分析发行人业务结构变化与其相关性及合理性;
4、查阅主要客户的公开信息,对主要客户执行访谈程序,了解其与发行人业务合作的背景、原因、其所处行业特性及业务真实性;
5、执行函证程序,核查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业务的准确性;
6、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开资料,核查对外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业务是否属于行业惯例;
7、统计并复核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及销售数量,分析产品销售及加工服务的比重及变动趋势;
8、根据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应用指南,结合公司产品销售和加工业务的合同具体情况,分析判断发行人合同履约义务;
9、分析判断发行人相关收入确认方法及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10、访谈发行人销售、采购人员,了解发行人产品销售及加工服务的具体业务模式、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方式等,分析销售人员数量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过了系列化学反应,并且涉及到自主研发的专有配方的添加和自主定制化的设备,生产人员配置合理。
2、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业务实质:发行人采购贵金属原料,以自有研发、生产
人员,通过多年积累自主研发的工艺流程和生产线系统,经过系列的溶解、沉淀、结晶、洗涤等多步骤工艺,形成不同形态的目标产品。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毛利率水平与同行业国内外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并且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业务毛利率水平符合行业特征且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业务不属于贸易业务。
3、结合销售人员结构、订单获取方式、定价方式及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的关键条款,发行人商品销售收入按照总额法确认属于独立购销业务,技术加工服务收入按照净额法确认属于受托加工业务,独立购销业务与受托加工业务能够明确区分,相关收入确认真实、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
4、发行人对外提供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具有其合理性及必要性,符合行业惯例,对其自产产品销售业务不会造成冲击及其他负面影响;
5、发行人产品销售和技术加工服务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
五、申报会计师结合合同约定、业务实质、控制权转移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逐条说明发行人为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采取总额法确认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主要从事贵金属催化材料的销售,也根据客户需求提供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公司贵金属催化材料产品包括贵金属前驱体和贵金属催化剂,采用总额法确认销售收入。公司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均为来料加工服务,即客户提供贵金属原料、失效催化剂,公司以自有技术及生产工艺将来料加工为贵金属催化材料,采用净额法确认销售收入。
(一)公司的收入确认原则
1、销售商品收入
公司在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后时确认收入。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的不同,公司销售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为:合同约定需由客户验收的,公司于产品移交给客户,并验收合格(一般系客户签收且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未提出异议)后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需由客户验收的,公司于产品移交给客户并签收后确认收入。
2、技术加工服务收入
公司于加工的产品交付客户后确认收入。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的不同,公司销售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为:合同约定需由客户验收的,公司于产品移交给客户,并验收合格(一般系客户签收且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未提出异议)后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需由客户验收的,公司于产品移交给客户并签收后确认收入。结合上述两项主营业务收入确认原则,并结合销售及采购合同中的关键条款及合作过程中的物流、资金流、单据流转、定价方式及产品控制权等交易习惯可知,发行人在销售商品业务中属于主要责任人,承担存货保管和灭失风险,具备商品定价权,有权选择供应商并承担信用风险,收入采用总额法核算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发行人在技术加工服务业务中耗用的材料均系客户提供,公司在该项业务中仅收取加工费用,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准则约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1、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2、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1)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2)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3)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4)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三)商品销售收入确认原则判断
1、公司与供应商的采购合同约定
会计准则关于控制的具体标准 | 公司主要合同条款或内容 |
存货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
存货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 | 根据合同约定,购方应在产品签收后合理时间内对产品品种、规格、质量进行分析验收,对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购销合同约定的产品予以退还,供方负责退换货,超出合同约定异议期限后提出不予处理。 |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 | 购方根据实际交付的货物金额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款,故无论客户是否支付产品货款,发行人均需向采购合同约定的供应商付款。 |
由此可见,存货在完成采购后及销售完成前,控制权均属于公司,同时公司客户不参与材料采购的定价,客户是否支付货款与公司和供应商之间往来不构成直接影响。
2、公司与客户的销售合同约定
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判定依据 | 合同关键条款或主要内容 |
公司承担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向客户提供商品的
主要责任
公司承担按照有关合同条款向客户提供商品的主要责任 | 1、发行人须保证产品的及时运输,签订本合同前应确定发行人自行运输或委托第三方物流公司运输,货物运输费用由发行人承担。2、合同均为购销合同,明确约定了购货数量及金额,销售方均为发行人;货物在交付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控制权转移至客户,在此之前,物料的风险均由公司承担。 |
公司承担在交易过程中所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
主要风险
公司承担在交易过程中所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 | 1、未经双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2、发行人所提供的产品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由发行人负责退换货。 |
公司拥有自主定价权
公司拥有自主定价权 | 发行人综合考虑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销售价格,其中包含材料成本、加工费及合理利润。具有最终产品的完整销售定价权,合同中已明确合同价款。 |
公司承担应从客户收取最终产品完整销售款项的信用风险,不存在公司客户直接向公司供应
商支付货款的情形
公司承担应从客户收取最终产品完整销售款项的信用风险,不存在公司客户直接向公司供应商支付货款的情形 | 实际产品结算依据发行人向客户出具的送货单数量证明和入库验收单为准,由客户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向发行人付款。 |
3、业务实质及控制权转移情况
根据采购合同及销售合同中关于商品所有权的主要条款可知,公司的业务实质系将自行采购的贵金属原材料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生产加工过程后形成贵金属催化剂前驱体及贵金属催化剂等产品,并向客户销售最终产品。发行人在采购验收入库后至客户签收或验收货物前对公司产品承担了货物所有权相关的存货风险,最终产品在交付并经客户验收合格后,相关控制权转移给客户。
(四)技术加工服务收入确认原则判断
发行人在技术加工服务业务中耗用的材料均系客户提供,公司在该项业务中仅收取加工费用,收入采用净额法核算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五)同行业情况
公司同行业公司贵研铂业、凯立新材及陕西瑞科收入确认原则如下所示:
同行业公司名称 | 收入确认原则 |
贵研铂业
贵研铂业 | 1、产品销售收入: (1)贵金属标准化产品(如高纯金、高纯铂等)销售收入在商品发出,客户签收货物后确认收入实现; (2)贵金属特种功能材料、信息功能材料及贵金属前驱体材料在商品发出,客户签收且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内未提出异议后确认收入实现; (3)贵金属贸易收入于客户提货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4)汽车催化剂在月末与客户进行结算,双方对当月的催化剂提货量确认无误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的劳务收入。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按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确定。 |
凯立新材
凯立新材 | 1、销售商品收入: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约定的不同,公司销售收入的具体确认方法为:合同约定需由客户验收的,公司于产品移交给客户,并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需由客户验收的,公司于产品移交给客户并签收后确认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已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
陕西瑞科
陕西瑞科 | 1、产品销售收入:一般情况下,公司在产品已经发出并取得买方签收的送货单、快递单或者确认书,凭相关单据确认收入;合同约定需由客户验收的,公司于产品移交给客户,并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2、加工费服务收入:一般情况下,加工费收入在完成加工后,产品已经发出并取得买方签收记录时,凭相关单据确认收入;合同约定需由客户验收的,公司于加工产品移交给客户,并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 |
注:贵研铂业收入确认政策引自贵研铂业2019年年度报告、凯立新材及陕西瑞科收入确认政策引自相关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由上表所示,公司与同行业产品销售收入、加工服务收入的收入确认原则保持一致,无重大差异。综上,商品销售模式中,公司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均按照独立购销合同签订,公司在销售业务中作为主要责任人承担了向客户提供商品的主要责任,承担在交易
过程中所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拥有自主定价权,承担应从客户收取款项的信用风险;在采购业务中作为购买方,承担了存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以及存货销售的信用风险。技术加工服务模式中,公司耗用的材料均系客户提供,公司在该项业务中仅收取加工费用。因此,结合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的关键条款,公司商品销售收入按照总额法确认、技术加工服务收入按照净额法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会计处理符合行业惯例。
问题4.市场空间及业绩持续下滑风险根据招股说明书,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收入金额分别为203,612.90万元、227,392.98万元和171,126.42万元,2021年收入下降,其中钯类催化剂销售收入下降
57.17%。
(1)产品市场空间及竞争对手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前驱体中钯、铑、铂类催化材料系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贵金属前驱体和贵金属催化剂收入构成中钯、铑、铂类催化材料各期销售金额占比;补充披露各类催化剂终端应用领域、具体用途及客户构成。②说明各类产品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销售单价与相应贵金属公开市场价格的波动匹配关系,是否具备充分的价格传导能力;说明如何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并做充分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③说明贵金属催化材料的国内市场整体容量,发行人在国内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包括主要竞争对手在产品单价、核心技术、产品侧重点、具体产品性能指标、研发投入、市场占有率、客户结构、客户数量等方面的对比情况。④结合公司细分产品毛利率、核心技术的指标或参数、开发难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与可比竞争对手的差异及差异原因,分析发行人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持续具备竞争优势。
(2)下游行业需求及新业务领域成长性。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主要下游领域机动车尾气后处理系统、化工领域。请发行人:①列表形式披露各类细分产品对应客户、终端客户、终端应用领域及应用场景。②进一步分析说明新冠疫情、汽车缺芯对汽车产销规模变动的影响、新能源汽车发展对贵金属催化剂需求减少、化工行
业周期性、化石能源价格、宏观经济景气度等下游不利因素对发行人业绩的持续影响,发行人是否具有有效应对措施。③结合2022年1-6月销售及在手订单情况、经营业绩,说明期后业绩是否持续下滑及下降幅度。④下游汽车市场需求相对稳定,说明报告期内及期后向氢能、煤化工领域发展的市场空间、研发能力及产业化实现情况、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情况,量化分析发行人新业务拓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3)金属短缺风险。根据招股说明书,我国在铂族金属资源上属于极度匮乏的国家,主要贵金属大部分依赖进口和回收。请发行人:说明进口政策、贸易摩擦、海外疫情等经营环境变化对发行人和主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合作关系、货物发运和清关时效等方面的具体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揭示和重大事项提示。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产品市场空间及竞争对手情况
(一)补充披露贵金属前驱体和贵金属催化剂收入构成中钯、铑、铂类催化材料各期销售金额占比;补充披露各类催化剂终端应用领域、具体用途及客户构成
(1)补充披露贵金属前驱体和贵金属催化剂收入构成中钯、铑、铂类催化材料各期销售金额占比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一)发行人销售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5、公司按贵金属维度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前驱体、贵金属催化剂按照贵金属类别的销售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贵金属前驱体 | ||||
贵金属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钯 | 23,181.83 | 33.07% | 74,013.61 | 47.10% |
铑 | 43,951.51 | 62.68% | 77,389.60 | 49.25% |
铂 | 2,970.94 | 4.24% | 5,695.52 | 3.62% |
钌及其他 | 1.40 | 0.01% | 49.27 | 0.03% |
合计 | 70,105.68 | 100.00% | 157,148.00 | 100.00% |
贵金属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钯 | 171,217.15 | 76.90% | 146,311.19 | 77.06% |
铑 | 50,789.01 | 22.80% | 43,520.95 | 22.92% |
铂 | 640.54 | 0.29% | 19.22 | 0.01% |
钌及其他 | 12.95 | 0.01% | 0.38 | 0.01% |
合计 | 222,659.65 | 100.00% | 189,851.74 | 100.00% |
贵金属催化剂 | ||||
贵金属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钯 | 0.00 | 0.00% | 0.00 | 0.00% |
铑 | 23,941.32 | 100.00% | 12,595.99 | 99.73% |
铂 | 0.00 | 0.00% | 34.73 | 0.27% |
合计 | 23,941.32 | 100.00% | 12,630.72 | 100.00% |
贵金属类别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钯 | 0.00 | 0.00% | 0.07 | 0.01% |
铑 | 4,375.97 | 99.77% | 11,453.15 | 99.98% |
铂 | 10.09 | 0.23% | 0.24 | 0.01% |
合计 | 4,386.06 | 100.00% | 11,453.46 | 100.00% |
公司贵金属前驱体中钯、铑、铂类催化材料系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报告期内,公司钯类前驱体主要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2020年,钯类前驱体销售收入占比与2019年基本保持稳定,收入金额增加主要系受贵金属价格上涨影响。2021年,钯类前驱体销售收入及占比相较于2020年出现一定幅度下降,主要受公司与威孚环保停止业务合作的影响,对威孚高科销售收入下降。2022年1-6月钯类前驱体销售收入同比下降主要系受新冠疫情以及贵金属钯行情价格下行(2022年上半年贵金属钯行情平均价格同比下降12.84%)带动销售价格同比下降的综合影响。报告期内,公司铑类前驱体主要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受机动车下游需求、贵金属价格波动影响,销售收入呈增长态势。2020年,铑类前驱体销售占比与2019
年基本保持稳定,销售收入增加主要系受贵金属价格上涨影响。2021年,铑类前驱体销售收入及占比同比增加,主要得益于贵金属价格上涨及公司产品结构优化。2022年1-6月铑类前驱体销售收入同比基本保持稳定。报告期内,公司铂类前驱体主要应用于柴油车和摩托车等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该产品为公司近年来逐渐成熟和快速成长的产品,销售收入自2019年的19.22万元增长至2021年的5,695.52万元,主要系产品得到凯龙蓝烽、台州三元等客户的认可,销售规模逐步扩大。2022年1-6月铂类前驱体销售收入为2,970.94万元,同比上升
31.27%,销售额进一步增长。
报告期内,贵金属催化剂主要系铑催化剂,应用于下游石油化工丁辛醇制备,受石油化工的周期性波动及客户贵金属催化剂更换节奏的影响,公司该类产品销售金额呈波动增长态势。2022年1-6月贵金属催化剂产品实现收入23,941.32万元,已高于2021年全年销售规模,发展势头良好。
(2)补充披露各类催化剂终端应用领域、具体用途及客户构成
各类催化剂终端应用领域、具体用途及客户构成情况详见本题回复之“二/(一)列表形式披露各类细分产品对应客户、终端客户、终端应用领域及应用场景”。
(二)说明各类产品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销售单价与相应贵金属公开市场价格的波动匹配关系,是否具备充分的价格传导能力;说明如何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并做充分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
(1)说明各类产品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销售单价与相应贵金属公开市场价格的波动匹配关系,是否具备充分的价格传导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产品的原材料为钯、铑、铂等铂族贵金属,其采购单价、销售单价、贵金属公开市场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不含税)/克
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0年度 | ||||
采购价格 | 销售价格 | 行情参考价格 | 采购价格 | 销售价格 | 行情参考价格 | |
钯 | 451.93 | 452.52 | 469.66 | 492.90 | 506.07 | 501.45 |
铂 | 185.29 | 200.20 | 193.83 | 192.43 | 208.66 | 210.98 |
铑 | 3,449.93 | 3,504.75 | 3,667.84 | 3,530.90 | 3,851.27 | 4,305.10 |
类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别 | 采购价格 | 销售价格 | 行情参考价格 | 采购价格 | 销售价格 | 行情参考价格 |
钯 | 469.04 | 473.86 | 493.10 | 349.61 | 350.59 | 342.13 |
铂 | 173.15 | 192.43 | 183.97 | 173.72 | 192.66 | 178.76 |
铑 | 2,351.14 | 2,157.58 | 2,536.72 | 879.01 | 862.59 | 898.37 |
注1:采购价格系采购订单对应的合同不含税单价。注2:公司对外销售产品系含贵金属的各类溶液、粉体等,不同批次具体贵金属含量有所不同,此处销售价格为合同价/贵金属数量采购价格、销售价格、行情参考价格的匹配关系图如下:
贵金属钯价格比对图销售价格(不含税)采购价格(不含税)行情参考价格(不含税) | ||||||||||||||||||||||||||||||||||||||||||
- 1,000.00 2,000.00 3,000.00 4,000.00 5,000.00 6,000.00 7,000.00
贵金属铑价格比对图销售价格(不含税)采购价格(不含税)行情参考价格(不含税) | ||||||||||||||||||||||||||||||||||||||||||
由上方各图表可知,公司的采购价格、销售价格、行情参考价格之间匹配性较强,个别月份的采购价格或销售价格与行情参考价格差异较大,主要系受单笔订单量、供需关系的影响较大。除此之外,国内外贵金属价格行情多变,公司销售订单从组织采购、生产和配送需要一定周期,也会导致个别期间平均销售价格与行情参考价格略有差异。整体而言,公司的采购价格、销售价格与行情参考价格波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
(2)说明如何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并做充分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
公司贵金属原材料价格昂贵且波动较大,为了避免贵金属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公司主要采用销售报价和贵金属采购询价同步进行,原材料价格波动能够及时传导到下游销售价格。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针对贵金属原材料价格波动做出了成分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具体内容如下:
“(四)贵金属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
公司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主要原料为钯、铑、铂等铂族金属,该等贵金属具有“量小价高”的特征,其占营业成本金额的99%以上。贵金属具有公开的行情参考价格,其价格受全球和下游行业经济周期的影响变化快、波动大,因此,贵金属价格波动是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波动的主要因素之一。报告期内,钯、铑、铂贵金属行情参考价格波动情况如下图所示:
贵金属铂价格比对图销售价格(不含税)采购价格(不含税)行情参考价格(不含税) | ||||||||||||||||||||||||||||||||||||||||||
数据来源:wind
数据来源:wind为避免贵金属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按订单采购,以及销售报价和贵金属采购询价同步的经营模式,能够将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及时传导至下游,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公司通常结合在手订单、备货周期、销售预测等对原材料等进行适当备货并保留一定的贵金属周转原材料。
如果公司不能有效地将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压力转移到下游、或不能通过技术工艺创新抵消成本上涨的压力,在价格下降过程中未能做好存货管理,又或者贵金属价格在短时间内大幅下降,都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说明贵金属催化材料的国内市场整体容量,发行人在国内市场的主要竞
争对手情况,包括主要竞争对手在产品单价、核心技术、产品侧重点、具体产品性能指标、研发投入、市场占有率、客户结构、客户数量等方面的对比情况
1、贵金属催化材料的国内市场整体容量
庄信万丰研究报告中仅钯、铂金属列示了中国的市场需求情况,铑、钌、铱金属未列示中国的市场需求情况。考虑到贵金属绝大部分用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铑金属与钯、铂金属搭配使用,钌、铱金属的需求规模较小,因此,在贵金属催化材料的国内市场整体容量测算中,假设铑、钌、铱金属中国的市场需求占全球需求的比例与钯、铂金属中国的市场需求平均占比相同。据此测算的贵金属催化材料国内市场整体容量情况如下:
(1)中国铂族金属市场规模及结构占比情况
根据庄信万丰数据,2015年中国铂族金属市场规模约为249.14亿元,至2021年中国铂族金属市场规模约为1,043.52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26.96%。2015-2021年中国铂族金属市场规模如下:
数据来源:庄信万丰
根据庄信万丰数据,中国铂族金属主要包括铂、钯、铑、钌、铱五种金属,其中钯、铑、铂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规模,钌、铱的市场规模占比极小;2021年钯金市场规模占比约40.47%,铑金市场规模占比约41.13%,铂金市场规模占比约14.90%。2021年,不同铂族金属中国市场规模结构占比如下:
数据来源:庄信万丰
根据庄信万丰数据,按需求量计算,2015年中国铂族金属需求量规模为158.03吨,至2020年中国铂族金属需求量规模达到187.85吨,其间呈现稳定上升的态势。2021年,中国铂族金属市场需求受全球供应链中断的冲击,尤其是受汽车行业芯片短缺以及首饰需求降低影响,当年中国铂族金属的需求规模较上年有所下降,降至180.11吨。2015年-2021年中国铂族金属需求量规模如下:
数据来源:庄信万丰
根据庄信万丰数据,2021年,中国钯金需求量规模占比约46.75%,铂金需求量规模占比约41.03%,铑金需求量规模占比约5.54%。2021年不同铂族金属中国需求量规模结构占比如下:
铂
14.90%
钯
40.47%
铑
41.13%
钌
1.16%
铱
2.34%
2021年不同铂族金属中国市场规模结构占比
158.03
160.28
164.90
180.14
186.87
187.85
180.11
1.43%
2.89%
9.24%
3.74%
0.52%
-4.12%
-6%-4%-2%0%2%4%6%8%10%
-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 180.00 200.00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2015年-2021年中国铂族金属需求量
需求量(吨)同比(%)
数据来源:庄信万丰
(2)中国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情况
中国铂族金属产品结构中细分应用领域主要包括汽车尾气催化剂、化工、电子、首饰、医疗和生物医学等领域。根据庄信万丰数据,按照市场规模计算,2021年中国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中,汽车尾气催化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占比约为72.68%,化工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占比约为9.20%,系铂族金属的主要应用领域。2021年,中国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市场规模结构占比如下:
数据来源:庄信万丰
铂
41.03%
钯
46.75%
铑
5.54%
钌
5.44%
铱
1.24%
2021年不同铂族金属中国市场需求量规模结构占比
汽车尾气催化剂
72.68%
化工
9.20%
电子
3.47%
玻璃
5.32%
投资
0.08%
首饰
4.42%
医疗和生物医学
0.32%
石油炼化
0.58%
其他
3.93%
2021年中国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市场规模结构占比
根据庄信万丰数据,按照需求量计算,2021年中国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中,汽车尾气催化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占比约为49.53%,化工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占比约为12.18%,系铂族金属的主要应用领域。2021年,中国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需求量结构占比如下:
数据来源:庄信万丰
(3)汽车尾气净化领域贵金属催化材料市场需求情况
根据庄信万丰数据,2015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约为88.55亿元,至2021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约为758.42亿元,年复合增长率约为43.04%。2015年-2021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如下:
汽车尾气催化剂
49.53%
化工
12.18%
电子
5.63%
首饰
12.16%
医疗和生物医学
0.72%
玻璃
12.97%
其他
5.20%
石油炼化
1.61%
2021年中国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需求量结构占比
88.55
99.94
151.20
188.63
374.87
652.49
758.42
12.86%
51.29%
24.75%
98.74%
74.06%
16.24%
0%20%40%60%80%100%120%
-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2015年-2021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
市场规模(亿元)同比(%)
数据来源:庄信万丰
2021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中,钯市场规模占比约44.97%,铑市场规模占比约51.68%,铂市场规模占比约3.36%。2021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结构占比如下:
数据来源:庄信万丰
按需求量计算,2015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为61.68吨,至2020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达到98.23吨,其间呈现稳中有升的态势。2021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需求量规模较上年略有下降,为
89.21吨,主要系铂金需求量增加、钯金和铑金需求量下降综合影响:其中铂金需求量增加主要受柴油车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所引起的铂金需求上升,以及铂钯替代初步开始的影响;钯金和铑金需求量下降,主要受汽车行业芯片短缺影响,下游需求有所下降。而钯金和铑金引起的铂族金属需求量下降幅度大于铂金引起的需求量上升幅度,因此总体来看,2021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需求规模较上年略有下滑。2015年-2021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需求量如下:
数据来源:庄信万丰2021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需求量中,钯需求量占比约76.22%,铂需求量占比约13.56%,铑需求量占比约10.22%。2021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需求量如下:
数据来源:庄信万丰
(4)化工领域贵金属催化材料市场需求情况
根据庄信万丰数据,2015年中国化工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约为18.45亿元,至2021年中国化工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约为95.96亿元,年复合增长率约为31.63%。2015年-2021年中国化工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如下:
61.68
74.54
79.50
78.27
97.74
98.23
89.21
20.85%
6.66%
-1.55%
24.87%
0.50%
-9.18%
-15%-10%-5%0%5%10%15%20%25%30%
0.0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2015年-2021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需求
量规模
需求量(吨)同比(%)
铂
13.56%
钯
76.22%
铑
10.22%
2021年中国汽车尾气催化剂用铂族金属需求量结构占
比
数据来源:庄信万丰
根据庄信万丰数据,2021年中国化工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中,钯金市场规模占比约51.74%,铑金市场规模占比约23.62%,铂金市场规模占比约17.76%。2021年,不同铂族金属中国化工用市场规模如下:
数据来源:庄信万丰
按需求量计算,2015年中国化工用铂族金属需求量规模为15.13吨,至2021年中国化工用铂族金属需求量规模达到21.94吨。2015年-2021年中国化工用铂族金属需求量规模如下:
18.45
15.03
16.67
34.60
47.45
81.88
95.96
-18.52%
10.88%
107.55%
37.13%
72.57%
17.20%
-40%-20%0%20%40%60%80%100%120%
-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2015年-2021年中国化工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
市场规模(亿元)同比(%)
铂
17.76%
钯
51.74%
铑
23.62%
钌
4.05%
铱
2.83%
2021年不同铂族金属中国化工用市场规模结构占比
数据来源:庄信万丰
2021年中国化工用铂族金属需求量规模结构占比中,铂金需求量占比约36.92%,钯金需求量占比45.13%,钌金需求量占比约14.41%。2021年,不同铂族金属中国化工用需求量规模结构占比如下:
数据来源:庄信万丰
2、发行人在国内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1)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在国内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公司贵金属前驱体业务在国内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系国际化工巨头庄信万丰、贺利氏,以及国内的上市公司贵研铂业等。公司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比情况如下:
①发行人在贵金属前驱体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规模体量更大、业务范围更广,综合实力更强
15.13
12.39
11.36
18.77
19.82
22.92
21.94
-18.11%
-8.31%
65.22%
5.61%
15.63%
-4.30%
-40%-20%0%20%40%60%80%
-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2015年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
2015年-2021年中国化工用铂族金属需求量规模
需求量(吨)同比(%)
铂
36.92%
钯
45.13%
铑
2.40%
钌
14.41%
铱
1.13%
2021年不同铂族金属中国化工用需求量规模结构占比
庄信万丰是一家全球性专用化学品公司,是英国股市前100家的上市公司,全球最大的铂族金属提纯及分销商,旗下拥有四大主营部门,分别涉及汽车尾气催化净化、油气资源的提取利用、APIs等药品研发、燃料电池技术系统四个领域。贺利氏是总部位于德国哈瑙的生产贵金属及技术供应的全球性集团公司,业务涵盖光伏、环保、电子、健康和工业应用等领域,旗下的贺利氏贵金属公司是世界领先的贵金属服务与产品提供商,业务涵盖贸易、贵金属产品及其回收利用;此外,贺利氏贵金属还为汽车尾气净化、化学和制药行业提供催化剂产品与解决方案。
贵研铂业是主要从事贵金属及贵金属材料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大力发展贵金属新材料制造、贵金属资源再生及贵金属商务贸易,业务领域涵盖了贵金属合金材料、化学品、电子浆料、汽车催化剂、工业催化剂、金银及铂族金属二次资源循环利用、贵金属商务贸易和分析检测,产品已广泛应用于汽车、电子信息、国防工业、新能源、石油、化学化工、生物医药、建材、环境保护等行业。
综合来说,发行人在贵金属前驱体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规模体量更大、业务范围更广,综合实力更强。
②在贵金属前驱体领域的竞争情况
I.合作模式情况对比
庄信万丰和贺利氏与国内催化剂厂商威孚高科的合作模式系加工服务的模式,与国内其他催化剂厂商的合作模式系产品销售的模式。
发行人与国内催化剂厂商的合作模式,主要采用产品销售的模式。
贵研铂业应用于尾气净化领域的前驱体产品主要自产自用,贵金属前驱体业务对外销售的规模较小。
II.合作规模情况对比
由于发行人在产品价格、服务水平和付款账期方面的优势,庄信万丰、贺利氏与其他国内催化剂厂商的合作逐渐减少,发行人占据了主要的市场份额;庄信万丰、贺利氏与威孚高科采用加工服务的模式,发行人与威孚高科采用产品销售的模式,各自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
III.产品单价方面对比
与威孚高科的合作方面,发行人、庄信万丰、贺利氏与威孚高科的约定的加工费情况基本一致。
与其他国产催化剂厂商合作方面,一般来说,庄信万丰、贺利氏的价格高于发行人。此外,庄信万丰和贺利氏与下游客户的结算一般是先款后货,发行人与下游客户的结算一般是货到后在一定账期内付款。
IV.核心技术方面对比
各主要竞争对手均根据研发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工艺路线和大规模生产过程中控制质量指标的专有技术,并且相互之间保密。
V.产品侧重点方面对比
庄信万丰向市场提供前驱体产品,也进一步生产催化剂,向市场提供催化剂产品。
贺利氏与发行人类似,仅向市场提供前驱体产品,未进一步生产销售催化剂产品。
贵研铂业与庄信万丰类似,向市场提供前驱体产品,也进一步生产催化剂,向市场提供催化剂产品。贵研铂业向市场销售的前驱体产品规模较小。
VI.具体产品性能指标方面对比
在具体产品性能指标方面,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 品牌 | 酸度 | 杂质氯(ppm) | 杂质钠(ppm) |
硝酸钯溶液 | 外资厂商一 | 1.0-4.2 | ≦800 | ≦1000 |
外资厂商二 | 0.4-0.8 | ≦1000 | ≦1000 | |
国内厂商 | 不作要求 | |||
凯大催化 | 0.4-0.8 1.0-4.2 | ≦300 | ≦500 | |
发行人与其他厂商性能指标对比结论 | 全系列 | 优于 | 优于 | |
硝酸铑溶液 | 外资厂商一 | ≦3.5 | ≦10000 | ≦5000 |
外资厂商二 | ≦3.5 | ≦5000 | ≦8000 | |
国内厂商 | 不作要求 | |||
凯大催化 | ≦3.5 | ≦5000 | ≦5000 | |
发行人与其他厂商性能指标对比结论 | 等同 | 优于 | 等同 | |
硝酸铂溶液 | 外资厂商一 | 5-18 | ≦8000 | ≦3000 |
外资厂商二 | 2-5 | ≦10000 | ≦3200 | |
国内厂商 | 不作要求 | |||
凯大催化 | 2-5 5-18 | ≦5000 | ≦1000 |
发行人与其他厂商性能指标对比结论 | 全系列 | 优于 | 优于 |
因此,发行人具体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优于国内厂商水平。VII.研发投入方面对比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竞争对手业务类型更加丰富,研发投入金额相比公司更高,公司与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投入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庄信万丰 | - | 172,860 | 165,020 | 183,677 |
贺利氏 | - | 99,925 | 113,652 | 118,478 |
贵研铂业 | 10,738 | 71,942 | 58,789 | 40,573 |
平均数 | - | 114,909 | 112,487 | 114,243 |
发行人 | 3,954 | 6,137 | 7,559 | 6,175 |
注:上表中,贵研铂业2019-2021年为研发投入金额,2022年1-6月未披露研发投入金额,2022年1-6月为研发费用金额。
注:庄信万丰和贺利氏2022年度半年报尚未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主要竞争对手平均水平,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的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庄信万丰 | - | 1.25% | 1.20% | 1.37% |
贺利氏 | - | 0.47% | 0.45% | 0.68% |
贵研铂业 | 0.59% | 1.98% | 2.03% | 1.90% |
平均数(%) | - | 1.23% | 1.23% | 1.32% |
发行人(%) | 4.13% | 3.59% | 3.32% | 3.03% |
注:上表中,贵研铂业2019-2021年比例为研发投入/营业收入,2022年1-6月未披露研发投入金额,2022年1-6月的比例为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注:庄信万丰和贺利氏2022年度半年报尚未披露。
因此,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研发投入金额,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发行人,发行人的研发投入情况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VIII.市场占有率、客户结构以及客户数量方面对比
尾气后处理系统产业链的上游为原材料厂商,原材料包括以贵金属前驱体材料、
载体材料、助剂等其他材料;中游包括催化剂涂覆和封装厂商,采购上游原材料后通过涂覆形成催化剂,催化剂再进一步加装保护外壳,完成封装工序,形成尾气后处理系统;下游为尾气后处理系统的最终用户,包括内燃机主机厂、整车厂商、船机厂商。尾气后处理系统的产业链如下图所示:
贵金属前驱体材料载体材料助剂等其他材料
内燃机主机厂整车厂商船机厂商
催化剂涂覆
催化剂封装
上游:原材料下游:应用中游:催化剂涂覆封装
尾气后处理系统产业链中,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主要统计行业中游的催化剂各主要厂商的市场占有率,未统计上游贵金属前驱体材料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在乘用车领域,合资品牌汽油车催化剂依然以庄信万丰、优美科、巴斯夫等外资厂家为主,国产催化剂厂商供货极少;自主品牌汽车市场,国产催化剂厂商占据重要份额;2020年,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市场催化剂厂商以威孚高科为主,其占据了64.35%的市场;其他厂商包括外资的优美科、庄信万丰、巴斯夫以及国产厂商贵研铂业,市场规模占比相对较小。
数据来源:《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根据wind数据,2019-2021年我国乘用车自主品牌和合资品牌市场占有率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wind根据《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在商用车领域,2020年商用柴油车的尾气催化剂厂商中,威孚环保市场占有率最高,达到44.91%
申达
1.00%
优美科
15.48%
庄信万丰
8.95%
巴斯夫
0.29%
朝日环保
0.25%
贵研铂业
9.68%
威孚高科
64.35%
自主品牌乘用车催化剂厂商市场占有率
39.33%
38.43%
44.50%
60.67%
61.57%
55.50%
0%20%40%60%80%100%120%
201920202021
我国乘用车自主品牌和合资品牌市场占有率
自主品牌市场占有率合资品牌市场占有率
数据来源:《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
(2)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业务在国内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公司贵金属催化剂业务在国内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系国际化工巨头庄信万丰、优美科,以及国内的高新利华等。公司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比情况如下:
①在贵金属催化剂领域,与发行人相比,国际化工巨头规模体量更大、业务范围更广、综合实力更强,国内的其他企业规模体量更小、综合实力较弱庄信万丰是一家全球性专用化学品公司,是英国股市前100家的上市公司,全球最大的铂族金属提纯及分销商,旗下拥有四大主营部门,分别涉及汽车尾气催化净化、油气资源的提取利用、APIs等药品研发、燃料电池技术系统四个领域。优美科(Umicore)于1837年在比利时建立,是全球领先的材料科技集团,主要业务包括催化剂(机动车催化剂和贵金属化学)、能源与表面处理产品(钴及特种材料、可充电电池材料、电镀技术、光电材料)和回收循环(贵金属精炼、贵金属管理、首饰与工业金属)。北京高新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新利华”,代码“836139”),其主要产品具体如下:
产品类别 | 具体内容 | 是否含铂族贵金属 |
载体 | 五齿球型催化剂载体 | 否 |
催化剂 | 汽、柴油加氢精制催化剂;加氢裂化催化剂 | 否 |
铑催化剂 | 铑派克 | 是 |
报告期内,高新利华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17,326.39 | 11,306.23 | 8,505.45 | 12,871.5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96.48 | 1,578.79 | -179.49 | 113.39 |
总资产 | 18,561.40 | 14,132.65 | 11,681.22 | 10,406.38 |
净资产 | 7,708.43 | 6,569.37 | 4,999.15 | 5,098.83 |
②在贵金属催化剂领域的竞争情况
I.合作规模情况对比在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方面,由于发行人在产品性能指标方面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型产品,并凭借产品价格、服务水平和付款账期等方面的优势,庄信万丰、贺利氏在国内的市场份额较小。由于发行人在铑催化剂领域具有较为明显的业绩优势,因此,进入了诸多行业知名客户的供应体系,而高新利华在铑催化剂领域的市场份额较小。II.产品单价公司一般通过投标或商务谈判的方式取得订单,价格一般低于国际化工巨头,从而获得订单。
一般来说,基于发行人产品质量的稳定性以及得到市场广泛认同的市场地位,下游客户大批量换装铑催化剂时,会优先选择发行人;小批量添加铑催化剂时,高新利华也会加入竞争,一般下游客户会选择价格更低者。III.核心技术各主要竞争对手均根据研发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工艺路线和大规模生产过程中控制质量指标的专有技术,并且相互之间保密。
IV.产品侧重点
发行人通过在线提纯技术和循环回收技术,实现既提高产品质量,又降低产品成本的目的,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而取得市场的头部地位。
V.具体产品的性能指标
发行人铑催化剂的主要产品性能指标与其他竞争对手比较情况如下:
品牌 | 铑含量,% | 丙酮不溶物,% |
外资厂商 | 19.0~21.0 | ≤0.5 |
国内厂商 | 19.0~20.9 | ≤0.5 |
凯大催化 | 20.5~21.0 | ≤0.2 |
发行人与其他厂商性能指标对比结论 | 优于 | 优于 |
因此,发行人具体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优于国内厂商水平。
VI.研发投入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金额高于高新利华,低于庄信万丰和优美科,具体研发投入金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庄信万丰 | - | 172,860 | 165,020 | 183,677 |
优美科 | - | 176,890 | 177,731 | 164,791 |
高新利华 | 1,267 | 1,298 | 743 | 1,609 |
平均数 | - | 117,016 | 114,498 | 116,693 |
发行人 | 3,954 | 6,137 | 7,559 | 6,175 |
注:庄信万丰、优美科2022年度半年报尚未披露。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庄信万丰、优美科,低于高新利华(主要系高新利华营业收入规模小),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庄信万丰 | - | 1.25% | 1.20% | 1.37% |
优美科 | - | 1.02% | 0.83% | 1.21% |
高新利华 | 7.31% | 11.48% | 8.74% | 12.51% |
平均数(%) | - | 4.58% | 3.59% | 5.03% |
发行人(%) | 4.13% | 3.59% | 3.32% | 3.03% |
注:庄信万丰、优美科2022年度半年报尚未披露。
因此,在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投入情况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VII.市场占有率、客户结构和客户数量
根据中国石化物资采购电子商务平台铑基催化剂独家采购公示结果:经过考察,目前国内仅有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成熟的铑催化剂加工技术,并且其生产的铑催化剂已拥有较多的使用业绩,占据了国内丁辛醇装置70%的市场份额,质量较为可靠。国内丁辛醇装置使用的铑催化剂正逐渐由国外转向国内,凯大催化生产的铑催化剂产品已在国内丁辛醇装置上广泛使用;凯大催化是国内最大的
铑催化剂生产企业,目前已经占有国内丁辛醇催化剂70%的市场。国内丁辛醇催化剂剩余30%的市场主要由国际化工巨头以及国内的其他厂商所占据。贵金属铑催化剂的下游客户主要系大型化工厂商,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万华化学、华鲁恒升等。
(四)结合公司细分产品毛利率、核心技术的指标或参数、开发难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与可比竞争对手的差异及差异原因,分析发行人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持续具备竞争优势
1、公司细分产品毛利率与主要竞争对手比较情况
(1)贵金属前驱体毛利率与主要竞争对手比较情况
根据贵研铂业披露的年度报告,其贵金属前驱体材料是指贵金属化学制品,贵金属化合物,主要产品有贵金属盐类,贵金属配合物,贵金属均相催化剂等。
因此,贵研铂业的前驱体材料业务与公司整体业务的相似度较高(公司贵金属前驱体收入占比超过70%),公司综合毛利率与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业务的毛利率可比性较高。
经查询国际化工巨头披露的年度报告,其均未披露细分业务的成本数据,因此,无法获得其细分业务领域的毛利率数据,仅能获得其综合业务毛利率数据。
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国内贵研铂业的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业务、国际化工巨头综合毛利率情况对比如下: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贵研铂业 | - | 2.47% | 3.72% | 4.25% |
庄信万丰 | - | 6.58% | 6.18% | 6.87% |
贺利氏 | - | 6.68% | 5.38% | 7.53% |
平均值 | - | 5.24% | 5.09% | 6.22% |
发行人 | 6.60% | 4.99% | 4.92% | 3.84% |
注:贵研铂业2022年度半年报未披露分产品的毛利率数据,庄信万丰和贺利氏2022年度半年报尚未披露。
从上表可以看出,除2019年以外,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贵研铂业同类型业务的毛利率,与主要竞争对手平均毛利率水平相当,发行人主营业务产品盈利能力较强,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持续具备竞争优势。
(2)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与主要竞争对手比较情况
公司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高新利华铑催化剂毛利率、庄信万丰和优美科综合毛利率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庄信万丰 | - | 6.58% | 6.18% | 6.87% |
优美科 | - | 3.62% | 1.46% | 2.67% |
高新利华 | 19.57% | 41.36% | 26.46% | 21.52% |
平均值 | 19.57% | 17.19% | 11.37% | 10.35% |
发行人 | 10.62% | 6.31% | 20.50% | 0.70% |
注:庄信万丰和优美科2022年度半年报尚未披露。
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与庄信万丰、优美科综合毛利率处于合理区间水平,高新利华铑催化剂毛利率水平较高,主要系其各年的铑催化剂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和销售数量较小,且报告期内,贵金属铑的行情参考价格波动较大,其毛利率水平受其使用的结存存货成本情况影响较大。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与高新利华铑催化剂毛利率水平的比较情况参见本问询函回复第十一题之“二/2、说明变动幅度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相符”。
2、核心技术的指标或参数、开发难度、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与可比竞争对手的差异及差异原因
如本题“一/(三)/2、发行人在国内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情况”所述,发行人具体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优于国内厂商水平;发行人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主要竞争对手平均水平。
在发行人的铑催化剂产品以及贵金属前驱体产品进入市场之前,国产产品与国际化工巨头的产品质量存在一定的差距。目前,发行人的主要产品的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并且主要产品少有其他国产厂商作为竞争对手。因此,可以看出,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是技术开发难度大。
3、发行人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持续具备竞争优势
(1)发行人在现有的贵金属前驱体业务领域,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持续具备竞争优势
在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方面,公司是贵金属前驱体材料的国产主要供应商,并成功进入了威孚高科(000581.SZ)、宁波科森等国内主流机动车尾气后处理系统厂商
的供应链,报告期内的累计销售额达到61.34亿元,具备与庄信万丰等国际化工巨头同台竞技的能力。但是,我国机动车尾气催化剂市场份额的70%以上,由庄信万丰、巴斯夫和优美科三家所占据,国产贵金属催化材料及催化剂厂商仍然具有较大的国产化替代空间。国际化工巨头占据了我国尾气净化领域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主要市场份额,主要是因为催化材料技术门槛高,并且历史上我国的尾气排放标准落后于美国、日本、欧盟等的排放标准,使得国际化工巨头的技术和产品储备往往领先国内排放标准一代及以上,并且实行严格的技术封锁。
因此,在我国历次排放标准升级时,外资巨头可依靠其已有的技术和产品迅速与下游客户配套以占领市场份额,而我国催化材料厂商由于技术和产品长期落后于国际化工巨头,议价能力弱且难以获取头部客户或其较多采购份额,只能作为跟随者并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轻型汽车排放标准与欧洲标准实施日期比较如下表所示:
标准 | 中国实施年份 (标准实施间隔) | 欧洲实施年份 (标准实施间隔) | 中欧实施年份间隔/年 |
国Ⅰ(欧Ⅰ) | 2000(7) | 1992 | 8 |
国Ⅱ(欧Ⅱ) | 2005(7) | 1996(4) | 9 |
国Ⅲ(欧Ⅲ) | 2007(7) | 2000(4) | 7 |
国Ⅳ(欧Ⅳ) | 2011(7) | 2005(5) | 6 |
国Ⅴ(欧Ⅴ) | 2018(1) | 2008(3) | 10 |
国Ⅵ(欧Ⅵ) | 2020(7) | 2013(5) | 7 |
近年来,我国相继发布了汽油车、柴油车、天然气车的国六排放标准及其实施计划,标志着我国排放法规经过快速升级后已由跟随国外先进标准发展成为同步甚至领先于国外先进标准。在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方面,国六标准与欧洲国家现行的欧六标准基本一致,甚至部分污染物排放限值较欧六标准更严,已成为全球最严的现行汽车排放法规之一。在此情况下,经过长期的技术积累和产品追赶,国内催化材料厂商的技术、产品与外资巨头的差距逐渐缩小,部分国内厂商的部分产品的性能已能够可比外资巨头同类产品,并在我国领先的发动机厂商的产品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
我国尾气排放标准的赶超使得国际化工巨头相对国内厂商的先发优势减弱。发行人、威孚高科、宁波科森等为代表的国内催化材料产业链厂商的市场竞争力逐渐提升,带动催化材料市场国产化率有望不断提升,也为国产催化材料厂商提供了广
阔的发展空间。
(2)发行人在现有的贵金属催化剂业务领域,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持续具备竞争优势
在贵金属催化剂业务方面,公司铑催化剂产品进入了中国石化(600028.SH)、中国石油(601857.SH)、华鲁恒升(600426.SH)、万华化学(600309.SH)、诚志股份(000990.SZ)等大型石化企业的供应体系,是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的主要供应商,基本替代了丁辛醇领域之前主要由庄信万丰、优美科占据的市场。发行人主要产品能够替代国际化工巨头同类型产品,在产品价格、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具备综合竞争优势,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持续具备竞争优势。
(3)发行人新产品氢燃料电池铂基催化剂、烷烃脱氢铂氧化铝催化剂以及煤制乙二醇钯氧化铝催化剂已经实现批量化试生产,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持续具备优势
氢能被誉为未来世界能源架构的核心,是我国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践,因此,氢燃料电池汽车的发展方兴未艾。公司的氢燃料电池汽车用铂基催化剂已经实现了批量化试生产,并送样至国内主流的燃料电池相关厂商试用,处于客户验证测试阶段,力争与国际化工巨头如庄信万丰、田中贵金属同台竞技。
天然气化工和煤化工是基础化工的新兴领域,展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其中,烷烃脱氢的铂氧化铝催化剂、满足移动床应用高要求的催化剂载体氧化铝、煤制乙二醇的固定床钯氧化铝催化剂等产品具有国产化率低的特征,发展前景良好。
在天然气化工领域,烷烃脱氢的铂氧化铝催化剂以及满足移动床应用高要求的催化剂载体氧化铝几乎全部被国际化工巨头所垄断。公司研发的铂氧化铝催化剂以及满足移动床应用要求的氧化铝载体已经实现了批量化试生产,目前处于客户试用测试阶段。
在煤化工领域,煤制乙二醇的钯氧化铝催化剂的市场份额主要被日本高化学所占据。公司研发的钯氧化铝催化剂已经实现了批量化试生产,目前处于客户试用测试阶段。
此外,公司亦积极储备制氢、储氢、运氢等氢能产业链各环节的催化材料关键技术,助力我国攻克新能源装备制造“卡脖子”问题。
综上所述,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贵研铂业同类型业务的毛利率,与其他主要竞争对手平均毛利率水平差异原因合理;发行人具体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可比
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优于国内厂商水平;发行人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除高新利华外的其他主要竞争对手平均水平,但该等竞争对手的研发投入金额更大;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的方式,掌握了产品性能指标与催化性能指标的关系,并且能够实现大规模批量化生产,综合竞争力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主要产品少有其他国产厂商竞争对手,技术开发难度大;在贵金属催化剂业务方面,公司铑催化剂已经基本替代了国际化工巨头同类型产品;在贵金属前驱体方面,虽然外资厂商仍然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但是公司产品已经进入在国产催化剂占据主导地位的威孚高科的供应链,随着国产尾气净化后处理系统上下游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外资厂商产品的技术差距不断缩小,国产替代的空间广阔,并且发行人在国产化率低的领域研发的新产品已经实现批量化试生产,发行人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持续具备竞争优势。
此外,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 “重大风险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中补充披露进口替代不及预期的风险,具体如下:
“(三)进口替代不及预期的风险
发行人产品主要系瞄准进口替代市场的产品,即通过自主研发的方式,技术水平上,产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并综合凭借产品价格、服务优势等,替代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
虽然发行人主要产品在质量和性能等方面与庄信万丰、贺利氏、优美科等国际化工巨头的产品处于同等水平,且在成本、服务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但发行人在资金实力、业务规模、产品种类、研发创新能力等方面与国际化工巨头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虽然目前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但国内或国际尚未针对发行人主要产品出台禁止、限制进出口或加征关税等管控措施。公司未来若不能在技术研发升级、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投入形成竞争优势,或者不能持续保持产品价格、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又或者下游客户市场拓展不及预期,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在部分领域进口替代不及预期,进而使得公司在下游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二、下游行业需求及新业务领域成长性
(一)列表形式披露各类细分产品对应客户、终端客户、终端应用领域及应用场景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一)/4、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及主要客户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3)各类细分产品及对应客户、终端客户、终端应用领域及应用场景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细分产品及对应客户、终端客户、终端应用领域及应用场景具体如下:
一级产品分类 | 二级产品分类 | 对应客户 | 终端客户 | 终端应用领域 | 应用场景 |
贵金属前驱体 | 硝酸钯溶液 | 威孚高科、宁波科森、浙江达峰、凯龙蓝峰、杭州凯明 | 各类燃油车、摩托车主机厂商、整车制造商 | 汽车、柴油车、摩托车等整车制造 | 内燃机尾气净化 |
硝酸铑溶液 | 威孚高科、宁波科森、浙江达峰、清气环保 | ||||
硝酸铂溶液 | 台州三元、浙江达峰、宁波科森、凯龙蓝峰 | ||||
三氯化铑 | 宁夏百川、能特科技 | 各类煤化工制品、医药制造厂商 | 煤化工、医药 | 丁辛醇制备场景、维生素制备 | |
氯化钯、氯化铂、氯钯酸、硝酸钌等 | 杭州凯明、森发环保 | 各类环保行业生产厂商 | 工业废水废气治理 | 有机废气催化燃烧场景 | |
贵金属催化剂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中国石油、中国石化、华鲁恒升、兖矿煤化、渤化永利、诺奥化工、山东建兰、利华益、南京诚志 | 各类石化制品、煤化工制品生产厂商 | 石油化工、煤化工 | 丁辛醇制备场景 |
乙酰丙酮二羰基铑 | 浙江医药、新发药业 | 各类医药制造厂商及药品流通企业 | 医药、农药等制造 | 维生素制备 | |
辛酸铑溶液 | 富祥药业、欣康化工 | 各类医药制造厂商 | 医药、农药等制造 | 培南药物制备 | |
铂基催化剂 | 泰极动力 | 各类氢燃料电池制造厂商 | 氢燃料电池制造 | 膜电极制备 | |
钯碳、铂碳等 | 添裕生物 | 各类医药、农药制造厂商 | 医药、农药等制造 | 各类药物制备 |
(二)进一步分析说明新冠疫情、汽车缺芯对汽车产销规模变动的影响、新能源汽车发展对贵金属催化剂需求减少、化工行业周期性、化石能源价格、宏观经济景气度等下游不利因素对发行人业绩的持续影响,发行人是否具有有效应对措施
1、进一步分析说明新冠疫情、汽车缺芯对汽车产销规模变动的影响、新能源汽车发展对贵金属催化剂需求减少、化工行业周期性、化石能源价格、宏观经济景气度等下游不利因素对发行人业绩的持续影响
(1)新冠疫情的常态化趋势对公司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2020年以来,国内外新冠疫情爆发,在全球范围内对经济以及市场秩序造成冲击,从而带来全球经济增速放缓,物流运力受限、市场需求下降等一系列影响。我国各省市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采取了延迟企业复工、减少人员聚集等措施,相关疫情防控政策使得国内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复工复产有序进行、经济平稳恢复。但到了2022年上半年,国内部分城市新冠疫情出现反弹,公司所在的杭州地区亦有所波及,因隔离措施、交通管制等防疫管控措施的原因,公司的采购、生产和销售受到了一定程度影响。
当前,新冠疫情依然处于全球大流行阶段,货物进出口、国际物流运输等方面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新冠疫情的长期化、常态化趋势对包括公司在内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
(2)汽车缺芯对汽车产销规模变动的影响
2021年,受到下游汽车行业芯片短缺的影响,下游汽车行业对汽车零部件的采购需求减少,进而传导至对汽车尾气净化催化材料的需求减少。针对汽车“缺芯”的问题,工信部一直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多措并举保障芯片供应。随着工信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加强沟通合作,鼓励国内外的骨干企业统筹加大投资力度,推动提升芯片全产业链供应能力;芯片制造企业进一步提升芯片供应规模;汽车企业进一步优化供应链布局以及消费电子芯片需求降低,芯片供应向汽车芯片倾斜。随着市场调节机制逐步发挥作用,以及在各级政府、汽车企业、芯片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汽车行业“缺芯”问题有望得到缓解。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汽车缺芯等宏观环境风险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作出风险提示。
(3)新能源汽车发展不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①未来几年,燃油车仍将占据主导地位,普通混合动力、插电混合动力、天然
气动力、氢燃料等动力类型的新能源汽车均需要使用贵金属催化材料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测,汽车市场2025年产销有望达到3,000万辆。据此估计,2021-2025年我国汽车产量的复合增长率为3.59%。2021-2025年我国汽车产量预测如下:
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因此,2025年,预计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约为600万辆。根据wind统计数据,2021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约415.68万辆,据此估计,2021-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的复合增长率为9.61%。新能源汽车包含混合动力、纯电动、天然气、氢燃料电池、其他燃料等汽车。其中混合动力、天然气、燃料电池汽车均需要采用贵金属前驱体。2021年,我国混合动力、天然气、燃料电池汽车共计生产124.11万辆,占新能源汽车的比重为29.86%,且近五年年均占比为34.68%。假设2021-2025年混合动力、天然气、燃料电池汽车的年均占比为35%。2021-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及混合动力汽车产量预测如下:
汽车行业已经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性行业,尽管近5年汽车产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但市场存量需求巨大,同时,未来较长时间内,燃油汽车依然是我国汽车销量的主体部分。此外,在新能源汽车中,混合动力和天然气汽车依然占据较大的比重,对贵金属前驱体的需求较大。
②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政策的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将愈加严格,推动内燃机排放标准进一步提升,扩大对贵金属催化材料的需求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政策的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将愈加严格,推动内燃机排放标准进一步提升。此外,实现汽车“节能减排”的主要手段包括整车轻量化、高效内燃机、新能源动力等,以新能源汽车替代传统燃油汽车只是实现“节能减排”的方式之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将会倒逼节能型传统燃油汽车加速发展,传统燃油汽车在未来仍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
历史上,排放标准的升级比汽车销量的增加更能推动汽车行业对贵金属催化材料的市场需求的增长。根据世界铂金投资协会数据,1990年至2019年,全球汽车年销量从约5,400万辆增加到约9,200万辆,增长了约70%,但使用于汽车催化的铂族金属从每年的68吨增长至每年的429吨,增长了约530%,远高于前者。1990年至2019年,全球汽车销量和铂族金属使用量变动关系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世界铂金投资协会此外,公司在摩托车、柴油车等道路车辆领域的渗透率不高,尚未进入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市场。
因此,虽然新能源汽车发展对贵金属催化剂需求有所减少,但在新能源汽车中,混合动力和天然气汽车依然占据较大的比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愈加严格,将进一步推动内燃机排放标准提升,未来汽车行业对贵金属催化剂的需求依然较大。
(4)化工行业周期性、化石能源价格、宏观经济景气度对发行人业绩的持续影响
化工行业具有周期性,行业景气度一般会经历“产能不足-供不应求-产能扩张-供给过剩”的周期,伴随着供给与需求的变化,行业也呈现“景气-非景气-景气”周而复始转换。根据化石能源价格和宏观经济景气度,可以判断当前化工行业所处的周期。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
如上图申万化工行业指数所示,从历史上看,化工行业呈现周期性波动,当前处于上行期。
从化石能源价格看,国际地缘政治冲突、国内双碳背景下“控煤”政策等因素使得石油、煤炭等化石能源供给受限,石油、煤炭等传统能源品价格持续上升。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
如上图所示,根据三大国际原油定价基准,2022年原油价格重回历史高位。油价持续上涨,石油需求复苏,将拉动化工行业整体景气上行,2021年国内化工行业营业收入大幅上升。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21全年化工行业营业收入达到82,958.9亿元,同比上升31.43%,营收增速达到近十年最高水平。
从宏观经济看,伴随着积极稳健的政策,我国经济已处于恢复通道,疫情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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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12-302000-08-172001-04-042001-11-122002-07-022003-02-132003-09-182004-05-102004-12-092005-07-222006-03-072006-10-132007-05-282007-12-272008-08-062009-03-192009-10-272010-06-022011-01-122011-08-192012-04-052012-11-092013-06-272014-02-072014-09-102015-04-232015-11-302016-07-072017-02-172017-09-202018-05-072018-12-102019-07-222020-03-032020-10-132021-05-212021-12-27
申万行业指数: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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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价格
WTI原油价(美元/桶)Brent原油价(美元/桶)迪拜Fateh原油价(美元/桶)
确定性成为影响我国经济恢复的关键因素。
数据来源:同花顺iFind如上图所示,根据制造业PMI,2020年初疫情的爆发使得我国经济景气处于历史低位,2022年3-4月份的新一轮疫情使得经济再次出现较大的低迷,但近期随着疫情整体好转和防疫政策的边际放松,企业的生产能力在逐渐恢复,2022年6月PMI重返荣枯线(PMI高于50%)。因此,当前国家政策的整体基调是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地方要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降低疫情对经济的不利冲击。随着降息、降准的空间打开,经济下行压力有望得到舒缓。
根据前述分析,在油价等化石能源价格回暖和宏观经济重回景气区间,当前我国化工行业步入景气周期。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预测,预计未来五年我国的化工行业将以稳为主、稳中求进,实现行业的高质量增长。2022-2027年,行业年均复合增长率将在5%左右,截至2027年,行业规模以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将突破11万亿元。因此,化工行业周期性、化石能源价格、宏观经济景气度等不会对公司业绩的可持续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是否具有有效应对措施
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为:
(1)市场开拓方面
①加大对柴油车、摩托车领域的投入力度,开发非道路车辆、船舶市场
随着“碳达峰”、“碳中和”国家政策的逐步推进,环境保护将愈加严格,推动内燃机排放标准进一步提升,扩大对贵金属催化材料的需求。目前燃油车仍占据
主导地位,公司贵金属前驱体在摩托车、柴油车等道路车辆领域的渗透率不高,尚未进入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市场,该等领域的市场空间较大。2021年,公司应用于柴油车和摩托车的铂类前驱体材料实现销售收入5,695.52万元,同比增长789.17%,贡献毛利700.28万元。2022年1-6月,公司铂类前驱体材料销售收入达到2,970.94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1.27%,继续保持稳中有增的态势。
②开发氢能源催化剂的新产品市场
在“碳中和”目标、化石能源对外依存度高、化石资源枯竭之势不可避免的背景下,加快我国氢能产业发展是大势所趋。在氢能的制备、储运、燃料电池运用等全产业链中,均对贵金属催化材料具有极大的需求。
公司氢燃料电池催化剂已经处于客户试用阶段,亦在储备氢能的制备、储运相关催化技术。
③开发化工领域的新产品市场
天然气化工和煤化工为基础化工行业的新兴细分领域,其快速发展带动贵金属催化材料的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但该等领域的贵金属催化材料市场主要由国际化工巨头所占据。
公司铂氧化铝催化剂及其载体、钯氧化铝等应用于基础化工的新产品已经处于客户试用阶段,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2)日常管理方面
①在采购端,公司贵金属原材料的采购主要采取“以销定产、按订单采购”的采购模式,以及销售报价和贵金属采购询价同步进行的方式,提前锁定贵金属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进一步降低贵金属行情价格大幅波动等对公司造成的潜在风险;
②在库存管理端,公司建立了采购物资分类管理机制,对贵金属的采购、到货验收实施重点管控。公司针对存货采取更加精细化管理,提高在手订单对库存的覆盖比例,降低周转库存规模。
(三)结合2022年1-6月销售及在手订单情况、经营业绩,说明期后业绩是否持续下滑及下降幅度
公司2022年1-6月销售情况、经营业绩与报告期同期对比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1-6月 | 2020年1-6月 | 2019年1-6月 |
营业收入 | 95,690.62 | 87,435.57 | 87,586.29 | 62,658.89 |
利润总额 | 5,151.77 | 5,830.21 | 3,363.68 | 2,505.63 |
净利润 | 4,419.80 | 4,984.59 | 2,856.18 | 2,126.53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 4,424.50 | 4,986.28 | 2,541.29 | 2,048.88 |
营业收入较上年波动幅度 | 9.44% | -0.17% | 39.78% | - |
净利润较上年波动幅度 | -11.27% | 74.52% | 34.31% | - |
注:上述2019年1-6月、2020年1-6月数据未经审计。
2019-2022年的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62,658.89万元、87,586.29万元、87,435.57万元、95,690.62万元,整体呈稳步增长态势。
2019-2022年的上半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048.88万元、2,541.29万元、4,986.28万元、4,424.50万元。其中,2021年上半年净利润较高,主要系2021年上半年贵金属价格大幅上升,公司的销售订单使用了部分前期单位结存价格较低的备货所致。扣除2021年上半年净利润情况后,公司2019-2022年的上半年的净利润整体呈稳步增长态势。
2022年上半年净利润较高,除收入上涨之外,公司高毛利率的铑催化剂销售收入大幅提升,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销售收入占比进一步降低,产品结构、客户结构明显优化,对单一大客户依赖的情形进一步缓解,毛利率水平进一步提高。
此外,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尚有在手订单金额10,433.70万元(不含税)。因此,发行人虽然在2022年上半年依然受到新冠肺炎疫情、汽车缺芯等宏观扰动因素的影响,但是仍然取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尤其是应用于化工领域的铑催化剂产品收入大幅增长,该等产品毛利率水平较高,期后业绩不存在下滑情况,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四)下游汽车市场需求相对稳定,说明报告期内及期后向氢能、煤化工领域发展的市场空间、研发能力及产业化实现情况、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情况,量化分析发行人新业务拓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1、报告期内及期后向氢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领域发展的市场空间
(1)氢能领域发展的市场空间
氢能作为一种来源广泛、清洁无碳、灵活高效、能量密度高、应用场景丰富的
二次能源,是推动传统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和支撑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发展的理想互联媒介,也是实现交通运输、工业和建筑等领域大规模深度脱碳的最佳选择。氢能被誉为未来世界能源架构的核心,氢能及燃料电池逐步成为全球能源技术革命的重要方向。在“碳中和”目标、化石能源对外依存度高、化石资源枯竭之势不可避免的背景下,加快我国氢能产业发展,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推动能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探索以能源变革带动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践。
因此,国家出台了系列产业政策,大力推动氢能及燃料电池的发展,相应产业规模有望迎来数倍提升,带动贵金属催化材料市场需求快速增长。氢能作为二次能源,必须从一次能源转换得到,再运输至用能终端,转化为电力、热能或者机械动力。因此,氢能产业链较长,涵盖氢气制备、储运、燃料电池及其应用等诸多环节。目前,氢能的制备、储运还处于研发阶段,尚不具备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基础,氢能的利用环节,也即是燃料电池已经处于大规模商业化应用的起步阶段。燃料电池市场空间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氢能源及燃料电池产业白皮书》,我国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总体目标如下表所示:
产业目标 | 现状(2019) | 近期目标(2020-2025) | 中期目标(2026-2035) | 远期目标(2036-2050) | |
氢能源比例(%) | 2.7% | 4% | 5.9% | 10% | |
产业市值(亿元) | 3,000 | 10,000 | 50,000 | 120,000 | |
装备制造规模 | 加氢站 (座) | 23 | 200 | 1,500 | 10,000 |
燃料电池车(万辆) | 0.2 | 5 | 130 | 500 | |
燃料电池系统(万套) | 1 | 6 | 150 | 550 | |
固定式电源/电站(万座) | 0.02 | 0.1 | 0.5 | 2 |
数据来源:中国氢能联盟
关于氢能源铂基催化剂的市场空间测算的依据及假设如下:
①测算依据及假设
I.根据中国氢能联盟数据,燃料电池系统的产量2019年为1万套,预计2025年达到6万套,2035年达到150万套。假设:燃料电池系统的数量在2030年达到50万套。因此,2019-2025年,燃料电池系统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4.80%;2025-2030年,燃料电池系统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52.81%。。
II.根据世界铂金投资协会等资料,每辆燃料电池车使用30-80克铂金。假设:
燃料电池系统单套用铂量与燃料电池车单车用铂量相当;2022-2025年燃料电池系统单套用铂量为45克(低于30-80克的区间均值55克);2026-2030年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降低至40克。
Ⅲ.募投项目达产后,氢能源催化剂产品含铂量为1吨。
②测算结果
基于上述依据及假设,公司燃料电池催化剂中铂含量的市场需求以及公司募投项目产量占市场需求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燃料电池系统产量(万套) | 2.45 | 3.30 | 4.45 | 6.00 | 9.17 | 14.01 | 21.41 | 32.72 | 50.00 |
单套燃料电池系统含铂量(克/套) | 45 | 45 | 45 | 45 | 40 | 40 | 40 | 40 | 40 |
铂需求总量(吨) | 1.10 | 1.49 | 2.00 | 2.70 | 3.67 | 5.60 | 8.56 | 13.09 | 20.00 |
募投项目投产进度(%) | - | - | 25.00 | 40.00 | 60.00 | 8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募投项目产能(按贵金属含量)(吨) | - | - | 0.25 | 0.40 | 0.60 | 0.80 | 1.00 | 1.00 | 1.00 |
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所需市场份额 | - | - | 12.48% | 14.81% | 16.36% | 14.27% | 11.68% | 7.64% | 5.00% |
(2)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领域发展的市场空间
煤化工和天然气化工为基础化工行业的新兴细分领域,其快速发展带动贵金属催化材料的市场需求进一步扩大,该等领域的贵金属催化材料市场主要由国际化工巨头所占据。
由于我国能源结构具有“富煤、贫油、少气”的特征,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始终处于较高水平。根据我国能源结构的实际情况,大力发展煤化工产业并对煤炭进行深加工,对于提升煤炭行业的附加值、推进煤炭产业结构调整、降低对原油能源的依赖以及提升国家能源安全水平都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由于乙二醇需求量大、对外依存度高、应用范围广,煤制乙二醇具有广阔的前景和重要意义。煤制乙二醇的生产需要钯氧化铝催化剂。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及内蒙古开滦化工有限公司的《年
产40万吨煤制乙二醇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2021年我国煤制乙二醇项目对钯氧化铝催化剂的需求量为2,676.37吨,2025年预计达到3,968.00吨;按照钯氧化铝0.3%的贵金属含量、2021年钯金属平均不含税价格50.15万元/公斤以及毛利率10%估算,2021年市场空间约44.74亿元,预计2025年市场空间将达到66.33亿元。受益于美国页岩气的开发,天然气的可供应量快速提升,价格长期维持在较低的水平,天然气化工呈快速发展趋势,发展空间广阔。由于丙烯是重要的化工基础原料,用途极为广泛,需求量仅次于乙烯,国内尚存在供应缺口,而以天然气为原材料通过烷烃脱氢方式生产丙烯具有显著的成本价格优势。根据《上海化工》文献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70万吨/年丙烷脱氢项目环评影响书》,2021年我国烷烃脱氢项目对贵金属催化剂铂氧化铝的需求量为733.7吨,2025年预计达到2,204.1吨;按照铂氧化铝0.3%的贵金属含量、2021年铂金属平均不含税价格21.04万元/公斤以及毛利率10%估算,2021年市场空间为5.15亿元,预计2025年市场空间将达到15.46亿元。
2、发行人在氢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领域研发能力及产业化实现情况参见本问询函第2题之回复之“一/(四)说明上述氢燃料领域、化工领域催化剂具体产业化进程,客户开拓情况、预计完成客户认证时间及取得订单、形成销售的时间,说明已实现大规模批量化生产的表述是否准确”所述。
3、氢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领域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情况英国庄信万丰和日本田中贵金属是全球燃料电池铂基催化剂的巨头,已经能够实现铂基催化剂的批量化生产,而且性能稳定。根据高工产业研究院的数据,国内燃料电池催化剂主要使用日本田中贵金属和英国庄信万丰的催化剂,二者约占市场80%的份额。
根据日本高化学官方网站,截至2020年8月,国内与高化学签约SEG技术(是一种以合成气为原料、非石油路线制取乙二醇的技术,原料可使用煤炭、天然气、工业废气等多种物质)的合作企业合计生产乙二醇540万吨/年,占据国内主要份额。根据文献《上海化工》统计,目前在中国已投产的丙烷脱氢装置中,已有约60%的装置采用了UOP的Oleflex技术,我国对新型高效烷烃脱氢制丙烯催化剂的国产化需求非常迫切。
因此,发行人在氢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领域的主要竞争对手系国际化工巨
头,其分别在细分市场占据了主导地位。
4、量化分析发行人新业务拓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1)发行人已经成功开拓了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产品市场,并基本替代了之前国际化工巨头庄信万丰、优美科的同类产品,成为了该领域的主要国产供应商
发行人辛醇领域铑催化剂产品的进口替代的过程参见本问询函回复第二题之“一/(二)说明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等产品实现进口替代的具体过程和表现,包括实现技术突破和实现量产的时点、产品在国内市场的比重、目前拥有该技术的国内外企业数量、是否国内第一家拥有该技术的企业等信息,同样实现进口替代的其他国内企业情况,说明实现进口替代的表述是否准确”。
(2)发行人已经进入了汽车尾气净化领域贵金属前驱体市场,并成为了该领域的主要国产厂商,进入了在国产催化剂市场占据主导地位的威孚高科的供应链,并拓展至宁波科森、浙江达峰、台州三元、凯龙高科等其他客户
发行人自2014年开始,与国内最大的尾气净化催化剂厂商威孚高科合作,成为了其主要的贵金属前驱体国产供应商,与威孚高科的外资供应商庄信万丰、贺利氏同台竞技,在2017年4月年获得了由威孚高科(威孚力达及威孚环保)颁发的2016年度《新品开发贡献奖》,并且凭借优秀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产品价格,实现了自身销售收入的快速增长,一直保持着战略合作的关系至今。
发行人在成功开发威孚高科这一典型客户后,贵金属前驱体产品迅速推广至宁波科森、浙江达峰、台州三元、凯龙高科等其他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在尾气净化领域累计实现销售额61.34亿元。
(3)发行人新产品氢燃料电池铂基催化剂已经实现批量化试生产,试生产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化工巨头同等水平,与国内下游主要膜电极或系统生产商建立了联系,产品处于送样测试阶段。
(4)发行人新产品铂氧化铝和钯氧化铝催化剂已经实现批量化试生产,试生产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化工巨头同等水平,产品已经处于下游客户测试阶段。
三、金属短缺风险
(一)说明进口政策、贸易摩擦、海外疫情等经营环境变化对发行人和主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合作关系、货物发运和清关时效等方面的具体影响,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仅在2021年12月向利生国际贵稀金属(香港)有限公司进口了一单铑粉,除该笔订单外,发行人没有直接开展其他进口业务,主要通过境内贵金属贸易商或生产商采购贵金属原材料,受进口政策、贸易摩擦、海外疫情的直接影响较小。发行人与境内贸易商的合作可能会受进口政策、贸易摩擦、海外疫情等经营环境变化的不利影响。
根据庄信万丰数据,贵金属钯、铑、铂主要来自于矿山供应和回收,2021年的全球矿山供应量为427.8吨,主要来自于南非、俄罗斯、北美、津巴布韦等地区,2019年至2021年钯、铑、铂矿山供应量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吨
金属种类 | 地区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钯 | 南非 | 82.5 | 61.4 | 80.5 |
俄罗斯 | 83.6 | 82.0 | 92.9 | |
北美 | 27.2 | 29.7 | 31.4 | |
津巴布韦 | 12.2 | 12.8 | 11.8 | |
其他地区 | 5.8 | 5.8 | 4.4 | |
合计 | 211.3 | 191.7 | 221.0 | |
铑 | 南非 | 20.1 | 15.1 | 19.0 |
俄罗斯 | 1.7 | 1.8 | 2.1 | |
北美 | 0.5 | 0.6 | 0.7 | |
津巴布韦 | 1.3 | 1.3 | 1.2 | |
其他地区 | 0.2 | 0.2 | 0.2 | |
合计 | 23.8 | 19.0 | 23.2 | |
铂 | 南非 | 143.4 | 100.2 | 135.1 |
俄罗斯 | 19.8 | 21.7 | 22.4 | |
北美 | 8.6 | 10.3 | 11.2 | |
津巴布韦 | 14.5 | 15.0 | 14.0 | |
其他地区 | 6.4 | 6.3 | 4.8 | |
合计 | 192.7 | 153.5 | 187.5 |
报告期内,南非、俄罗斯、加拿大、津巴布韦对中国的贸易政策总体保持稳定,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根据美国《出口管制条例》,美国商务部可通过将某些实体或个人列入“实体清单”的方式,对该实体或个人发出“出口限令”,要求任何人在向实体清单上的实体或个人出口被管制货物前,均需预先从美国商务部获得
《出口许可》。目前,发行人及发行人供应商不存在被列入“实体清单”的情形,不存在从美国进口受限的情况;同时,铂族金属未被列入我国加征美国进口关税的商品清单,中美贸易摩擦未对发行人和主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合作关系、货物发运和清关时效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未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0年,全球新冠疫情爆发,国内疫情较快得到了有效控制,海外疫情较为严重,贵金属原材料的供应与需求受疫情影响导致价格波动较大。为避免贵金属价格波动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主要采用以销定产、按订单采购,以及销售报价和贵金属采购询价同步的经营模式,能够将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及时传导至下游。与此同时,受新冠疫情影响,全球海运运力紧张且海运成本上升,部分港口作业效率下降,导致发行人贸易型供应商进口贵金属原材料的货物发运和清关时效受影响。因此,海外疫情可能会导致发行人采购的部分贵金属原材料交货周期有所延长,发行人通过提前下单、增加备货、临时采购等方式确保原材料供应的充足稳定,及时满足生产需要,所以以上经营环境变化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进口政策、贸易摩擦、海外疫情等经营环境变化不会对发行人和主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合作关系、货物发运和清关时效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风险揭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五)贵金属资源短缺的风险”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四)贵金属资源短缺的风险”调整披露如下:
“贵金属在全球属于稀缺资源,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主要原材料是钯、铂、铑等贵金属原料,而我国在铂族金属资源上属于极度匮乏的国家,主要贵金属大部分依赖进口和回收。贵金属进口需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目前南非、俄罗斯等全球贵金属主要供应地区对中国的贸易政策总体保持稳定。随着近期全球疫情蔓延,逆全球化升温,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国家愈加重视稀贵金属的战略价值,稀贵金属作为未来高科技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元素,战略价值愈加凸显。若未来由于进口政策、国际政治、贸易摩擦、海外疫情等因素导致国内贵金属供应出现短缺,发行人及其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合作关系、货物发运和清关时效等方面可能会受不
利影响。”
四、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的收入成本明细表,复核其按产品类别、按贵金属类型营业收入、销售数量的准确性;
2、取得发行人采购订单列表、销售订单列表及部分大额合同,分析其主要采购、销售单价的合理性及波动趋势;
3、查阅报告期内的铂族贵金属行情参考价格,与发行人采购单价、销售单价进行比对分析,查看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判断发行人是否具备充分的价格传导能力;
4、对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执行访谈程序,了解其产品结构、下游客户所处行业等信息,判断发行人主要产品与下游终端客户、终端应用领域的匹配性情况;
5、查阅庄信万丰出具的《铂族金属市场报告》,通过合理假设推算贵金属催化材料市场整体容量,访谈发行人总经理,查阅发行人国内市场主要竞争对手披露的公开信息,并与主要竞争对手进行比较。
6、访谈发行人总经理,查阅发行人国内市场主要竞争对手披露的公开信息,分析发行人与主要竞争对手的差异情况,以及发行人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是否持续具备竞争优势。
7、搜集各类汽车缺芯、新能源汽车发展趋势、化工行业周期性、化石能源价格以及宏观经济景气度等相关的行业资料,分析其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具有长期性,发行人是否有充足的应对措施;
8、查阅发行人2022年1-6月销售及在手订单情况、经营业绩,分析判断发行人期后业绩情况;
9、查阅了行业专门研究机构或网站、国内外咨询机构、国内外行业协会、国内政府机构、上市公司公告等,了解氢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领域发展的市场空间,主要竞争对手及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情况,访谈发行人总经理,了解发行人研发能力及产业化实现情况,分析发行人新业务拓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10、取得发行人采购订单明细表,了解报告期内是否存在直接从境外采购原材
料的情形;
11、查阅美国商务部出具的《出口管制条例》、“实体清单”以及我国加征美国进口关税的商品清单,了解发行人及发行人供应商是否存在被列入“实体清单”的情形,以及发行人主要采购原材料是否存在被列入我国加征美国进口关税的商品清单的情形;
12、走访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了解其向发行人销售的贵金属主要来源,是否存在采购自境外的情况,双方合作是否会受到海外疫情或相关政策的影响。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贵金属前驱体和贵金属催化剂收入构成中钯、铑、铂类催化材料各期销售金额占比、各类催化剂终端应用领域、具体用途及客户构成情况;
2、发行人各类产品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销售单价与相应贵金属公开市场价格的波动具有匹配关系,具备充分的价格传导能力;公司已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充分的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
3、根据庄信万丰数据及合理假设推算,2015年中国铂族金属市场规模约为
249.14亿元,至2021年中国铂族金属市场规模约为1,043.52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26.96%。发行人在国内市场的主要竞争对手系庄信万丰、贺利氏等,相较于该等竞争对手,发行人在产品价格、付款账期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国际化工巨头在规模整体体量、综合竞争能力方面具有竞争优势。
4、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高于贵研铂业同类型业务的毛利率,与其他主要竞争对手平均毛利率水平差异原因合理;发行人具体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可比国际化工巨头同类产品,优于国内厂商水平;发行人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高于除高新利华外的其他主要竞争对手平均水平,但该等竞争对手的研发投入金额更大;发行人通过自主研发的方式,掌握了产品性能指标与催化性能指标的关系,并且能够实现大规模批量化生产,综合竞争力处于国际先进水平,主要产品少有其他国产厂商竞争对手,技术开发难度大;在贵金属催化剂业务方面,公司铑催化剂已经基本替代了国际化工巨头同类型产品;在贵金属前驱体方面,虽然外资厂商仍然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但是公司产品已经进入在国产催化剂占据主导地位的威孚高科的供
应链,随着国产尾气净化后处理系统上下游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与外资厂商产品的技术差距不断缩小,国产替代的空间广阔,并且发行人在国产化率低、市场空间大的领域研发的新产品已经实现批量化试生产,发行人研发能力和技术水平持续具备竞争优势。
5、新冠疫情、汽车缺芯对汽车产销规模变动的影响、新能源汽车发展对贵金属催化剂需求减少、化工行业周期性、化石能源价格、宏观经济景气度等因素对发行人业绩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作出风险提示,并具有相应的应对措施;
6、2022年上半年,发行人营业收入有所增加,净利润金额较大,产品结构、客户结构进一步优化,尚有不含税在手订单10,433.70万,业绩不存在下滑的情形,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7、氢能、煤化工、天然气化工领域的市场空间较大,主要竞争对手系诸如庄信万丰、田中贵金属等国际化工巨头,发行人在该等领域的新产品已经实现批量化试生产,具有较强的新业务拓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8、进口政策、贸易摩擦、海外疫情等经营环境变化不会对发行人和主要供应商的生产经营、合作关系、货物发运和清关时效等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进行风险揭示。
问题5.客户高度集中风险及大客户合作稳定性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下滑主要原因受下游汽车行业芯片短缺以及公司策略性调整因素,公司应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的钯类产品收入大幅下降,主要客户威孚力达对发行人有一定依赖。
(1)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合作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各期(2019年至2021年),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97,379.21万元、225,688.84万元、157,230.47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是96.94%、99.26%、91.87%。请发行人:①说明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含威孚力达、威孚环保)和第二大客户宁波科森的简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地址、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终端客户情况、在发行人产品涉及的细分行业中的经营情况、
市场占有率等。②说明发行人与第一、第二大客户自开始合作起的历年销售内容及规模、销售规模占该客户采购规模的比例,销售定价原则及公允性,销售毛利率与其他客户的差异情况等,与第一、第二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③区分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化工领域客户说明对前五大客户销售的具体内容,及销售内容与发行人产品类型的对应关系。
(2)主要客户稳定性及销售金额变动原因。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对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000581.SZ,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客户)的销售收入金额分别为146,843.32万元、164,935.34万元和74,409.60万元,收入占比分别为72.12%、72.54%、
43.48%。公司向第二大客户宁波科森的销售金额分别为40435.21万元、56361.11万元和65336.09万元,收入占比分别为19.86%、24.79%和38.18%。公司前五大客户中的化工领域客户变动频繁。请发行人:①进一步量化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是否符合行业特征。②结合向宁波科森销售收入逐年上升的情况,说明向2021年向威孚高科销售收入减半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威孚高科扩大自身催化剂材料业务或其他供应商替代发行人,从而减少对发行人等供应商采购的情况,进一步论证业务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③发行人是否为应对未来尾气排放政策升级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储备,相关技术路线是否为主流技术路线,未来尾气排放政策升级是否对发行人与威孚高科持续合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④化工领域主要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⑤结合上述情况,论证并披露客户高度集中是否会导致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符合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⑥进一步论证采取主动策略和主要客户对发行人存在依赖相关披露内容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如需要请修改相关披露内容,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收入下滑的真实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并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14就发行人是否对大客户存在严重依赖,客户集中是否对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及合作情况
(一)说明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含威孚力达、威孚环保)和第二大客户宁波
科森的简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地址、股权结构、主营业务、经营规模、与发行人的合作历史、终端客户情况、在发行人产品涉及的细分行业中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率等
1、威孚高科(含威孚力达、威孚环保)
项目 | 威孚高科(代码:000581) | 威孚力达 | 威孚环保 |
成立时间 | 1988年10月27日 | 1995年5月9日 | 2004年4月13日 |
注册地址 | 无锡市新吴区华山路5号 | 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欣惠路559号 | 无锡市新区灵江路9号4号楼 |
股权结构 |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20.23%; | 威孚高科持股94.81%; 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5.19%。 | 威孚力达持股49%; 盈动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4%; 华微纳米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持股7%。 |
主营业务 | 燃油喷射系统、尾气后处理系统、进气系统三大业务板块;此外,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产品已实现小批量生产和销售。 | 尾气后处理系统的生产与销售; | 贵金属催化器及催化剂的生产与销售; |
经营规模 | 2021年度,燃油喷射系统销售额60.25亿元; 尾气后处理系统销售额65.11亿元; 进气系统销售额6.48亿元; 其他业务4.98亿元。 | 2021年度,尾气后处理系统销售额65.27亿元。 | 2021年度,贵金属催化器及催化剂销售额75.96亿元; |
与发行人合作历史 | 2014年 | 2020年 | 2014年 |
终端客户情况 | 按照产品类别的不同分为:博世公司等汽车零部件集成厂商、商用及乘用汽车整车制造厂商; | 商用及乘用汽车整车制造厂商 | 尾气后处理系统制造厂商; |
在发行人产品涉及的细分行业中的经营情况 | 2021年度,威孚高科尾气后处理系统销售额65.11亿元; | 2021年度,贵金属催化器及催化剂销售额75.96亿元; | |
市场占有率 | 根据《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在乘用车领域,合资品牌汽油车催化剂依然以庄信万丰、优美科、巴斯夫等外资厂家为主,国产催化剂厂商供货极少;自主品牌汽车市场,国产催化剂厂商占据重要份额;2020年,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市场催化剂厂商以威孚高科为主,其占据了64.35%的市场 |
注1:上述主要内容来源于威孚高科的年度报告等各类公开资料,及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威孚力达、威孚环保的访谈记录;注2:威孚力达系威孚高科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其尾气后处理系统板块的生产与销售。
2、宁波科森
项目 | 宁波科森 |
成立时间 | 2006年3月24日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经济开发区鄞东北路8号 |
股权结构 | 钱旺木持股90%、宁波沃森沃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 |
主营业务 | 汽车尾气净化器制造与销售 |
经营规模 | 年销售额约10亿元 |
与发行人合作历史 | 2017年 |
终端客户情况 | 吉利、华晨等商用车、乘用车整车制造厂商 |
在发行人产品涉及的细分行业中的经营情况 | 宁波科森为专业从事汽车尾气净化系统等产品的研发、制造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近年来,在尾气净化领域的年销售额约5亿至10亿元 |
市场占有率 | 在国内厂商中,市场占有率仅次于无锡威孚、贵研铂业 |
注:上述主要内容来源于宁波科森各类公开资料,及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发行人、宁波科森的访谈记录;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贵金属前驱体、贵金属催化剂,其中又以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贵金属前驱体销量最大,威孚高科系国内领先的尾气后处理系统生产厂商,宁波科森系国内近年来新兴的汽车尾气后处理厂商之一,因此,威孚高科、宁波科森成为公司第一、第二大客户与公司的主营业务结构、主要产品类型相匹配。
(二)说明发行人与第一、第二大客户自开始合作起的历年销售内容及规模、销售规模占该客户采购规模的比例,销售定价原则及公允性,销售毛利率与其他客户的差异情况等,与第一、第二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1、说明发行人与第一、第二大客户自开始合作起的历年销售内容及规模、销售规模占该客户采购规模的比例,销售定价原则及公允性,销售毛利率与其他客户的差异情况等
(1)发行人与第一、第二大客户自开始合作起的历年销售内容及规模
公司与威孚高科、宁波科森自合作起的历年销售内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会计期间 | 威孚高科 | 宁波科森 |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销售内容 | 销售金额 |
2014年 | 硝酸钯、硝酸铑 | 1,465.59 | - | - |
2015年 | 硝酸钯、硝酸铑 | 2,915.86 | - | - |
2016年 | 硝酸钯、硝酸铑 | 9,351.05 | - | - |
2017年 | 硝酸钯、硝酸铑 | 35,470.86 | 硝酸钯、硝酸铑 | 2,801.87 |
2018年 | 硝酸钯、硝酸铑 | 52,485.72 | 硝酸钯、硝酸铑 | 15,406.96 |
2019年 | 硝酸钯、硝酸铑 | 146,843.32 | 硝酸钯、硝酸铑 | 40,435.21 |
2020年 | 硝酸钯、硝酸铑 | 164,935.34 | 硝酸钯、硝酸铑 | 56,361.11 |
2021年 | 硝酸钯、硝酸铑 | 74,409.60 | 硝酸钯、硝酸铑、硝酸铂 | 65,336.09 |
2022年1-6月 | 硝酸钯、硝酸铑 | 28,374.15 | 硝酸钯、硝酸铑、硝酸铂 | 17,953.26 |
合计 | 516,251.49 | 198,294.50 |
(2)发行人与第一、第二大客户销售规模占该客户采购规模的比例
①威孚高科(包含威孚力达、威孚环保)
报告期内,威孚高科向发行人采购金额及占同类产品采购金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0年 | 2019年 |
发行人向威孚环保销售金额 | 160,170.52 | 146,843.32 |
威孚高科向威孚环保采购金额 | 305,151.32 | 166,336.25 |
占比情况 | 52.49% | 88.28% |
注:威孚高科体系内的威孚环保、威孚力达为主要从事汽车尾气后处理系统采购、生产与销售的经营实体,其中,威孚环保从事汽车尾气催化器的生产制造,威孚力达采购威孚环保的催化器用于尾气后处理系统的生产,二者系上下游关系。由于威孚环保系威孚高科持股49%的参股公司,威孚高科年报中披露了向威孚环保的关联采购金额。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 | 是否前五大供应商 |
威孚高科披露向发行人采购金额 | 74,409.60 | 第三名 |
注1:自2020年第四季度起,发行人与威孚高科的合作主体由威孚环保变更为威孚力达,威孚力达系威孚高科合并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其未再单独披露贵金属催化剂的采购情况,无法进行比例测算。
注2:2022年1-6月,威孚高科在其2022半年度定期报告未披露前五大供应商的相关内容。
从上表可以看出,威孚高科向公司的采购金额及占比较高,公司系其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此外,根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威孚力达实地访谈记录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销售的贵金属催化材料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总额的比重在30%左右,公司系其主要供应商之一。
②宁波科森
根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宁波科森实地访谈记录显示,报告期内,公司向其销售的贵金属催化材料占其同类产品采购总额的比重普遍在60%至70%之间,公司系其主要供应商之一。
(3)销售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公司向威孚高科、宁波科森产品销售的定价原则为考虑贵金属成本、人工辅料成本及合理利润等因素进行定价。由于对方在进行产品采购时会对多个供应商同步询价,因此,公司向其产品销售的价格与市场行情相匹配,价格公允。
(4)销售毛利率与其他客户的差异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前驱体产品主要客户为威孚高科、宁波科森,销售毛利率与其他贵金属前驱体产品客户的销售额占比、毛利率水平对比情况如下:
客户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销售金额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金额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金额占比 | 毛利率 | 销售金额占比 | 毛利率 | |
威孚高科 | 40.47% | 4.23% | 47.35% | 3.44% | 74.08% | 3.27% | 77.34% | 3.14% |
宁波科森 | 25.61% | 6.20% | 41.58% | 4.76% | 25.31% | 7.98% | 21.30% | 6.89% |
其他贵金属前驱体客户 | 33.92% | 5.68% | 11.07% | 5.24% | 0.61% | 6.23% | 1.36% | 7.41% |
合计 | 100.00% | 5.23% | 100.00% | 4.19% | 100.00% | 4.48% | 100.00% | 4.00% |
注:销售金额占比=对各客户贵金属前驱体销售金额/公司贵金属前驱体销售总额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前驱体向威孚高科、宁波科森销售收入占比合计分别为98.64%、99.39%、88.93%和66.08%,销售占比较高。从毛利率水平来看,宁波科森的毛利率水平与其他贵金属前驱体客户之间虽略有差异但整体较小,毛利率处于相近水平;公司对威孚高科的主营业务毛利率低于宁波科森以及其他客户。以威孚高科、宁波科森为例,分析二者毛利率差异的原因如下:
①市场地位差别的影响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威孚高科,股票代码:
000581.SZ),始建于1958年,是国内汽车零部件的著名生产厂商,中国汽车工业零
部件三十强,中国汽车零部件企业百强榜29位;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现拥有18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2家合资公司,全球员工近8,000人,是业绩优良的A、B股上市公司、中国主板上市公司价值100强企业;业务领域由原来的燃油喷射系统产品,发展到燃油喷射系统、尾气后处理系统、进气系统三大业务板块,形成了有竞争力的汽车核心零部件产业链;同时,威孚实施核心业务和新业务并重的“双擎驱动”战略,加快拓展多元化的公司业务,在新能源驱动和智能网联技术等新兴业务领域积极布局。2019年、2020年、2021年和2022年1-6月,威孚高科销售规模分别为:87.84亿元、
128.84亿元、136.82亿元和73.22亿元。
宁波科森成立于2006年,系国内专业从事汽车尾气净化系统等产品的研发、制造和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宁波科森实地走访,结合双方交易金额进行判断,其年度销售规模在10亿元左右。威孚高科与宁波科森的行业地位及所占的市场份额具有显著的区别,威孚高科的单笔订单规模及报告期内的销售规模显著高于宁波科森,公司在与对方进行商务谈判时,供需双方的市场地位对议价过程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②双方回款节奏及信用期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对宁波科森、威孚高科的应收账款平均余额、营业收入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宁波科森 | 威孚高科 |
2019年月平均余额 | 5,383.85 | 3,115.07 |
2019年营业收入 | 40,435.21 | 146,843.32 |
月平均余额占收入比重 | 13.31% | 2.12% |
2020年月平均余额 | 8,420.26 | 6,631.01 |
2020年营业收入 | 56,361.11 | 164,935.34 |
月平均余额占收入比重 | 14.94% | 4.02% |
2021年月平均余额 | 10,894.66 | 3,806.82 |
2021年营业收入 | 65,336.09 | 74,409.60 |
月平均余额占收入比重 | 16.67% | 5.12% |
2022年1-6月月平均余额 | 3,513.02 | 3,035.45 |
2022年1-6月营业收入 | 17,953.26 | 28,374.15 |
月平均余额占收入比重 | 19.57% | 10.70% |
由上表可知,公司主要客户宁波科森、威孚高科系二者之间的应收账款月平均余额、月平均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存在显著差别,宁波科森应收账款月平均余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3.31%、14.94%、16.67%和19.57%,而威孚高科该类指标分别为:2.12%、4.02%、5.12%和10.70%。针对双方的应收账款平均余额、回款情况的显著差别,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销售定价时会考虑应收账款占用资金所对应的潜在资金成本,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司对宁波科森主要产品的报价略高于威孚高科。
③产品交货期的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宁波科森、威孚高科的交货期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宁波科森 | 无锡威孚 |
2019年度 | 3.52天 | 17.07天 |
2020年度 | 6.55天 | 11.95天 |
2021年度 | 5.21天 | 20.57天 |
2022年1-6月 | 4.39天 | 17.71天 |
由上表可知,宁波科森、威孚高科相关的交货期具有显著差别,宁波科森对销售到货的及时性要求显著高于威孚高科,因此,基于宁波科森对交货期的要求相较于威孚高科更为严格,公司为满足其货物交付的及时性,需要更多的利用存量库存进行生产及交货,公司在进行销售定价时亦会考虑相关因素。
综上,公司针对同类型产品对威孚高科、宁波科森及其他客户之间会产生不同的毛利率水平具有其商业合理性。
2、与第一、第二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与威孚高科、宁波科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区分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化工领域客户说明对前五大客户销售的具体内容,及销售内容与发行人产品类型的对应关系。
公司主要产品硝酸钯、硝酸铑、硝酸铂等贵金属前驱体产品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等环保领域,公司贵金属催化剂产品主要应用于丁辛醇装置的化工领域,上述各领域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1、环保领域
报告期内,环保领域前五大客户的销售信息如下:
序号 | 前五大客户 | 销售内容 | 金额 (万元)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与公司产品类型对应关系 |
2022年1-6月 | |||||
1 |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硝酸铑、硝酸钯 | 28,374.15 | 30.17% | 贵金属前驱体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硝酸铑、硝酸钯、硝酸铂 | 17,953.26 | 19.09% | |
3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硝酸铂 | 2,876.13 | 3.06% | |
4 | 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硝酸铑、硝酸钯、氯钯酸、硝酸铂 | 1,484.81 | 1.58% | |
5 | 山东华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硝酸铑 | 126.99 | 0.14% | |
合计 | 50,815.34 | 54.04% | |||
2021年度 | |||||
1 |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硝酸铑、硝酸钯 | 74,409.60 | 43.50% | 贵金属前驱体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硝酸铑、硝酸钯、硝酸铂 | 65,336.09 | 38.20% | |
3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硝酸铂 | 5,297.35 | 3.10% | |
4 | 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硝酸铑、硝酸钯、硝酸铂、氯钯酸、氯化铂 | 3,921.60 | 2.29% | |
5 | 上海清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硝酸铑 | 884.96 | 0.52% | |
合计 | 149,849.60 | 87.61% | |||
2020年度 | |||||
1 |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硝酸钯 | 164,935.34 | 72.53% | 贵金属前驱体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硝酸钯 | 56,361.11 | 24.79% | |
3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硝酸铂、硝酸铑 | 610.80 | 0.27% | |
4 | 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硝酸钯、氯钌酸、硝酸钌 | 550.54 | 0.24% | |
5 | 杭州森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氯钯酸、氯化铂 | 127.40 | 0.06% | |
合计 | 222,585.19 | 97.89% | |||
2019年度 | |||||
1 | 无锡威孚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硝酸铑、硝酸钯 | 146,843.32 | 72.92% | 贵金属前驱体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硝酸铑、硝酸 | 40,435.21 | 20.08% |
钯 | |||||
3 | 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硝酸铑、硝酸钯、硝酸铂、氯铂酸、氯化钯 | 2,019.52 | 1.00% | |
4 | 洪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硝酸铑、硝酸钯 | 256.37 | 0.13% | |
5 | 凯龙蓝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硝酸钯 | 149.34 | 0.07% | |
合计 | 189,703.76 | 94.20% |
注:威孚高科包括威孚力达、威孚环保及其子公司上海易泰,浙江达峰包括浙江达峰及其子公司凯明环保上述客户主要采购发行人的硝酸钯、硝酸铑、硝酸铂产品,应用于汽车尾气后处理系统,其中森发环保、浙江达峰的子公司杭州凯明采购的氯铂酸、氯化钯和氯化铂溶液等产品主要用于工业废气废水处理。
2、化工领域
报告期内,化工领域前五大客户的销售信息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前五大客户 | 销售内容 | 金额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与公司产品类型对应关系 |
2022年1-6月 | |||||
1 |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 水合三氯化铑 | 18,982.30 | 20.18% | 贵金属前驱体 |
2 |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15,601.33 | 16.59% | 贵金属催化剂 |
3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3,893.81 | 4.14% | |
4 | 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3,812.39 | 4.05% | |
5 | 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632.57 | 0.67% | |
合计 | 42,922.40 | 45.63% | |||
2021年度 | |||||
1 |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6,109.56 | 3.57% | 贵金属催化剂 |
2 |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 水合三氯化铑 | 6,077.88 | 3.55% | 贵金属前驱体 |
3 | 淄博诺奥化工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二羰基乙酰丙酮铑 | 2,696.00 | 1.58% | 贵金属催化剂 |
4 |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2,081.86 | 1.22% | |
5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1,294.25 | 0.76% | |
合计 | 18,259.54 | 10.67% | |||
2020年度 | |||||
1 | 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2,551.50 | 1.12% | 贵金属催化剂 |
2 |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1,230.09 | 0.54% | |
3 | 新发药业有限公司 | 二羰基乙酰丙酮铑、海绵钯 | 315.31 | 0.14% | |
4 |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昌海生物分公司 | 二羰基乙酰丙酮铑 | 272.92 | 0.12% | |
5 | 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加工 | 214.33 | 0.09% | |
合计 | 4,369.82 | 1.92% | |||
2019年度 |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5,221.89 | 2.59% | 贵金属催化剂 |
2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2,524.99 | 1.25% | |
3 |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1,348.67 | 0.67% | |
4 |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898.16 | 0.45% | |
5 | 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841.06 | 0.42% | |
合计 | 10,834.78 | 5.38% |
二、主要客户稳定性及销售金额变动原因
(一)进一步量化说明发行人客户集中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重大差异,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1、公司与同行业公司客户集中度对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集中度高于同行业公司,主要原因:公司的主要产品及主要应用领域与同行业公司具有显著的差异,不同应用领域及其市场格局的差异较大所致。公司及同行业公司前五大客户集中度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贵研铂业 | - | 21.77% | 18.82% | 22.99% |
凯立新材 | - | 29.91% | 22.62% | 39.35% |
陕西瑞科 | - | 30.42% | 28.97% | 22.91% |
同行业公司平均值 | - | 27.37% | 23.47% | 28.42% |
公司 | 88.62% | 91.87% | 99.26% | 96.94% |
注:贵研铂业、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2022年半年报未披露前五大客户集中度情况。
2、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与机动车尾气净化的市场空间巨大以及机动车尾气行业竞争格局的发展现状相一致
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约90%来自于尾气净化领域,并且主要客户集中在威孚高科和宁波科森,该等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形,与机动车尾气净化的市场空间巨大以及机动车尾气行业竞争格局的发展现状相一致。贵金属催化材料下游市场中,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并且在市场规模占比最大的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国产尾气后处理系统厂商市场较为集中,从而导致公司对前五大客户销售比例集中度较高。
根据庄信万丰数据,按照市场规模计算,在2021年全球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中,汽车尾气催化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占比约为77.26%,全球市场规模超过2,700亿元,因此,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市场空间巨大并占据了全球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绝大部分的市场规模。
根据《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在乘用车领域,合资品牌汽油车催化剂以庄信万丰、优美科、巴斯夫等外资厂家为主,国产催化剂厂商供货极少;自主品牌汽车市场,国产催化剂厂商占据重要份额;2020年,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市场催化剂厂商以威孚为主,其占据了64.35%的市场;其他厂商包括外资的优美科、庄信万丰、巴斯夫以及国产厂商贵研铂业,市场规模占比相对较小。根据《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在商用车领域,2020年商用柴油车的尾气催化剂厂商中,威孚环保市场占有率最高,达到44.91%。
3、贵研铂业业务种类、产品系列多,客户类型和客户数量分布较为广泛,与公司的主要产品和应用领域存在显著的差异,因此其客户集中度较低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贵研铂业分产品结构的收入占比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贵金属特种功能材料 | - | 11.74% | 13.18% | 16.29% |
贵金属信息功能材料 | - | 1.02% | 0.71% | 0.62% |
贵金属前驱体材料 | - | 17.45% | 18.27% | 15.91% |
贵金属工业催化剂材料 | - | 1.04% | 0.86% | 0.86% |
机动车催化净化器 | - | 13.92% | 12.59% | 11.78% |
贵金属再生资源材料 | - | 14.00% | 10.45% | 13.50% |
贵金属供给服务 | - | 40.83% | 43.94% | 41.04% |
合计 | - | 100.00% | 100.00% | 100.00% |
注:贵研铂业2022年度半年报未披露分产品结构的收入占比情况。
贵研铂业系国内知名贵金属综合服务供应商,建立了较完整的贵金属产业链体系,大力发展贵金属新材料制造、贵金属资源循环利用及贵金属供给服务,业务领域涵盖了贵金属合金材料、化学品、电子浆料、汽车催化剂、工业催化剂、金银及铂族金属二次资源循环利用、贵金属商务贸易和分析检测等,生产各类产品涵盖390多个品种、4,000余种规格,产品广泛应用于汽车工业、电子电气、新能源、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环境保护等行业。贵研铂业的主要产品及应用领域与发行人存在显著的差异,因此,客户集中度情况也差异较大。贵研铂业的业务种类、产品系列多,客户类型和客户数量分布较为广泛,客户集中度较低,具有合理性。
4、凯立新材、陕西瑞科产品主要应用于精细化工领域,精细化工领域的竞争格局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其客户集中度较低具有合理性
凯立新材、陕西瑞科的产品主要应用于精细化工领域,精细化工领域包含医药、农药、化工新材料和染料及颜料等诸多细分领域,并且各细分领域的行业参与者众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出具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9月底,有效期内《药品生产许可证》共7,354个(含中药饮片、医用气体等),其中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4,587家,特殊药品生产企业216家。
此外,以医药化工为代表精细化工领域的贵金属催化剂应用场景主要为间歇式、釜式反应,具有催化活性周期短、单次使用量小的特点,且国内医药生产企业数量众多,不同厂家工艺及操作差异较大,因此,凯立新材、陕西瑞科向单一客户、单笔订单的销售金额相对较小,客户集中度较低。
综上,公司客户集中度高于同行业公司,主要原因系公司的主要产品及主要应用领域与同行业公司具有显著的差异,不同应用领域及其市场格局的差异较大所致,符合行业特征。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风险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
险”中补充披露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具体如下: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97,379.21万元、225,688.84万元、157,230.47万元和84,804.84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是
96.94%、99.26%、91.87%和88.62%。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与下游细分行业市场的竞争格局相一致。在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国产尾气后处理系统厂商市场较为集中;在基础化工丁辛醇领域,下游客户整体换装催化剂时的采购金额较大,从而导致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向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含威孚环保、威孚力达)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46,843.32万元、164,935.34万元、74,409.60万元和28,374.1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是72.12%、72.54%、43.48%和29.65%,对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的销售集中度相对较高,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销售集中度有所下降。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未来公司主要客户的经营、采购战略产生较大变化,或者主要客户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公司无法及时拓展新客户,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二)结合向宁波科森销售收入逐年上升的情况,说明向2021年向威孚高科销售收入减半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威孚高科扩大自身催化剂材料业务或其他供应商替代发行人,从而减少对发行人等供应商采购的情况,进一步论证业务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1、结合向宁波科森销售收入逐年上升的情况,说明向2021年向威孚高科销售收入减半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对威孚高科、宁波科森销售收入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客户名称 | 产品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威孚高科 | 硝酸钯 | 15,995.31 | 47,366.91 | 139,030.61 | 113,047.60 |
硝酸铑 | 12,378.84 | 27,042.69 | 25,869.91 | 33,795.53 | |
硝酸铂 | - | - | 9.54 | - | |
其他 | - | - | 25.27 | 0.19 | |
合计 | 28,374.15 | 74,409.60 | 164,935.34 | 146,843.32 |
宁波科森 | 硝酸钯 | 6,701.48 | 25,274.88 | 31,749.88 | 31,146.90 |
硝酸铑 | 11,211.46 | 39,963.90 | 24,610.66 | 9,288.31 | |
硝酸铂 | 40.31 | 97.31 | 0.57 | - | |
其他 | - | - | - | - | |
合计 | 17,953.26 | 65,336.09 | 56,361.11 | 40,435.21 |
由上表可知,2021年,公司对威孚高科和宁波科森硝酸铑产品的销售收入均同比增加,对威孚高科和宁波科森硝酸钯产品的销售收入均同比下降,趋势基本相同。2021年,公司硝酸钯、硝酸铑销售收入变动趋势相反,主要受到“国五”到“国六”尾气排放标准实施转换的影响,相较于“国五”标准,“国六”标准的贵金属钯含量下降,铑含量上升。2021年,发行人对威孚高科的硝酸钯产品销售收入下降幅度相较于对宁波科森更大,具体原因如下:
(1)威孚高科的联营企业威孚环保的股权及管理团队发生变化,相应地,威孚环保的采购策略逐步调整,威孚环保与公司的业务合作停止
威孚环保、威孚力达系威孚高科体系内负责汽车尾气后处理系统业务板块的主要主体:威孚环保主要负责机动车尾气后处理催化剂的生产与销售,威孚力达主要从事机动车尾气后处理系统集成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从产业链角度看,二者业务属于上下游的产业合作关系。2019年12月前,威孚环保和威孚力达的贵金属前驱体采购业务均由威孚高科主导。
2019年12月,威孚环保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也由威孚高科(以及威孚力达)的董事变更为境外自然人,管理团队也发生了变化。
威孚环保的贵金属前驱体业务不再由威孚高科主导后,逐步调整自身的采购策略,主要体现如下:(1)2020年第二季度开始取消“季度全额预付订单”模式,增加了供应商自行垫付资金采购贵金属原材料的资金成本;(2)加大合资品牌汽车的业务拓展,也相应加大了在合资品牌汽车领域市场占有率更高的庄信万丰、贺利氏等外资厂商产品的采购力度;(3)要求公司提供更加优惠的合作条件。公司未就威孚环保提出的合作条件协商达成一致,从而双方于2020年11月起停止了业务合作。
公司2021年对威孚高科销售收入的下降主要由于减少了威孚环保的业务,但威孚高科与公司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其通过控股子公司威孚力达继续向公司采购产品。
(2)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毛利率水平低于其他同类型产品客户,在双方业务合作条款发生变化、公司各类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调整客户结构系现阶段的合理商业选择
2019-2021年,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毛利率水平分别为:3.14%、3.27%、
3.44%,公司贵金属前驱体销售业务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00%、4.48%、4.19%。
由上可见,威孚高科贡献了公司较大比重的销售收入规模,但毛利率水平低于其他同类型产品客户。由于威孚环保相应调整了采购策略,公司在资金和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并未选择匹配客户的要求,转而加大开发其他毛利率水平较高、合作政策较好的客户,以优化公司的盈利质量。
(3)公司关注到尾气净化领域单一客户较为集中的问题,加大了对尾气净化领域其他客户、化工领域的销售力度
2019年、2020年,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2.12%、72.54%,对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的依赖程度较高。在面临是否接受威孚环保变更后的合作条件时,公司也做出相应选择,持续加大对尾气净化领域其他客户的销售力度并同步进一步开拓化工领域的市场,降低威孚高科的销售收入占比,进一步优化客户结构和应用领域结构。2021年,公司对尾气净化领域其他客户的销售收入增长32.03%,对化工领域的销售收入增长332.82%。
2021年,公司虽然对威孚高科的销售收入同比大幅下降,但是通过尾气净化领域其他客户以及化工领域的大力拓展,大幅抵消了威孚高科收入同比下降的影响,公司2021年全年净利润6,223.44万元,处于较高水平。
综上所述,2021年,公司对威孚高科收入大幅下降的主要原因系与威孚环保之间的业务合作停止导致,这是双方商业选择的结果。
2021年,公司对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部分前驱体产品销售规模下降,相应地公司第一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已经降至50%以下,对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降低。报告期内,公司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的其他客户及其他应用领域的市场开发初见成效。公司仍在不断加大新客户、新应用领域的开发力度,不断优化客户结构。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风险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一、经营风险”中补充披露公司对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下降的风险,具体如下:
“(二)公司对第一大客户销售收入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向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含威孚环保、威孚力达)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46,843.32万元、164,935.34万元和74,409.60万元和28,374.15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是72.12%、72.54%、43.48%和29.65%,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收入下降,销售占比降至50%以内。
公司向威孚高科主要销售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硝酸钯、硝酸铑溶液产品。由于威孚高科的联营企业威孚环保的股权及管理团队发生变化,威孚环保的采购策略逐步调整,同时,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毛利率低于其他同类型产品客户,也关注到公司在尾气净化领域对威孚高科的销售集中度较高,基于商业合理性的选择,自2020年11月起,公司与威孚环保停止业务合作,加大尾气净化其他客户以及基础化工领域的销售力度,因此,2021年,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规模下降幅度较大。2022年1-6月,受第二季度长三角区域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对威孚高科收入同比下降,与威孚高科汽车后处理系统业务在2022年1-6月收入同比下降26.27%的比例基本匹配,符合行业特征及实际情况。2021年和2022年1-6月,虽然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额有所下降,但是高毛利率的应用于基础化工领域的收入大幅增长,公司净利润仍然保持在较高水平,客户结构以及产品结构持续优化。
虽然公司持续致力于开拓除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以外的市场、优化产品及客户结构,但倘若未来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金额下降的同时,其他客户、市场开拓效果不及预期,将可能导致公司收入下滑的风险。”
2、是否存在威孚高科扩大自身催化剂材料业务或其他供应商替代发行人,从而减少对发行人等供应商采购的情况
威孚高科之联营企业威孚环保与公司2020年11月起停止了业务合作,加大了对庄信万丰、贺利氏等竞争对手的采购力度;威孚高科的子公司威孚力达仍继续向公司采购产品。
3、进一步论证业务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1)公司与威孚高科合作历史较长,业务稳定且延续性较强
公司自2014年开始与威孚高科合作至今,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公司与其每年均签订了框架合同,期间未发生间断,威孚高科系国内机动车尾气后处理的领导厂商,其对公司的销售订单延续性强、回款情况好,为公司的优质客户。
报告期内,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2.12%、72.54%、43.48%和
29.65%,2021年出现下降系威孚环保与公司自2020年11月起停止业务合作,2022年1-6月,公司对其销售占比进一步下降主要系2022年第二季度长三角区域新冠疫情反复,在此期间,公司的生产经营、物流配送受到较大的影响,公司对其销售额的变化符合行业特征及实际情况。但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对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得到有效缓解,客户结构和产品结构进一步得到优化,且公司对除威孚高科以外的其他客户收入规模出现不同程度的增加,2021年全年整体盈利能力较强。
(2)发行人系威孚高科主要国产供应商,对其主要原材料的供应稳定性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发行人对威孚高科的访谈,威孚高科的主要贵金属材料供应商为庄信万丰、贺利氏等外资厂商以及凯大催化等国产供应商。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威孚高科开发国产供应商,提升自主可控水平和能力,增强主要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3)公司系我国贵金属催化材料主要厂商,技术实力强、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公司是我国贵金属催化材料领域的主要厂商之一,主要通过商务洽谈、招投标等方式获取客户订单,优质客户对其供应商的选定有着较为严格的评测标准和审核程序,公司以优质的产品质量、扎实的研发实力,进入主要客户的合格供应商名录。
目前,公司已成功进入了威孚高科、宁波科森等国内主流机动车尾气后处理系统厂商的供应链并与上述客户形成了深度的战略合作关系,未来公司仍将以技术创新和服务质量为核心竞争力,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在产品研发和服务质量上保持相对领先,保障公司客户来源和业务的稳定及可持续性。
(三)发行人是否为应对未来尾气排放政策升级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储备,相关技术路线是否为主流技术路线,未来尾气排放政策升级是否对发行人与威孚高科持续合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发行人应对未来尾气排放政策升级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储备情况
发行人自进入汽车尾气净化领域以来,一直与威孚高科、宁波科森、浙江达峰保持战略合作关系,在国四、国五以及国六的历次尾气排放标准升级阶段,提早开发进行技术储备,保障前驱体产品能够适应尾气排放政策的平稳升级。
下一阶段,我国亦预计将制定尾气排放的国七标准。发行人已经在2022年开始
新一代贵金属前驱体及其与下游催化器的适配的研究,与前一代前驱体相比,新一代贵金属前驱体不含硫、氯、磷等毒物,不含钾、钠、钙等金属元素,溶于水且稳定周期长,低酸或无酸性,不腐蚀载体材料表面,载体表面的分散度和附着力更高,催化性能更好。
2、发行人应对未来尾气排放政策升级的贵金属前驱体技术路线为主流技术路线目前,内燃机被广泛应用于机动车等动力装置中,由于其排放的污染物已经成为我国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为使内燃机尾气中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法规的要求,内燃机普遍需要安装尾气后处理系统。在现行国六标准的尾气排放政策下,作为尾气处理系统中的关键材料,贵金属前驱体拥有广阔的市场需求。世界铂金投资协会资料显示,不同机动车的内燃机在燃料类型、设计结构、功率大小等方面具有差异性,因此贵金属前驱体的供应商应根据下游催化剂厂商的需求,设计开发出定制化的、性能及稳定性优异的贵金属前驱体产品。随着尾气排放政策的升级,在未来排放限值更高的国七标准下,贵金属前驱体的供应和开发仍将是应对尾气排放政策升级的主流技术路线,主要系贵金属满足汽车尾气净化剂应当具备的条件,具体说明如下:
根据汽车尾气排放的原理,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需要对浓度在百万分之几到百分之几内变化的CO,HC,NOx起净化作用,同时还要经受短时间内从很低的温度升高到一般排气温度(400~500℃)的冷热交换冲击,具体特点如下:
(1)高活性:应保证在高空速下或较宽温度范围内反应时间较短,转化率较高;
(2)良好的选择性:对主要污染物应全部转化去除,其他的污染物也应尽可能地消除;
(3)良好的热稳定性:发动机在不同的状态下工作,温度常常在200-1,000℃范围内大幅波动,催化剂必须适应这种环境;
(4)合适的孔结构和颗粒结构:有效地延长催化剂的寿命。
最早使用的是铜、铬、镍催化剂,但这些催化剂的优化活性差,起燃温度高,易中毒;后来发现采用钯、铂、铑的三元催化剂能够满足汽车尾气净化的严苛条件,并沿用至今。
3、未来尾气排放政策升级不会对发行人与威孚高科持续合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与威孚高科已保持近十年的战略合作关系,其间历经了尾气排放标准的国四、国五以及国六a,即将进入国六b阶段,发行人已经成为威孚高科尾气净化领域
主要的国产供应商,并且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与发行人这一国产供应商保持长期合作对其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发行人已经应对未来尾气排放政策升级进行相应技术储备的前提下,未来尾气排放升级不会对发行人与威孚高科持续合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与威孚高科合作历史情况
发行人自2014年开始,与国内最大的尾气净化催化剂厂商威孚高科合作,成为了其主要的贵金属前驱体国产供应商,与威孚高科的外资供应商庄信万丰、贺利氏同台竞技,在2017年4月年获得了由威孚高科(威孚力达及威孚环保)颁发的2016年度《新品开发贡献奖》,并且凭借优秀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和产品价格,实现了自身销售收入的快速增长,一直保持着战略合作的关系至今。
从2014年至今,发行人与威孚高科的合作,历经了尾气排放标准的国四、国五以及国六a,即将进入国六b阶段,双方始终保持着战略合作的关系,并且在每年初签订合作的框架协议。
(2)发行人系威孚高科主要国产供应商,对其主要原材料的供应稳定性具有重大意义
根据发行人对威孚高科的访谈,威孚高科的主要贵金属材料供应商为庄信万丰、贺利氏等外资厂商以及凯大催化等国产供应商。在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益复杂的背景下,威孚高科开发国产供应商,提升自主可控水平和能力,增强主要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对其持续经营能力具有重大意义。
(四)化工领域主要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在化工领域的前五大客户及其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具体内容 | 销售金额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2022年1-6月 | 1 |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 水合三氯化铑 | 18,982.30 | 20.18% |
2 |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15,601.33 | 16.59% | |
3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3,893.81 | 4.14% | |
4 | 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3,812.39 | 4.05% | |
5 | 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632.57 | 0.67% |
合计 | 42,922.40 | 45.63% | |||
2021年度 | 1 |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6,109.56 | 3.57% |
2 |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 水合三氯化铑 | 6,077.88 | 3.55% | |
3 | 淄博诺奥化工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乙酰丙酮二羰基铑 | 2,696.00 | 1.58% | |
4 |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2,081.86 | 1.22% | |
5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1,294.25 | 0.76% | |
合计 | 18,259.55 | 10.68% | |||
2020年度 | 1 | 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2,551.50 | 1.12% |
2 |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1,230.09 | 0.54% | |
3 | 新发药业有限公司 | 乙酰丙酮二羰基铑、海绵钯 | 315.31 | 0.14% | |
4 |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昌海生物分公司 | 乙酰丙酮二羰基铑 | 272.92 | 0.12% | |
5 | 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加工 | 214.33 | 0.09% | |
合计 | 4,584.16 | 2.02% | |||
2019年度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5,221.89 | 2.59% |
2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2,524.99 | 1.25% | |
3 |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1,348.67 | 0.67% | |
4 |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898.16 | 0.45% | |
5 | 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841.06 | 0.42% | |
小计 | 10,834.44 | 5.38%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向化工领域的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0,834.44万元、4,584.16万元、18,259.54万元和42,922.40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38%、2.02%、10.67%和45.63%。
报告期内,化工领域前五大客户发生变动的主要原因为:1、基础化工行业的周期性波动受化石能源价格、宏观经济景气度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基础化工行业对贵金属催化材料的需求,具有初装量大、中期添加、后期更换的周期性采购特点,基础化工领域的贵金属催化剂的活性周期一般长达几年,因此,公司下游基础化工行业客户的采购具有一定的周期性;2、在近年度贵金属行情价格快速上涨的宏观背
景下,以铑为例,2019年其行情价格最低为62.95万元(含税)/公斤,在2021年上半年最高723.75万元(含税)/公斤,贵金属原料成本的快速上涨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下游化工企业的催化剂更换需求,从而导致公司向主要客户的销售具有阶段性特点。
因此,报告期内,虽然公司化工领域主要客户变动较大,但上述客户大部分在报告期前均已建立业务合作关系,主要客户发生变动具有商业合理性。
(五)结合上述情况,论证并披露客户高度集中是否会导致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符合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
公司主要产品主要包括贵金属前驱体、贵金属催化剂,其中贵金属前驱体主要应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贵金属催化剂以铑催化剂为主,主要应用于石油化工领域丁辛醇制备。公司的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这一特征与下游应用领域规模结构和竞争格局相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前五大客户 | 销售内容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2022年1-6月 | ||||
1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 | 28,374.15 | 29.65% |
2 |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 | 18,982.30 | 19.84% |
3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 | 17,953.26 | 18.76% |
4 |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贵金属催化剂 | 15,601.33 | 16.30% |
5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贵金属催化剂 | 3,893.80 | 4.07% |
合计 | 84,804.84 | 88.62% | ||
2021年度 | ||||
1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 | 74,409.60 | 43.48%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 | 65,336.09 | 38.18% |
3 |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贵金属催化剂 | 6,109.56 | 3.57% |
4 |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 贵金属催化剂 | 6,077.88 | 3.55% |
5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 | 4,880.88 | 2.85% |
台州巨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 | 416.46 | 0.24% | |
小计 | 5,297.34 | 3.09% | ||
合计 | 157,230.47 | 91.87% | ||
2020年度 |
序号 | 前五大客户 | 销售内容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1 |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 | 134,934.07 | 59.34% |
上海易泰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 | 25,236.45 | 11.10% |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 | 4,764.82 | 2.10% | |
小计 | 164,935.34 | 72.54% |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 | 56,361.11 | 24.79% |
3 | 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 | 贵金属催化剂 | 2,551.50 | 1.12% |
4 |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贵金属催化剂 | 1,230.09 | 0.54% |
5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 | 610.80 | 0.27% |
合计 | 225,688.84 | 99.26% | ||
2019年度 | ||||
1 |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 | 146,843.32 | 72.12%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 | 40,435.21 | 19.86% |
3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 贵金属催化剂 | 5,221.55 | 2.56%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 贵金属催化剂 | 0.34 | 0.001% | |
小计 | 5,221.89 | 2.56% | ||
4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均相催化剂 | 2,524.99 | 1.24% |
5 | 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贵金属材料 | 2,353.80 | 1.16% |
合计 | 197,379.21 | 96.94%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94%、99.26%、91.87%和88.62%,其中向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含威孚力达、威孚环保)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12%、72.54%、43.48%和
29.65%。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以及对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比例集中度较高。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一)/4、产品的主要消费群体及主要客户情况”处补充披露如下:
(4)客户高度集中是否会导致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大客户集中度较高,尤其是对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的销售占比较高,该等情况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具体原因如下:
①汽车尾气催化市场空间大,威孚高科系国产催化剂行业领先企业,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经营特点
根据庄信万丰数据,按照市场规模计算,在2021年全球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
中,汽车尾气催化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占比约为77.26%,全球市场规模超过2,700亿元,市场空间巨大。
我国汽车以合资品牌汽车为主,国产品牌汽车占比较低,而合资品牌汽车基本使用外资厂商的催化剂,国产品牌汽车主要使用国产厂商催化剂。国产厂商催化剂中以威孚高科和贵研铂业为主,其中,威孚高科系国产催化剂厂商的领导者,市场占有率高;而贵研铂业催化剂以自产贵金属前驱体为原材料生产。根据《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在乘用车领域,合资品牌汽油车催化剂依然以庄信万丰、优美科、巴斯夫等外资厂家为主,国产催化剂厂商供货极少;自主品牌汽车市场,国产催化剂厂商占据重要份额;2020年,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市场催化剂厂商以威孚为主,其占据了64.35%的市场;其他厂商包括外资的优美科、庄信万丰、巴斯夫以及国产厂商贵研铂业,市场规模占比相对较小。
数据来源:《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
根据《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在商用车领域,2020年商用柴油车的尾气催化剂厂商中,威孚环保市场占有率最高,达到44.91%。
数据来源:《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和化工领域,而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市场空间远大于化工领域,并且在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威孚高科系国产催化剂行业领先企业,因此,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并且第一大客户为威孚高科,符合行业经营的特点,不存在重大异常。
②威孚高科业务规模大、经营效益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双方自建立合作以来至今合作稳定报告期内,威孚高科营业收入、净利润规模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732,183.54 | 1,368,242.67 | 1,288,382.63 | 878,435.70 |
净利润 | 123,276.27 | 257,537.14 | 277,276.94 | 226,802.64 |
报告期内,威孚高科业务规模较大并于2020年销售收入突破百亿大关,威孚高科其自身经营发展情况良好,收入规模及盈利水平持续稳定增长,系国内领先的汽车尾气后处理厂商,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且公司自2014年与其建立合作关系至今,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期间未发生间断,威孚高科系国内机动车尾气后处理的领导厂商,其对公司的销售订单延续性强、回款情况好。
此外,为保障所生产产品的安全稳定以及与其他汽车零部件的适配性,威孚高科等汽车零部件生产厂商对供应商的选定制定了严格的考核标准、设置了较高的供
应商准入门槛,因此,其贵金属催化材料供应商基本保持稳定。
③公司对第一大客户依赖程度有所减少,客户结构持续优化
报告期内,公司向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含威孚力达、威孚环保)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12%、72.54%、43.48%和29.65%,2021年和2022年1-6月,公司对威孚高科的销售占比降至50%以内,有效降低了对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主要有:Ⅰ.深耕贵金属前驱体,持续研发除硝酸钯、硝酸铑以外的前驱体产品,目前,公司硝酸铂溶液市场化成果初现。硝酸铂溶液为公司近年来逐渐成熟和快速成长的产品,销售收入自2019年的19.22万元增长至2021年的5,695.52万元,主要系产品得到凯龙蓝烽、台州三元等客户的认可,销售规模逐步扩大;Ⅱ.持续深化除威孚高科以外的其他贵金属前驱体客户,随着与宁波科森、浙江达峰等客户合作的日益深入,向其销售规模持续稳定上升;Ⅲ.持续加大基础化工领域客户及订单的拓展力度。2021年,随着公司已经占据了丁辛醇铑催化剂细分市场的主导地位,自2021年下半年起,公司贵金属催化剂销售订单大幅增加,2021年全年贵金属催化剂产品销售收入较2020年增幅为187.97%,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服务收入增幅为272.46%。2022年1-6月,公司对化工领域的销售收入达到43,029.47万元,较去年全年增长111.85%,持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
综上,随着公司产品结构及客户结构的持续优化,公司对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的重大依赖程度有所降低,截至2021年末,公司来自除威孚高科以外的其他客户在手订单金额合计突破2亿元,截至2022年6月末,该金额约为1亿元,收入规模及盈利水平有所保障。
④公司采用公开、公平的手段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与威孚高科等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与威孚高科等各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凭借自身技术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优势在市场竞争中获得其认可。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独立获取业务,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因此,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与下游行业的应用领域规模结构及其竞争格局相匹配,公司与威孚高科配套合作多年,已成为威孚高科的贵金属催化材料主要供应商,合作关系稳固,公司对主要客户威孚高科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但是威孚高科系国产催化剂领先厂商的市场地位保障了公司经营业绩的稳定性,不会对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03,612.90万元、227,392.98万元、171,126.42万元和95,690.6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419.85万元、7,180.75万元、6,223.44万元和4,419.80万元,财务状况良好。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之规定,符合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
(六)进一步论证采取主动策略和主要客户对发行人存在依赖相关披露内容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如需要请修改相关披露内容,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收入下滑的真实原因。
1、针对采取主动策略相关披露内容
2021年,发行人对威孚高科的收入下降,主要系与威孚高科的联营企业威孚环保停止业务合作,具体原因详见本题回复之“二/(二)/1、结合向宁波科森销售收入逐年上升的情况,说明向2021年向威孚高科销售收入减半的原因及合理性”。
此外,发行人删除了招股说明书中关于主动策略的表述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收入下降原因相关的表述,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修订披露业绩波动的风险,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03,612.90万元、227,392.98万元、171,126.42万元和95,690.62万元,净利润分别为5,419.85万元、7,180.75万元、6,223.44万元和4,419.80万元,略有波动。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下降主要系与威孚环保停止合作,应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的部分前驱体产品收入大幅下降,该等产品的毛利率水平较低。此外,受新冠肺炎疫情反复对生产和物流等的影响,公司无法在2021年按计划完成配送而影响当年收入确认金额约6,800万元,2022年第二季度的生产、销售情况亦受到一定影响。”
(2)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一)/4/(2)/①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中修订披露2021年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具体如下:
“2021年,公司对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部分前驱体产品销售规模下降,相应地公司第一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占比已经降至50%以下,对单一客户依赖的风险降低。报告期内,公司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的其他客户及其他应用领域的市场开发初见成效。
公司仍在不断加大新客户、新应用领域的开发力度,不断优化客户结构。”
(3)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一)/2/(1)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中修订披露2021年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具体如下:
“2021年度相较于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主要原因:
①公司应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的部分前驱体产品收入大幅下降所致,而该等产品的毛利率水平较低;②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物流配送原因,公司无法在当年按计划完成配送而影响当年收入确认的金额约6,800.00万元。
2021年,公司贵金属前驱体产品销售规模下降主要系钯类产品销售收入降幅较大,主要原因:①因自2020年11月起与威孚环保停止业务合作,公司对威孚高科销售收入下降;②2021年,公司产品结构更趋优化,贵金属前驱体中高毛利率的铂类、铑类产品以及贵金属催化剂产品订单金额大幅增长,收入占比显著提升,全年盈利能力有所保障。
2022年1-6月,公司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较去年同期小幅上涨,主要得益于当期应用于基础化工领域的贵金属催化剂产品销售规模快速增长,2022年1-6月贵金属催化剂产品实现收入23,941.32万元,已高于2021年全年销售规模,发展势头良好。”
(4)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一)/9/(1)/1)贵金属前驱体”中修订披露2021年钯类前驱体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钯类前驱体主要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2020年,钯类前驱体销售收入同比增长17.02%,主要系受贵金属价格上涨影响,平均销售价格上涨
35.16%,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销售数量同比下降13.42%。2021年,钯类前驱体销售收入同比下降56.77%,主要系自2020年11月起公司与威孚环保停止业务合作,销售数量同比下降59.53%。2022年1-6月,钯类前驱体销售收入同比下降主要系第二季度长三角区域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使得该类产品销售数量下降,此外,贵金属钯行情价格相较于2021年度亦有所回落。”
(5)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三/(三)/1.毛利按产品或服务分类构成情况”中修订披露钯类前驱体毛利额变动的原因,具体如下:
在贵金属前驱体业务中,钯类产品虽然收入占比较高,但是由于其毛利率较低,毛利额占比不高。铑类产品系贵金属前驱体业务的主要利润来源,收入占比呈逐年
上升趋势,并在2021年达到45.25%;毛利额占比也逐年上升,并在2021年达到
62.83%;2022年1-6月,铑类前驱体的毛利额、收入占比亦维持在较高水平。铂类产品系公司在报告期内开发的新产品,收入、毛利金额及占比均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到2021年和2022年1-6月已经成为公司贵金属前驱体主要产品之一。
2、针对主要客户对发行人存在依赖相关披露内容
保荐机构在《保荐工作报告》之“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情况”之“四、内核会议提出的主要问题、审核意见及落实情况”之“问题1、关于客户集中度高”中存在“发行人与威孚高科系采购销售的相互依赖关系”等相关表述。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一)发行人与威孚高科系采购销售的相互依赖关系 | (一)发行人系威孚高科的主要贵金属前驱体供应商 |
从上表可以看出,威孚高科向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占比较高,一定程度上对发行人存在依赖。 | 从上表可以看出,威孚高科向发行人的采购金额占比较高,公司在其贵金属催化材料供应体系中占据重要位置。 |
三、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对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执行访谈程序,了解其相关业务流程、销售定价原则、与客户的合作背景、交易规模等;
2、查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各项公开信息,了解其成立时间、股权结构、主要人员、主营业务、经营规模、终端市场和市场占有率等情况,分析其经营规模与发行人对其销售规模的匹配性;判断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3、查阅其销售与收款业务循环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与客户签署的各项业务合同等,执行穿行测试,了解其销售业务相关业务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4、获取了发行人的销售明细表,统计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销售毛利额及占比,对比分析同类产品在不同客户之间的毛利率差异情况;
5、对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执行函证程序,核实其与发行人业务合作的真实性,交易金额的准确性,判断发行人向主要客户的销售内容与其产品的对应关系;
6、查阅同行业公司的公开披露信息,分析行业特征及发行人下游客户情况,对比并分析公司客户集中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的原因,了解发行人是否就客户集
中度较高做充分的风险揭示;
7、重点了解发行人2021年在向宁波科森销售收入逐年上升的前提下,向威孚高科销售收入减半的原因,结合各内外部因素、发行人销售策略、2022年上半年的业绩情况等分析其合理性,关注发行人是否就向第一大客户收入下降的情形做重大风险提示;
8、访谈了发行人副总经理,查阅了行业内关于尾气排放政策升级的主要技术路线,了解发行人是否应对未来尾气排放政策升级进行了相应技术储备,相关技术路线是否为主流技术路线,以及未来尾气排放政策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的影响;
9、结合下游化工领域的周期性、行业景气度等情况,分析发行人化工领域主要客户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10、复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报材料,分析相关披露内容表述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判断是否需要修改相关表述;
11、针对《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以下简称《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14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具体为:
(1)发行人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及其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6.94%、
99.26%、91.87%和88.62%,其中向第一大客户威孚高科(含威孚力达、威孚环保)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72.12%、72.54%、43.48%和29.65%。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以及对第一大客户的销售比例集中度较高。
公司产品销售主要包括贵金属前驱体和贵金属催化剂,其中贵金属前驱体主要用于尾气净化领域,贵金属催化剂主要用于丁辛醇领域。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收入结构占比中,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收入占比超过90%,贵金属催化剂收入占比不超过10%,2022年1-6月,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收入占比有所下降但仍超过70%,该等收入结构与尾气净化领域市场规模显著更大的下游需求结构相匹配。具体应用领域情况如下:
①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
根据庄信万丰数据,按照市场规模计算,在2021年全球铂族金属下游应用领域
中,汽车尾气催化用铂族金属市场规模占比约为77.26%,全球市场规模超过2,700亿元,市场空间巨大。
我国汽车以合资品牌汽车为主,国产品牌汽车占比较低,而合资品牌汽车基本使用外资厂商的催化剂,国产品牌汽车主要使用国产厂商催化剂。国产厂商催化剂中以威孚高科和贵研铂业为主,其中,威孚高科系国产催化剂厂商的领导者,市场占有率高;而贵研铂业催化剂以自产贵金属前驱体为原材料生产。
根据《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在乘用车领域,合资品牌汽油车催化剂依然以庄信万丰、优美科、巴斯夫等外资厂家为主,国产催化剂厂商供货极少;自主品牌汽车市场,国产催化剂厂商占据重要份额;2020年,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市场催化剂厂商以威孚为主,其占据了64.35%的市场;其他厂商包括外资的优美科、庄信万丰、巴斯夫以及国产厂商贵研铂业,市场规模占比相对较小。
数据来源:《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
根据《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在商用车领域,2020年商用柴油车的尾气催化剂厂商中,威孚环保市场占有率最高,达到44.91%
数据来源:《中国内燃机工业年鉴(2021年)》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和化工领域,而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市场空间远大于化工领域,并且在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威孚高科系国产催化剂行业领先企业,因此,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并且第一大客户为威孚高科,符合行业经营的特点,不存在重大异常。
②石油化工丁辛醇制备
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中的铑派克产品是石油化工领域丁辛醇制备过程中的关键催化剂,已经基本替代了国际化工巨头庄信万丰、优美科同类产品,目前是国内丁辛醇催化剂的主要供应商,报告期内的销售额较大,是发行人的主导产品之一。
而公司贵金属催化剂下游客户主要以基础化工领域的大型化工企业为主,受到宏观经济景气度、化工行业周期性、催化剂活性周期等各方面的影响,报告期内,发行人化工领域的客户呈现分散化、阶段性的特点。相较于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客户,客户集中程度较低。
因此,发行人的主要客户集中度较高与下游应用领域规模结构和竞争格局匹配度较高,不存在下游行业较为分散而发行人自身客户较为集中的情况。
(2)发行人客户在其行业中的地位、透明度与经营状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具体信息如下:
序 | 发行人客户 | 是否上 | 合作历史 | 行业地位 | 透明度 | 经营状况 |
庄信万丰
17.54%
贵研铂业
6.60%
巴斯夫
12.76%
威孚高科
44.91%
其他
18.19%
商用柴油车催化剂厂商市场占有率
号 | 名称 | 市公司 | 2021年营业收入 | 2021年净利润 | |||
1 | 威孚高科 | 是 | 2014年 | 公司为国内汽车零部件著名生产厂商,与国内各大主机厂、整车厂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现有的汽车核心零部件主营产品(柴油燃油喷射系统、汽车尾气后处理系统、进气系统)均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公司是中国内燃机行业排头兵企业、中国汽车工业零部件三十强企业。 | 定期披露财务和经营数据,透明度高。 | 136.82亿元 | 25.75亿元 |
威孚力达 | 上市公司子公司 | 65.27亿元 | 3.37亿元 | ||||
威孚环保 |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 | 75.96亿元 | 4.33亿元 | ||||
2 | 宁波科森 | 否 | 2017年 | 公司建有研发中心,拥有一支业内专家、博士带领下的具备自主创新能力的科研队伍,掌握了汽车催化剂产品的核心技术,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欧盟标准,综合性能达到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目前已通过吉利帝豪、远景、GS、GL、远景X6的1.5L/1.8L及1.4T涡轮增加发动机的国六测试。 | 非上市公司,透明度稍低 | - | - |
3 | 台州三元 | 否 | 2019年 | 专业生产汽车三元催化器和工业有机废气净化催化剂,是国内较早进入摩托车和中小型内燃机尾气净化的生产厂家之一,拥有年产汽车三元催化剂30万升,摩托车三元催化器40万套的生产能力 | 非上市公司,透明度稍低 | - | - |
4 | 中国石油各下属公司 | 是 | 2016年 | 中石油是我国油气行业占主导地位的最大的油气生产和销售商,是我国销售收入最大的公司之一,也是世界最大的石油公司之一。 | 定期披露财务和经营数据,透明度高。 | 26,143.69亿元 | 921.61亿元 |
5 | 华鲁恒升 | 是 | 2015年 | 公司是多业联产的新型煤化工企业,依托洁净煤气化技术,构建了高效灵活的煤气化三大平台调控中枢和多产品协同发展平台,是国内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制造商和全球最大的DMF供应商,公司合成氨、甲醇和醋酸等产品获得行业“能效领跑者”称号。 | 定期披露财务和经营数据,透明度高。 | 266.36亿元 | 72.54亿元 |
6 | 百川股份 | 是 | 2021年 | 在化工板块,公司在酯类、 | 定期披 | 40.21亿元 | 2.28亿元 |
宁夏百川 | 上市公司子公司 | 多元醇类、醇醚类生产方面是具备规模优势的龙头企业,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公司成为了诸多世界500强涂料企业稳定的原材料供应商和合作伙伴。在新能源板块,公司是2020年度中国新增投运的电化学储能项目中装机规模排名第三的储能技术提供商。 | 露财务和经营数据,透明度高。 | 0.00亿元 | 14.06万元 | ||
7 | 渤化永利 | 否 | 2016年 | 公司是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所属大型国有化工企业,现已具备年产30万吨合成氨、50万吨甲醇、50万吨丁辛醇、35万吨醋酸、80万吨联碱、15万吨食品级液体二氧化碳等产品的生产能力。公司先后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华老字号”,荣获中国质量诚信企业、中国石油和化学企业500强等称号。 | 非上市公司,为大型国有化工企业,透明度稍低 | - | - |
8 | 三维化学 | 是 | 2016年 | 三维化学是一家以服务石化、化工、油品储运和煤化工行业为主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开发的“无在线炉硫磺回收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实现了硫磺回收技术的国产化,该技术被中国环境保护协会认定为“2012年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并入选科技部、生态环境部编制的《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汇编》。公司开发出了SWSR系列新技术,实现了公司硫磺回收技术品种的多元化、系列化,进一步巩固了行业领先地位。 | 定期披露财务和经营数据,透明度高。 | 26.31亿元 | 3.77亿元 |
诺奥化工 | 上市公司子公司 | 19.71亿元 | 3.11亿元 |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主要客户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主,发行人与其主要客户的合作透明度高,部分客户为所处细分领域的行业龙头,经营状况均良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3)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①发行人与客户合作的历史、业务稳定性及可持续性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历史详见上表,双方的合作是基于市场化的结果,符合互利共赢的商业原则,发行人在贵金属催化材料产品质量、催化技术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同时下游主要客户具有较强的行业地位、较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和较为稳定的消费群体。双方的合作符合各自的利益,双方发挥各自的竞争优势、独立发展,业务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较强。
②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
发行人具体定价方式,系根据贵金属原料成本、加工费以及合理的商业利润为基础经双方综合商定,根据客户具体的采购订单,协商确定供货价格,发行人与部分战略客户会签订年度框架协议。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相关交易定价公允。
(4)发行人与重大客户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的业务获取方式是否影响独立性,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的能力
根据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公开信息查询及访谈资料,发行人与威孚高科等主要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通常来说,上述汽车零部件、石油化工领域的大型客户对供应商的准入门槛、考核指标要求较为严苛,发行人获取其业务需首先经过一系列考察、认证并取得合格供应商资质,随后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情况进行产品的研发及量产。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和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业务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报告期内,依靠发行人自身的技术研发优势、人才优势、产品质量优势、成本管控优势等,与现有核心客户的合作持续深化,业务规模稳定增长;同时,发行人基于客户需求的变化和现有产品、技术的积累,不断拓展丰富产品种类。在客户拓展方面,发行人同样取得了良好效果。针对汽车尾气净化领域,除威孚高科外,发行人积极与宁波科森、台州三元、凯龙蓝峰等客户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此外,发行人基础化工领域业务拓展也取得了良好效果,其贵金属催化剂产品已进入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华鲁恒升、万华化学、诚志股份和三维化学等大型石化企业的供应体系。
发行人均为独立面向市场取得业务,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作历史较长,整体销售规模较大,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
定价、价格公允,主要客户的销售毛利率与其他客户的毛利率差异具有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第一、第二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对前五大客户销售的具体产品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相互对应;
3、发行人客户集中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各方细分产品、下游应用领域存在差异,差异原因合理,从发行人下游汽车尾气后处理行业来看,呈现了行业集中度较高的特点,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特征;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风险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中充分披露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4、发行人2021年向威孚高科销售收入减少系威孚环保与公司在2020年11月起停止了业务合作,原因合理;威孚环保加大了对庄信万丰、贺利氏等竞争对手的采购力度,威孚高科的子公司威孚力达仍继续向公司采购产品;发行人与威孚高科的业务具有稳定性及可持续性;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风险提示”和“第三节风险因素”中充分披露对第一大客户收入下降的风险;
5、发行人为应对未来尾气排放政策升级进行了相应的技术储备,相关技术路线为主流技术路线,未来尾气排放政策升级不会对发行人与威孚高科持续合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6、发行人化工领域主要客户变动较大与下游基础化工行业宏观景气度、化工行业周期等相关,客户变动具有合理性;
7、发行人客户高度集中与其所处的细分行业、市场空间和下游客户竞争格局相匹配,不会导致未来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符合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
8、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已对主要客户对发行人存在依赖相关披露内容进行修改,并已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充分揭示收入下滑的真实原因;
9、发行人客户集中度与行业经营特点相一致,主要客户系上市公司或子公司且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发行人与主要客户优势互补、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相关交易定价公允,发行人与重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独立面向市场获取业务、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客户集中度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6.供应商集中风险根据招股说明书,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向前五名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3.22%、88.01%和80.27%。
请发行人:(1)按采购种类,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2)说明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说明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3)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主要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是否符合行业特征。(4)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回复】
一、按采购种类,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
(一)主要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钯、铑、铂贵金属种类区分的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如下:
1、钯前五大供应商及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前五大供应商 | 采购方式 | 采购内容 | 结算方式 | 金额(万元)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2022年1-6月 | ||||||
1 | 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17,675.75 | 22.17% |
2 | 台州市昱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860.18 | 1.08% |
3 | 上海品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764.60 | 0.96% |
4 | 上海史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746.90 | 0.94% |
5 | 上海琥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415.93 | 0.52% |
合计 | 20,463.36 | 25.67% | ||||
2021年度 | ||||||
1 | 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57,712.65 | 33.62% |
2 | 上海旭银贸易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3,257.12 | 1.90% |
3 | 上海品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2,652.65 | 1.55% |
4 | 赣州市开源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2,425.44 | 1.41% |
5 | 江西鑫树实业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1,470.80 | 0.86% |
合计 | 67,518.67 | 39.33% | ||||
2020年度 | ||||||
1 | 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103,932.18 | 48.55% |
2 | 江西悦诚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15,517.86 | 7.25% |
3 | 赣州市开源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13,922.53 | 6.50% |
4 | 上海洪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11,275.12 | 5.27% |
5 | 上海润桐物资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10,189.51 | 4.76% |
合计 | 154,837.20 | 72.33% | ||||
2019年度 | ||||||
1 | 江西银泰乐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45,712.03 | 21.78% |
2 | 上海洪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33,052.08 | 15.75% |
3 | 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30,862.82 | 14.70% |
4 | 上海史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27,984.54 | 13.33% |
5 | 江西悦诚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钯 | 银行转账 | 7,352.87 | 3.50% |
合计 | 144,964.34 | 69.06% |
2、铑前五大供应商及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前五大供应商 | 采购方式 | 采购内容 | 结算方式 | 金额(万元)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2022年1-6月 | ||||||
1 | 永兴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14,568.96 | 18.28% |
2 | 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10,212.83 | 12.81% |
3 | 上海琥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8,388.14 | 10.52% |
4 | 上海久岭化工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6,404.42 | 8.03% |
5 | 江苏贵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4,572.57 | 5.74% |
合计 | 44,146.93 | 55.38% | ||||
2021年度 | ||||||
1 | 江苏贵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24,002.21 | 13.98% |
2 | 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20,468.58 | 11.92% |
3 | 赣州市开源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19,617.71 | 11.43% |
4 | 江西悦诚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6,984.58 | 4.07% |
5 | 永兴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4,872.57 | 2.84% |
合计 | 75,945.64 | 44.24% | ||||
2020年度 | ||||||
1 | 江西悦诚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11,741.65 | 5.48% |
2 | 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9,282.03 | 4.34% |
3 | 赣州市开源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9,122.21 | 4.26% |
4 | 深圳市圣亚新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4,825.51 | 2.25% |
5 | 上海安洲贸易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4,129.26 | 1.93% |
合计 | 39,100.67 | 18.26% | ||||
2019年度 | ||||||
1 | 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17,654.54 | 8.41% |
2 | 上海安洲贸易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8,580.41 | 4.09% |
3 | 江西银泰乐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6,106.27 | 2.91% |
4 | 广东明发贵金属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5,703.42 | 2.72% |
5 | 浙江贵大贵金属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铑 | 银行转账 | 4,391.26 | 2.09% |
合计 | 42,435.90 | 20.22% |
3、铂前五大供应商及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前五大供应商 | 采购方式 | 采购内容 | 结算方式 | 金额(万元) | 占采购总额比例 |
2022年1-6月 | ||||||
1 | 上海洪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铂 | 银行转账 | 1,305.13 | 1.64% |
2 | 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铂 | 银行转账 | 184.07 | 0.23% |
合计 | 1,489.20 | 1.87% | ||||
2021年度 | ||||||
1 | 上海洪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铂 | 银行转账 | 3,344.69 | 1.95% |
2 | 九江龙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铂 | 银行转账 | 1,115.04 | 0.65% |
3 | 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铂 | 银行转账 | 543.36 | 0.32% |
合计 | 5,003.10 | 2.91% | ||||
2020年度 | ||||||
1 | 上海洪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铂 | 银行转账 | 2,069.69 | 0.97% |
合计 | 2,069.69 | 0.97% | ||||
2019年度 | ||||||
1 | 上海洪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铂 | 银行转账 | 1,562.83 | 0.74% |
2 | 上海年美新能源有限公司 | 商务谈判 | 铂 | 银行转账 | 76.53 | 0.04% |
合计 | 1,639.36 | 0.78% |
(二)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
1、主要原材料耗用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的匹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系钯、铑、铂等铂族贵金属,其他贵金属整体购销量较低,钯、铑、铂的耗用量与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情况匹配情况如下:
单位:克
领用数量(含受托加工)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海绵钯 | 513,100.00 | 1,411,102.13 | 3,473,538.02 | 4,304,638.54 |
海绵铂 | 107,350.00 | 362,044.89 | 77,938.44 | 10,002.33 |
铑粉 | 156,445.27 | 411,046.50 | 292,801.56 | 744,422.66 |
合计 | 776,895.27 | 2,184,193.52 | 3,844,278.02 | 5,059,063.53 |
完工产量(含受托加工)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钯 | 492,791.46 | 1,502,000.00 | 3,465,943.13 | 4,271,271.05 |
铂 | 148,263.67 | 307,657.02 | 39,172.94 | 1,070.13 |
铑 | 180,854.77 | 398,978.14 | 312,471.48 | 704,162.94 |
合计 | 821,909.90 | 2,208,635.16 | 3,817,587.55 | 4,976,504.12 |
销量(含受托加工)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钯 | 512,280.00 | 1,463,204.74 | 3,613,251.00 | 4,173,256.00 |
铂 | 148,400.00 | 292,954.00 | 33,812.00 | 1,010.00 |
铑 | 195,211.61 | 365,062.70 | 335,123.20 | 660,267.28 |
合计 | 855,891.61 | 2,121,221.44 | 3,982,186.20 | 4,834,533.28 |
产量占领用数量的比例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钯 | 96.04% | 106.44% | 99.78% | 99.22% |
铂 | 138.11% | 84.98% | 50.26% | 10.70% |
铑 | 115.60% | 97.06% | 106.72% | 94.59% |
合计 | 105.79% | 101.12% | 99.31% | 98.37% |
销量占产量的比例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钯 | 103.95% | 97.42% | 104.25% | 97.71% |
铂 | 100.09% | 95.22% | 86.31% | 94.38% |
铑 | 107.94% | 91.50% | 107.25% | 93.77% |
合计 | 104.13% | 96.04% | 104.31% | 97.15% |
注1:公司产品系含贵金属的各类溶液或粉体,不同品类、不同批次间的产品中贵金属含量有所区别,为便于对比分析,此处产量、销量均系产品所含贵金属数量
注2:上述销量中不包含其他业务收入中贵金属原料的销售数量
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业务模式,投入产出率、产销率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报告期内,铂类产品的投入产出率分别为:10.70%、50.26%、84.98%和
138.11%,投入产出率虽然整体较低但增速较快,主要原因系铂类产品(以硝酸铂为主)为公司近年来逐渐成熟和快速成长的产品,于2020年开始批量化销售,基于铂不易氧化的金属特性,硝酸铂生产周期相较硝酸钯、硝酸铑长,公司为应对客户交付及时性需求日常会在车间保留一定的金属铂。
报告期内,钯、铂、铑等贵金属的产销率整体水平较高,在100%上下波动。
因此,公司主要原材料耗用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相匹配。
2、能源耗用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的匹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所需的能源以电力为主,公司电费情况如下表所示:
财务指标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用电量(度) | 317,968.00 | 519,472.00 | 359,457.00 | 591,210.49 |
产量(KG) | 5,702.49 | 15,261.12 | 26,263.95 | 34,285.53 |
单位产品用电量(度/KG) | 55.76 | 34.04 | 13.69 | 17.24 |
注1:2022年4月及之前,发行人子公司浙江凯大有电费支出,但均系工程建设用电支出,此处不再进行统计
注2:此处产量为贵金属催化材料产出数量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2019年、2020年电费单耗分别为17.24度/KG、13.69度/KG,2021年度电费单耗增至34.04度/KG。2021年度电费单耗增加原因如下:(1)公司电费消耗总量整体处于较低水平,因电费基数较低的缘故,较小的电力消耗变动容易
放大单位产品用电量的变动幅度。(2)公司2021年用电量消耗较大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主要与其铑催化剂订单分布情况紧密相关,铑催化剂订单在下半年爆发,该类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其单位耗电量相对较大。(3)公司在2021年下半年持续研发铂氧化铝产品,购置并安装部分研发实验装备,上述研发实验装备的单位能耗较高一定程度上导致2021年耗电量有所上升。2022年1-6月电费单耗进一步增至55.76度/KG,主要原因系:(1)生产周期较长的铑催化剂、铂类产品产量增加使得单位耗电量上升;(2)公司持续开展新产品的研发试制工作,使得用电量增加;(3)公司日常具有一定的固定电费消耗量,并以江西凯大的月度基础电费和用电量较为典型,随着产品结构的变化和整体产量的下降,会导致电量单耗的上升。
二、说明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说明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一)说明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经营规模等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按钯、铑、铂区分前五大供应商共18家,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 | 股权结构 | 经营规模 | 营业范围 |
1 | 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 | 2015/6/16 | 200.00 | 上海市闵行区澄建路351号16幢三层C12室 | 李莎-100% | 2021年全年销售额20亿元 | 有色金属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 | 上海旭银贸易有限公司 | 2015/9/7 | 500.00 | 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联民路1881号8幢3层A区349室 | 朱祝彬-100% | 供应商表示不方便透露 | 销售自动化控制设备、电器控制设备、电气设备、机电设备、电子元器件、仪器仪表、五金交电、电线电缆、建筑材料、有色金属、金属材料,实业投资,投资管理,公共关系咨询,楼宇智能化工程,计算机软硬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 | 上海品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2004/3/26 | 1,000.00 | 上海市浦东新区栏学路345号1幢207室 | 李永明-100% | 2021年销售额30亿元 | 铂族金属材料、钢材、塑料制品、环保设备、矿产品(除专项审批)、普通机械设备及配件、建筑装潢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五金交电、纸制品、服装鞋帽、木材、日用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 | 股权结构 | 经营规模 | 营业范围 |
百货的销售,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4 | 赣州市开源科技有限公司 | 2005/6/27 | 10,000.00 | 赣州市南康区赤土畲族乡三村村 | 申其生-99.5% 何仁辉-0.5% | 2021年销售额2亿元 | 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不含放射性金属矿采选),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发电技术服务,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园区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5 | 江西鑫树实业有限公司 | 2012/12/10 | 1,000.00 | 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盐化基地鄱阳路西侧 | 毛晓波-85% 王俊杰-15% | 2021年销售额30亿元 | 金、铂、钯、铑、钌、铱、银、硅、铜、镍、有色金属废料回收处置、加工、销售;稀贵金属、有色金属产品加工、销售;工业废物资源利用的技术咨询、服务及环境污染处理设备生产、安装、销售;废旧物资的利用;水生生态系统的环境保护技术的研发及设备制造、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 | 股权结构 | 经营规模 | 营业范围 |
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6 | 江西悦诚科技有限公司 | 2013/12/6 | 1,000.00 | 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内科三路以东纬九路以南 | 何剑-46.67% 郭永军-30% 郑理平-23.33% | 2021年销售额1亿元 | 贵金属、稀贵金属、废金属(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除外)加工、提炼、回收、销售及进出口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7 | 上海洪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2016/11/10 | 500.00 | 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CM1039室 | 周惟斌-100% | 2021年销售额40亿元 | 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包装材料、玻璃制品、劳防用品、机电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从事化工科技、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8 | 上海润桐物资有限公司 | 2005/6/3 | 100.00 | 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陶干路701号A幢487室 | 高立强-80% 霍利伟-20% | 2021年销售额12亿元 |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矿产品(除专项审批),建材,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汽摩配件,服装辅料,工艺礼品,化妆品,金银饰品,装潢材料(除危险品)批发零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 | 股权结构 | 经营规模 | 营业范围 |
售,门窗安装、维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9 | 江西银泰乐科技有限公司 | 2008/3/25 | 3,200.00 |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经济开发区收费站片区 | 任军亮-76.56% 李建华-7.81% 任冬生-7.81% 王仙斌-7.81% | 2021年销售额53亿元 | 有色金属、贵金属及金属材料提炼加工、销售;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0 | 上海史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2017/5/10 | 100.00 | 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大叶公路2089号第7幢2019室 | 郭锋-100% | 2021年销售额20亿元 | 金属材料、金属制品、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五金交电、铝合金制品批发、零售,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1 | 江苏贵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17/3/3 | 1,000.00 | 常州市新北区薛家镇吕墅东路22号 | 李伟-90% 王美琴-10% | 2021年销售额28亿元 | 纳米材料的研发;金属合金材料及制品的研发、加工、制造和销售;工业及实验室用贵金属制品的加工、销售、租赁;仪器仪表及配件、玻璃纤维及制品、化工产品及原料(除危险品)的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 | 股权结构 | 经营规模 | 营业范围 |
销售;机械设备的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12 | 永兴长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05/3/18 | 6,800.00 |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经济开发区柏林工业园 | 陈外荣-22.25% 陈外雄-17.85% 王晓群-15% 黄文明-11% 郭成健-10% 陈李兰-9.9% 伍柏成-8% 郭鑫-4% 罗思亮-1% 廖江明-1% | 2021年销售额25亿元 | 环保领域内的科学技术研发、推广服务;环境治理服务;金、银、锡、铜、铋、锑、锑白、镍、铟、碲、铂、铑、钯、铱、钌、催化剂、锌及其氧化物、铅、电解铅、铅锡合金等有色金属及贵金属加工、销售;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国家禁止经营的除外,涉及行政许可的,在相关行政许可范围和有效期内经营)。 |
13 | 深圳市圣亚新材料有限公司 | 2019/10/15 | 500.00 | 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富社区桂月路334号硅谷动力汽车电子创业园A16栋401B面 | 余旭娇-80% 苏宣硕-10% 林志丰-10% | 供应商表示不方便透露 | 一般经营项目是:新材料的技术开发、销售;半导体材料技术开发、销售;贵金属和钻饰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 | 股权结构 | 经营规模 | 营业范围 |
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半导体材料的制造、加工。 | |||||||
14 | 上海安洲贸易有限公司 | 2019/3/13 | 1,000.00 | 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1628号4幢1-2层 | 林荣伟-70% 应伟成-30% | 供应商表示不方便透露 | 铂族金属、金属制品、五金制品、仪器仪表、电线电缆、建筑装潢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5 | 浙江贵大贵金属有限公司 | 2013/1/16 | 2,000.00 | 仙居县现代工业园区春晖西路2号 | 李世敏-51% 徐芬芳-30.5% 王群星-6% 朱建永-5% 郑知林-3.5% 童泽军-2% 吕潇俊-1% 张天德-0.5% 应伟成-0.5% | 供应商表示不方便透露 | 含银、钯、铂废催化剂回收利用;金、银、铂、钯、铑、锇、铱、钌制品压延加工;化工产品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16 | 广东明发贵金属有限公司 | 1997/10/8 | 65,388.00 | 广东省潮州市二期工业园区外环北路中段 | 孙明礼-100% | 供应商表示不方便透露 | 收购、再生产、加工、销售:氧化锑、锑锭、铋锭、银铜合金、银锭以及生产性废金属中的稀贵金属、废渣;三废回收黄金;金红原料、黄金水、金化合物、氯金酸等贵金属电子材料加工销售;黄金制品零售;玉石及其首饰制品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矿产品、贵金属)及技术的出口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 | 股权结构 | 经营规模 | 营业范围 |
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本公司经营范围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收购、再生产、加工、销售:氧化银、硝酸银(仅限属下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17 | 九江龙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2020/5/11 | 500.00 | 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创综合体12栋1楼 | 王文龙-100% | 供应商表示不方便透露 |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合金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金属结构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工具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 | 股权结构 | 经营规模 | 营业范围 |
目) | |||||||
18 | 上海年美新能源有限公司 | 2018/5/16 | 1,000.00 | 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5层5666室 | 钱国惠-100% | 供应商表示不方便透露 | 一般项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木材销售;纸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金属成形机床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塑料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 | 股权结构 | 经营规模 | 营业范围 |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19 | 上海琥宸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2019/4/17 | 500.00 |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国顺路936号5幢 | 王永建-100% | 月销售规模约1亿元 | 金属材料、贵金属、有色金属、矿产品、塑料制品、金银饰品、珠宝首饰、一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煤炭经营,商务信息咨询,塑料制品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 | 上海久岭化工有限公司 | 2006/9/20 | 1,000 | 浦东新区杨高北路528号14幢4001室 | 陈守润-92% 曲英-8% | 供应商表示不方便透露 | 化工产品及原料(危险品经营范围见许可证)、化工机械设备、金属材料、橡塑制品、五金交电的销售,化工专业技术领域内的“四技”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1 | 台州市昱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2020/11/6 | 800 |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中泰新村20幢(二 | 李剑-100% | 供应商表示不方便透露 |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成立时间 | 注册资本(万元) | 注册地 | 股权结构 | 经营规模 | 营业范围 |
楼) |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注:上述供应商信息来自公开工商信息或供应商访谈
(二)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
发行人供应商整体保持稳定,主要供应商包括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赣州市开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银泰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悦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史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洪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并新开发了上海旭银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品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贵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在供应商选择策略上,发行人采购规模总体向价格较低、交货期较短、信誉较好、具备充足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倾斜,同时也保持着范围较广的供应商库,以确保公司能够根据订单情况及时、足额采购到所需的原材料。由于贵金属“量小价高”,发行人采购订单具有单笔采购金额大、订单笔数相对较少的特征。报告期内,发行人贵金属钯主要供应商整体保持稳定,包括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赣州市开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银泰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悦诚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史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洪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台州市昱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钯类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系:1、2021年发行人贵金属钯需求降低,采购规模下降,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供应能力较强,发行人基于采购价格、交货期、供货稳定性的考虑,与其他供应商合作减少;2、发行人新开发了上海旭银贸易有限公司、江西鑫树实业有限公司、台州市昱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供应商,实际采购频次较低,但钯价值较高,采购金额进入前五大;3、江西银泰乐科技有限公司在询价比价过程中的报价不具有优势,双方后续年度合作金额减少;4、其他供应商主要系基于询价结果、交付时间及供应商本身的供货能力而略有变动。报告期内,发行人贵金属铑主要供应商整体保持稳定,包括江苏贵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赣州市开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悦诚科技有限公司等,铑类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系:1、2021年较2020年发行人铑派克产品业务规模扩大,对贵金属铑的需求量上升,发行人新拓展了江苏贵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为供应商。2、由于江西银泰乐科技有限公司在询价比价过程中的报价不具有优势,双方2020年与2021年合作金额减少,其不再成为发行人后续年度前五大供应商;3、其他供应商主要系基于询价结果、交付时间及供应商本身的供货能力而略有变动。
报告期内,发行人贵金属铂采购频次降低,主要向上海洪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采购,合作稳定。少量贵金属铂采购会根据到货及时性需求、采购价格等因素与其
他供应商合作,主要包括九江龙德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贵森贵金属有限公司及上海年美新能源有限公司等。
三、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主要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一)结合行业状况、主要供应商的行业地位等分析主要供应商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是否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
在通常情况下,发行人基于生产需求、贵金属采购价格、交货周期以及规模效应等因素,与规模较大的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以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及时性、可持续性和稳定性,还有利于获得价格优惠。由于发行人贵金属原材料需求量较大,和主要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采购关系可以增强发行人采购议价能力,在保证原材料质量、供货稳定性的前提下获得规模效应。
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主要系钯、铑、铂等贵金属,均为通用原材料。发行人合作的主要供应商在行业内具备一定的口碑、知名度与竞争力,但不具备垄断地位,市场上同类贵金属供应商数目较多,发行人采购贵金属原材料有多家可选择的供应商,不存在依赖个别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合作具有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且不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
(二)主要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同行业公司的主要供应商集中度(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主要采购内容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贵研铂业 | 金、银及铂族金属 | - | 28.83% | 41.54% | 47.66% |
凯立新材 | 钯、铂、三氯化钌等 | - | 59.33% | 53.18% | 62.51% |
陕西瑞科 | 钯、铂等 | - | 78.48% | 85.61% | 86.77% |
平均值 | 55.55% | 60.11% | 65.65% | ||
平均值(未考虑贵研铂业) | 68.91% | 69.40% | 74.64% | ||
发行人 | 钯、铑、铂等 | 78.60% | 80.27% | 88.01% | 83.22% |
数据来源:年度报告、招股说明书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供应商集中度与陕西瑞科基本一致,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在剔除贵研铂业后,发行人主要供应商集中度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大致相当,因此,发行人主要供应商集中度与行业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特征。发行人主要供应商集中度与贵研铂业、凯立新材差异情况说明如下:
1、与贵研铂业相比
贵研铂业系贵金属综合服务供应商,业务涉及贵金属新材料、贵金属资源循环利用和贵金属供给服务,产品类型较为广泛,主要采购原材料包括金、银以及铂族金属。据其2021年年报描述,贵研铂业收入规模达363.51亿元,采购规模达355.17亿元,而与发行人相近业务(贵金属前驱体材料及机动车催化净化器业务)仅占其营收规模的30%左右。因此,发行人与贵研铂业的主要供应商集中度差异主要系业务范围、营业规模所致,差异原因合理。
2、与凯立新材相比
凯立新材系精细化工领域的贵金属催化剂供应商,主要从事贵金属催化剂的研发与生产、催化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废旧贵金属催化剂的回收及再加工等业务,主要采购的原材料是钯、铑、铂等贵金属,除了直接采购贵金属原材料外,凯立新材还向下游客户采购其使用过的废旧贵金属催化剂并进行回收形成贵金属原材料。根据凯立新材招股说明书的数据,凯立新材2019年、2020年废采的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22.58%、14.99%。因此,发行人与凯立新材的主要供应商集中度差异主要系业务开展模式不同所致,差异原因合理。
四、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公司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匹配情况详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4/一/(二)说明各类产品主要原材料采购单价、销售单价与相应贵金属公开市场价格的波动匹配关系,是否具备充分的价格传导能力;”。
五、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关联关系方面进行详细核查,说明具体核查程序、核查手段、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及发行人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与供应商的关联关系
等方面,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采购人员,了解发行人采购环节与流程的设置情况,主要供应商变化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了解公司和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具有议价能力、合作是否具有稳定性;
2、获取发行人与采购管理供应商管理等相关的制度,了解公司采购模式、选择供应商的标准和具体方式;
3、查阅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调查表,核查上述主体与主要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4、实地或视频访谈供应商并获取其签署的访谈问卷,了解发行人与供应商的业务开展情况,核查供应商及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取得供应商提供《营业执照》、《无关联关系承诺函》,具体走访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采购总额
采购总额 | 79,715.28 | 171,658.23 | 214,096.39 | 209,921.54 |
访谈确认金额
访谈确认金额 | 58,175.22 | 153,056.51 | 207,961.82 | 183,604.27 |
访谈确认比例
访谈确认比例 | 72.98% | 89.16% | 97.13% | 87.46% |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渠道对相关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进行查询,了解其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股权结构、营业范围等情况,核实供应商是否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存在关联关系;
6、获取发行人采购订单明细表,核查各类贵金属原材料主要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采购占比等情况,获取报告期内各类原材料采购金额及占比,了解主要原材料或能源采购、耗用的情况,并了解原材料与能源耗用情况与发行人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不同供应商采购同类主要原材料的单价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7、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的采购记录执行穿行测试,获取向主要供应商的采购订单、入库单、发票、付款凭证以及其他与采购相关的关键证据,核查发行人采购是否真实、准确;
8、对发行人供应商实施函证程序,并针对未收到回函的情形实施替代程序,核查采购金额、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具体函证实施情况
如下:
(1)采购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采购总额
采购总额 | 79,715.28 | 171,658.23 | 214,096.39 | 209,921.54 |
函证确认金额
函证确认金额 | 78,352.72 | 168,736.78 | 194,706.04 | 196,479.92 |
函证确认比例
函证确认比例 | 98.29% | 98.30% | 90.94% | 93.60% |
(2)应付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 | 349.40 | 1,573.35 | 961.09 | 163.43 |
函证确认金额
函证确认金额 | 132.08 | 1,477.55 | 938.65 | 103.92 |
函证确认比例
函证确认比例 | 37.80% | 93.91% | 97.67% | 63.59% |
替代测试金额
替代测试金额 | 121.47 | - | - | - |
替代测试比例
替代测试比例 | 34.77% | - | - | - |
函证及替代测试金额合
计
函证及替代测试金额合计 | 253.55 | 1,477.55 | 938.65 | 103.92 |
函证及替代测试金额合
计比例
函证及替代测试金额合计比例 | 72.57% | 93.91% | 97.67% | 63.59% |
(3)预付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 | 508.62 | 314.36 | 370.47 | 7,472.54 |
函证确认金额
函证确认金额 | 422.99 | 257.88 | 300.00 | 7,354.84 |
函证确认比例
函证确认比例 | 83.16% | 82.03% | 80.98% | 98.42% |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的采购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2、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情况与发行人产品产销情况匹配;
3、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原材料主要供应商整体保持稳定,采购金额基于询价结果、交付时间及供应商本身的供货能力略有变动,符合发行人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
4、发行人和主要供应商之间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发行人采购的原材料主要系钯、铑、铂等通用原材料,市场上同类贵金属供应商数目较多,发行人采购贵金属原材料有多家可选择的供应商,不存在对重大供应商的依赖;
5、发行人供应商相对集中主要系发行人主要贵金属原材料种类较为集中所致,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合作具有稳定性与可持续性,主要供应商集中度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大致相当,因此,发行人主要供应商集中度与行业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特征;
6、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不存在较大差异。
三、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问题7.股权代持解决情况及公司治理有效性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普通员工存在股权代持情况,发行人先后通过新三板大宗交易还原、显名股东购买代持股份等方式解决上述股权代持问题。
(1)股权代持解决情况及影响。请发行人:①说明股票代持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为公司行为,发行人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缺陷。②结合相关股东出资的时间、资金来源、代持协议签署时间、具体内容等,说明该等股权代持是否真实。③补充披露代持事项的解决情况,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股权代持是否彻底清理,清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是否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整改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提示上述风险。④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治理有效性。根据公开信息,发行人董事长姚洪因敏感期交易,被全国股转公司给予口头警示自律监管措施。请发行人说明:各项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运行,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否规范运作,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措施和核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股权代持解决情况及影响
(一)说明股票代持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为公司行为,发行人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缺陷
1、说明股票代持的背景、原因及合理性
①代持人唐向红为3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被代持人 | 股份(权)代持形成时间 | 代持股份(权)数量 | 股份(权)代持原因、合理性 |
王绍君 | 2011.7凯大有限增资 | 9.18万元出资额 | 唐向红、王绍君、刘学庆为合作伙伴,鉴于其均看好凯大有限发展前景,因股权代持形成时共同经营所 |
2011.9凯大有限资本 | 新增31.32万元出资额,合计40.5 |
被代持人 | 股份(权)代持形成时间 | 代持股份(权)数量 | 股份(权)代持原因、合理性 |
公积金转增股本 | 万元出资额 | 涉资金存于以唐向红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故由唐向红统一认购凯大有限股权并持有;凯大催化挂牌后继续由唐向红以共同经营资金认购凯大催化定向发行的股份并在二级市场购买凯大催化股份 | |
2014.12凯大催化增资 | 新增24.075万股,合计64.575万股 | ||
2016.3二级市场购买 | 新增9万股,合计73.575万股 |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66.2175万股,合计139.7925万股 | ||
刘学庆 | 2011.7凯大有限增资 | 2.04万元出资额 | 唐向红、王绍君、刘学庆为合作伙伴,鉴于其均看好凯大有限发展前景,因股权代持形成时共同经营所涉资金存于以唐向红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故由唐向红统一认购凯大有限股权并持有;凯大催化挂牌后继续由唐向红以共同经营资金认购凯大催化定向发行的股份并在二级市场购买凯大催化股份 |
2011.9凯大有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6.96万元出资额,合计9万元出资额 | ||
2014.12凯大催化增资 | 新增5.35万股,合计14.35万股 | ||
2016.3二级市场购买 | 新增2万股,合计16.35万股 |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14.715万股,合计31.065万股 | ||
陈兴龙 | 2016.11-12二级市场购买 | 代持99.4万股 | 被代持人与唐向红系同学关系,被代持人于2015年因工作调动任职参公事业单位,未满足开户要求,故由唐向红代持股份 |
②代持人王绍君间接为2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被代持人 | 股份(权)代持形成时间 | 代持股份(权)数量 | 股份(权)代持原因、合理性 |
唐向红 | 2015.11凯大催化增资 | 6.75万股 | 唐向红、王绍君、刘学庆为合作伙伴,经协商一致,由王绍君统一通过投资仁旭投资间接代持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6.075万股,合计12.825万股 | ||
刘学庆 | 2015.11凯大催化增资 | 1.5万股 | 唐向红、王绍君、刘学庆为合作伙伴,经协商一致,由王绍君统一通过投资仁旭投资间接代持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1.35万股,合计2.85万股 |
③代持人曾晓东为3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被代持人 | 股份(权)代持形成时间 | 代持股份(权)数量 | 股份(权)代持原因、合理性 |
汤志强 | 2011.7凯大有限增资 | 1.6889万元出资额 | 被代持人与曾晓东系同学关系,因被代持人看好凯大有限发展前景,故委托曾晓东代持股权 |
2011.9凯大有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5.7621万元出资额,合计7.451万元出资额 | ||
2014.12凯大催化增资 | 新增7.2万股,合计14.651万股 |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11.2959万股,合计23.8469万股(2016年3月汤志强委托曾晓东卖出2.1万股) | ||
张其波 | 2011.7凯大有限增资 | 2.3405万元出资额 | 被代持人与曾晓东系同学关系,因看好凯大有限发展前景,故委托曾晓东代持股权 |
2011.9凯大有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7.9853万元出资额,合计10.3258万元出资额 | ||
2014.12凯大催化增 | 新增7.2万股,合计17.5258万 |
被代持人 | 股份(权)代持形成时间 | 代持股份(权)数量 | 股份(权)代持原因、合理性 |
资 | 股 |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15.7732万股,合计33.299万股 |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新增20万股,合计53.299万股 | ||
陈贵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15万股 | 被代持人与曾晓东系同学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曾晓东代持股份 |
注:2016年12月曾晓东受托在二级市场代汤志强卖出发行人1万股股份并将扣除税费后的款项返还给汤志强。
④代持人姚洪、林桂燕夫妇为9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被代持人 | 股份(权)代持形成时间 | 代持股份(权)数量 | 股份(权)代持原因、合理性 |
王金龙 | 2011.12 | 37.5万元出资额 | |
被代持人与林桂燕系朋友关系,被代持人因支持凯大有限设立给予资金支持,2011年12月双方确定将前述资金支持折算为股权并基于信任关系由林桂燕代持
2014.12凯大催化增资 | 新增16.25万股,合计53.75万股 |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40.545万股,合计85.595万股(2015年王金龙委托林桂燕合计卖出8.7万股) | |
时惠芳 | 2011.12 | 100万元出资额 |
被代持人与林桂燕系朋友关系,被代持人因支持凯大有限设立给予资金支持,2011年12月双方确定将前述资金支持折算为股权并基于信任关系由林桂燕代持
2014.12凯大催化增资 | 新增42.9万股,合计142.9万股 |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128.61万股,合计271.51万股 | ||
唐鹏程 | 2014.12凯大催化增资 | 50万股 | 被代持人与姚洪系朋友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条件,故由姚洪代持股份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36万股,合计76万股(2015年唐鹏程委托林桂燕卖出10万股) | ||
郑宇 | 2014.12凯大催化增资 | 100万股 | 被代持人与姚洪系朋友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条件,故由姚洪代持股份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90万股,合计190万股 | ||
王民 | 2015.5受让 | 5万股 | 受让王金龙由林桂燕代持的5万股股份后继续由林桂燕代持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4.5万股,合计9.5万股 | ||
吕小燕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10万股 | 被代持人与林桂燕系朋友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林桂燕代持股份 |
被代持人 | 股份(权)代持形成时间 | 代持股份(权)数量 | 股份(权)代持原因、合理性 |
陈正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20万股 | 被代持人与林桂燕系同学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林桂燕代持股份 |
战福清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10万股 | 被代持人与林桂燕系原同事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林桂燕代持股份 |
沈如华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20万股 | 被代持人与林桂燕系朋友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林桂燕代持股份 |
注:林桂燕分别于2018年9月和2019年7月受让唐鹏程实际持有的合计47.5万股股份;林桂燕于2016年9月至11月受托代郑宇在二级市场卖出发行人合计3万股股份并将扣除税费的款项返还给唐鹏程;林桂燕于2018年受让陈正实际持有的发行人11万股股份。
⑤代持人孔令辉为5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被代持人 | 股份(权)代持形成时间 | 代持股份(权)数量 | 股份(权)代持原因、合理性 |
胡剑波 | 2014.12凯大催化增资 | 2万股 | 被代持人与孔令辉系亲属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条件,故由孔令辉代持股份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1.8万股,合计3.8万股 | ||
赵唯德 | 2014.12凯大催化增资 | 1万股 | 被代持人与孔令辉系朋友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条件,故由孔令辉代持股份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0.9万股,合计1.9万股 | ||
蒋慧萍 | 2015.11凯大催化增资 | 1万股 | 被代持人与孔令辉系朋友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条件,故由孔令辉代持股份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0.9万股,合计1.9万股 |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新增2.4万股,合计4.3万股 | ||
孔令瑶 | 2015.11凯大催化增资 | 1万股 | 被代持人与孔令辉系亲属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及后续生效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孔令辉代持股份 |
2016.11凯大催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 新增0.9万股,合计1.9万股 |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新增0.5万股,合计2.4万股 | ||
杨廷胜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2万股 | 被代持人与孔令辉系朋友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
被代持人 | 股份(权)代持形成时间 | 代持股份(权)数量 | 股份(权)代持原因、合理性 |
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孔令辉代持股份 |
⑥代持人谭志伟为2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被代持人 | 股份(权)代持形成时间 | 代持股份(权)数量 | 股份(权)代持原因、合理性 |
傅怀志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10万股 | 被代持人与谭志伟系亲属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谭志伟代持股份 |
易旭红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5万股 | 被代持人与谭志伟系亲属关系,因被代持人看好凯大催化发展前景,故委托谭志伟代持股份 |
⑦代持人张秉昌为10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被代持人 | 股份(权)代持形成时间 | 代持股份(权)数量 | 股份(权)代持原因、合理性 |
张玉梅 | 2017二级市场购买 | 3万股 | 被代持人与张秉昌系亲属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张秉昌代持股份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新增9万股,合计12万股 | ||
李怀刚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28万股 | 被代持人与张秉昌系同学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张秉昌代持股份 |
2021.3凯大催化增资 | 新增8万股,合计36万股 | ||
刘新平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20万股 | 被代持人与张秉昌系同事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张秉昌代持股份 |
2021.3凯大催化增资 | 新增8万股,合计28万股 | ||
方国忠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1万股 | 被代持人与张秉昌系同学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张秉昌代持股份 |
2021.3凯大催化增资 | 新增7万股,合计8万股 | ||
顾剑秋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6万股 | 被代持人与张秉昌系同学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张秉昌代持股份 |
2021.3凯大催化增资 | 新增5万股,合计11万股 | ||
冯建民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代持10万股 | 被代持人与张秉昌系同学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张秉昌代持股份 |
被代持人 | 股份(权)代持形成时间 | 代持股份(权)数量 | 股份(权)代持原因、合理性 |
陆薇芳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代持20万股 | 被代持人与张秉昌系同学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张秉昌代持股份 |
陈小菊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10万股 | 被代持人与张秉昌系同学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张秉昌代持股份 |
2020二级市场购买 | 新增0.6万股,合计10.6万股 | ||
张玉萍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代持5万股 | 被代持人与张秉昌系亲属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张秉昌代持股份 |
张玉芬 | 2018.5凯大催化增资 | 代持5万股 | 被代持人与张秉昌系亲属关系,因被代持人未满足当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和交易的条件,故由张秉昌代持股份 |
陈兴龙已于2021年退休且其涉及的股份代持关系已于本次发行上市申报前解除,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控制权及生产经营、发行人其他股东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的上述股权代持主要系历史原因以及被代持人未满足新三板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及交易条件等原因导致,具有合理性。
2、上述股权代持不属于公司行为
根据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出具的确认函,“前述股权(股份)代持行为属于本人个人行为,本人未将股权(股份)代持事项告知公司、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办券商。公司、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办券商不存在知悉或参与前述股权(股份)代持事项的情形”。
根据代持人及被代持人之间就形成、解除代持关系签署的协议文件及相关的资金流水、代持人及被代持人出具的确认函,上述股权代持系相关涉及人员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公司行为。
3、发行人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制衡机制有效运作,决策程序及议事规则透明、清晰、有效,公司三会能够切实履行职责。发行人设置了财务部并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资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资金综合管理办法》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核算并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汇会计师于2022年3月28日出具中汇会鉴[2022]106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汇会计师于2022年10月9日出具中汇会鉴[2022]707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发行人与股权代持相关人员之间均不存在代为出资、资金周转或接受分红等情形,发行人在准备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获悉上述股权代持情况后,积极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坚决要求各相关人员限时解除代持关系,并指派专人督促、跟踪相关人员股权代持解除进度,并发布了《关于股东股权代持及解除的公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综上,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系代持相关人员的个人行为,不属于公司行为,公司未参与股权代持,在知悉股权代持情况后及时督促股权代持的清理、及时报告全国股转系统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发行人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二)结合相关股东出资的时间、资金来源、代持协议签署时间、具体内容等,说明该等股权代持是否真实
根据代持人及被代持人之间就形成代持关系签署的协议文件及相关的付款凭证、代持人出资凭证、代持期间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就分红支付的资金流水、代持人及被代持人出具的确认函,相关股东出资的时间、资金来源、代持协议签署时间、具体内容如下:
1、代持人唐向红为3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2011年7月,唐向红认购凯大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1.22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9.18万元系受王绍君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权对应的增资款65.226654万元系王绍君提供;新增注册资本2.04万元系受刘学庆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权对应的增资款
14.494812万元系刘学庆提供。
2014年12月,唐向红认购凯大催化定向发行的29.425万股股份,其中24.075万股股份系受王绍君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39.72375万元系王绍君提供;
5.35万股股份系受刘学庆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8.8275万元系刘学庆提供。
2016年3月,唐向红于二级市场购买凯大催化11万股股份,其中9万股股份系受王绍君委托购买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购买款系王绍君提供;2万股股份系受刘学庆委托购买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购买款系刘学庆提供。
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唐向红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陈兴龙99.4万股股份,均系受陈兴龙委托受让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购买款系陈兴龙提供。
唐向红与其被代持人并未就股权代持事项签署任何协议。
2、代持人王绍君间接为2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2015年8月,王绍君认购仁旭投资97.5万元出资额,其中43.875万元出资额系受唐向红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出资款43.875万元系唐向红提供;9.75万元出资额系受刘学庆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出资额对应的出资款9.75万元系刘学庆提供。
2015年11月,王绍君通过仁旭投资认购凯大催化定向发行的15万股股份。
王绍君与其被代持人并未就通过仁旭投资代持股权事项签署任何协议。
3、代持人曾晓东为3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2011年7月,曾晓东认购凯大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3.6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2.3405万元系受张其波委托认购并持有,对应的增资款16.63万元系张其波提供;新增注册资本1.6889万元系受汤志强委托认购并持有,对应的增资款12万元系汤志强提供。
2014年12月,曾晓东认购凯大催化定向发行的36万股股份,其中7.2万股股份系受张其波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11.88万元系张其波提供;7.2万股股份系受汤志强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11.88万元系汤志强提供。
2018年5月,曾晓东认购凯大催化定向发行的65万股股份,其中20万股股份系受
张其波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73.6万元系张其波提供;15万股股份系受陈贵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57.6402万元系陈贵提供。曾晓东与其被代持人并未就股权代持事项签署任何协议。
4、代持人姚洪、林桂燕为9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鉴于王金龙、时惠芳因支持凯大有限设立给予资金支持,2011年12月,林桂燕分别与王金龙、时惠芳签署《股份托管协议书》,约定将前述资金支持折算为股权并由林桂燕托管前述股权,王金龙、时惠芳享有股东同等权利和义务。
2014年10月,林桂燕分别与王金龙、时惠芳签署《股份托管协议书》,约定王金龙、时惠芳于认购发行人2014年定向发行的股份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继续由林桂燕托管。
2014年11月和12月,姚洪分别与唐鹏程、郑宇签署《委托持股协议》,约定被代持人作为代持股权实际拥有者,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产生的收益由被代持人享有;代持期间非经被代持人书面同意,代持人不得处置代持股权;代持期间被代持人可随时处置代持股权。
2014年12月,林桂燕认购凯大催化定向发行的95.55万股股份,其中16.25万股股份系受王金龙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26.81万元系王金龙提供;其中42.9万股股份系受时惠芳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70.79万元系时惠芳提供。同月,姚洪认购凯大催化定向发行的350.83万股股份,其中100万股股份系受郑宇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165万元系郑宇提供;其中50万股股份系受唐鹏程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82.5万元系唐鹏程提供。
2016年7月,林桂燕与王金龙签署《股份托管协议书之补充协议(1)》,确认王金龙于2015年5月将发行人5万股股份转让给王民,并约定发行人2016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王金龙实际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继续由林桂燕托管。同月,林桂燕与时惠芳签署《股份托管协议书之补充协议(1)》,约定时惠芳于发行人2016年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继续由林桂燕托管。
2018年2月,林桂燕分别与吕小燕、沈如华、陈正、战福清签署了《委托持股协议》,约定被代持人作为代持股权实际拥有者,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代持期间获得因代持股权产生的收益由被代持人享有;代持期间非经被代持人书面同意,代持人不得处置代持股权;代持期间被代持人可随时处置代持股权。
2018年5月,林桂燕认购凯大催化定向发行的65万股股份,其中10万股股份系受吕小燕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36.8万元系吕小燕提供;其中20万股股份系受沈如华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73.6万元系沈如华提供;其中20万股股份系受陈正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73.6万元系陈正提供;其中10万股股份系受战福清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36.8万元系战福清提供。
2018年10月,林桂燕与王民签署《股份托管协议》,约定王民于2016年发行人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合计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由林桂燕托管。
5、代持人孔令辉为5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2014年12月,孔令辉认购凯大催化定向发行的31.38万股股份,其中2万股股份系受胡剑波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3.3万元系胡剑波提供;1万股股份系受赵唯德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1.65万元系赵唯德提供。
2015年11月,蒋慧萍、孔令瑶分别以6.5万元的价格各购买孔令辉所持发行人1万股股份。
2018年5月,孔令辉认购凯大催化定向发行的28万股股份,其中2万股股份系受杨廷胜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7.36万元系杨廷胜提供;2.4万股股份系受蒋慧萍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8.832万元系蒋慧萍提供;0.5万股股份系受孔令瑶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1.84万元系孔令瑶提供。
孔令辉与其被代持人并未就股权代持事项签署任何协议。
6、代持人谭志伟为2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2018年5月,谭志伟认购凯大催化定向发行的50万股股份,其中10万股股份系受傅怀志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36.8万元系傅怀志提供;5万股股份系受易旭红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18.4万元系易旭红提供。
谭志伟与其被代持人并未就股权代持事项签署任何协议。
7、代持人张秉昌为10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2017年,张秉昌接受张玉梅委托于二级市场购买凯大催化3万股股份并代为持有,该等股份购买款由张玉梅提供。
2018年5月,张秉昌认购凯大催化定向发行的125万股股份,其中28万股股份系受李怀刚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103.04万元系李怀刚提供;20万股股
份系受刘新平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73.6万元系刘新平提供;1万股股份系受方国忠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3.68万元系方国忠提供;6万股股份系受顾剑秋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22.08万元系顾剑秋提供;10万股股份系受冯建民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36.8万元系冯建民提供;20万股股份系受陆薇芳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73.6万元系陆薇芳提供;10万股股份系受陈小菊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36.8万元系陈小菊提供;5万股股份系受张玉萍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
18.4万元系张玉萍提供;9万股股份系受张玉梅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33.12万元系张玉梅提供;5万股股份系受张玉芬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18.4万元系张玉芬提供。2020年,张秉昌接受陈小菊委托于二级市场购买凯大催化0.6万股股份并代为持有,该等股份购买款由陈小菊提供。
2021年3月,张秉昌认购凯大催化定向发行的32万股股份,其中8万股股份系受李怀刚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57.6万元系李怀刚提供;8万股股份系受刘新平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57.6万元系刘新平提供;7万股股份系受方国忠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50.40万元系方国忠提供;5万股股份系受顾剑秋委托认购并持有,该等股份对应的增资款36万元系顾剑秋提供。
张秉昌与其被代持人并未就股权代持事项签署任何协议。
此外,代持期间,代持人已向被代持人支付相应分红款。
综上所述,上述股权代持真实。
(三)补充披露代持事项的解决情况,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股权代持是否彻底清理,清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是否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整改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提示上述风险
1、补充披露代持事项的解决情况,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股权代持是否彻底清理,清理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是否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整改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二)股权代持解除
情况”处补充披露并修改如下:
“
1、代持事项的解决情况,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代持人与其被代持人均签署了《股份代持解除协议》,明确双方就发行人股份解除股份代持关系及股份代持解除的方式。代持事项的解决情况,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具体如下:
① 代持人唐向红为3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被代持人 | 代持解除前 代持股权(份)数量 | 代持解除方式 | 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 代持关系是否解除 |
王绍君 | 139.7925万股 | 代持人以10.63元/股的价格向被代持人购买77.145万股代持股份;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46.9725万股代持股份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代持人直接与刘学庆进行大宗交易2.85万股代持股份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剩余12.825万股与被代持人于仁旭投资为代持人持有的股份对抵 | 10.63元/股的股份转让价格参照解除股份代持关系前凯大催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2020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凯大催化2020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实际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发行)的市盈率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大宗交易价格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刘学庆 | 31.065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陈兴龙 | 99.4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②代持人王绍君间接为2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被代持人 | 代持解除前 代持股权(份)数量 | 代持解除方式 | 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 代持关系是否解除 |
唐向红 | 12.825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抵消互相代持股份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刘学庆 | 2.85万股 | 通过唐向红直接与刘学庆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③代持人曾晓东为3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被代持人 | 代持解除前 代持股权(份)数量 | 代持解除方式 | 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 代持关系是否解除 |
汤志强 | 22.8469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张其波 | 53.299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陈贵 | 15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④代持人姚洪、林桂燕夫妇为9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被代持人 | 代持解除前 代持股权(份)数量 | 代持解除方式 | 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 代持关系是否解除 |
王金龙 | 85.595万股 | 代持人卖出85万股代持股份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代持人以13.254元/股的价格向被代持人购买剩余0.595万股代持股份 | 代持人卖出代持股份的转让价格为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 代持人购买代持股份的定价依据为以上述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时惠芳 | 271.51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继承人周益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唐鹏程 | 28.5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指定账户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郑宇 | 187万股 | 代持人卖出157万股代持股份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剩余30万股代持股份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代持人卖出代持股份的转让价格为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 大宗交易价格为以上述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王民 | 9.5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指定账户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吕小燕 | 10万股 | 代持人卖出代持股份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代持人卖出代持股份的转让价格为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 | 已解除 |
陈正 | 9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战福清 | 10万股 | 代持人卖出代持股份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代持人卖出代持股份的转让价格为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 | 已解除 |
沈如华 | 20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⑤代持人孔令辉为5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被代持人 | 代持解除前 代持股权(份)数量 | 代持解除方式 | 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 代持关系是否解除 |
胡剑波 | 3.8万股 | 代持人以10.63元/股的价格向被代持人购买股代持股份 | 股份转让价格参照解除股份代持关系前凯大催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2020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凯大催化2020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实际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发行)的市盈率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赵唯德 | 1.9万股 | 代持人以10.63元/股的价格向被代持人购买股代持股份 | 股份转让价格参照解除股份代持关系前凯大催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2020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凯大催化2020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实际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发行)的市盈率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蒋慧萍 | 4.3万股 | 代持人以10.63元/股的价格向被代持人购买股代持股份 | 股份转让价格参照解除股份代持关系前凯大催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2020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凯大催化2020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实际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发行)的市盈率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孔令瑶 | 2.4万股 | 代持人以10.63元/股的价格向被代持人购买股代持股份 | 股份转让价格参照解除股份代持关系前凯大催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即2020年度经审计的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凯大催化2020年第二次股票定向发行(实际于2021年上半年完成发行)的市盈率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杨廷胜 | 2万股 | 代持人以3.68元/股的价格向被代持人购买代持股份 | 综合考虑代持期间、发行人股份市场价格、经营状况等因素,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股份转让价格为代持形成时的成本价 | 已解除 |
⑥代持人谭志伟为2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被代持人 | 代持解除前 代持股权(份)数量 | 代持解除方式 | 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 代持关系是否解除 |
傅怀志 | 10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配偶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易旭红 | 5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根据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为进行大宗交易以解除股份 | 已解除 |
被代持人 | 代持解除前 代持股权(份)数量 | 代持解除方式 | 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 代持关系是否解除 |
代持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价格为20元/股。 |
⑦代持人张秉昌为10名被代持人代持股份
被代持人 | 代持解除前 代持股权(份)数量 | 代持解除方式 | 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 代持关系是否解除 |
张玉梅 | 12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李怀刚 | 36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刘新平 | 28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配偶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方国忠 | 8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顾剑秋 | 11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冯建民 | 10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陆薇芳 | 20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陈小菊 | 10.6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以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发行人股份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协商一致确定 | 已解除 |
张玉萍 | 5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配偶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根据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为进行大宗交易以解除股份代持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价格为20元/股。 | 已解除 |
张玉芬 | 5万股 | 代持人与被代持人进行大宗交易并返还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 | 根据股份代持关系解除时有效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为进行大宗交易以解除股份 | 已解除 |
被代持人 | 代持解除前 代持股权(份)数量 | 代持解除方式 | 转让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 代持关系是否解除 |
代持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价格为20元/股。 |
综上,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的上述股权代持均已解除,其转让价格均为协商确定、具有公允性。
2、股权代持已彻底清理,清理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就解除代持关系签署的《股份代持解除协议》及相关付款凭证、代持人在全国股转系统的交易记录、代持人及被代持人出具的确认函,结合上述股权代持解决情况,上述股权代持通过代持人向被代持人购买代持股份、代持人与被代持人或其指定主体进行大宗交易还原代持股份并将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返还被代持人、代持人卖出代持股份并将扣除税费后所得资金返还被代持人等方式解除,发行人上述股权代持已彻底清理,清理过程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公司已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整改有效且可持续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构,并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内控制度。发行人已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动的申报、信息披露、禁止情况与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发行人组织发行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内控制度进行了学习,并由发行人监事会加强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日常监督。
根据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就解除代持关系签署的协议、相应全国股转系统交易记录、支付凭证、代持人与被代持人出具的确认函,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上述股权代持关系均已解除且上述制度有效执行。
综上,发行人已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相关整改具有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2、风险提示
出于审慎性考虑,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十三)内部控制风险”以及“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四/(三)内部控制风险”补充披露如下: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已全部解除,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已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票交易的管理。若未来发行人经营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可能会影响发行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对发行人经营管理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四)目前发行人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上述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上述股份代持均已解除,股份代持关系的解除系相关人员真实意思表示,且相关人员就发行人股份不存在任何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主要股东持有的股份均系其真实持有,不存在代他人持股或信托持股、权属纠纷等情形。
综上,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
2、上述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022年7月7日,全国股转系统出具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64号《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就上述股权代持事项对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姚洪、林桂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根据《行政处罚法》,全国股转系统不属于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前述自律监管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
在准备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获悉上述股权代持情况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主动采取纠正措施,解除股权代持关系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
上述股权代持均已解除,发行人股权不存在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且发行人已于2022年4月20日发布《关于股东股权代持及解除的公告》。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未因上述股权代持事项受到任何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综上,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主动解除上述股权代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上述股权代持涉及的股份数占比小,未对发行人股权结构、控制权及生产经营、发行人其他股东权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因此,上述股权代持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治理有效性
(一)各项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制度》《资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等进行了明确规范。报告期内,公司组织机构及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制衡机制有效运作。
中汇会计师于2022年3月28日出具中汇会鉴[2022]106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中汇会计师于2022年10月9日出具中汇会鉴[2022]707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确认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规范运作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发行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并聘有董事会秘书1名。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和重大决策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综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规范运作。
(三)不相容职务分离情况
根据发行人《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明确了各部门、职务职责权限,对发行人重大事项的授权批准程序和审批程序进行了规范。
发行人设置了生产部、技术中心、销售部、财务部等职能部门并根据岗位设置配备了相应人员,各关键岗位执行不相容职务分离。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于2022年3月28日、2022年10月9日出具的《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行人贯彻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使各部门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衡的机制。
综上,发行人不相容职务分离。
(四)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
发行人建立了规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了以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督机构,各机构各司其职、互相协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发行人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均需经严格的审议、审批、授权程序。
如本题回复“二、公司治理有效性/(一)各项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所述,发行人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发行人董事长姚洪敏感期交易系为解除其曾存在的股权代持关系,将代持股份还原给被代持人的行为,不属于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
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程序、核查措施和核查结果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代持人及被代持人之间就形成、解除代持关系签署的协议文件及相关的付款凭证、代持人出资凭证;
2、查阅代持期间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就分红支付的资金流水;
3、查阅代持人及被代持人出具的确认函;
4、对代持人、被代持人进行访谈;
5、查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6、查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部治理制度;
7、查阅《财务管理制度》《全面预算管理制度》《资金支付管理实施办法》《资金综合管理办法》等财务制度;
8、查阅代持人在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流水;
9、查阅发行人《关于股东股权代持及解除的公告》及其他公告;
10、查阅发行人证券持有人名册;
11、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
12、查阅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13、查阅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鉴[2022]1067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7072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4、查阅报告期内历次董事会、股东大会资料;
15、查阅发行人董事会出具的《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16、查阅发行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17、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8、查阅全国股转系统出具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64号《关于对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19、查阅主要股东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对发行人主要股东进行访谈;
20、对发行人副总经理进行访谈、对报告期内重大业务合同签署及款项支付流程
的抽样,核查发行人不相容职务分离措施。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的上述股权代持主要系历史原因以及被代持人未满足新三板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及交易条件等原因导致,具有合理性,曾存在的上述股权代持不属于公司行为;发行人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管理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2、发行人历史上曾存在的上述股权代持系真实存在的;
3、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历史上股权代持均已解除,其转让价格均为协商确定、具有公允性;股权代持已彻底清理,清理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公司已建立针对性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整改有效且可持续,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二)股权代持解除情况”中补充披露并修改相应内容;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中补充提示内部控制风险;
4、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股权结构清晰,上述股权代持事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5、公司各项内部控制有效运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规范运作;发行人不相容职务分离;发行人建立了规范、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
问题8.环保合规性
(1)生产经营涉及环保情况。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请发行人:①说明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②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③发行人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④发行人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
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⑤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⑥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发行人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
(2)超产及未按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整改情况。根据申请材料,发行人现有生产产能由子公司浙江凯大承接前,发行人原生产经营场所已纳入待征地块且发行人产能增加,导致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生产产品和规模与产能项目环评批复及后续取得排污登记情形不完全一致。子公司江西凯大因环保政策原因报告期内部分期间未持有排污许可证。请发行人:①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实际产量、超过批复产量的具体数量,是否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通过原生产经营场所停产,发行人现有生产产能由子公司浙江凯大承接的方式整改的原因和整改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②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及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的具体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③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生产经营涉及环保情况
(一)说明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贵金属催化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贵金属的加工和失效贵金属催化材料回收服务,主要产品包括贵金属前驱体、贵金属催化剂。
国家统计局于2018年11月发布《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将铑催化材料、钯催化材料、铂催化材料、贵金属化合物及均相催化剂、贵金属纳米催化材料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贵金属催化材料制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9年10月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国家鼓励发展蜂窝陶瓷载体及稀土催化材料,并将其列入交通运输、高端制造及其他领域有色金属新材料鼓励类产业目录;在石化领域,支持发展环保催化剂和助剂等新型精细化学品的开发与生产;在汽车领域,将低铂催化剂作为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21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在高端新材料领域,提出推动高端稀土功能材料、高性能合金、高纯稀有金属材料、高性能陶瓷等先进金属和无机非金属材料取得突破。
国家科学技术部于2021年5月发布《“催化科学”重点专项2021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国科发资[2021]131号),将基础化工领域的“氧化铝等多孔催化材料创制”、“烃类高效脱氢催化剂设计及新工艺研究”以及氢能源领域的“原子结构精确的新一代低铂燃料电池催化剂研究”、“甲醇和含能分子现场催化制氢研究”等作为重点专项课题。
综上,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受国家多项产业政策支持,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2、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建生产经营项目和募投项目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类型 |
1 | 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注1) | 凯大催化 | 募投项目 |
2 | 新建年产1200吨催化材料项目 | 浙江凯大 | 募投项目 |
注1:本项目拟建设新能源环保材料生产中心、高端催化材料研发中心和运营中心,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200吨贵金属催化材料的生产能力。
注2:本项目原为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项目,其产能由子公司浙江凯大承接后,已于2022年5月停止生产。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环保催化剂和助剂等新型精细化学品、低铂催化剂作为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属于鼓励类产业。经比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
3、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2015年各地区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公告2016年第50号)《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关于做好2020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901号),全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包括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电力、煤炭。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C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业”,不属于落后产能行业。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贵金属催化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以及贵金属的加工和失效贵金属催化材料回收服务,主要产品包括贵金属前驱体、贵金属催化剂。
综上,发行人产能不属于落后产能。
(二)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1、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3 | 迁建项目(注2) | 凯大催化 | 已建项目 |
4 | 贵金属加工项目 | 江西凯大 | 已建项目 |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20年12月发布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实行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对各级地方政府进行监督考核。把节能指标纳入生态文明、绿色发展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转变发展理念。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节能管理”。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8]1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国发[2021]33号)要求,“稳妥有序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燃煤热风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以及建材行业煤炭减量,实施清洁电力和天然气替代”。
发行人已建项目、募投项目(即在建项目)主要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湖州市和江西省上饶市,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主要如下:
根据《浙江省进一步加强能源“双控”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18-2020年)》(浙发改能源[2018]491号),重点任务包括淘汰落后用煤设备,减少原料(工艺)用煤,压减自备电厂发电用煤。
《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要求,“强化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施煤炭消费总量弹性控制机制,进一步提高煤炭集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合理控制统调燃煤电厂用煤,持续提升地方热电集中供热覆盖水平,减少原料(工艺)用煤”。
《江西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赣府字[2022]31号)要求,“加强散煤和分散小锅炉治理,严格控制新上燃煤锅炉,加大落后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退出力度。加快天然气推广利用,提升用气总量。统筹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全面提升生产生活终端用能设备的电气化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1]33号),明确“‘两高’项目涉及行业多、覆盖面大,暂定石化、化工、煤化工、钢铁、焦化、建材、有色、煤电8个行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
准煤(等价值)及以上的项目”并要求加强“两高”项目审查、管理。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消耗的能源为电力,不涉及煤炭的使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用电量如下:
能耗类型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用电量(万度) | 31.80 | 51.95 | 35.95 | 59.12 |
根据上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实际能耗远低于重点用能单位的标准,且不存在使用煤炭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即在建项目)预计能耗情况如下:
建设主体 | 项目名称 | 预计能耗/年 |
浙江凯大 | 新建年产1200吨催化材料项目 | 用电量301.2万度 (总能耗相当于等价值920.1吨标准煤) |
凯大催化 | 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 | 用电量320万千瓦时; 天然气2万标立方; 自然水1.3万立方 (总能耗相当于等价值954.74吨标准煤) |
发行人募投项目(即在建项目)的预计能耗均远低于重点用能单位的标准,且不存在使用煤炭的情形。
2022年7月12日,杭州市拱墅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出具《证明》,确认“凯大催化不属于重点用能单位,本局未针对凯大催化下达具体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指标,且凯大催化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能源消费双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要求,能源资源消耗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符合本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凯大催化不存在因违反能源消费双控、节能审查方面问题而受到本局处罚的情形”。
2022年7月20日,上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截止当前,该公司自觉按照贵金属加工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方案,生产经营过程中完全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能源消费双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要求,能源资源消耗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标准”。
经检索江西省发展和改委委员会、上饶市发展和改委委员会、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能源消费双控监管要求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综上,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况
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情况如下:
发行人已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即在建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三)发行人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现有工程履行环保手续的情况如下:
序号 | 类型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节能审查取得情况 |
1 | 募投项目 (在建项目) | 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 | 凯大催化 | 已取得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长发改能评[2020]120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2 | 新建年产1200吨催化材料项目 | 浙江凯大 | 已取得杭州市拱墅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盖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 |
3 | 已建项目 | 迁建项目 | 凯大催化 | 已取得杭州市拱墅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盖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
4 | 贵金属加工项目 | 江西凯大 | 2022年7月20日,上饶市广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按照当时有效之《江西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该项目不需要进行节能审查。 |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环境影响评价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1 | 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 | 凯大催化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杭环拱评批[2021]05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 募投项目尚未竣工 |
2 | 新建年产1200吨催化材料项目 | 浙江凯大 | 《浙江凯大催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200吨催化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湖长环建[2020]91号《关于浙江凯大催化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200吨催化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 募投项目尚未竣工 |
3 | 迁建项目 | 凯大催化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拱墅环境保护分局出具杭环拱评批[2012]294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 杭州市环境保护局拱墅环境保护分局出具杭环拱验[2013]6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 |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2014年12月发布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发行人现有项目环评文件已明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发行人现有已建项目均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自主验收。综上,发行人现有工程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已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并已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四)发行人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主要消耗的能源为电力,不涉及煤炭的使用。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用电量如下:
能耗类型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用电量(万度) | 31.80 | 51.95 | 35.95 | 59.12 |
本次募投项目(即在建项目)预计能耗情况如下:
件审批意见》 | 验收审批意见》 | ||||
4 | 贵金属加工项目 | 江西凯大 | 《江西凯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贵金属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出具赣环评字[2015]124号《关于江西凯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贵金属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 江西凯大组织成立验收组进行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出具《江西凯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贵金属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出具赣环评函[2018]52号《关于江西凯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贵金属加工项目噪声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
建设主体 | 项目名称 | 预计能耗/年 |
浙江凯大 | 新建年产1200吨催化材料项目 | 用电量301.2万度 (总能耗相当于等价值920.1吨标准煤) |
凯大催化 | 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 | 用电量320万千瓦时; 天然气2万标立方; 自然水1.3万立方 (总能耗相当于等价值954.74吨标准煤) |
根据上表,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即在建项目)不涉及煤炭的使用。综上,发行人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不存在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五)发行人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杭政函[2017]109号)、《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饶市高污染燃料禁燃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府厅字[2013]124号)、长兴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5日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县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经比对发行人已建项目、募投项目(即在建项目)地址,除江西凯大已建项目贵金属加工项目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之外,发行人其他已建项目、募投项目(即在建项目)均处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经比对《高污染燃料目录》,发行人已建项目、募投项目(即在建项目)均不存在燃用或拟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发行人已建项目、募投项目(即在建项目)能耗具体情况详见本题“一、生产经营涉及环保情况/(四)发行人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发行人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综上,除江西凯大贵金属加工项目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之外,发行人其他已建项目、募投项目(即在建项目)均位于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但各项目均不存在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六)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
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发行人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贵金属前驱体(主要包括钯类产品、铂类产品、铑类产品)和贵金属催化剂(包括钯类产品、铑类产品),经比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发行人生产的产品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二、超产及未按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整改情况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实际产量、超过批复产量的具体数量,是否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通过原生产经营场所停产,发行人现有生产产能由子公司浙江凯大承接的方式整改的原因和整改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的实际产量、超过批复产量的具体数量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实际产量(KG) | 4,273.67 | 15,261.12 | 26,263.95 | 34,285.53 |
超过批复产量(KG) | 3,673.67 | 14,661.12 | 25,663.95 | 33,685.53 |
2、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
发行人已制定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的内控制度,由生产部牵头负责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定期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安全隐患。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未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
3、通过原生产经营场所停产,发行人现有生产产能由子公司浙江凯大承接的方式整改的原因和整改完成情况
发行人原生产经营场所已纳入待征地块且系发行人承租房屋,租期将于2024年6月到期。同时,发行人研发生产过程中陆续研发成功汽车尾气治理领域的贵金属前驱体材料和石油化工领域的贵金属催化剂材料并实现批量化生产,原生产经营场所已无法满足产品产量增加,为了公司长远发展需要,发行人决定由子公司浙江凯大于2020年开始在湖州市长兴县新建1200吨催化剂产能项目并于前述项目投产后停止
原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原生产经营场所已停止生产,仅用于办公用途。新建1200吨催化剂产能项目已开始投产,已投产产能涵盖了发行人原生产经营场所的产品种类和产量规模,原环保瑕疵已整改完毕。
4、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拱墅分局分别于2022年5月30日和2022年7月19日出具的《关于为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经营无违规证明回复的函》,自2019年1月1日至回函日,凯大催化在拱墅区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未因上述情形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主动纠正上述行为,原生产经营场所已停止生产活动,且发行人上述情形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生态破坏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发行人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已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行政处罚,发行人因上述情形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发行人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及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的具体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1)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持有排污许可证及排污的情况
①发行人的具体情况
发行人于报告期初原持有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2018年12月31日)届满后,因原生产经营场所已属于待征地块且产能已无法满足产品产量的增加,发行人决定浙江凯大新建1200吨催化剂产能项目投产后停止原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排污许可管理方式调整的规定及杭州市环保主管部门的实施进展,发行人于2020年7月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办理了排污登记。
根据发行人原排污许可证,发行人不属于总量控制单位,仅需满足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报告期内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历次检测报告,发行人污染物排放
均符合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杭州市生态环境局拱墅分局申报了《小型工业企业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及相应水费、电费单据。发行人原生产经营场所已于2022年5月停止生产,仅用于办公用途。综上,发行人存在报告期初一定期间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污染物排放均符合法律法规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
②子公司江西凯大的具体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11月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明确,按行业分布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分类名录》”)规定,“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发行人所属的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行业实施时限为2020年。根据2018年2月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的《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以下简称“《请示的回复》”),在《分类名录》规定时限前已建成实际排污的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时限申请排污许可证,对于尚未到实施期限的现有企业,在实施期限前可不办理排污许可证。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于2020年1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的通告》,要求省内排污单位均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实施时限为2020年9月1日前。
根据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分行业开展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实施进展,江西凯大于2020年6月1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许可证符合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
根据上饶市广丰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7月13日出具的《证明》,“1、江西凯大于2020年6月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2019修订)》《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的通告》等规定取得了排污许可证,江西凯大办理排污许可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应当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时限要求,不存在逾期不办、拖延办理的情形。2、江西凯大2019年度按期向本局申报了《江西凯大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年度报告》(包括年废水产生量、年废气产生量),2020年起,由江西凯大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相关信息。2019年1月1日至今,江西凯大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排放标准,不存在违规排放等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事项。3、自2019年1月1日至本证明
出具之日,江西凯大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未发生环保责任纠纷和环境污染事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我局处罚的情形”。报告期内江西凯大污染物排放均符合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综上,江西凯大报告期内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不存在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的情况。
(2)发行人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符的情形已完成整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原生产经营场所已于2022年5月停止生产,仅用于办公用途,新建1200吨催化剂产能项目已开始投产,已投产产能涵盖了发行人原生产经营场所的产品种类和产量规模,江西凯大已于2020年6月15日取得排污许可证,办理排污许可证符合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情形已整改完毕。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凯大未因上述情形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主动纠正上述行为,发行人原生产经营场所已停止生产活动,发行人子公司江西凯大在报告期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确系因政策原因所致,且已于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成排污许可证,上述情形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生态破坏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凯大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均已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凯大不存在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凯大因上述情形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凯大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凯大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符的情形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且已完成整改,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最近36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1、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
2、发行人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发行人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产业政策;
2、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3、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业务合同;
4、查阅发行人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分析的议案》、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本次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监管要求相关文件;
6、访谈发行人生产部负责人,了解发行人能耗、安全生产情况;
7、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8、查阅上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9、检索江西省发展和改委委员会网站、上饶市发展和改委委员会网站、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因违反双控、节能监管要求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10、查阅长发改能评[2020]120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杭州市拱墅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盖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承诺备案表》;
1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表及其附件、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竣工环保验收文件;
12、查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13、查阅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耗缴费凭证;
14、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禁燃区划定相关文件,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位于禁燃区;
15、对发行人生产部负责人进行访谈并比对《高污染燃料目录》,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燃用高污染燃料;
16、查阅《“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
17、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应急主管部门网站、环保主管部门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百度等互联网搜索工具;
18、查阅发行人《安全检查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记录;
19、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应急主管部门、消防主管单位出具的证明;
20、对发行人原生产经营场所实地勘察并制作笔录;
21、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排污许可证;
22、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及发行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23、查阅生态环境部官网发布的《关于办理排污许可证有关问题请示的回复》、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及排污登记管理的通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了解排污许可管理改革具体情况;
24、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5、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历次污染物排放检测报告;
26、检索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并查阅在平台公布的江西凯大2020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27、查阅《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8、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营业外支出明细;
29、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百度等互联网搜索工具;
30、访谈发行人所在地周边居民;
31、访谈发行人副总经理了解发行人持有排污许可证及排污的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2、发行人已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即在建项目)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发行人已建项目和募投项目(即在建项目)已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3、发行人现有工程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已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获得相应级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4、发行人不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
5、除江西凯大贵金属加工项目不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之外,发行人其他已建项目、募投项目(即在建项目)均位于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但各项目均不存在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的情形;
6、发行人生产的产品均不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7、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等;鉴于发行人原生产经营场所已纳入待征地块且系发行人承租房屋,原生产经营场所已无法满足产品产量增加,为了公司长远发展需要,故通过原生产经营场所停产,发行人现有生产产能由子公司浙江凯大承接的方式整改,且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已整改完毕;发行人上述情形被主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8、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报告期初一定期间内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但污染物排放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发行人子公司江西凯大已于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成排污许可证,且污染物排放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标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凯大未因上述情形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发行人已主动纠正上述行为,发行人原生产经营场所已停止生产活动,发行人子公司江西凯大在报告期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确系因政策原因所致,且已于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成排污许可证,上述情形未发生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生态破坏事故或其他危害后果,
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且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凯大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均已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凯大不存在行政处罚,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凯大与《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符的情形具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且已整改完毕,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江西凯大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9、发行人最近36个月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发行人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且不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四、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问题9.营业收入下滑但预收款项大幅增长的合理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末,公司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余额合计分别为5,619.03万元、1,080.21万元和14,846.09元,主要为预收客户款项。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大幅减少但预收款项大幅增加。
请发行人:(1)说明预收货款形成的交易背景、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预收货款的相关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前五名大额预收款项的名称、形成原因、是否涉及关联方、特殊关系、业务合作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大额预收货款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2)说明报告期各期预收款项金额对在手订单金额的覆盖率,是否存在账龄1年以上的大额预收款项,是否存在中止或终止订单。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一步说明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的具体核查程序、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取得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对报告期内销售采购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说明预收货款形成的交易背景、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预收货款的相关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前五名大额预收款项的名称、形成原因、是否涉及关联方、特殊关系、业务合作或其他利益安排;说明大额预收货款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一)预收货款形成的交易背景、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预收货款的相关政策是否发生变化
1、预收货款形成的交易背景
公司针对不同客户分别进行商务条款谈判,不同客户的具体产品也存在差异,形成预收账款的主要原因有:(1)基础化工领域的产品具有交付周期长、合同金额大等特点,对于该领域合同金额较大的部分客户会采用部分预付款的货款结算方式;
(2)对于初次合作或者交易金额较小的客户,一般采用预收货款(先款后货)的销售方式;(3)合同约定需由客户验收的,公司于产品移交给客户,并验收合格(一般系客户签收且在合同约定的验收期未提出异议)后确认收入,部分客户的实际回款时间在验收异议期之前,早于收入确认时点,因此会形成一定金额的预收款项。
2、预收账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预收款项的增减变动主要受报告期期末订单分布的影响,2021年末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为14,846.09万元,较上期增加13,765.88万元,主要原因系期末预收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催化剂款(不含税)14,660.35万元,合同约定:
“电汇结算,合同确认3天内支付铑粉费用,货到验收合格支付加工费”,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购的产品属于基础化工领域,该类产品具有交付周期长、合同金额大等特点,部分客户采用部分预付款的货款结算方式,因此,公司2021年末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大幅增长的原因合理。2022年6月末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为6,364.76万元,较2021年末减少7,401.12万元,主要系基础化工领域不同客户在期末的已签订合同未交付数量差异所致。
3、预收货款的相关政策是否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公司具体的销售政策及信用政策未发生显著变化,预收货款金额的波动与双方的商务谈判、具体的合同条款和销售订单时点分布相关。
(二)前五名大额预收款项的名称、形成原因、是否涉及关联方、特殊关系、业务合作或其他利益安排
报告期内,公司预收货款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 | 期末余额 | 占期末预收款项比例(%) | 形成原因 | 是否涉及关联方、特殊关系、业务合作或其他利益安排 |
2022年6月30日 |
序号 | 客户 | 期末余额 | 占期末预收款项比例(%) | 形成原因 | 是否涉及关联方、特殊关系、业务合作或其他利益安排 |
1 | 淄博诺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3,575.31 | 56.17 | 合同约定合同签订3天内现汇支付90%货款,收到货物后支付剩余10%货款,余额系预收铑粉款。 | 否 |
2 | 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365.49 | 37.17 | 先款后货 | 否 |
3 | 上海久岭化工有限公司 | 317.70 | 4.99 | 先款后货 | 否 |
4 | 山东华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78.76 | 1.24 | 先款后货 | 否 |
5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16.28 | 0.26 | 合同约定3日内付款,验收异议期为3个工作日,实际付款时间早于验收异议期。 | 否 |
合计 | 6,353.54 | 99.82 | |||
2021年12月31日 | |||||
1 |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4,660.35 | 98.75 | 双方约定合同确认3天内支付铑粉费用,货到验收合格支付加工费,余额系预收铑粉款。 | 否 |
2 | 新发药业有限公司 | 76.46 | 0.52 | 先款后货 | 否 |
3 | 山东华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72.79 | 0.49 | 先款后货 | 否 |
4 | 杭州凯明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 24.42 | 0.16 | 先款后货 | 否 |
5 | 杭州森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2.07 | 0.08 | 先款后货 | 否 |
合计 | 14,846.09 | 100.00 | |||
2020年12月31日 | |||||
1 | 上海清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884.96 | 81.92 | 先款后货 | 否 |
2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106.19 | 9.83 | 先款后货 | 否 |
3 | 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71.15 | 6.59 | 先款后货 | 否 |
4 | 广东泰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13.94 | 1.29 | 先款后货 | 否 |
序号 | 客户 | 期末余额 | 占期末预收款项比例(%) | 形成原因 | 是否涉及关联方、特殊关系、业务合作或其他利益安排 |
5 | 洪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3.97 | 0.37 | 往期多收款项,后续抵货款。 | 否 |
合计 | 1,080.21 | 100.00 | |||
2019年12月31日 | |||||
1 |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 4,697.73 | 83.60 | 合同约定货及票到10个工作日内付款,验收异议期为5个工作日,实际付款时间早于验收异议期。 | 否 |
2 |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626.00 | 11.14 | 先款后货 | 否 |
3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290.82 | 5.18 | 合同约定货及票到3日内付款,验收异议期为3个工作日,实际付款时间早于验收异议期。 | 否 |
4 | 洪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4.48 | 0.08 | 往期多收款项,后续抵货款。 | 否 |
合计 | 5,619.03 | 100.00 |
(三)大额预收货款模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金额 | 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
贵研铂业 | 48,391.00 | 1.34% | 54,949.46 | 1.51% | 100,477.04 | 3.47% | 28,033.84 | 1.31% |
凯立新材 | 1,372.52 | 0.81% | 2,315.76 | 1.46% | 802.91 | 0.76% | 1,580.71 | 2.23% |
陕西瑞科 | 1,207.98 | 1.04% | 1,301.18 | 1.10% | 615.60 | 0.66% | 237.91 | 0.41% |
行业均值 | 16,990.50 | 1.06% | 19,522.13 | 1.36% | 33,965.18 | 1.63% | 9,950.82 | 1.32% |
本公司 | 6,364.76 | 3.33% | 14,846.09 | 8.68% | 1,080.21 | 0.48% | 5,619.03 | 2.76% |
注:2022年6月30日预收款项及合同负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年化数据。
公司2019年年末和2020年年末预收款项占收入比例与凯立新材情况相当,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不存在较大差异,2021年年末、2022年6月末预收款项占收入比例高于同行业平均值主要原因系2021年期末预收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铑催化剂款(不含税)14,660.35万元及2022年6月末预收淄博诺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铑催化剂款(不含税)3,575.31万元、预收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铑催化剂款(不含税)2,365.49万元,其采购的产品属于基础化工领域,该类产品具有交付周期长、合同金额大等特点,部分客户采用部分预付款的货款结算方式,符合行业惯例,公司各期末预收款项余额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说明报告期各期预收款项金额对在手订单金额的覆盖率,是否存在账龄1年以上的大额预收款项,是否存在中止或终止订单
(一)报告期各期预收款项合计金额对在手订单金额的覆盖率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期末预收款项余额 | 期末在手订单金额 | 预收款项覆盖率 |
2022年1-6月 | 6,364.76 | 10,433.70 | 61.00% |
2021年度 | 14,846.09 | 22,390.01 | 66.31% |
2020年度 | 1,080.21 | 11,332.14 | 9.53% |
2019年度 | 5,619.03 | 29,589.90 | 18.99% |
注:为与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会计科目的口径保持一致,2019年度期末在手订单金额为含税金额,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期末在手订单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报告期各期分客户预收款项金额对在手订单金额的覆盖率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 | 期末预收款项余额 | 期末在手订单金额 | 预收款项覆盖率 |
2022年6月30日 | ||||
1 | 淄博诺奥化工有限公司 | 3,575.31 | 3,972.57 | 90.00% |
2 | 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365.49 | 2,365.49 | 100.00% |
3 |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 - | 2,197.26 | - |
4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 | 878.62 | - |
5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16.28 | 428.32 | 3.80% |
6 | 上海久岭化工有限公司 | 317.70 | 317.70 | 100.00% |
序号 | 客户 | 期末预收款项余额 | 期末在手订单金额 | 预收款项覆盖率 |
7 | 山东华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78.76 | 262.52 | 30.00% |
8 | 杭州森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1.22 | 11.22 | 100.00% |
总计 | 6,364.76 | 10,433.70 | 61.00% | |
2021年12月31日 | ||||
1 |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4,660.35 | 15,601.33 | 93.97% |
2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 | 2,189.76 | - |
3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 | 2,177.33 | - |
4 |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1,460.17 | - |
5 | 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 | - | 632.57 | - |
6 | 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 | 143.11 | - |
7 | 新发药业有限公司 | 76.46 | 76.46 | 100.00% |
8 | 山东华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72.79 | 72.79 | 100.00% |
9 | 杭州凯明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 24.42 | 24.42 | 100.00% |
10 | 杭州森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2.07 | 12.07 | 100.00% |
总计 | 14,846.09 | 22,390.01 | 66.31% | |
2020年12月31日 | ||||
1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 | 7,869.60 | -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 | 2,386.30 | - |
3 | 上海清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884.96 | 884.96 | 100.00% |
4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106.19 | 106.19 | 100.00% |
5 | 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71.15 | 71.15 | 100.00% |
6 | 广东泰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13.94 | 13.94 | 100.00% |
7 | 洪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3.97 | - | - |
总计 | 1,080.21 | 11,332.14 | 9.53% | |
2019年12月31日 | ||||
1 |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 4,697.73 | 26,804.21 | 17.53%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290.82 | 2,159.69 | 13.47% |
3 |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626.00 | 626.00 | 100.00% |
序号 | 客户 | 期末预收款项余额 | 期末在手订单金额 | 预收款项覆盖率 |
4 | 洪隆(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 4.48 | - | - |
总计 | 5,619.03 | 29,589.90 | 18.99% |
2019年末和2020年末预收款项对在手订单覆盖率较低主要系威孚高科和宁波科森在手订单的占比较高,且威孚高科和宁波科森均存在一定的信用期,其中2019年末威孚高科和宁波科森存在预收款项主要系其实际付款时点早于验收异议期结束时点,而2020年不存在此种情况。2021年末、2022年6月末预收款项对在手订单覆盖率较2019年末及2020年末大幅上涨主要系2021年末对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2022年6月末对淄博诺奥化工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华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预收款较多,其采购的产品属于基础化工领域,该类产品具有交付周期长、合同金额大等特点,部分客户采用部分预付款的货款结算方式,导致了报告期期末预收款项覆盖率的差异,符合预收款的政策,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是否存在账龄1年以上的大额预收款项,是否存在中止或终止订单
由上方预收款项期末余额明细表可知,公司不存在账龄1年以上的大额预收款项,且不存在中止或终止订单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销售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的销售政策、信用期政策等是否发生变化;
2、获取发行人的预收款项/合同负债明细表,了解其形成的原因及合同履行进展,查看是否存在账龄在1年以上的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并复核账龄分类的准确性,判断是否存在中止或终止订单;
3、检查发行人主要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客户对应的合同,对比分析其合同条款、收款情况等,核对预收款项内容,分析预收账款与收入金额的匹配程度;
4、获取发行人及董监高的银行流水,核查是否存在大额异常资金往来;
5、对发行人主要预收款项/合同负债客户实施实地走访及函证程序,询问并了解客户与发行人之间是否涉及关联方、特殊关系、业务合作或其他利益安排;
6、查阅同行业公司预收款项/合同负债金额与营业收入的比重情况,对比发行人该指标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不一致,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7、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在手订单明细,检查报告期各期末重要在手订单或合同对应的预收款情况,分析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余额变化是否合理。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预收货款大幅增长的原因合理、预收货款的相关政策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与前五名大额预收款项对应客户之间不涉及关联方、特殊关系、业务合作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大额预收货款模式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商业合理性。
2、报告期发行人各期预收款项金额对在手订单金额的覆盖率出现一定波动,但与具体客户、具体订单和商业谈判等关联度较高,具备合理性,不存在账龄1年以上的大额预收款项,不存在中止或终止订单的情形。
四、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进一步说明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的具体核查程序、核查过程、核查比例、取得的核查证据和核查结论,对报告期内销售采购真实准确完整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和核查过程
1、内控测试程序:了解货币资金循环内部控制设计情况,对货币资金循环执行穿行测试和内控测试程序,查验付款申请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单据,测试发行人货币资金循环内控测试运行的有效性;了解采购与付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情况,对采购与付款循环执行穿行测试和内控测试程序,查验采购合同、入库单等单据,测试发行人采购与付款循环内控测试运行的有效性;了解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设计情况,对销售与收款循环执行穿行测试和内控测试程序,查验销售合同、出库单等单据,测试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内控测试运行的有效性。
2、函证程序:根据报告期各期交易金额和往来余额情况对主要供应商和客户进行独立发函,函证信息包括各期交易额、往来余额等;根据报告期所有银行账户余额、银行借款等信息对银行进行独立发函。
3、走访程序:根据报告期各期供应商和客户的交易金额及重要性原则,对供应商和客户进行实地访谈和视频访谈,访谈信息包括供应商和客户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交易额、往来余额、诉讼和仲裁情况、关联关系、确认是否与发行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异常大额资金往来等。
4、抽样程序:(1)按照重要性水平选取样本并与银行日记账进行双向核对,查验银行流水与日记账中相关交易所载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重大金额差异、大额未达账项等异常情况,验证银行流水及日记账的完整性,金额准确性。取得了所选样本的相关原始交易凭证,从银行收款记录追查至交易对应的原始银行收款回单、记账凭证等;(2)获取了在发行人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纳等关键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对大额交易(单笔收付款5万元以上)的款项性质、交易对手方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访谈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3)获取发行人采购明细表,对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入库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查验,确认采购的真实性和准确性;(4)获取发行人销售清单,对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原始凭证进行查验,确认销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核查比例
1、对发行人以及在发行人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纳等关键人员资金流水的核查比例如下:
序号 | 账户所有人 | 与发行人关系 | 核查账户数量(个) | 核查标准 | 银行账户完整性 |
1 | 凯大催化 | 发行人 | 40 | 账户累计交易金额占该账户发生额前80%的交易记录 | 覆盖报告期内全部银行账户 |
2 | 江西凯大 | 全资子公司 | 4 | ||
3 | 浙江凯大 | 全资子公司 | 5 | ||
4 | 宁波凯大 | 全资子公司 | 7 |
5 | 姚洪 | 董事长 | 9 | 单笔收付款5万元以上的交易记录 | 覆盖报告期内全部银行账户 |
6 | 谭志伟 | 副董事长 | 10 | ||
7 | 林桂燕 | 董事、总经理 | 21 | ||
8 | 沈强 | 董事、副总经理 | 8 | ||
9 | 郑刚 | 董事 | 11 | ||
10 | 唐向红 | 董事 | 9 | ||
11 | 曾晓东 | 原董事 | 17 | ||
12 | 邬学军 | 监事会主席 | 6 | ||
13 | 唐忠 | 监事 | 9 |
序号 | 账户所有人 | 与发行人关系 | 核查账户数量(个) | 核查标准 | 银行账户完整性 |
14 | 孙昶扬 | 职工代表监事 | 9 |
15 | 王陈乐 | 财务负责人 | 14 |
16 | 孔令辉 | 原财务负责人 | 24 |
17 | 鱼海容 | 董事会秘书 | 9 |
18 | 殷程恺 | 技术中心主任 | 6 |
19 | 陈晓玮 | 出纳 | 7 |
20 | 上海脉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实际控制人林桂燕持股24.00%,担任监事的公司 | 4 |
21 | 姚欣然 | 董事长姚洪与董事、总经理林桂燕之女 | 7 |
2、对发行人供应商的核查比例如下:
(1)采购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采购总额
采购总额 | 79,715.28 | 171,658.23 | 214,096.39 | 209,921.54 |
函证确认金额
函证确认金额 | 78,352.72 | 168,736.78 | 194,706.04 | 196,479.92 |
函证确认比例
函证确认比例 | 98.29% | 98.30% | 90.94% | 93.60% |
访谈确认金额
访谈确认金额 | 58,175.22 | 153,056.51 | 207,961.82 | 183,604.27 |
访谈确认比例
访谈确认比例 | 72.98% | 89.16% | 97.13% | 87.46% |
(2)应付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 | 349.40 | 1,573.35 | 961.09 | 163.43 |
函证确认金额
函证确认金额 | 132.08 | 1,477.55 | 938.65 | 103.92 |
函证确认比例
函证确认比例 | 37.80% | 93.91% | 97.67% | 63.59% |
替代测试金额
替代测试金额 | 121.47 | - | - | - |
替代测试比例
替代测试比例 | 34.77% | - | - | - |
函证及替代测试金额合计
函证及替代测试金额合计 | 253.55 | 1,477.55 | 938.65 | 103.92 |
函证及替代测试金额合计比例
函证及替代测试金额合计比例 | 72.57% | 93.91% | 97.67% | 63.59% |
(3)预付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 | 508.62 | 314.36 | 370.47 | 7,472.54 |
函证确认金额
函证确认金额 | 422.99 | 257.88 | 300.00 | 7,354.84 |
函证确认比例
函证确认比例 | 83.16% | 82.03% | 80.98% | 98.42% |
3、对发行人客户的核查比例如下:
(1)销售情况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销售总额
销售总额 | 95,690.62 | 171,126.42 | 227,392.98 | 203,612.90 |
函证确认金额
函证确认金额 | 94,096.46 | 164,359.70 | 225,739.25 | 199,692.96 |
函证确认比例
函证确认比例 | 98.33% | 96.05% | 99.27% | 98.07% |
访谈确认金额
访谈确认金额 | 59,211.05 | 154,557.49 | 225,229.77 | 192,934.83 |
访谈确认比例
访谈确认比例 | 61.88% | 90.32% | 99.05% | 94.76% |
(2)应收账款余额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 | 8,899.48 | 8,634.81 | 958.44 | 776.06 |
函证确认金额
函证确认金额 | 8,836.67 | 7,512.57 | 958.43 | 746.67 |
函证确认比例
函证确认比例 | 99.29% | 87.00% | 100.00% | 96.21% |
(3)预收款项/合同负债余额
单位:万元
项 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 | 6,364.76 | 14,846.09 | 1,080.21 | 5,619.03 |
函证确认金额
函证确认金额 | 6,364.76 | 14,846.09 | 191.28 | 4,988.54 |
函证确认比例
函证确认比例 | 100.00% | 100.00% | 17.71% | 88.78% |
替代测试金额
替代测试金额 | - | - | 884.96 | - |
替代测试比例
替代测试比例 | - | - | 81.92% | - |
函证及替代测试金额合计
函证及替代测试金额合计 | 6,364.76 | 14,846.09 | 1,076.24 | 4,988.54 |
函证及替代测试金额合计比
函证及替代测试金额合计比 | 100.00% | 100.00% | 99.63% | 88.78% |
例
(三)取得的核查证据
1、内控测试程序:取得付款申请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采购合同、入库单、销售合同、出库单等单据。
2、函证程序:取得经客户/供应商确认的往来款询证函、经银行确认的银行询证函。
3、走访程序:取得经客户/供应商确认的访谈问卷。
4、抽样程序:取得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银行日记账、银行回单;取得发行人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纳等关键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取得发行人采购明细表、报告期各期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合同、入库单,取得发行人销售清单,报告期各期前十大客户的销售合同、出库单。
(四)核查结论
通过对资金流水、客户、供应商执行内控测试、函证、走访、细节测试等核查程序,未发现发行人采购、销售业务存在异常,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采购和销售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问题10.存货管理和成本核算准确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2019年至2021年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19,432.20万元、16,922.39万元和25,770.00万元。
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发出商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的明细构成、金额及占比,说明报告期内各项存货余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末无订单对应存货的期后销售实现情况。(2)结合备货、生产及销售周期、产销模式、产销比、期末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存货各项构成比例是否合理,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3)结合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化学反应方程式,说明主要原材料出入库数量与产量、销量、期末库存是否匹配;分析说明各细分产品采购均价、单位销售成本、期末存货单位成本的匹配性。(4)说明各期发出商品对应的主要客户、销售模式、具体产品,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各期发出商品余额波动原因。(5)补充列示期末各类存货的库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退换货、产品质量纠纷、残次产品等情况,说明存货价值是否存在较大的
减值风险,说明库龄1年以上存货的具体内容与形成原因。(6)结合最新采购价格、存货库龄、期后出库情况,补充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过程,并对比与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7)补充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重点说明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方式及情况、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及中介机构的监盘情况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详细核查上述情况,说明核查过程,并对发行人公司存货管理系统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存货计价、成本结转、存货的真实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发出商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的明细构成、金额及占比,说明报告期内各项存货余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末无订单对应存货的期后销售实现情况。
(一)说明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发出商品、半成品、库存商品的明细构成、金额及占比,说明报告期内各项存货余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明细构成、金额及占比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钯 | 553.63 | 13.48% | 1,789.47 | 39.60% | 1,484.19 | 34.03% | 15.87 | 0.88% |
铂 | 443.41 | 10.79% | 1,134.66 | 25.11% | 2,222.81 | 50.96% | 1,348.04 | 74.59% |
铑 | 2,943.30 | 71.64% | 1,434.08 | 31.73% | 501.63 | 11.50% | 294.38 | 16.29% |
其他 | 167.92 | 4.09% | 160.98 | 3.56% | 152.89 | 3.51% | 148.86 | 8.24% |
合计 | 4,108.26 | 100.00% | 4,519.18 | 100.00% | 4,361.53 | 100.00% | 1,807.15 | 100.00% |
注:其他中包含各类原材料辅料和部分使用频次较低的贵金属原材料。
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账面余额分别为1,807.15万元、4,361.53万元、4,519.18万元和4,108.26万元,占存货的比重分别为9.30%、25.77%、17.52%和25.82%,各期末原材料的结存金额呈现持续上涨态势,除受结存数量变化的影响外,还与贵金属价格大幅波动相关。
2、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明细构成、金额及占比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钯 | 649.03 | 16.59% | 46.98 | 0.43% | 3,646.85 | 40.18% | 1,641.80 | 23.41% |
铂 | 770.56 | 19.69% | 1,456.34 | 13.46% | 566.38 | 6.24% | 59.68 | 0.85% |
铑 | 2,490.94 | 63.66% | 9,315.83 | 86.10% | 4,863.44 | 53.58% | 5,310.27 | 75.73% |
其他 | 2.52 | 0.06% | - | - | - | - | - | - |
合计 | 3,913.05 | 100.00% | 10,819.16 | 100.00% | 9,076.67 | 100.00% | 7,011.75 | 100.00% |
报告期各期末,在产品账面余额分别为7,011.75万元、9,076.67万元、10,819.16万元和3,913.05万元,占存货的比重分别为36.08%、53.64%、41.93%和24.60%,各期末在产品的结存金额呈现持续上涨态势,除受结存数量变化的影响外,还与贵金属价格大幅波动相关。
3、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商品明细构成、金额及占比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库存商品账面余额分别为5,722.87万元、290.18万元、7,775.30万元和6,175.21万元,呈波动变化趋势,具体构成如下表:
单位:万元
产品类别 |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贵金属前驱体 | 钯 | - | - | - | - | - | - | 4,095.90 | 71.57% |
铂 | 89.69 | 1.45% | 39.30 | 0.51% | 7.53 | 2.60% | 7.23 | 0.13% | |
铑 | 5,432.97 | 87.99% | - | - | - | - | - | - | |
其他 | 0.24 | 0.00% | 0.14 | 0.00% | 4.98 | 1.71% | 14.58 | 0.25% | |
小计 | 5,522.90 | 89.44% | 39.44 | 0.51% | 12.51 | 4.31% | 4,117.11 | 71.95% | |
贵金属催化剂 | 钯 | 28.82 | 0.46% | 28.83 | 0.37% | 28.94 | 9.97% | 26.34 | 0.46% |
铂 | - | - | - | - | - | - | - | - | |
铑 | 623.49 | 10.10% | 7,707.03 | 99.12% | 248.73 | 85.72% | 1,578.82 | 27.59% | |
小计 | 652.31 | 10.56% | 7,735.86 | 99.49% | 277.67 | 95.69% | 1,605.16 | 28.05% | |
合计 | 6,175.21 | 100.00% | 7,775.30 | 100.00% | 290.18 | 100.00% | 5,722.87 | 100.00% |
从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库存商品中主要以钯类和铑类的库存商品为主。2019年末库存商品结余金额较大,主要系贵金属前驱体钯类产品结存金额较大。贵金属前驱体钯类产品期末结余金额4,095.90万元系对应2019年12月下旬陆续收到大量的威孚环保、宁波科森的销售订单,在订单覆盖率高,该产品已于期后实现销
售。2020年末库存商品的账面余额相较于2019年下降,主要系2020年12月下旬,发行人主要客户下单的数量、金额小于2019年同期,期末库存商品金额较小。2021年末库存商品结余金额相较于2020年末增加,主要系受生产周期及交付周期的影响,自2021年下半年起,发行人铑催化剂订单大幅增长,石油化工行业对贵金属催化剂产品单次采购数量和金额较大,因疫情反复的原因,产品已完工但未能于当期实现配送,客户已预付该批存货所对应的款项。
2022年6月末库存商品主要系铑类前驱体,具体以三氯化铑产品为主,系为客户宁夏百川销售订单而生产的库存商品。发行人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各类库存商品的订单匹配覆盖度较高,相关库存商品滞销的风险较低。
4、报告期各期末发出商品明细构成、金额及占比情况
发行人的发出商品主要系已发货但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产品,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产品已送出但尚未送达;二是产品已经送达,但是合同约定了验收条款,客户尚未完成验收程序。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发出商品账面原值分别为4,855.65万元、3,161.98万元、2,676.81万元和1,696.21万元,具体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钯 | 1,347.72 | 79.46% | 1,966.99 | 73.48% | 1,465.41 | 46.35% | 2,489.30 | 51.27% |
铂 | 8.03 | 0.47% | 9.28 | 0.35% | 80.06 | 2.53% | 0.00 | 0.00% |
铑 | 340.46 | 20.07% | 700.54 | 26.17% | 1,616.51 | 51.12% | 2,366.35 | 48.73% |
合计 | 1,696.21 | 100.00% | 2,676.81 | 100.00% | 3,161.98 | 100.00% | 4,855.65 | 100.00% |
公司发出商品期末余额波动无明显规律性,但是整体波动幅度较小。综上,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受到材料市场价格、市场供需状况、采购到货周期、疫情因素等影响,存在一定的波动性,但是整体波动较为合理。
(二)各期末无订单对应存货的期后销售实现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无在手订单覆盖的存货比例及其期后销售实现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 | 2021年12月 | 2020年12月 | 2019年12月 |
30日 | 31日 | 31日 | 31日 | |
1、存货账面价值 | 15,571.75 | 25,700.00 | 16,922.40 | 19,432.20 |
其中:无在手订单覆盖的存货金额 | 5,160.81 | 4,537.69 | 6,350.29 | 5,560.23 |
未覆盖比例 | 33.14% | 17.66% | 37.53% | 28.61% |
2、无在手订单覆盖的钯、铂、铑类产品情况: | ||||
其中:钯类及铑类产品金额 | 3,676.91 | 1,791.57 | 3,369.18 | 3,918.10 |
钯类及铑类产品期后一个月内销售金额 | 3,676.91 | 1,791.57 | 3,369.18 | 3,918.10 |
钯类及铑类产品期后一个月内销售覆盖比例 | 10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其中:铂类产品金额 | 1,297.12 | 2,574.52 | 2,791.20 | 1,414.96 |
铂类产品期后一年内销售金额【注】 | 326.15 | 2,574.52 | 2,791.20 | 592.03 |
铂类产品期后一年内销售覆盖比例【注】 | 25.14% | 100.00% | 100.00% | 41.84% |
注:2021年12月31日铂类产品期后销售金额及销售覆盖比率为2022年1-9月数据;2022年6月30日铂类产品期后销售金额及销售覆盖比率为2022年7-9月数据。
公司各期末无订单对应的存货中,铑类和钯类产品均在期后1个月内实现了销售,期后1个月内销售覆盖比率均为100%。2019年、2022年1-6月铂类产品期后一年内销售覆盖比率未达到100%主要系该类产品(以硝酸铂为主)为公司近年来逐渐成熟和快速成长的产品,基于铂不易氧化的金属特性,硝酸铂生产周期相较硝酸钯、硝酸铑长,同时报告期内金属铂行情参考价格相对较低且整体保持稳定,并且新产品一旦上量则在短时间内的需求量较大,因此发行人为应对研发及销售交付及时性的要求,针对铂类原料主动进行一定规模的备货。
二、结合备货、生产及销售周期、产销模式、产销比、期末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存货各项构成比例是否合理,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一)结合备货、生产及销售周期、产销模式、产销比、期末在手订单情况,说明存货各项构成比例是否合理;
1、备货情况
为避免贵金属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按订单采购,以及销售报价和贵金属采购询价同步的经营模式,能够将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及时传导至下游,但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公司通常结合在手订单、备货周期、销售预测等对原材料等进行适当备货并保留一定的贵金属周转材料。报
告期各期末,公司备货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存货账面价值 | 15,571.75 | 25,700.00 | 16,922.40 | 19,432.20 |
其中:铑类产品备货金额 | 2,489.93 | 1,089.02 | 2,567.69 | 3,918.10 |
铂类产品备货金额 | 1,297.12 | 2,574.52 | 2,791.20 | 1,414.96 |
钯类产品备货金额 | 1,186.98 | 702.55 | 801.49 | 28.96 |
合计备货金额【注】 | 4,974.03 | 4,366.09 | 6,160.38 | 5,362.02 |
备货金额占期末余额比例 | 31.94% | 16.99% | 36.40% | 27.59% |
注:备货金额与无在手订单存货金额存在差异主要系备货金额未包含除钯、铂、铑类产品外的其他存货。由于公司钯类存货生产周期较短,因此整体备货规模会小于其他类别存货。铂类存货备货规模2020年较2019年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主要系前驱体用铂类产品在台州三元等客户反馈良好,并且基础化工及氢能源领域的新产品研发进展良好,增加了铂类原材料的日常备货规模所致,2021年铂类存货基本保持稳定,2022年初铂类存货订单呈现上升趋势,因此2022年末铂类产品无订单对应的备货金额有所下降。2019年至2021年,铑类存货备货规模逐渐减少主要系铑类产品订单量增加,生产耗用持续增加所致,2022年6月末铑类产品备货金额有所回升,主要系公司受当期贵金属铑供应紧张的影响,公司进行部分贵金属铑备货。
2、生产及销售周期情况
(1)生产周期
发行人主要产品具体生产周期情况如下:
产品大类 | 产品类别 | 生产周期 |
贵金属前驱体 | 钯类产品 | 3-5天 |
铂类产品 | 25天 | |
铑类产品 | 15-20天 | |
贵金属催化剂 | 铑类产品 | 30-60天 |
由上表可知,钯类产品生产周期较短,铑催化剂由于生产工艺复杂、其生产周期相对较长。
钯类产品生产周期短、周转速度快且在手订单覆盖比率高,钯类原材料及在产品余额的变化主要受销售订单分布时点和生产周期的综合影响;铂类原料和在产品
虽然结存金额相对较小但数量相对较大,主要原因系铂类产品广泛应用于环境保护、化工、氢能源领域,市场前景广阔并系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要研发课题之一,研发的新产品已经在下游客户批量应用或者处于客户试用阶段,具有较大的潜在市场需求,与此同时,报告期内,金属铂行情参考价格整体保持稳定,并且新产品一旦上量则在短时间内的需求量较大,因此发行人为应对研发及销售交付及时性的要求,针对铂类原料主动进行一定规模的备货。相较于钯、铂,贵金属铑的行情价格显著更高,发行人铑类产品主要应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和化工领域,因此,铑类原材料和在产品虽然各期末结存数量较小,但金额较大。2021年铑类原料(含原材料、在产品)结存金额达到10,749.91万元,一方面系贵金属行情价格相对较高,另一方面,发行人2021年下半年起,贵金属催化剂订单大幅增加,由于该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发行人根据在手订单情况加强备货力度。
(2)销售周期
公司销售周期较为稳定,在考虑异议期后的情况下,产品出库至控制权转移一般在10天以内,因此销售周期对存货余额影响情况较小。但是由于公司通常单笔订单金额较大,同时不同类别存货生产周期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各期末由于受到订单类别、疫情因素等因素影响,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存在较大幅度的波动。
3、产销模式及产销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等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贵金属前驱体 | 产量(KG) | 5,465.63 | 14,274.83 | 25,928.89 | 33,256.42 |
销量(KG) | 5,541.12 | 13,835.09 | 26,826.45 | 32,450.04 | |
产销率 | 101.38% | 96.92% | 103.46% | 97.58% | |
贵金属催化剂 | 产量(KG) | 236.86 | 986.29 | 335.06 | 1,029.11 |
销量(KG) | 358.59 | 820.65 | 396.34 | 897.49 | |
产销率 | 151.39% | 83.21% | 118.29% | 87.21% |
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业务模式,产销率维持在较高水平。其中,2019年和2021年的贵金属催化剂产销率相对较低,主要系催化剂的生产周期相对前驱体较长,部分当年签订的订单未能于当年确认收入所致,因此使得2019年和2021年存货金额高于2020年存货金额。2022年1-6月贵金属催化剂的产销率达到151.39%,
主要系合计约130公斤的贵金属催化剂系2021年完工入库,部分订单受年底新冠疫情影响未能于当期完成配送。
4、期末在手订单情况
公司贵金属原材料主要采取“以销定产、按订单采购”的采购及生产模式,同时,为规避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公司主要采用销售报价和贵金属采购询价同步进行的方式,提前锁定贵金属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为满足客户产品交货及时性的需求,公司也会根据生产规模保留一部分贵金属原材料、在产品及库存商品的库存。报告期各期末,在手订单对存货余额的整体覆盖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存货账面价值 | 15,571.75 | 25,700.00 | 16,922.40 | 19,432.20 |
其中:有在手订单覆盖的存货金额 | 10,410.94 | 21,162.31 | 10,572.11 | 13,871.97 |
覆盖比例 | 66.86% | 82.34% | 62.47% | 71.39%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在手订单对存货余额的覆盖比率为71.39%、
62.47%、82.34%和66.86%,其在手订单对存货余额的整体覆盖比例较高,与发行人的经营模式相匹配。
2019年末,公司在手订单未覆盖的存货金额为5,560.23万元,其中,(1)在手订单未覆盖的铑类存货金额为3,918.10万元,主要系根据生产规模和生产周期,为满足客户交货及时性需求的日常备货;(2)在手订单未覆盖的铂类存货金额为1,414.96万元,主要系为应对铂类新产品的潜在客户需求的日常备货;(3)受订单时点影响,期末钯类产品在手订单金额较大,期末钯类存货基本具有在手订单覆盖;
(4)除了主要贵金属原材料钯、铂、铑外,还有部分铼、银等研发或辅助生产用贵金属及各类低值易耗品在手订单未覆盖,但整体金额较小。
2020年末,公司在手订单未覆盖的存货金额为6,350.28万元,其中,(1)在手订单未覆盖的铑类存货金额为2,567.69万元,较上年有所下降,主要系当年铑类产品生产规模有所下降;(2)在手订单未覆盖的铂类存货金额为2,791.20万元,主要系前驱体用铂类产品在台州三元等客户反馈良好,并且基础化工及氢能源领域的新产品研发进展良好,为满足生产交付需要及研发投入,增加了铂类原材料的日常备货规模;(3)在手订单未覆盖的钯类存货金额为801.49万元,主要系为满足客户交货
及时性需求的日常备货;(4)与2019年相似,除了主要贵金属原材料钯、铂、铑外,有部分其他贵金属及低值易耗品在手订单未覆盖,整体金额较小。2021年末,公司在手订单未覆盖的存货金额为4,537.69万元,其中,(1)在手订单未覆盖的铑类存货金额为1,089.02万元,较上年减少幅度较大,主要系受当年下半年铑催化剂订单大幅增加影响;(2)在手订单未覆盖的铂类存货金额为2,574.52万元,较上年有所减少,主要系当年铂类产品销售额大幅增长,消耗日常备货库存较快;(3)在手订单未覆盖的钯类存货金额为702.55万元,与上年基本持平,日常备货金额合理;(4)另有部分其他贵金属及低值易耗品未有在手订单覆盖,整体金额较小。
2022年6月末,公司在手订单未覆盖的存货金额为5,160.81万元,其中,(1)在手订单未覆盖的铑类存货金额为2,489.93万元,较上年有所增长,主要系受当期贵金属铑供应紧张的影响,公司进行部分贵金属铑备货;(2)在手订单未覆盖的铂类存货金额为1,297.12万元,较上年进一步减少,主要系当年铂类产品已实现规模化销售,日常周转速度较快导致余额降低;(3)在手订单未覆盖的钯类存货金额为1,186.98万元,较上年有所上升,但整体结存金额合理;(4)另有部分其他贵金属及低值易耗品未有在手订单覆盖,整体金额较小。
综上所述,结合备货、生产及销售周期、产销模式、产销比、期末在手订单情况,公司存货各项构成比例较为合理。
(二)与同行业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公司存货各项目原值金额及占比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项目 | 凯大催化 | 贵研铂业 | 凯立新材 | 陕西瑞科 |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金额 | 占比 | ||
2022年6月30日 | 原材料 | 4,108.26 | 25.82% | 71,089.00 | 18.63% | 7,752.64 | 28.19% | 1,790.44 | 7.92% |
在产品 | 3,913.05 | 24.60% | 88,301.57 | 23.14% | 16,871.41 | 61.34% | 12,134.58 | 53.69% | |
库存商品 | 6,175.21 | 38.82% | 171,004.28 | 44.81% | 1,741.91 | 6.33% | 4,789.52 | 21.19% | |
周转材料 | 16.09 | 0.10% | 1,954.94 | 0.51% | - | - | - | - | |
委托加工物资 | - | - | 6,060.68 | 1.59% | - | - | - | - | |
被套期项目 | - | - | 43,201.89 | 11.32% | - | - | - | - | |
发出商品 | 1,696.21 | 10.66% | 0.22 | 0.00% | 1,138.01 | 4.14% | 3,884.78 | 17.19% |
在途物资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15,908.82 | 100.00% | 381,612.59 | 100.00% | 27,503.97 | 100.00% | 22,599.32 | 100.00% | |
2021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 4,519.18 | 17.52% | 58,094.22 | 16.52% | 7,540.07 | 39.04% | 3,523.86 | 17.62% |
在产品 | 10,819.16 | 41.93% | 133,778.75 | 38.04% | 9,040.48 | 46.81% | 8,025.08 | 40.14% | |
库存商品 | 7,775.30 | 30.14% | 109,576.40 | 31.16% | 1,854.96 | 9.60% | 5,610.77 | 28.06% | |
周转材料 | 10.49 | 0.04% | 129.47 | 0.04% | |||||
委托加工物资 | 5,063.02 | 1.44% | |||||||
被套期项目 | 26,848.77 | 7.63% | |||||||
发出商品 | 2,676.81 | 10.37% | 17,994.60 | 5.12% | 878.31 | 4.55% | 2,836.89 | 14.19% | |
在途物资 | 214.38 | 0.06% | |||||||
合计 | 25,800.94 | 100.00% | 351,699.62 | 100.00% | 19,313.82 | 100.00% | 19,996.61 | 100.00% | |
2020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 4,361.53 | 25.77% | 41,468.32 | 10.46% | 4,137.53 | 30.21% | 5,722.69 | 40.77% |
在产品 | 9,076.67 | 53.64% | 146,847.74 | 37.05% | 7,005.59 | 51.16% | 3,085.73 | 21.99% | |
库存商品 | 290.18 | 1.71% | 91,967.27 | 23.20% | 2,023.83 | 14.78% | 4,423.79 | 31.52% | |
周转材料 | 32.04 | 0.19% | 121.03 | 0.03% | |||||
委托加工物资 | 19,501.69 | 4.92% | |||||||
被套期项目 | 95,096.60 | 23.99% | |||||||
发出商品 | 3,161.98 | 18.69% | 124.10 | 0.03% | 526.94 | 3.85% | 802.65 | 5.72% | |
在途物资 | 1,212.27 | 0.31% | |||||||
合计 | 16,922.40 | 100.00% | 396,339.03 | 100.00% | 13,693.88 | 100.00% | 14,034.85 | 100.00% | |
2019年12月31日 | 原材料 | 1,807.15 | 9.30% | 34,354.67 | 10.46% | 1,105.74 | 13.79% | 1,305.70 | 14.46% |
在产品 | 7,011.75 | 36.08% | 130,317.03 | 39.68% | 5,651.67 | 70.47% | 5,000.30 | 55.38% | |
库存商品 | 5,722.87 | 29.45% | 69,052.86 | 21.03% | 336.69 | 4.20% | 2,693.16 | 29.83% | |
周转材料 | 13.98 | 0.07% | 135.12 | 0.04% | |||||
委托加工物资 | 19,288.15 | 5.87% | |||||||
被套期项目 | 56,937.49 | 17.34% | |||||||
发出商品 | 4,855.65 | 24.99% | 101.29 | 0.03% | 926.94 | 11.56% | 30.30 | 0.34% | |
在途物资 | 20.80 | 0.11% | 18,213.76 | 5.55% | |||||
合计 | 19,432.20 | 100.00% | 328,400.37 | 100.00% | 8,021.03 | 100.00% | 9,029.45 | 100.00% |
注:根据凯立新材及陕西瑞科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公司存货单独列示了周转金属项目,为增加可比性,上表将相关项目与在产品合并列示。
由上表所示,公司存货各项构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较大差异情况。
三、结合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化学反应方程式,说明主要原材
料出入库数量与产量、销量、期末库存是否匹配;分析说明各细分产品采购均价、单位销售成本、期末存货单位成本的匹配性。
(一)结合报告期各期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说明主要原材料出入库数量与产量、销量、期末库存是否匹配;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可分为贵金属材料、其他辅料等,其中贵金属材料系钯、铂、铑,公司原材料采购及领用、产量、销量、期末库存情况如下:
单位:公斤
期间 | 原材料类别 | 采购入库 | 生产领用 | 其他净出库【注】 | 结存数量 | 本期产量 | 本期销量 |
2022年1-6月 | 钯 | 471.50 | 505.93 | 1.46 | 12.78 | 492.79 | 512.28 |
铂 | 80.00 | 117.50 | -0.37 | 23.93 | 148.26 | 148.40 | |
铑 | 165.30 | 156.49 | 4.94 | 8.87 | 180.85 | 193.72 | |
2021年度 | 钯 | 1,444.97 | 1,412.67 | 14.35 | 48.68 | 1,502.00 | 1,464.20 |
铂 | 269.79 | 335.17 | 2.56 | 61.06 | 287.66 | 272.95 | |
铑 | 266.04 | 262.01 | 0.53 | 5.00 | 267.81 | 233.65 | |
2020年度 | 钯 | 3,548.49 | 3,550.01 | -31.81 | 30.72 | 3,465.94 | 3,613.25 |
铂 | 120.00 | 68.48 | -0.02 | 129.00 | 39.17 | 33.81 | |
铑 | 203.33 | 210.52 | 8.93 | 1.50 | 243.03 | 255.68 | |
2019年度 | 钯 | 4,355.07 | 4,239.12 | 115.51 | 0.43 | 4,271.27 | 4,223.26 |
铂 | 94.37 | 6.86 | 42.74 | 77.46 | 1.07 | 41.01 | |
铑 | 671.31 | 661.66 | 17.48 | 17.62 | 671.21 | 637.31 |
注:其他净出库包含当期材料研发领用、其他出入库、材料直接销售的情形。
由上表所示,公司原材料钯、铑的采购入库、生产领用、产量、销量及期末结存重量匹配,无明显差异情况;原材料铂2019年销量明显高于当期产量及生产领用主要系本期直接销售了部分原材料所致,原材料铂2020年生产领用高于当期产量及销量主要系铂类产品生产周期较长,相应的材料尚在在产品中反应,未完工入库所致。原材料铂2022年1-6月生产领用低于产销量主要系产量涵盖了期初的在产品所致。
(二)主要原材料的化学反应方程式与原材料项目的匹配性说明
1、硝酸钯溶液产品
2Pd(原料)(固体)+4HNO
+O
=2Pd(NO
)
(产品)(液体)+2H
O
2、硝酸铂溶液产品
(1)3Pt(原料)(固体)+2NaClO
+12HCl+4NaCl=3Na
PtCl
(液体)+6H
O
(2)Na
PtCl
(液体)+4NaOH=Pt(OH)
↓(中间体)(固体)+6NaCl
(3)Pt(OH)
↓(中间体)(固体)+4HNO
=Pt(NO
)
(产品)(液体)+4H
O
3、硝酸铑溶液产品
(1)2Rh(原料)(固体)+6NaCl+NaClO
+6HCl=2Na
RhCl
(液体)+3H
O+NaCl
(2)Na
RhCl
(液体)+3NaOH=Rh(OH)
↓(固体)+6NaCl
(3)Rh(OH)
(固体)+3HNO
=[Rh(H
O)
](NO
)
(产品)(液体)
4、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催化剂
(1)2Rh(原料)(固体)+6NaCl+NaClO
+6HCl=2Na
RhCl
(液体)+3H
O+NaCl
(2)Na
RhCl
(液体)+3NaOH=Rh(OH)
↓(固体)+6NaCl
(3)Rh(OH)
(固体)+C
H
P+C
H
O
+2HCOOH=Rh(C
H
P)(CO)(C
H
O
)(产品)(固体)+4H
O+CO
由上述化学反应式所示,贵金属原子数投入前和投入后未发生变化,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公司贵金属反应过程不会发生损耗,在不考虑期初及期末结存的情况下,贵金属投入重量与产出重量相等。
(三)分析说明各细分产品单位销售成本、采购均价、期末存货单位成本的匹配性。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各期平均采购价格情况如下:
单位:元/克
原材料名称 | 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 | ||||
单位销售成本 | 产品采购均价 | 单位成本与采购均价差异率 | 期末存货单位成本 | ||
贵金属 | 钯 | 430.45 | 451.93 | -4.75% | 433.31 |
铂 | 185.27 | 185.29 | -0.01% | 186.46 | |
铑 | 3,254.21 | 3,449.93 | -5.67% | 3,292.63 | |
平均值 | 1,289.98 | 1,362.38 | - | 1,304.13 |
单位:元/克
原材料名称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
单位销售成本 | 产品采购均价 | 单位成本与采购均价差异率 | 期末存货单位成本 | ||
贵金属 | 钯 | 502.85 | 492.90 | 2.02% | 368.88 |
铂 | 182.78 | 192.43 | -5.01% | 185.78 | |
铑 | 3,588.92 | 3,530.90 | 2.00% | 2,895.16 | |
平均值 | 1,424.85 | 1,405.41 | - | 1,149.94 |
单位:元/克
原材料名称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
单位销售成本 | 产品采购均价 | 单位成本与采购均价差异率 | 期末存货单位成本 | ||
贵金属 | 钯 | 464.76 | 469.04 | -0.91% | 479.09 |
铂 | 175.09 | 173.15 | 1.12% | 168.87 | |
铑 | 1,863.62 | 2,351.14 | -20.74% | 2,896.57 | |
平均值 | 834.49 | 997.78 | - | 1,181.51 |
单位:元/克
原材料名称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
单位销售成本 | 产品采购均价 | 单位成本与采购均价差异率 | 期末存货单位成本 | ||
贵金属 | 钯 | 351.14 | 349.61 | 0.44% | 408.39 |
铂 | 173.93 | 173.72 | 0.12% | 173.64 | |
铑 | 862.59 | 879.01 | -1.87% | 1,027.82 | |
平均值 | 462.55 | 467.45 | - | 536.62 |
注1:采购价格系采购订单对应的合同不含税单价。
由上表所示,2019年各产品采购均价与单位销售成本差异率较低,基本匹配,钯和铑的期末存货单位成本高于前者主要系2019年期末相关贵金属市价大幅上升所致。
2020年钯和铂的采购均价、单位销售成本以及期末存货单位成本基本匹配。贵金属铑的单位销售成本低于采购均价,主要原因系自2020年初,受全球新冠疫情突发和其他宏观环境因素影响,贵金属铑行情参考价格短期快速上涨,因疫情导致下游客户延迟复工且订单数量减少,公司在2020年第一季度,基于对市场行情走势、客户订单分布等因素综合判断,将部分期初的含铑混合物、主动性备货的铑类产成品循环回收为贵金属铑用于后续订单再生产,贵金属原料行情价格自2019年第四季
度起步入快速上涨周期,该批铑原料价格相对较低进而拉低了2020年平均单位成本。截至2020年期末,贵金属铑的市场价格进一步大幅上涨,使得期末存货单位成本高于单位销售成本以及产品采购均价。
2021年各个产品的采购均价与单位销售成本差异较小,期末存货单位成本会受到2021年第四季度贵金属行情参考价格大幅下降影响,进而使得单位结存成本低于单位销售成本以及产品采购均价。2022年6月末各个产品的期末单位成本与单位销售成本差异较小,贵金属铑采购均价较高主要系本期贵金属铑的采购量在行情参考价较高的时点采购量较大所致,贵金属钯采购均价高于单位销售成本主要系贵金属钯受到期初低价贵金属库存成本的影响,使得单位成本及结存成本较低。
四、说明各期发出商品对应的主要客户、销售模式、具体产品,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各期发出商品余额波动原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对应的主要客户、销售模式、具体产品及金额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客户名称 | 销售模式 | 产品名称 | 发出金额 |
2022年6月30日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产品销售 | 硝酸钯溶液 | 896.38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硝酸钯溶液 | 446.99 | |
上海久岭化工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水合三氯化铑溶液 | 340.45 | |
杭州森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水合氯化铂溶液 | 8.03 | |
产品销售 | 氯钯酸溶液 | 4.36 | ||
合计 | 1,696.21 | |||
2021年12月31日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产品销售 | 硝酸钯溶液 | 1,144.10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硝酸钯溶液 | 724.60 | |
产品销售 | 硝酸铑溶液 | 627.28 | ||
新发药业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海绵钯 | 73.53 | |
山东华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硝酸铑溶液 | 73.26 | |
杭州凯明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氯钯酸溶液 | 19.05 | |
杭州森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氯钯酸溶液 | 5.72 | |
产品销售 | 水合氯化铂溶液 | 5.57 |
杭州凯明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水合氯化铂溶液 | 3.70 | |
合计 | 2,676.81 | |||
2020年12月31日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硝酸钯溶液 | 1,465.42 |
产品销售 | 硝酸铑溶液 | 830.94 | ||
上海清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硝酸铑溶液 | 725.20 |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硝酸铂溶液 | 79.26 | |
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硝酸铑溶液 | 60.37 | |
广东泰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铂基催化剂 | 0.79 | |
合计 | 3,161.98 | |||
2019年12月31日 |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硝酸钯溶液 | 2,489.30 |
产品销售 | 硝酸铑溶液 | 1,907.48 | ||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产品销售 | 硝酸铑溶液 | 458.87 | |
合计 | 4,855.65 |
由上表所示,公司发出商品存在单一订单金额较大的情形,因此公司报告期各期末由于部分大额订单已经发货而控制权尚未转移使得发出商品呈现波动性。2020年末发出商品余额呈现下降趋势主要系2019年度存在大额对无锡威孚的发出商品,而2020年没有对无锡威孚的发出商品所致;2021年末、2022年6月发出商品金额进一步下降主要系硝酸钯溶液订单量减少,使得发出商品金额进一步下降。
五、补充列示期末各类存货的库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退换货、产品质量纠纷、残次产品等情况,说明存货价值是否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说明库龄1年以上存货的具体内容与形成原因。
(一)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各类存货的库龄及对应的存货减值准备金额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6月30日 | ||||
项目 | 账面余额 | 存货减值准备 | 库龄1年以内 | 库龄1年以上 |
原材料 | 4,108.26 | 25.96 | 3,959.11 | 149.15 |
库存商品 | 6,175.21 | 230.58 | 6,133.32 | 41.89 |
周转材料 | 16.09 | 0.00 | 16.09 | 0.00 |
在产品 | 3,913.05 | 20.19 | 3,913.05 | 0.00 |
发出商品 | 1,696.21 | 60.34 | 1,696.21 | 0.00 |
合计 | 15,908.82 | 337.07 | 15,717.78 | 191.04 |
2021年12月31日 | ||||
项目 | 账面余额 | 存货减值准备 | 库龄1年以内 | 库龄1年以上 |
原材料 | 4,519.18 | 0.00 | 4,370.04 | 149.15 |
库存商品 | 7,775.30 | 0.00 | 7,733.42 | 41.87 |
周转材料 | 10.49 | 0.00 | 10.49 | 0.00 |
在产品 | 10,819.16 | 0.00 | 10,819.16 | 0.00 |
发出商品 | 2,676.81 | 100.94 | 2,676.81 | 0.00 |
合计 | 25,800.94 | 100.94 | 25,609.92 | 191.02 |
2020年12月31日 | ||||
项目 | 账面余额 | 存货减值准备 | 库龄1年以内 | 库龄1年以上 |
原材料 | 4,361.53 | 0.00 | 4,072.76 | 288.77 |
库存商品 | 290.18 | 0.00 | 162.93 | 127.25 |
周转材料 | 32.04 | 0.00 | 32.04 | 0.00 |
在产品 | 9,076.67 | 0.00 | 9,076.67 | 0.00 |
发出商品 | 3,161.98 | 0.00 | 3,161.98 | 0.00 |
合计 | 16,922.40 | 0.00 | 16,506.38 | 416.02 |
2019年12月31日 | ||||
项目 | 账面余额 | 存货减值准备 | 库龄1年以内 | 库龄1年以上 |
在途物资 | 20.80 | 0.00 | 20.80 | 0.00 |
原材料 | 1,807.15 | 0.00 | 1,379.75 | 427.40 |
库存商品 | 5,722.87 | 0.00 | 5,663.66 | 59.21 |
周转材料 | 13.98 | 0.00 | 13.98 | 0.00 |
在产品 | 7,011.75 | 0.00 | 7,011.75 | 0.00 |
发出商品 | 4,855.65 | 0.00 | 4,855.65 | 0.00 |
合计 | 19,432.20 | 0.00 | 18,945.59 | 486.61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库龄在1年以上的存货分别为486.61万元、416.02万元、191.02万元和191.04万元,占各期存货的比重分别为2.50%、
2.46%、0.74%和1.20%,金额及占比较小。
(二)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退换货、产品质量纠纷、残次产品等情况,说明存货价值是否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说明库龄1年以上存货的具体内容与形成原因。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退换货、产品质量纠纷、残次产品等情况。库龄超过1年的存
货主要集中在原材料、库存商品两类,具体贵金属则系铂、铑、铼等,出现长库龄存货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系发行人采购部分贵金属用于技术研发实验,消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点;另一方面则为小批量主动备货的产品。报告期内,贵金属行情参考价格整体呈震荡上涨趋势,且发行人存货周转率较快,因此,上述库龄较长的存货不存在较大的减值风险。
六、结合最新采购价格、存货库龄、期后出库情况,补充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过程,并对比与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一)结合最新采购价格、存货库龄、期后出库情况,补充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过程。
1、最新采购价格、市场价格及期末结存单价对比
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各类存货的最新市场价格、最新采购均价以及期末结存单价具体如下:
单位:元/克
贵金属名称 | 最新市价【注1】 | 期末市价【注2】 | 最新采购均价【注3】 | 期末结存单价 |
钯 | 505.31 | 442.48 | 414.60 | 433.31 |
铂 | 186.73 | 187.61 | 184.69 | 186.46 |
铑 | 3,180.53 | 3,180.97 | 3,044.01 | 3,292.63 |
注1:数据来源:wind 2022年9月30日贵金属市场价格(不含税)。注2:数据来源:wind 2022年6月30日贵金属市场价格(不含税)。注3:最新采购均价系发行人2022年6月相关贵金属采购均价(不含税)。
由上表所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贵金属铑和铂市场价格均较2022年6月30日差异较小,贵金属钯市场价格上涨明显。公司采购及结存的贵金属钯和铂期末单价均低于期末的市场价格,因此该部分存货整体不存在重大减值风险,贵金属铑结存价格受到期末市场价格下行影响,结存单价高于期末市价,发行人已根据可变现净值对相应存货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2、公司报告期末存货库龄情况说明
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各类存货的库龄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6月30日 | |||
项目 | 账面余额 | 库龄1年以内 | 库龄1年以上 |
原材料 | 4,108.26 | 3,959.11 | 149.15 |
库存商品 | 6,175.21 | 6,133.32 | 41.89 |
周转材料 | 16.09 | 16.09 | 0.00 |
在产品 | 3,913.05 | 3,913.05 | 0.00 |
发出商品 | 1,696.21 | 1,696.21 | 0.00 |
合计 | 15,908.82 | 15,717.78 | 191.04 |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期末,发行人存货库龄在1年以上的存货为191.04万元,占期末存货的比重为1.20%,金额及占比较小。库龄超过1年的存货主要集中在原材料、库存商品两类,具体贵金属则系铂、铑、铼等,出现长库龄存货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系发行人采购部分贵金属用于技术研发实验,消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特点;另一方面则为小批量主动备货的产品。同时贵金属行情参考价格整体呈震荡上涨趋势,且贵金属材料性质稳定,不易变质,因此,上述库龄较长的存货不存在跌价迹象。
3、期后出库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公司账面存货余额对应有订货及无订单覆盖的存货明细如下所示:
单位:元/克、万元
存货类别 | 有订单覆盖的存货 | 无订单覆盖的存货 | ||||
数量(克) | 结存单价 | 金额 | 数量(克) | 结存单价 | 金额 | |
钯 | 30,100.00 | 447.75 | 1,347.72 | 29,365.29 | 419.36 | 1,231.47 |
铂 | 350.00 | 229.52 | 8.03 | 69,997.65 | 186.24 | 1,303.66 |
铑 | 27,850.00 | 3,341.22 | 9,305.31 | 8,082.28 | 3,125.17 | 2,525.85 |
其他 | - | - | - | - | - | 186.78 |
合计 | 58,300.00 | / | 10,661.06 | 107,445.22 | / | 5,247.76 |
由上表所示,公司钯类及铑类存货订单覆盖率较高,铂类存货由于系公司近年来新开发的产品,同时该类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因此会存在公司为潜在新客户备货的情况。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有订单覆盖的存货期后销售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元/克、克
存货类别 | 结存数量 | 期后销售数量 | 结存单价 | 期后销售单价 |
钯 | 30,100.00 | 30,100.00 | 447.75 | 435.64 |
存货类别 | 结存数量 | 期后销售数量 | 结存单价 | 期后销售单价 |
铂 | 350.00 | 350.00 | 229.52 | 197.35 |
铑 | 27,850.00 | 8,850.00 | 3,341.22 | 3,499.72 |
由上表所示,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有订单覆盖的部分存货期后销售价格小于期末结存单价,发行人已经针对上述情形,按照订单单价与结存单价的差额足额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无订单覆盖的存货期后销售明细及单价如下所示:
单位:元/克、克
存货类别 | 结存数量 | 期后销售数量 | 结存单价 | 期后销售单价 |
钯 | 29,365.29 | 29,365.29 | 419.36 | 469.59 |
铂 | 69,997.65 | 17,511.80 | 186.24 | 174.73 |
铑 | 8,082.28 | 8,082.28 | 3,125.17 | 3,170.23 |
注:期后销售数量引自公司期后收到的订单同时确认的收入情况。
针对上述无订单覆盖的存货期后销售情况,截至2022年9月30日,钯类和铑类存货期后均已实现销售,且销售单价均高于期末结存单价。铂类产品仍然剩余52,485.85克产品尚未完成销售,主要系铂类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且铂类新产品在各客户反馈良好,公司针对铂类原材料日常保留一定的备货规模,同时截至2022年9月30日,根据Wind数据显示,贵金属铂的最新不含税市价为186.73元/克,期后销售单价174.73元/克,均略低于期末结存价格,发行人已对上述情形按照截至2022年6月30日市场价格及可变现净值对铂类产品计提了存货跌价准备。
4、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过程
(1)公司存货跌价测算的具体原则
报告期,公司存货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按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同时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以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除有明确证据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异常外,本期期末存货项目的可变现净值以资产负债表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中:
①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②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2)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过程
由于受到本期第二季度材料价格下行及部分贵金属材料采购延迟到货影响,使得本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金额较上年有所上升,针对上述情形,发行人对有在手订单对应的存货按照在手订单销售单价与相应存货的结存单价进行对比,结存单价高于在手订单销售单价部分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针对无在手订单对应的存货,发行人根据2022年6月30日贵金属材料市场价格,结合公司的综合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税费、销售费用等因素确定相关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对可变现净值低于结存价格部分,发行人全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对相应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存货类别 | 是否有订单对应 | 计提的存货跌价金额 |
钯 | 无在手订单对应的存货 | 44.49 |
有在手订单对应的存货 | 36.46 | |
铂 | 无在手订单对应的存货 | 6.54 |
有在手订单对应的存货 | 1.13 | |
铑 | 无在手订单对应的存货 | 35.92 |
有在手订单对应的存货 | 212.53 | |
合计 | 337.07 |
(二)对比与可比公司的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存货跌价计提比例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贵研铂业 | 1.73% | 1.60% | 0.23% | 0.36% |
凯立新材 | 0.00% | 0.00% | 0.00% | 0.00% |
陕西瑞科 | 0.57% | 0.83% | 0.45% | 0.00% |
公司名称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算术平均数 | 0.77% | 0.81% | 0.23% | 0.12% |
发行人 | 2.12% | 0.39% | 0.00% | 0.00%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计提的跌价准备水平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2022年6月末发行人存货跌价计提比例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数,主要原因系受贵金属供应紧张的影响,2022年第二季度,公司贵金属铑采购出现部分延迟到货的情形,在该期间内贵金属铑行情处于下行阶段使得公司贵金属铑存货出现存货跌价的情况。存货跌价计提金额及比例较低主要系公司采用“以销定产、按订单采购”的经营模式以及贵金属行情参考价格整体呈震荡上涨趋势。报告期各期末,各类存货与销售订单的匹配程度较高。综上,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七、补充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重点说明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方式及情况、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及中介机构的监盘情况等。
(一)说明存货盘点程序及盘点结果,包括盘点范围、地点、品种、金额、比例等,重点说明是否存在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
1、存货盘点程序、范围、地点、品种、盘点人员等信息如下所示:
事项 | 内容 |
盘点目的 | (1)为加强公司的资产管理,保证账实相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及时准确地反映存货资产的结存和利用状况,提高材料的周转率,并进一步为销售、采购、生产及财务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 (2)确保完成审计工作对于存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核查目的。 |
盘点地点 | 杭州凯大: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江西凯大: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浙江凯大: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 |
盘点范围 | 各个厂区原材料仓、在产品仓库(车间仓库)、成品仓库、客供料仓 |
盘点品种 | 铑类存货、钯类存货、铂类存货以及其他金额较为重大的贵金属存货 |
盘点人员 | 仓管员、车间人员、财务人员 |
监盘人员 | 申报会计师、券商 |
盘点要求 | (1)本次盘点采取静态实点法。 (2)各部负责人应清楚本部管理的存货所在位置,盘点前对物料进行分类整理,便于初盘复盘。 (3)对实物存放状态及地点应详细记录,防止漏盘、重盘。 |
事项 | 内容 |
(4)盘点期间仓库物料停止流动,如有需要应提前入库,以备盘点,否则将不予以接收。 (5)盘点人员用点数、称重、抽样检测等方式确认存货的实有数量、贵金属含量,填写盘点表,供复盘及监盘人员进行核对。 (6)盘点表及盘点汇总表必须标明品名、规格、金属含量。 | |
盘点前准备工作 | (1)生产部 ①盘点前将产线已完工可入库产品进行检测入库处理。 ②盘点前将生产装置设备中的在产品进行处理,集中标识存放,使其达到可称量、抽样检测状态。 ③核对各个产线中的生产台账,预先做好差异分析工作。 (2)仓储部 ①盘点前停止全部收发工作。 ②对仓库进行整理、明确标识。 ③对照ERP库存数据进行核对,预先做好差异分析工作。 (3)财务部 ①根据盘点要求组织相关部门沟通并进行职责分工、制定盘点计划。 ②协调、监督各相关部门的盘点前的准备工作,在盘点日前冻结ERP系统,整理盘点表并于盘点当日发放。 ③盘点开始前对相关部门盘点人员进行盘点方法培训指导,落实相关盘点要求。 (4)检测部 对抽盘人员交付的样品进行逐一检测,各样品出具检测报告第一时间发送至抽盘人员。 |
盘点实施 | (1)以组为单位进行统一的盘点。 (2)初盘人员依物料清单的摆放顺序进行盘点,并将盘点明细依物料序号填写在盘点表内,且品号、名称、规格、贵金属含量、贵金属量等按要求填写在对应的状态栏内。 (3)复盘人员按盘点表内物料明细并依据物料序号进行实物核对确认,并在盘点表复盘项内填上复盘数据,当复盘与初盘数据有差异时,复盘人员应找初盘人员进行核对,无误后在盘点表内注明最终的盘点数据,并做上标示(统一用错号)交至财务录单员处,录单员依复盘人员的数据更正录入。 (4)抽盘人员可随意抽样、盘点,从存货盘点记录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存货记录的存在性;从存货实物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的完整性,并将抽样交至检测部进行贵金属含量复检。 |
盘点责任 | (1)各部门、存货处理小组是本次盘点责任部门,财务部负责监督并对本次盘点结果提出意见。 (2)各部应对本次盘点精神进行宣传并组织相应的盘点小组,具体负责本次的盘点工作。 |
盘点报告及结果处理 | (1)财务部数据录入员根据签字确认后的盘点表进行数据录入编制数据账实对比表,并将账实对比表反馈至各责任部门。 (2)责任部门根据账实对比表就差异较大的物料进行差异原因分析,并对盘点中暴露的问题做出相应对策,并将分析结果及对策提交至财务部。 (3)财务部根据账实对比表及差异分析编制盘点报告,报总经理审批后进行相应账务调整。 |
注意事项 | (1)所有参加盘点工作的盘点人员,对于本身的工作职责及应行准备事项,必须深入了解。 (2)盘点人员盘点当日一律停止休假,并须依时间提早到达指定的工作地点向该组负责人报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觅妥代理人应事先报备核准,否则以旷职论处。 (3)所有盘点财务都以静态盘点为原则,因此盘点开始后应停止财务的进出及移动。 (4)盘点使用的单据、报表内所有栏位若遇修改处,均须经盘点人员签署始能生效,否则应查究责任。 (5)所有盘点数据必须以实际清点、磅秤或换算的确实资料为据,不得以猜想数据、伪造数据记录之。 |
事项 | 内容 |
(6)盘点开始至工作终了期间,各组盘点人员均受负责人指挥监督;在复盘期间所有初盘者应全程参与;在复核期间所有初盘、复盘应全程参与。 (7)盘点终了由各组复盘人向负责人报告,经核准后始得离开岗位。 (8)盘点完之后各组需将资料整理好,确保盘点资料无遗漏或遗失,仓库将确保之后可正常运作,各部门需将物品归位好。 |
2、存货盘点结果
报告期内,公司均按照上述盘点制度执行了盘点程序,并对盘点差异进行了追查及处理,盘点最终结果均已与财务账核对一致。
3、盘点金额及比例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盘点或函证金额及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盘点日期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0日 |
盘点金额 | 14,183.35 | 23,101.82 | 13,728.38 | 9,070.74 |
发出商品函证确认金额 | 1,696.21 | 2,676.81 | 2,436.78 | 4,396.78 |
合计确认存货金额 | 15,879.56 | 25,778.63 | 16,165.16 | 13,467.52 |
存货余额 | 15,908.82 | 25,800.94 | 16,922.40 | 19,432.20 |
盘点比例 | 99.82% | 99.91% | 95.53% | 69.31% |
4、账实差异及处理结果
报告期内,公司盘盈金额分别为-0.20万元、-0.02万元以及15.47万元、6.30万元,其中2021年末、2022年6月末盘盈存货分别为15.47万元、6.30万元,占当期末存货余额比重为0.06%、0.04%,占比极低,主要系公司铑催化剂在产品入库检测含量与盘点日检测含量受到环境、温度变化等影响,使得含量发生了细微的变化所致,公司对相关事项予以了关注,并增加了对存货的检测频率,对含量波动较大的存货及时进行账项调整。
(二)对于发出商品的盘点方式及情况、如何保证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以及如何识别确认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及中介机构的监盘情况等。
1、发出商品的盘点方式及情况、发出商品盘点的完整性
公司的发出商品为期末已经发至客户但尚未签收或到异议期的产品。由于发出商品已不在公司,故中介机构通过发出商品函证、核对销售合同、销售出库单、客户
签收单等程序进一步核实发出商品的余额是否准确,同时结合存货盘点、与客户对账、核查公司送货记录等程序确认发出商品确认金额的完整性。报告期各期末对发出商品的确认方式及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期间 | 客户名称 | 盘点方式 | 确认情况 | 产品名称 | 发出金额 |
2022年6月30日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硝酸钯溶液 | 896.38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硝酸钯溶液 | 446.99 | |
上海久岭化工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水合三氯化铑溶液 | 340.45 | |
杭州森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水合氯化铂溶液 | 8.03 |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氯钯酸溶液 | 4.36 | ||
合计 | 1,696.21 | ||||
2021年12月31日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硝酸钯溶液 | 1,144.10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硝酸钯溶液 | 724.60 |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硝酸铑溶液 | 627.28 | ||
新发药业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海绵钯 | 73.53 | |
山东华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硝酸铑溶液 | 73.26 | |
杭州凯明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氯钯酸溶液 | 19.05 | |
杭州森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氯钯酸溶液 | 5.72 |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水合氯化铂溶液 | 5.57 | ||
杭州凯明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水合氯化铂溶液 | 3.70 | |
合计 | 2,676.81 | ||||
2020年12月31日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硝酸钯溶液 | 1,465.42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硝酸铑溶液 | 830.94 | ||
上海清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未回函-执行替代程序 | 硝酸铑溶液 | 725.20 |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硝酸铂溶液 | 79.26 | |
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硝酸铑溶液 | 60.37 | |
广东泰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铂基催化剂 | 0.79 | |
合计 | 3,161.98 | ||||
2019年12月31日 |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硝酸钯溶液 | 2,489.30 |
函证确认 | 回函相符 | 硝酸铑溶液 | 1,907.48 | ||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函证确认 | 未回函-执行替代程序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458.87 |
合计 | 4,855.65 |
注: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针对未回函的发出商品执行了替代程序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存货的销售合同、出库单、送货单、期后货物签收单等事项的检查。
2、发出商品的权属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账面发出商品的权属均属于本公司,主要判断依据为:
(1)通过函证或对账的形式与客户进行发出商品的确认;
(2)由于客户尚未签收相关货物、相关货物客户尚未验货或尚在异议期期间内,公司需承担相关货物所有权相关的风险;
(3)按照协议约定,尚未到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3、中介机构的监盘情况
中介机构执行的存货监盘程序,具体如下:
(1)了解发行人与存货相关的内部控制,并评价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2)监盘前,获取了公司的盘点计划,评价并复核盘点计划的合理性。组织充足的人员分组进行监盘,明确各自的职责、监盘范围及监盘程序;
(3)监盘前,中介机构监盘人员观察盘点现场,确定应纳入盘点范围的各类存货已经适当整理和排列,检查存货是否存在未纳入盘点范围的存货;
(4)监盘过程中,观察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是否能够按照盘点计划完整并有效执行盘点程序,准确清点存货数量,同时,关注是否存在残次、陈旧及破损的存货;
(5)监盘过程中,与发行人同步清点存货数量,对每一件存货均称重并记录实际重量,随机抽取存货样本并单独包装存于中介机构处;同时检查存货的状态,未发现货物存在异常情况;
(6)对除发出商品以外的全部的贵金属存货进行盘点,从存货盘点记录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实物,以测试存货记录的存在性;从存货实物选取项目追查至存货盘点记录,以测试存货盘点的完整性;
(7)监盘结束后,将监盘过程中选取的样品进行记录,并送至公司检测部门进行检测,中介机构全程观察检测流程,同时将部分随机筛选的样品送至外部检测机构进一步检测样本含量情况,并对比公司检测部门与外部检测部门检测结果是否一致。最后编制监盘小结,确认盘点结果与账面数据的核对过程;
(8)报告期各期末,中介机构对存货监盘和函证金额及比例的核查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监盘日期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监盘金额 | 14,183.35 | 23,101.82 | 13,728.38 | 9,070.74 |
发出商品函证确认金额 | 1,696.21 | 2,676.81 | 2,436.78 | 4,396.78 |
合计确认存货金额 | 15,879.56 | 25,778.63 | 16,165.16 | 13,467.52 |
存货余额 | 15,908.82 | 25,800.94 | 16,922.40 | 19,432.20 |
监盘比例 | 99.82% | 99.91% | 95.53% | 69.31% |
八、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对发行人公司存货管理系统设计及运行的有效性、存货计价、成本结转、存货的真实性、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及核查过程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报告期存货项目明细构成,了解发行人各项存货余额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存货对应的在手订单及存货期后销售情况,了解是否存在积压无法销售的情形;
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备货明细及报告期各期产量及销售明细,了解发行人的生产及销售周期和产销模式,对产销比率进行测算并分析各项存货构成的合理性;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同行业公司各项存货构成明细,并与发行人存货情况进行对比;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进销存明细情况,与公司产量、销量及期末结存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同时向管理层了解公司生产化学反应方程式,关注与原材料项目的匹配性;获取公司采购订单明细,与销售清单、进销存清单勾稽核对数据的匹配性;
4、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发出商品明细,了解发出商品余额波动的主要原因;对发出商品进行函证确认,同时对发出商品的销售合同、销售出库单、物流运输单据、签收或验收单据进行穿行检查;
5、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存货跌价准备测算及计提明细、存货库龄明细,了解并关注公司报告期内是否存在退换货、产品质量纠纷、残次产品等情况,进一步关注存
货减值的风险;
6、通过市场公开网站信息查询并摘录最新的贵金属材料市场价格,了解采购价格或结存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的主要原因;获取存货项目期后销售出库情况,关注期后销售是否存在期末结存单价高于结存单价或期后销售单价的情况;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同行业存货跌价计提比例,并与发行人计提比例进行对比,了解并关注发行人于同行业计提比例差异的主要原因;
7、获取发行人报告期盘点计划、盘点制度,了解发行人盘点的过程以及账实差异的处理情况;根据盘点计划对存货进行监盘,并对部分随机筛选的样本送至公司检测部以及外部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8、访谈信息系统管理人员、查阅信息系统管理制度,抽查关键业务流程表单对发行人数据修改和计算机运行等方面进行审查,了解信息系统一般控制情况的总体可靠性;了解发行人存货管理流程和系统相关应用控制情况,并就计价、结转、期末盘存等与存货相关的重要内部控制流程执行系统控制穿行测试,关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各项存货余额波动原因合理,与具体的采购周期、生产周期与订单分布等关联度较高,各类存货余额变动具有商业合理性。各期末无订单对应存货的期后销售实现情况良好,不存在大额、长期无订单对应的存货;
2、报告期内,发行人存货管理和成本核算完整、准确,各项存货余额构成及波动情况合理,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不存在显著差异;
3、发行人报告期主要原材料出入库数量与产量、销量、期末库存匹配,与各期原材料采购及领用情况、生产过程涉及的化学反应方程式不存在重大差异,采购均价、单位销售成本以及期末存货单位成本均有匹配性,不存在重大异常;
4、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余额存在一定的波动,但各期发出商品所对应的主要客户、销售模式、具体产品有所区别,发出商品余额的波动具有商业合理性;
5、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退换货、产品质量纠纷、残次产品等情况,库龄一年以上的存货形成原因合理,无较大的减值风险;
6、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过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存货跌价准
备计提比例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
7、发行人盘点计划及盘点制度完整、有效,盘点过程不存在重大异常,盘点结果能够真实、准确反映发行人存货情况,账实相符,发出商品权属无异常情况;
8、发行人公司存货管理系统设计合理并有效运行,存货计价、成本结转及存货真实、完整,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准确。
问题11.前驱体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公司的合理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公开信息,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3.84%、4.92%、4.99%,贵金属前驱体毛利率分别为4.00%、4.48%、4.19%,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分别为0.70%、20.50%、6.31%。同行业可比公司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毛利率分别为4.25%、3.72%、2.47%。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贵研铂业,但低于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
请发行人:(1)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毛利率高于贵研铂业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毛利率水平是否与其他可比公司相符。(2)说明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变动幅度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相符。
(3)进一步量化分析说明综合毛利率低于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一、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毛利率高于贵研铂业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毛利率水平是否与其他可比公司相符
报告期内,公司及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产品销售毛利率对比情况如下:
产品类别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公司 | 贵研铂业 | 公司 | 贵研铂业 | 公司 | 贵研铂业 | 公司 | 贵研铂业 | |
贵金属前驱体材料 | 5.23% | 未披露 | 4.19% | 2.47% | 4.48% | 3.72% | 4.00% | 4.25% |
注:贵研铂业2022年度半年报未披露分产品的毛利率数据。
由上表可知,2019年至2021年,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材料毛利率分别为4.25%、
3.72%和2.47%,其毛利率水平低于公司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与贵研铂业具体的贵金属前驱体细分产品不同。
公司的贵金属前驱体主要为硝酸钯溶液、硝酸铑溶液和硝酸铂溶液,专门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包括各类商用车、乘用车等。公司首代贵金属前驱体为氯化钯、铑、铂,主要应用于化工和环保等各个领域,报告期内的销售规模不大。
经查验贵研铂业定期报告,其关于贵金属前驱体的释义具体如下:
名称 | 具体释义 |
贵金属前驱体材料 | 贵金属化学制品,贵金属化合物,主要产品有贵金属盐类,贵金属配合物,贵金属均相催化剂等,主要用于石油化工、精细化工、煤化工、化学制药等行业直接作为催化剂或制备催化剂的前驱材料,是贵金属电镀行业和抗癌药物的重要原料。 |
贵研铂业其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业务产品并未披露用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用途。
根据贵研铂业的官网显示,其贵金属前驱体构成及应用场景如下:
产品名称 | 具体用途 |
氯化钯 | 石化和煤化工行业用的前驱体材料;用于非导体材料镀层用的表面活化剂 |
碘化铑 | 作为羰基化合成反应的催化剂,广泛应用于合成醋酸、醋酐等反应 |
三氯化钌 | 作为多相催化或均相催化,电镀、电解阳极,电子工业等的重要化工原料 |
氯铂酸 | 用于制备含铂催化剂、铂镀层以及其他含铂化合物 |
醋酸钯 | 医药行业化工催化 |
脱硫剂、脱硫催化剂 | 用于脱除苯中高浓度的硫化氢、二硫化碳等无机硫化物,主要应用于己二酸和己内酰胺行业 |
由上表可知,贵研铂业的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主要包括氯化钯、碘化铑、三氯化钌、氯铂酸等产品,氯化物类型的前驱体属于较为经典的制备工艺,工艺路线成熟,行业内制造厂商众多。
综上,公司与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业务类别中的主要产品不同,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以新型贵金属前驱体硝酸钯、铑、铂为主,主要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以经典贵金属前驱体氯化物为主,主要应用于化工等领域,因此,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毛利率略高于同行业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毛利率水平,具有合理性。
除贵研铂业外,未有其他国内可比公司主要销售贵金属前驱体,公司贵金属前驱体的主要竞争对手为庄信万丰、贺利氏等海外行业巨头,上述公司业务类型更加广泛,未单独披露贵金属前驱体等产品的毛利率水平,此处以综合毛利率进行对比,具体结果如下: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庄信万丰 | - | 6.58% | 6.18% | 6.87% |
贺利氏 | - | 6.68% | 5.38% | 7.53% |
平均值 | - | 6.63% | 5.78% | 7.20% |
公司 | 6.43% | 4.99% | 4.92% | 3.84% |
注:庄信万丰和贺利氏2022年度半年报尚未披露。
由上图可知,2019年至2021年,海外行业巨头庄信万丰、贺利氏的平均毛利率水平分别为7.20%、5.78%和6.63%,由于其业务范围更加广泛,因此其与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差异处于合理区间,不存在重大异常。
二、说明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变动幅度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相符
1、说明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
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催化剂绝大部分系铑催化剂,其中又以铑派克为主,具体收入占比、毛利率及其变动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毛利率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毛利率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毛利率 | 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 | 毛利率 | |
其中:铑 | 25.46% | 10.62% | 7.36% | 6.13% | 1.92% | 20.43% | 5.69% | 0.70% |
贵金属催化剂 | 25.46% | 10.62% | 7.38% | 6.31% | 1.93% | 20.50% | 5.69% | 0.70% |
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催化剂销售收入分别为11,453.46万元、4,386.06万元、12,630.72万元和23,941.32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9%、1.93%、7.38%和25.46%,收入规模相对较小。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的贵金属催化剂绝大部分为铑催化剂。受铑催化剂生产周期较长,单笔订单金额大、订单数量少,贵金属铑的行情价格波动较大及销售规模较小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催化剂产品销售毛利率分别为0.70%、20.50%、6.31%和10.62%,波动较大。
2019年,公司贵金属催化剂订单数量较少,且销售收入占比较高的个别订单签订时间与交货出库时间间隔较长,而在此期间贵金属铑行情价格大幅上涨,导致该等销售订单完工交付时的产品成本较高,拉低了全年贵金属催化剂的毛利率水平,从而全年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水平为0.70%。
2020年,公司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为20.50%,同比上升19.80%,主要系当年贵金属催化剂订单数量及订单规模较上年大幅减少,收入金额仅4,386.06万元,部分小
额订单毛利率较高及周转原材料成本较低影响。
2021年,公司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为6.31%,同比下降14.19%,主要原因:一是全年贵金属行情价格较上年上涨引起当年收入基数同比增大;二是本年销售订单及交货主要集中在2021年下半年铑行情价格下行阶段,2021年上半年采购的高价周转原材料成本较高。2022年1-6月,公司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为10.62%,毛利率处于合理水平。
2、说明变动幅度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相符
公司贵金属催化剂主要包括铑派克、乙酰丙酮二羰基铑、铂基催化剂等,下游应用领域分别为基础化工领域、精细化工领域和氢能源领域,其中应用于石油化工丁辛醇制备的铑派克系公司贵金属催化剂中的核心产品。
报告期内,主要产品中与公司贵金属催化剂产品相近的公众公司主要系北京高新利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码:836139),其主要产品具体如下:
产品类别 | 具体内容 | 是否含铂族贵金属 |
载体 | 五齿球型催化剂载体 | 否 |
催化剂 | 汽、柴油加氢精制催化剂;加氢裂化催化剂 | 否 |
铑催化剂 | 铑派克 | 是 |
报告期内,高新利华收入规模及净利润水平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17,326.39 | 11,306.23 | 8,505.45 | 12,871.57 |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 1,196.48 | 1,578.79 | -179.49 | 113.39 |
高新利华主营产品分为三大类,此处,将其与公司相近的铑催化剂产品毛利率水平对比分析,具体为:
公司名称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高新利华 | 19.57% | 41.36% | 26.46% | 21.52% |
公司 | 10.62% | 6.31% | 20.50% | 0.70% |
公司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的变动分析详见本题回复之“二/1、说明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水平及变动趋势”,公司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贵金属催化剂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情况参见本题回复之“三、进一步量化分析说明综合毛利率低于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的原因及合理性”,因此,发行人贵金属催化
剂毛利率变动原因合理且处于合理水平。
报告期内,高新利华铑催化剂毛利率水平较高,主要系其各年的铑催化剂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和销售数量较小,且报告期内,贵金属铑的行情参考价格波动较大,其毛利率水平受其使用的结存存货成本情况影响较大。报告期内,高新利华铑催化剂销售金额分别为4,001.02万元、420.64万元、5,710.46万元和10,925.58万元,销售金额相对较小。报告期各期末,高新利华存货金额分别为:3,001.80万元、2,517.44万元、3,409.78万元和1,389.95万元,结合其他业务存货价格较低,合理推断其存货金额主要系铑原材料;以及2019年至2021年三年累计约1亿元的铑催化剂销售规模,合理推断其利用前期低价贵金属铑原材料情况,从而毛利率水平较高。此外,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催化剂收入金额合计为52,411.56万元,受托加工铑催化剂产品对应贵金属数量累计超过200公斤,并且在报告期之前,发行人已经较为广泛地进入了诸多行业内知名客户的供应体系。因此,相较于高新利华,公司的贵金属催化剂业务规模显著较大,与公司占据国内丁辛醇领域催化剂较大市场份额的行业地位相符。因此,公司贵金属催化剂水平及变动情况原因合理,与同行业公司凯立新材、陕西瑞科贵金属催化剂产品毛利率不存在重大差异。高新利华铑催化剂毛利率水平较高,主要系其各年的铑催化剂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和销售数量较小,且报告期内,贵金属铑的行情参考价格波动较大,其毛利率水平受其使用的结存存货成本情况影响较大。因此,公司贵金属催化剂与高新利华铑催化剂毛利率水平差异具有合理性。
三、进一步量化分析说明综合毛利率低于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的原因及合理性
发行人、凯立新材、陕西瑞科均主要包括产品销售和加工服务两类业务,其中,凯立新材、陕西瑞科的产品销售业务毛利率高于发行人,加工服务业务毛利率低于发行人。由于发行人、凯立新材、陕西瑞科收入结构占比中,产品销售的收入占比在90%左右或者更高,加工服务业务毛利率对综合毛利率的影响较小,因此,凯立新材、陕西瑞科的综合毛利率高于发行人主要系产品销售毛利率高于发行人。
发行人、凯立新材、陕西瑞科产品销售和加工服务业务收入占比及毛利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名称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凯立新材 | 产品销售 | 90.14% | - | 91.88% | 13.22% | 89.02% | 12.40% | 87.40% | 13.04% |
加工服务 | 9.86% | - | 8.12% | 49.81% | 10.98% | 56.11% | 12.60% | 47.24% | |
合计 | 100.00% | 22.87% | 100.00% | 16.19% | 100.00% | 17.20% | 100.00% | 17.35% | |
陕西瑞科 | 产品销售 | 90.43% | 9.30% | 92.99% | 6.93% | 91.66% | 9.47% | 87.78% | 14.85% |
加工服务 | 9.57% | 53.59% | 7.01% | 41.81% | 8.34% | 51.00% | 12.22% | 46.32% | |
合计 | 100.00% | 13.53% | 100.00% | 9.38% | 100.00% | 12.93% | 100.00% | 18.69% | |
公司 | 产品销售 | 99.99% | 6.60% | 99.26% | 4.35% | 99.85% | 4.79% | 99.96% | 3.81% |
加工服务 | 0.01% | 89.85% | 0.74% | 90.14% | 0.15% | 90.01% | 0.04% | 93.64% | |
合计 | 100.00% | 6.60% | 100.00% | 4.99% | 100.00% | 4.92% | 100.00% | 3.84% |
注:凯立新材2022年度半年报未披露分产品的成本及毛利率数据。
以下具体分析,发行人产品销售业务、加工业务毛利率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差异的原因:
(一)发行人产品销售业务毛利率低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主要系主要产品及应用领域不同,相近领域的主要产品毛利率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不存在重大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的前五大客户基本不重叠,说明发行人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的主要产品及应用领域不同,存在显著差异。凯立新材2018-2020年,前五大客户(凯立新材2021年的年报和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前五大客户的具体名称)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前五大客户 | 金额(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2020年度 | |||
1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 | 5,800.61 | 5.51% |
2 |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 | 4,765.82 | 4.53% |
3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 4,643.77 | 4.41% |
4 | 河北海力香料股份有限公司 | 4,320.24 | 4.11% |
5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 4,271.47 | 4.06% |
合计 | 23,801.90 | 22.62% | |
2019年度 | |||
1 |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 10,241.46 | 14.46% |
2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 6,129.68 | 8.65% |
序号 | 前五大客户 | 金额(万元) | 占营业收入比重 |
3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 | 5,587.35 | 7.89% |
4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 3,093.53 | 4.37% |
5 |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 | 2,821.41 | 3.98% |
合计 | 27,873.44 | 39.35% | |
2018年度 | |||
1 |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 9,036.83 | 14.81% |
2 |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 5,469.83 | 8.97% |
3 | 重庆中邦科技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 | 4,427.68 | 7.26% |
4 |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 4,408.79 | 7.23% |
5 |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及其同一控制下关联方 | 4,295.47 | 7.04% |
合计 | 27,638.60 | 45.30% |
报告期内,发行人、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产品销售业务分主要产品及主要应用领域的收入占比及毛利率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主要产品/应用领域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收入占比 | 毛利率 | ||
凯立新材 | 贵金属前驱体/尾气净化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贵金属催化剂/精细化工 | 90.14% | - | 91.88% | 13.22% | 89.02% | 12.40% | 87.40% | 13.04% | |
合计 | 90.14% | - | 91.88% | 13.22% | 89.02% | 12.40% | 87.40% | 13.04% | |
陕西瑞科 | 贵金属前驱体/尾气净化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贵金属催化剂/精细化工 | 90.43% | 9.30% | 92.99% | 6.93% | 91.66% | 9.47% | 87.78% | 14.85% | |
合计 | 90.43% | 9.30% | 92.99% | 6.93% | 91.66% | 9.47% | 87.78% | 14.85% | |
公司 | 贵金属前驱体/尾气净化 | 74.53% | 5.23% | 91.88% | 4.19% | 97.92% | 4.48% | 94.27% | 4.00% |
贵金属催化剂/基础化工 | 25.46% | 10.62% | 7.38% | 6.31% | 1.93% | 20.50% | 5.69% | 0.70% |
合计 | 99.99% | 6.60% | 99.26% | 4.35% | 99.85% | 4.79% | 99.96% | 3.81% |
注:凯立新材2022年度半年报未披露分产品应用领域的成本及毛利率数据。
1、凯立新材、陕西瑞科未进入尾气净化领域,发行人尾气净化领域产品毛利率相对凯立新材、陕西瑞科贵金属催化剂业务毛利率低,从而导致综合毛利率低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
(1)凯立新材、陕西瑞科未进入尾气净化领域,而尾气净化领域系发行人主要应用领域
经查询凯立新材的招股说明书及其年度报告,其主要产品及收入来源为应用于精细化工领域的催化剂产品,未进入尾气净化领域。凯立新材亦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凯大催化主要产品为汽车尾气催化剂前驱体,与公司产品及应用领域存在较大差别”。
经查询陕西瑞科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等信息,陕西瑞科也尚未进入尾气净化领域。
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90%,2022年1-6月,占比也超过70%。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主要应用于尾气净化领域。因此,尾气净化领域系发行人产品的主要应用领域。
(2)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高于贵研铂业同类型业务,毛利率水平合理且符合同行业惯例,不存在重大异常
发行人主要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略高于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业务,因此,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的毛利率合理且符合同行业惯例,不存在重大异常。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略高于贵研铂业贵金属前驱体材料业务毛利率的原因参见本题回复之“一、进一步分析并说明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毛利率高于贵研铂业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毛利率水平是否与其他可比公司相符”。
(3)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相对凯立新材、陕西瑞科贵金属催化剂业务毛利率低,但是符合行业特征且具有商业合理性
公司毛利率水平较低符合行业特征:首先,公司毛利率水平与国内可比的贵研
铂业前驱体业务毛利率水平以及国际化工巨头庄信万丰、贺利氏的毛利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其次,在全球范围内,掌握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国际化工巨头数量不少,三元前驱体属于技术相对成熟的产品,虽然公司系国内少数掌握三元前驱体技术的厂商,但是需要在产品性能处于同等水平的前提下,凭借产品价格、服务等优势替代国际化工巨头的同类型产品,因而毛利率水平不高。再次,近年来,贵金属钯、铑的价格大幅上涨,毛利额涨幅难以与贵金属价格涨幅同步,从而呈现毛利率水平不高的特征。
公司毛利率水平较低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贵金属原材料价格昂贵且波动较大,为了避免贵金属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公司主要采用销售报价和贵金属采购询价同步进行的经营模式,原材料价格波动能够及时传导到下游销售价格。同时,公司汽车尾气净化领域下游客户较为优质,客户订单具有规模大、持续性强、稳定性高的特点,并且信用期较短、付款及时,由此,公司毛利额、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等指标均处于较高水平。综合来看,公司盈利能力较强,报告期内,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1.85%、25.43%、11.78%(2021年下降主要系当年初定向发行到位募集资金2.016亿元)和8.00%(半年度数据,未年化处理)。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符合行业特征且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具体内容参见本问询函回复第3题之“一/(二)/2、发行人贵金属催化材料毛利率较低的原因”。
2、发行人应用于化工领域的贵金属催化剂业务毛利率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1年,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与陕西瑞科毛利率水平相当,略低于凯立新材。2022年1-6月,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与陕西瑞科相当。2021年,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低于凯立新材的主要原因如下:
(1)主要催化剂的贵金属类别不同,产品销售价格差异较大
发行人催化剂绝大部分为铑催化剂,贵金属催化剂业务中贵金属铑的采购数量占比超过99%。
凯立新材催化剂绝大部分为钯和铂催化剂,根据凯立新材公开披露数据,2021年贵金属钯和铂的数量采购占比为83.99%。
铑的价格远高于钯和铂,2021年铑、钯、铂的不含税平均价格分别为430.03万元
/公斤、50.15万元/公斤、21.04万元/公斤,假设加工不同贵金属种类的金属催化剂产品单位毛利额相当,则铑催化剂产品毛利率较低。
(2)贵金属采购来源不同,材料成本有所区别
凯立新材采购原料包括直接贵金属和采购废催化剂,废催化剂的成本价格低于直接贵金属原料的成本价格,生产成本较低,毛利率水平较高。根据凯立新材公开披露数据,2021年,其采购的废催化剂中贵金属数量占比为12.51%。经测算,其废催化剂与贵金属价格差异所贡献的毛利额超过4,000万元,提升当年毛利率水平约3%。2022年1-6月,其未披露直接贵金属、采购废催化剂的数量及比重。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采购废催化剂作为原材料的情形。
(二)发行人加工服务业务毛利率高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主要系加工业务类型、加工产品及相应技术水平、成本水平差异所致,原因合理
1、发行人、凯立新材、陕西瑞科的加工业务类型不同
根据凯立新材、陕西瑞科公开材料显示,其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业务包括:来料加工、垫料加工、借料加工三种业务模式。
报告期内,发行人加工业务仅来料加工一种模式。
根据凯立新材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不同加工业务模式毛利率情况,来料加工业务毛利率远高于其他两种加工模式,其来料加工业务毛利率在60%-70%左右。
报告期内,凯立新材三种模式的加工业务的毛利率水平如下:
业务类型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毛利率 | 毛利率 | 毛利率 | 毛利率 | |
来料加工 | 未披露 | 未披露 | 67.64% | 61.91% |
垫料加工 | 47.37% | 39.23% | ||
借料加工 | 12.59% | 37.08% |
2、加工产品及相应技术水平,成本水平差异
(1)加工产品及相应技术水平不同
报告期内,凯立新材、陕西瑞科和公司加工业务所对应的细分产品具体如下:
公司名称 | 细分产品 | 生产周期 |
凯立新材、陕西瑞科 | 钯碳、铂碳等 | 1周以内 |
公司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铑派克) | 30天以上 |
凯立新材、陕西瑞科与公司的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所对应的细分产品具有显著
区别,由于公司提供铑派克产品加工服务的产品技术难度高、生产工艺复杂、生产周期长,其加工费单价及毛利率水平亦相对较高。
此外,发行人铑派克产品在丁辛醇领域已经占据了主导的市场地位,议价能力相对较强。
(2)成本水平差异
公司产品的生产及业务的开展过程中涉及较多的化学反应,其主要依赖于其技术路线、生产工艺和专有配方,人工成本、折旧和摊销成本相对较低。
2019年至2022年1-6月,公司与凯立新材人员数量对比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名
具体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公司 | 凯立新材 | 公司 | 凯立新材 | 公司 | 凯立新材 | 公司 | 凯立新材 | |
人员数量 | 72 | 未披露 | 67 | 230 | 65 | 196 | 55 | 170 |
其中:生产人员数量 | 30 | 未披露 | 26 | 88 | 24 | 69 | 21 | 65 |
2019年至2022年1-6月,公司与凯立新材生产设备规模对比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具体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公司 | 凯立新材 | 公司 | 凯立新材 | 公司 | 凯立新材 | 公司 | 凯立新材 | |
固定资产金额 | 7,749.39 | 8,563.52 | 2,153.45 | 8,330.75 | 2,253.39 | 7,936.04 | 1,856.63 | 9,127.12 |
其中:机器设备 | 685.10 | 1,667.23 | 286.70 | 1,348.23 | 358.17 | 785.36 | 222.40 | 2,114.49 |
使用权资产金额 | 157.44 | 1,398.47 | 196.80 | 1,526.15 | 275.52 | 1,714.47 | - | - |
其中:机器设备 | 0.00 | 1,359.09 | 0.00 | 1,469.73 | 0.00 | 1,617.30 | - | - |
无形资产 | 2,822.93 | 3,810.98 | 2,858.53 | 3,856.75 | 1,371.86 | 3,946.41 | 266.00 | 2,881.37 |
其中:土地使用权 | 2,813.25 | 3,734.33 | 2,846.27 | 3,774.34 | 1,371.86 | 3,854.35 | 266.00 | 2,857.65 |
由上方人员数量、长期资产规模对比可知,公司的直接人工成本、折旧与摊销等成本低于凯立新材,而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业务由于不涉及贵金属原料成本的核算,因此,公司较低的直接人工成本、折旧与摊销等固定成本会提升加工业务的毛利率水平。
因此,公司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的综合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系主要产品及应
用领域不同,相近领域的主要产品毛利率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较凯立新材、陕西瑞科贵金属催化剂业务毛利率低,但是该业务毛利率符合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特征且具有商业合理性。由于发行人收入结构中,2019年至2021年贵金属前驱体收入占比超过90%,2022年1-6月占比也超过70%,因而综合毛利率低于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
综上所述,公司综合毛利率低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符合行业特征且原因合理。
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访谈发行人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了解其具体的商业模式;
2、取得发行人收入、成本明细表,分析各类产品单位价格、单位成本的变动情况,并了解变动原因;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各类公开资料,分析其经营业绩、销量情况和盈利水平,判断其与发行人之间的异同;
4、对比发行人与同行业公司之间的毛利率水平差异,结合细分产品结构、商业模式、下游应用领域等因素分析差异的具体原因,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5、查阅各类行业资料、报告期内铂族贵金属行情价格的变动情况、供需关系等,对比分析发行人产销量、产销价格与其匹配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毛利率高于贵研铂业与其产品细分结构等相关,原因合理,与庄信万丰、贺利氏等其他同行业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差异处于合理区间,不存在重大异常;
2、报告期内,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水平存在一定波动,变动幅度与贵金属行情价格波动、客户订单分布相关,原因合理;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水平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贵金属催化剂毛利率水平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与高新利华铑催化剂毛利率水平差异原因合理。
3、公司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的综合毛利率存在差异主要系主要产品及应用领域不同,相近领域的主要产品毛利率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
人贵金属前驱体业务毛利率较凯立新材、陕西瑞科贵金属催化剂业务毛利率低,但是该业务毛利率符合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行业特征且具有商业合理性。由于发行人收入结构中,2019年至2021年贵金属前驱体收入占比超过90%,2022年1-6月占比也超过70%,因而综合毛利率低于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因此,公司综合毛利率低于凯立新材、陕西瑞科符合行业特征且原因合理。
问题12.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余额变动的合理性根据招股说明书,2019年至2021年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大幅减少,应收款项余额大幅升高。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77.60万元、8,367.22万元和0万元,应收款项融资余额分别为1,805.43万元、1,962.80万元和0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752.66万元、929.33万元、8,375.76万元。
(1)是否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各期应收票据余额与应收账款融资之和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结合付款模式、结算周期补充披露各期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增加收入的情况。②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票据质押金额、质权人、票据到期日、质押条款、期后兑付情况,质权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③补充说明各类票据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计提金额及其合规性,说明是否存在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应收票据转应收账款的情形,是否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计提坏账准备。④补充说明应收款项融资划分依据,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的明细,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⑤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的依据;结合出票人信用状况、被追偿的风险等说明各年度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应收账款余额大幅上涨的合理性。请发行人:①补充说明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发生额及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结合付款模式、结算周期、信用政策等说明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的合理性。②说明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③说明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与同行业或该客户的其他同类供应商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增加收入的情况。④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逾期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坏账准备的计提充分性。⑤结合同行业可比公
司的销售模式、客户结构、信用政策,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占收入比重与行业惯例是否一致,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是否应收票据转为应收账款
(一)补充披露各期应收票据余额与应收账款融资之和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结合付款模式、结算周期补充披露各期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增加收入的情况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二/(一)/1/(8)科目具体情况及说明”处补充披露如下:
1)各期应收票据余额与应收账款融资之和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各期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应收票据余额与应收账款融资之和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 | 应收票据期末余额 | 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 | 小计 | 营业收入金额 | 占比 |
2022年1-6月 | 643.32 | - | 643.32 | 95,690.62 | 0.34% |
2021年度 | - | - | - | 171,126.42 | - |
2020年度 | 8,626.00 | 1,962.80 | 10,588.80 | 227,392.98 | 4.66% |
2019年度 | 80.00 | 1,805.43 | 1,885.43 | 203,612.90 | 0.93% |
注:2022年1-6月应收票据期末余额及应收款项融资期末余额小计占营业收入金额的比重为年化数据。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付款模式、结算周期及信用政策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付款模式 | 结算周期及信用政策 |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1 | 威孚高科各单位 | |||||
1.1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转账及承兑票据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 |
1.2 |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及承兑票据 | - | -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付款模式 | 结算周期及信用政策 |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1.3 | 上海易泰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 | - | 7个工作日 | -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及承兑票据 | 货及票到3日 | 货及票到3日 | 货及票到3日 | 货及票到3日 |
3 | 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90天 | 90天 | 款到发货 | 货及票到2个月、款到发货 |
4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 银行转账及承兑票据 | - | - | - | 验收且开票后支付60%;买方出具的使用报告后付清40% |
5 |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到货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确认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 | 到货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确认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 | - | - |
6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款到发货 | 款到发货 | 款到发货 | 款到发货 |
7 | 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 | 一个月 | - | - |
8 |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合同签订3天内现汇支付90%货款,收到货物后支付剩余10%货款 | 合同签订3天内现汇支付90%货款,收到货物后支付剩余10%货款 | - | - |
9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合同签订后支付80%货款,催化剂完成生产且开票后支付剩余20%货款 | 合同签订后支付80%货款,催化剂完成生产且开票后支付剩余20%货款 | - | 合同签订后支付80%货款,催化剂完成生产且开票后支付剩余20%货款 |
2020年末应收票据余额与应收账款融资之和及占营业收入比例均较2019年末大幅增加,主要原因系2020年公司共持有的8,626.00万元的应收票据皆为2020年下半年收到商业承兑汇票,承兑期皆为6个月,其中5,000.00万元在2020年7月份办理贴现手续,其余计划持有至到期,上述票据期末未到期未终止确认。2021年末应收票据余额与应收账款融资之和为零,一方面系2020年期末的商业承兑汇票及银行承兑汇票皆已到期承兑或终止确认,另一方面系公司持续深化客户合作、优化回款方式,降低主要客户承兑汇票的使用频次所致。
2022年6月末应收票据余额与应收账款融资之和为643.32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为0.34%,较2021年末略有增长,主要系本期对客户兖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形成销售,其付款模式为承兑汇票结算,截至报告期末上述承兑汇票未到期。因此,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票据余额与应收账款融资之和余额的波动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增加收入的情况。
(二)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末票据质押金额、质权人、票据到期日、质押条款、期后兑付情况,质权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报告期各期末票据质押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末 | 2021年末 | 2020年末 | 2019年末 |
质押金额 | 640.00 | - | - | - |
质押权人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票据到期日 | 2022-07-28/2022-08-17 | - | - | - |
质押条款 | 若质押的票据到期托收遭到拒付的,债务人应另行提供与被拒付票据等额的保证金或我行存单或我行可接受的未到期票据质押给我行,我行在获得保证金或我行存单或可接受的未到期票据后向债务人返还被拒付票据,但在此之前被拒付票据仍质押予我行。 | - | - | - |
期后兑付情况 | 已收款 | - | - | - |
质权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 否 | - | - | - |
质权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 否 | - | - | - |
注:质押金额为账面余额
(三)补充说明各类票据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计提金额及其合规性,说明是否存在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应收票据转应收账款的情形,是否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计提坏账准备。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按账龄的坏账计提方法如下:
项目 | 1年以内 |
银行承兑汇票(应收票据) | 0% |
商业承兑汇票(应收票据) | 3% |
银行承兑汇票(应收款项融资) | 0% |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的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
1年以内 | 643.32 | 19.30 | - | - | 8,626.00 | 258.78 | 80.00 | 2.40 |
1-2年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643.32 | 19.30 | - | - | 8,626.00 | 258.78 | 80.00 | 2.40 |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28:“应收票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应收项目的减值计提要求,根据其信用风险特征考虑减值问题。对于在收入确认时对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又将该应收账款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公司应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发行人对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参照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执行,同时商业承兑汇票的账龄起算点追溯至对应的应收款项账龄起始日,账龄连续计算,发行人对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符合《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到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信用情况良好,不存在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应收票据转应收账款的情形。
(四)补充说明应收款项融资划分依据,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的明细,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报告期各期末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的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12月31日 | ||||
序号 | 承兑人名称 | 票据类型 | 金额 | 信用评级 |
1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 | 630.00 | AAA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 | 629.00 | AAA |
3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 | 500.00 | AAA |
4 |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 | 203.80 | AAA |
合计 | 1,962.80 |
2019年12月31日 | ||||
序号 | 承兑人名称 | 票据类型 | 金额 | 信用评级 |
1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 | 532.83 | AAA |
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 | 326.92 | AAA |
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 | 321.33 | AAA |
4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 | 319.35 | AAA |
5 | 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 | 210.00 | AA+ |
6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 | 70.00 | AAA |
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 | 20.00 | AAA |
8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承兑汇票 | 5.00 | AA+ |
合计 | 1,805.43 |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公司将满足条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划分至应收款项融资列报。应收款项融资指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划分为应收款项融资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②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发行人为企业日常经营需要,接受一些信用较好的客户的票据结算付款方式,同时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与供应商的支付结算过程中,经常将部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背书转让或贴现后支付。报告期内,发行人将收到的客户的应收票据贴现后支付给供应商,这种业务模式发生频率较高,具有常态化的特点。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的背书或者贴现情况,即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信用等级较高,较容易被供应商所接受或通过银行获取贴现收入,较容易通过背书转让或贴现出售该金融资产。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后支付给供应商,发生频率较高。因此,可以认定发行人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系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满足上述条件①。同时,应收银行承兑汇票满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即满足上述条件②。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实际的背书或者贴现情况,即企业承兑的商业汇票,此类商业承兑汇票的信用等级一般,从银行获取贴现收入的可能性较低,发行人一般将
此类应收票据持有到期直接获取合同现金流量。因此类应收票据的未能满足上述条件①,故不将此类应收票据划分为应收款项融资。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款项融资的划分依据如下:
同行业公司 | 应收款项融资划分依据 |
凯立新材 | 较高信用等级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
贵研铂业 | 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及应收一般经销商应收账款 |
陕西瑞科 | 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
本公司 | 信用风险较低的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
综上所述,发行人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划分,将“应收票据”中满足上述①及②条件的应收票据划分为应收款项融资,相关会计处理亦符合行业惯例。
(五)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的依据;结合出票人信用状况、被追偿的风险等说明各年度上述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的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况下:
单位:万元
2022年6月30日 | ||
项目 | 报告期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 报告期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
银行承兑汇票 | 9,012.17 | -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
合计 | 9,012.17 | - |
2021年12月31日 | ||
项目 | 报告期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 报告期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
银行承兑汇票 | - | -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
合计 | - | - |
2020年12月31日 | ||
项目 | 报告期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 报告期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
银行承兑汇票 | 5,730.00 | - |
商业承兑汇票 | - | 5,000.00 |
合计 | 5,730.00 | 5,000.00 |
2019年12月31日 | ||
项目 | 报告期期末终止确认金额 | 报告期期末未终止确认金额 |
银行承兑汇票 | 21,405.91 | -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
合计 | 21,405.91 | - |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不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的情况。
二、应收账款余额大幅上涨的合理性。
(一)补充说明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发生额及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结合付款模式、结算周期、信用政策等说明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的合理性。
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发生额及营业收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 | 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 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 2019年12月31日/2019年度 |
应收账款余额 | 8,899.48 | 8,634.81 | 958.44 | 776.06 |
应收账款发生额 | 108,130.40 | 193,372.85 | 256,954.07 | 230,874.25 |
营业收入 | 95,690.62 | 171,126.42 | 227,392.98 | 203,612.90 |
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 | 4.65% | 5.05% | 0.42% | 0.38% |
应收账款发生额/营业收入 | 113.00% | 113.00% | 113.00% | 113.39% |
应收账款余额变动率 | 3.07% | 800.92% | 23.50% | - |
应收账款发生额变动率 | 11.84% | -24.74% | 11.30% | - |
营业收入变动率 | 11.84% | -24.74% | 11.68% | - |
注: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应收账款余额/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借方发生额变动率、营业收入变动率中的营业收入及应收账款发生额为年化数据。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776.06万元、958.44万元、8,634.81万元和8,899.4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0.38%、0.42%、
5.05%和4.65%,占比处于较低水平,体现了公司高质量的客户群体及良好的应收账款管理能力。其中,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2019年末增长23.50%,2020年度营业收入较2019年度上涨11.68%,应收账款余额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相同;2021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相对较高,较2020年末增长800.92%,2021年度营业
收入较2020年度营业收入减少24.74%,应收账款余额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相反,一方面系由于公司于2021年末向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建兰化工有限公司和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部分订单实现销售但尚未达到信用期付款条件,另一方面系2021年公司与客户承兑汇票方式结算金额大幅减少,2020年末应收票据金额为8,626.00万元,2021年末应收票据无余额;2022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为8,899.48万元,较2021年末增长3.07%,2022年1-6月营业收入变动率为11.84%,应收账款余额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相同。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的结算周期、信用政策未发生明显变化。
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发生额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113.39%、113.00%、
113.00%和113.00%,其中2019年1-3月的增值税税率为16%,应收账款发生额与营业收入规模相匹配,且两者变动趋势一致。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付款模式、结算周期、信用政策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付款模式 | 结算周期及信用政策 |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1 | 威孚高科各单位 | |||||
1.1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银行转账及承兑票据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 |
1.2 |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及承兑票据 | - | -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1.3 | 上海易泰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 | - | 7个工作日 | -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及承兑票据 | 货及票到3日 | 货及票到3日 | 货及票到3日 | 货及票到3日 |
3 | 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90天 | 90天 | 款到发货 | 货及票到2个月、款到发货 |
4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 银行转账及承兑票据 | - | - | - | 验收且开票后支付60%;买方出具的使用报告后付清40% |
5 |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到货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确认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 | 到货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确认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 | - |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付款模式 | 结算周期及信用政策 |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6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款到发货 | 款到发货 | 款到发货 | 款到发货 |
7 | 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 | 一个月 | - | - |
8 |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合同签订3天内现汇支付90%货款,收到货物后支付剩余10%货款 | 合同签订3天内现汇支付90%货款,收到货物后支付剩余10%货款 | - | - |
9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银行转账 | 合同签订后支付80%货款,催化剂完成生产且开票后支付剩余20%货款 | 合同签订后支付80%货款,催化剂完成生产且开票后支付剩余20%货款 | - | 合同签订后支付80%货款,催化剂完成生产且开票后支付剩余20%货款 |
从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的付款模式、结算周期、信用政策保持稳定,不同客户之间或同一客户不同年度的结算周期及信用政策基本一致。综上所述,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发生额及与营业收入具有匹配性,公司主要客户的付款模式、结算周期、信用政策未发生明显变化,应收账款逐年原因合理。
(二)说明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是否存在差异,说明差异原因。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前五名应收账款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6月30日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是否为前五大客户 |
1 |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 4,890.94 | 54.96% | 是 |
2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2,388.95 | 26.84% | 是 |
3 | 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655.84 | 7.37% | 否 |
4 | 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459.68 | 5.17% | 否 |
4 | 杭州凯明催化剂股份有限公司 | 62.70 | 0.70% | 否 |
5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436.25 | 4.90% | 否 |
合计 | 8,894.36 | 99.94% | ||
2021年12月31日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是否为前五大客户 |
1 |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 4,116.74 | 47.68% | 是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2,194.42 | 25.41% | 是 |
3 | 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806.34 | 9.34% | 否 |
4 | 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523.00 | 6.06% | 否 |
5 | 凯龙蓝烽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426.80 | 4.94% | 否 |
合计 | 8,067.30 | 93.43% | ||
2020年12月31日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是否为前五大客户 |
1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870.53 | 90.83% | 是 |
2 | 新发药业有限公司 | 82.90 | 8.65% | 否 |
3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5.00 | 0.52% | 否 |
4 |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0.01 | 0.00% | 否 |
合计 | 958.44 | 100.00% | ||
2019年12月31日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 | 是否为前五大客户 |
1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 734.27 | 94.61% | 是 |
2 | 江西富祥药业有限公司 | 24.98 | 3.22% | 否 |
3 | 南京诚志清洁能源有限公司 | 7.40 | 0.95% | 否 |
4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5.00 | 0.64% | 否 |
5 | 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2.81 | 0.36% | 否 |
合计 | 774.46 | 99.78% |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前五名客户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年度销售额占比 | 是否为前五大应收账款余额 |
1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28,374.15 | 29.65% | 是 |
2 |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 18,982.30 | 19.84% | 是 |
3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17,953.26 | 18.76% | 否 |
4 |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5,601.33 | 16.30% | 否 |
5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3,893.80 | 4.07% | 否 |
合计 | 84,804.84 | 88.62% |
2021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年度销售额占比 | 是否为前五大应收账款余额 |
1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74,409.60 | 43.48% | 否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65,336.09 | 38.18% | 是 |
3 |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6,109.56 | 3.57% | 否 |
4 |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 6,077.88 | 3.55% | 是 |
5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4,880.88 | 2.85% | 否 |
5 | 台州巨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 416.46 | 0.24% | 否 |
合计 | 157,230.47 | 91.87% | ||
2020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年度销售额占比 | 是否为前五大应收账款余额 |
1 | 威孚高科关联单位 | |||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 134,934.07 | 59.34% | 否 | |
上海易泰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25,236.45 | 11.10% | 否 |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4,764.82 | 2.10% | 否 |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56,361.11 | 24.79% | 是 |
3 | 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 | 2,551.50 | 1.12% | 否 |
4 | 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1,230.09 | 0.54% | 否 |
5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610.80 | 0.27% | 否 |
合计 | 225,688.84 | 99.26% | ||
2019年度 |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年度销售额占比 | 是否为前五大应收账款余额 |
1 |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 146,843.32 | 72.12% | 否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40,435.21 | 19.86% | 否 |
3 | 中石油下属单位 |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 5,221.55 | 2.56% | 是 |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 0.34 | 0.00% | 否 | |
4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2,524.99 | 1.24% | 否 |
5 | 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2,353.80 | 1.16% | 否 |
合计 | 197,379.21 | 96.94% |
公司针对不同客户分别进行商务条款谈判,不同客户的具体产品也存在差异,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威孚高科关联单位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46,843.32万元、164,935.34
万元、74,409.60万元和28,374.15万元,占全年销售额比例分别为72.12%、72.54%、
43.48%和29.65%,2019年、2020年和2021年期末对威孚高科关联单位的应收账款余额均为零,2022年6月末对威孚高科关联单位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388.95万元,且均在信用期内,主要系与威孚高科合作时间较长、业务稳定,客户回款及时。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为40,435.21万元、56,361.11万元、65,336.09万元和17,953.26万元,占全年销售额比例分别为
19.86%、24.79%、38.18%和18.76%,报告期各期末对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0万元、870.53万元、2,194.42万元和0万元,其中2019年的应收账款余额为零,主要系当年度公司加强了应收账款的管理,2022年6月末的应收账款余额为零,主要系2022年1-6月形成销售的货款于2022年6月末均已达账期且皆已回笼,2020年及2021年期末余额主要为期末形成销售且未达结算账期货款,公司对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与其销售额相匹配。
2019年度公司对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为2,524.99万元,其信用政策均为款到发货,期末存在小额逾期货款,因此应收账款期末余额较小。2019年度公司对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为2,353.80万元,应收账款余额为
2.81万元,主要系对该客户的收入确认时点主要集中在2019年1-6月,因此期末应收账款余额较小。
2020年度公司对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为2,551.50万元,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零,主要系该客户的收入确认时点均在2020年11月,其信用政策为“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买方付60%预付款,发货前卖方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买方付35%发货款,货款五个工作日完成验收,验收合格七个工作日内买方付5%余款”,2020年末货款已达账期且已经回笼,因此2020年末无应收账款余额。2020年度公司对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为1,230.09万元,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零,主要系对该客户的收入确认时点分别位于2020年1月和2020年7月,2020年末货款已达账期且已经回笼,因此2020年末无应收账款余额。2020年度公司对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为610.80万元,因其信用政策均为款到发货,因此2020年末对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无应收账款余额。
2021年度公司对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为6,109.56万元,占全年销售额比例为3.57%,其应收账款余额为零,主要系该客户的货款支付方式为
“合同确认3天内支付铑粉费用,货款验收合格支付加工费”,因此期末无应收账款余额。2021年末公司对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4,116.74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47.68%,主要系对该客户的收入确认时点均在2021年12月,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均在信用期内,因此对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较高。2021年度公司对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和台州巨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为4,880.88万元和416.46万元,因其信用政策均为款到发货,因此2021年末对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和台州巨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均无应收账款余额。2021年度公司对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
806.34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9.34%,主要系对该客户的收入确认时点均在12月份,其信用政策为1个月,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均在信用期内。2021年度公司对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523.00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6.06%,主要系与该客户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其信用政策为90天,信用期长于其他客户,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均在信用期内。
2022年1-6月公司对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5,601.33万元和3,893.80万元,占本期销售额比例分别为
16.30%和4.07%,其应收账款余额均为零,系2022年6月末货款均已达账期且已经回笼,因此2022年6月末无应收账款余额。2022年1-6月公司对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金额为18,982.30万元,占本期销售额比例为19.84%,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为4,890.94万元,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的比例为54.96%,公司对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主要系应收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货款逾期未收回,相关货款已于2022年7月1日全部回笼。
综上所述,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的差异原因合理。
(三)说明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与同行业或该客户的其他同类供应商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增加收入的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信用政策 |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1 | 威孚高科各单位 |
序号 | 客户名称 | 信用政策 |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1.1 | 无锡威孚力达催化净化器有限责任公司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 |
1.2 | 无锡威孚环保催化剂有限公司 | - | - | 10个工作日 | 10个工作日 |
1.3 | 上海易泰贵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 - | 7个工作日 | - |
2 | 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 | 货及票到3日 | 货及票到3日 | 货及票到3日 | 货及票到3日 |
3 | 浙江达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 90天 | 90天 | 款到发货 | 货及票到2个月、款到发货 |
4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 - | - | - | 验收且开票后支付60%;买方出具的使用报告后付清40% |
5 | 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 | 到货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确认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 | 到货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确认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50% | - | - |
6 | 台州三元车辆净化器有限公司 | 款到发货 | 款到发货 | 款到发货 | 款到发货 |
7 | 山东建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 | 一个月 | - | - |
8 |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3天内现汇支付90%货款,收到货物后支付剩余10%货款 | 合同签订3天内现汇支付90%货款,收到货物后支付剩余10%货款 | - | - |
9 | 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 合同签订后支付80%货款,催化剂完成生产且开票后支付剩余20%货款 | 合同签订后支付80%货款,催化剂完成生产且开票后支付剩余20%货款 | - | 合同签订后支付80%货款,催化剂完成生产且开票后支付剩余20%货款 |
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如下:
发行人对客户的信用政策总体保持稳定且得到有效执行,未发生重大变化,发
同行业公司 | 信用政策 |
凯立新材 | 30-120天 |
陕西瑞科 | 未披露 |
贵研铂业 | 未披露 |
本公司 | 3-90天 |
行人信用政策较同行业凯立新材更为谨慎,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增加收入的情况。
(四)说明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逾期情况,是否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坏账准备的计提充分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 8,899.48 | - | 8,634.81 | - | 958.44 | - | 776.06 | - |
期后回款金额 | 8,238.52 | 92.57% | 7,978.85 | 92.40% | 958.44 | 100.00% | 776.06 | 100.00% |
注:期后回款金额系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回款金额计算。
如上表,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分别为776.06万元、958.44万元、8,634.81万元和8,899.48万元,期后回款金额分别为776.06万元、958.44万元、7,978.85万元和8,238.52万元,期后回款金额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100.00%、100.00%、92.40%和92.57%。报告期各期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均在92%以上,不存在较大的坏账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逾期应收账款余额
逾期应收账款余额 | 4,980.64 | 352.86 | 958.44 | 30.31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8,899.48 | 8,634.81 | 958.44 | 776.06 |
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占比
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占比 | 55.97% | 4.09% | 100.00% | 3.91% |
截至2022年9月30日逾
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
截至2022年9月30日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 | 4,319.80 | 352.75 | 958.44 | 30.31 |
截至2022年9月30日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
截至2022年9月30日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 | 86.73% | 99.97% | 100.00% | 100.00% |
2019年末和2021年末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占应收账款账面余额比例较低,均在5%以下,2020年末和2022年6月末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及占比较高,其中2020年末宁波科森净化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逾期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为869.88万元,2022年6月末宁夏百川科技有限公司的逾期应收账款金额较大,为3,883.44万元,主要系客户资金临时周转原因,已于期后全部回款。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良好,
回款周期基本与信用期约定相符,虽存在少部分客户回款晚于约定信用期的情况,但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较好,报告期各期逾期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比例分别为
100.00%、100.00%、99.97%和86.73%。
2022年1-6月,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按照账龄组合计提坏账的计提比例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1年以内 | 1-2年 | 2-3年 | 3-4年 | 4-5年 | 5年以上 |
凯立新材 | 3.00% | 10.00% | 15.00% | 30.00% | 50.00% | 100.00% |
陕西瑞科 | 0.33% | 10.77% | 29.87% | 50.53% | 78.07% | 100.00% |
贵研铂业 | 3.00% | 10.00% | 30.00% | 50.00% | 80.00% | 100.00% |
行业均值 | 2.11% | 10.26% | 24.96% | 43.51% | 69.36% | 100.00% |
发行人 | 3.00% | 10.00% | 20.00% | 40.00% | 40.00% | 100.00% |
如上表所示,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其中1年以内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行业均值,更为严谨。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基本都可以收回,且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较为谨慎,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五)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模式、客户结构、信用政策,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占收入比重与行业惯例是否一致,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1、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模式、客户结构、信用政策,补充说明应收账款占收入比重与行业惯例是否一致
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销售模式、客户结构、信用政策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 | 销售模式 | 客户结构 | 信用政策 |
凯立新材 | 直销 | 医药、化工新材料、农药、染料及颜料等 | 30-120天 |
陕西瑞科 | 直销 | 石油化工、医药化工、农药植保、高端电镀、环保材料、液晶中间体、OLED显示、硅胶合成等 | 未披露 |
贵研铂业 | 直销 | 汽车工业、电子电气、新能源、石油化工、生物医药、环境保护等 | 未披露 |
本公司 | 直销 | 内燃机尾气净化、化工、氢能源等 | 3-90天 |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比重情况如下:
可比公司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 | 2020年12月31 | 2019年12月31 |
/2022年1-6月 | 日/2021年度 | 日/2020年度 | 日/2019年度 | |
凯立新材 | 9.51% | 4.91% | 5.43% | 4.44% |
陕西瑞科 | 16.86% | 8.28% | 9.96% | 12.07% |
贵研铂业 | 5.63% | 4.95% | 4.79% | 5.24% |
行业均值 | 10.67% | 6.05% | 6.73% | 7.25% |
本公司 | 4.65% | 5.05% | 0.42% | 0.38% |
注:2022年6月30日/2022年1-6月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比重中的收入为年化数据。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比重分别为0.38%、0.42%、5.05%和
4.65%,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占收入比重均小于行业平均值,体现了公司高质量的客户群体及良好的应收账款管理能力。2021年应收账款占收入比重提高,主要系期末未达信用期付款条件对应的应收账款原值大幅增加影响,金额达到8,281.95万元,2022年6月末相较上期末基本保持稳定。
2、说明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如下:
单位:次/年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84.65次/年、270.39次/年、36.78次/年和11.25次/年,整体周转能力处于较高水平。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变动主要受应收账款所对应收入确认时点、应收票据使用频率和发行人给予不同客户信用期的综合影响。
2020年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上年大幅提高,一方面系2018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中应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余额为1,756.36万元,上述应收款项一定程度拉低了2019年应收账款周转率,但上述款项均于2019年悉数收回,不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另一方面,2020年末,应收账款余额较低,但应收票据期末账面价值达到8,367.22万元(其中5,000.00万元系未终止确认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考虑上述因素后,2019年和2020年之间应收账款周转率波动会大幅缩小。
同行业公司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凯立新材 | 7.63 | 26.13 | 23.81 | 20.54 |
陕西瑞科 | 3.98 | 12.37 | 11.47 | 10.68 |
贵研铂业 | 10.06 | 24.59 | 24.86 | 24.43 |
行业均值 | 7.23 | 21.03 | 20.05 | 18.55 |
本公司 | 11.25 | 36.78 | 270.39 | 84.65 |
2021年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上年大幅降低,除当年营业收入规模有所减小影响外,主要受期末未达信用期付款条件对应的应收账款原值大幅增加影响,金额达到8,281.95万元,但前述金额绝大部分已于2022年第一季度收回,不存在潜在坏账风险;与此同时,发行人持续深化客户合作、优化回款方式,其2021年的销售回款中票据回款金额较2020年大幅减少。因此,虽然2021年应收账款周转率出现下降,但其回款质量进一步优化,应收账款余额绝大部分系客户未达信用期付款条件所致,考虑此部分影响,2021年应收账款周转率相较于2020年并未大幅波动。
2022年1-6月应收账款周转率较上年度降低,一方面系期初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另一方面系约一半的应收账款未达信用期付款条件。公司已于期后收回绝大部分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风险较低。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应收账款周转率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由于商业模式和下游应用领域不同。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产品主要应用于精细化工领域;贵研铂业营业收入规模大,综合实力强,产品广泛应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精细化工等各个领域;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和基础化工领域。在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公司主要产品的毛利率较低,因此,公司采取了大规模、高周转的商业模式,给予客户较短的信用周期;在基础化工领域,公司已经成为丁辛醇领域的主要供应商,在产业链的话语权较强,给予客户较短的信用周期。因此,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客户回款及时,与自身经营情况、主要信用政策相匹配。
三、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获取应收票据备查簿,取得公司报告期各期末持有的商业汇票清单,分析各期末应收账款融资之和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波动的合理性。
2、对各期末票据质押及已贴现未到期情况向银行进行函证。
3、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票据的坏账计提政策,复核应收票据按应收账款账龄连续计算的账龄,并按照发行人坏账准备政策复核期末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获取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并与发行人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进行比较。
4、结合发行人的信用政策与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由应收票据
重分类至应收款项融资的银行承兑汇票划分依据进行检查复核。
5、获取发行人应收账款、营业收入明细表,分析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发生额及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
6、获取并检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合同、订单,核实相关付款模式、结算周期、信用政策等在报告期内是否发生改变,分析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的合理性。
7、对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和营业收入金额进行函证。
8、对发行人重要客户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与其销售产品、销售金额、信用政策、结算方式、付款周期等情况。
9、与发行人业务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以及变化情况、是否存在放宽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核查逾期客户合同或订单,询问逾期原因、是否签订还款计划等。
10、获取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全部回款明细,检查大额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11、了解发行人对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的估计过程,判断发行人按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层根据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及前瞻性估计确定的应收账款账龄与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的合理性;测试管理层使用数据(包括应收账款账龄、历史损失率、迁徙率等)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是否准确。
12、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逾期明细表,检查逾期客户的期后回款情况。
1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资料,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情况、信用政策,与发行人情况进行对比。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各期应收票据余额与应收账款融资之和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波动原因合理,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增加收入的情况;
2、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不存在质押的票据,亦不存在质权人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3、发行人各类票据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合理、计提金额准确且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出票人未履约而将应收票据转应收账款的情形,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计提坏账准备;
4、发行人报告期内应收票据和应收款项融资的划分依据充分,会计处理符合行业惯例;
5、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不存在已背书或贴现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终止确认的情况。
6、发行人各期应收账款余额、发生额及与营业收入具备匹配关系,应收账款逐年增加原因合理;
7、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欠款单位与主要客户存在差异,差异原因合理;
8、发行人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得到有效执行,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不存在放宽信用政策以增加收入的情况;
9、发行人各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逾期情况符合公司与客户的信用期约定,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10、发行人各期应收账款占收入比重符合行业惯例,应收账款周转率大幅波动原因合理。
问题13.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整改的有效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申报期内对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做了两次会计差错更正,主要为大额收入跨期调整、在成本费用分类核算和库存商品结转金额不正确、影响2019年净资产2%、净利润6.38%;影响2020年净资产-0.53%、净利润-
1.96%。
请发行人:(1)逐一说明差错产生原因及更正后会计处理是否准确。(2)针对公司多次更改收入确认政策及其表述、申报期内存在较多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进一步说明在合同签署、合同执行、收入确认、成本归集等环节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明显缺陷,相关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整改措施是否得到一贯有效执行。
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逐一说明差错产生原因及更正后会计处理是否准确
(一)发行人第一次会计差错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公司存在研发形成产品对外销售的情况,以前年度会计处理系对外销售时确
认收入,相应成本未冲减研发费用,根据收入成本匹配原则,对相关已经形成销售的产品成本从研发费用调整至营业成本科目列报,更正后会计处理准确。
2、公司原收入确认时点系客户签收时点,现根据合同约定需由客户验收的,公司于产品移交客户并验收合格后确认收入;合同未约定需由客户验收的,公司于产品移交给客户并签收后确认收入的原则,分别将2018年2笔和2019年1笔期末已经客户签收但还未验收的销售收入进行了冲回并予以追溯调整,更正后会计处理准确。
3、公司以前年度存在成本费用分类核算和库存商品结转金额不正确的情况,根据存货核算会计政策对成本核算进行重新厘定并进行追溯调整,更正后会计处理准确。
4、根据上述税前调整利润情况,相应更正应交税费、递延所得税资产、所得税费用,并调整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金额,更正后会计处理准确。
(二)发行人第二次会计差错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对成本核算重新厘定及费用重分类。公司以前年度存在成本费用分类核算和库存商品结转金额不正确的情况,根据存货核算会计政策对成本核算进行重新厘定并进行追溯调整,更正后会计处理准确。
2、跨期收入的差错更正。公司本次对2019年度-2020年度跨期收入事项重新进行梳理,将2019年2笔客户已经签收但还未验收的销售收入进行了冲回并予以追溯调整,更正后会计处理准确。
3、调整被盗存货损失。本公司存放于江西子公司的存货2019年发生部分失窃事件,鉴于追回被盗财物的可能性很小,现将相应损失金额调整至营业外支出列报,更正后会计处理准确。
4、年终奖计提政策的调整。本公司年终奖原计提政策为当年度年终奖于次年发放时计提在次年,现按照权责发生制修改为当年度年终奖于当年计提,更正后会计处理准确。
5、报表项目列报的差错更正。本公司2020年度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包含质保金70,000.00元,按照新收入准则将其调整至合同资产列报,并将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调整至资产减值损失列报,更正后会计处理准确。
6、冲减股权激励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本公司实施的股权激励属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权益结算的股权支付,未附
带服务期或其他市场条件、业绩条件,激励费用于授予当期一次性确认,相关费用一般不可税前扣除,应当做为永久性差异,现将对应股份激励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予以冲回,更正后会计处理准确。
7、相应的所得税、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更正。根据上述税前调整利润情况,相应更正应交税费、所得税费用,并调整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金额,更正后会计处理准确。
二、针对公司多次更改收入确认政策及其表述、申报期内存在较多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进一步说明在合同签署、合同执行、收入确认、成本归集等环节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明显缺陷,相关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整改措施是否得到一贯有效执行。
(一)有关合同签署、合同执行、收入确认、成本归集等环节相关内控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已建立了《销售合同管理办法》、《销售与收款管理财务制度》、《收入核算管理细则》、《公司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等与合同签署、合同执行、收入确认、成本归集等相关的一系列内控制度,均有效执行。具体如下:
1、合同签署相关内控制度
根据公司《销售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等,与合同签署相关的主要内控制度包括:
(1)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销售合同必须经过钉钉审批方可签订。
(2)销售合同签订经办人需在钉钉上填写产品销售合同审批表经销售部部长、总经理签字确认并抄送财务负责人后方可签订盖章。
(3)销售合同经办人应事先对合同单位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履行能力进行审查,必要时应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如发现对方单位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或履约能力存在问题或风险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2、合同执行、收入确认相关内控制度
(1)公司制定了《销售合同管理制度》、《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收入核算管理细则》等与合同执行、收入确认相关的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流程 | 内部控制要点 | 关键控制点文件依据 |
1 | 合同审批 | 商务洽谈、合同拟定、审批、签订 | 销售合同 |
2 | 发货 | 根据合同约定或客户指令将货物运输至客户指定地点 | 出库单、ETC记录/快递面单及物流记录 |
3 | 客户验收与收入确认 | 经客户验收或验收异议期后,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应的成本。 | 送货单 |
4 | 应收账款对账 | 按销售合同的相关客户收款账期等收款条件,每季度或半年出具往来对账函发给客户进行核对回函,对于对账结果不一致的原因进行调查,对账面金额不正确的应收账款及时进行调整。 | 应收账款对账记录、对差额调查的记录 |
5 | 销售收款 | (1)销售部门全面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款工作,财务部门予以配合。催收记录(包括往来函证)要交财务部门妥善保管;要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并编制逾期账龄分析表后,按风险程度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方法手段进行催收;(2)出纳根据回款记录登记回款,并反馈相关合同信息给应收会计,冲减客户应收账款。 | 银行收款回单/商业汇票 |
(2)销售合同的变更必须重新填写审批表,经销售部部长、总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变更。
(3)加强销售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本合同审批人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
(4)销售合同归档部门为销售部,由专人进行管理。
3、成本归集相关内部控制
公司制定了《物资采购仓储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公司成本核算管理办法》等与成本归集相关的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 流程 | 内部控制要点 | 关键控制点文件依据 |
1 | 原材料入库 | (1)采购人员采购时有指定供应商的要在指定供应商处购买,没指定供应商的要货比三家,从而节约采购成本;(2)物资采购到公司时由仓库管理员开箱验收;维修组报的设备、备品备件、机械零部件等由仓库管理员会同维修组人员一同验货。(3)验收时要核对物资品种、数量、型号规格,检查物资有无破损,检测贵金属含量、质量是否符合标准等。验收时注意随货发票,及时将随货发票交于采购员。(4)验收合格后的物资办理入库手续入库,验收不合格物资由采购人员联系退货或换货。大型设备验收合格后可直接交由生产部放置安装现场。 | 采购合同、原材料入库单 |
2 | 原材料领用 | 各部门在领用材料时,应填发“钉钉“生产领料申 | 领料申请单、原材料 |
请,注明领料部门、品名、规格、用途,并经主管签章后,方能向仓库领料。仓库管理员及时核对出库信息与领料单的信息是否一致。 | 领料单、原材料出库单 |
3 | 直接人工的归集 |
由管理部根据当月考勤情况编制工资明细表,并提交财务部审核,由成本会计根据工资明细表形成工资分配表并经财务经理审核,形成直接人工
归集凭证
月考勤表、月工资
表、工资分配表
4 | 制造费用的归集 | (1)为了便于计算产品成本,制造费用应该分为直接费用与分摊费用;(2)制造费用发生时,应详细加以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及用途,并分别归纳于应行负担的生产线。当能确定其归属生产线时,应于凭证中注明其成本中心,如属共同性的费用时,应按合理的分摊基础,分摊至各该产品中。 | 制造费用明细表 |
5 | 产品成本分配 | 生产部门在ERP系统录入经审核的产品工时、产品产量数据、产成品检测报告、材料耗用单据。月末,ERP系统根据计算规则自动计算当月各产品生产成本,生成记账凭证并过至产成品明细账和总账。 | 生产部门产品产量统计表、产品工时统计表等各类统计报表、ERP系统生产成本计算规则文件 |
(二)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采取的有效措施
针对公司前期收入确认及成本归集等环节的更正核算情况,公司采取了相应的措施,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具体如下:
一是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合同签订前的内部审批流程,加强公司总经理、销售部和财务部对拟订合同关键条款的审核,对财务相关的收入确认原则进行事前判断,减少合同约定不明情形的发生;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设定合规、可操作性强的标准化模板或标准化条款,避免出现模糊判断、错误估计的执行情况发生。
二是加强销售部、财务部等内部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取得与收入确认的相关依据资料,以及加大合同执行监督检查力度,并将相关工作考核情况纳入人员综合考评体系。
三是加强公司内部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和完善各业务流程的内部审批及财务核算的信息系统化管理,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体系以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效率及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综上,发行人更改收入确认政策并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系在识别合同信息的基础上进行更谨慎地判断,对前期收入确认政策及相关描述的调整,使得收入确认政策既符合交易实质又满足合同验收条款,能够更加真实、准确、完整的反映财务报表相关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运行良好,财
务核算亦能够较好地满足经营需要,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发行人更改收入确认原则、对收入跨期、成本核算重新厘定、年终奖计提政策等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系基于业务实质并遵循谨慎性原则进行的调整,促使会计政策以及会计处理更加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且相应的会计差错更正对净资产、净利润影响较小,不构成重大影响。另外,发行人已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合同签署、合同执行、收入确认、成本归集等环节的内部控制,切实提高内部管理以及财务核算水平,内控健全,行之有效,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的情形,整改措施已得到一贯性有效执行。
三、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相关会计差错更正相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了解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了解会计差错的原因,查阅了相关决议文件。
2、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会计差错产生的原因及背景情况,并收集和查阅了相关协议文件;了解发行人财务管理及内控制度完善及整改情况,并进行控制测试,确认发行人按照相关制度文件有效执行。
3、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复核,对期后数据进行了审阅,确认公司制定的内控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确保财务数据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4、查阅了发行人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内控制度汇编,核查内部控制制度决议相关的三会记录。
5、查阅了发行人关于财务部门岗位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胜任能力、不相容职务分离情况的说明,实地了解财务岗位的设置及执行情况,获取财务部门岗位说明书。
6、执行了主要科目相关内部控制流程的测试程序,评价发行人主要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有效性。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更正后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发行人在合同签署、合同执行、收入确认、成本归集等环节相关内控制度不存在明显缺陷,相关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整改措施已得到一贯有效执行。
五、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问题14.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拟募集5.69亿元用于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新建年产1200吨催化材料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1)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合理性。根据招股说明书,本项目拟建设新能源环保材料生产中心、高端催化材料研发中心和运营中心,项目达产后预计实现氢能源催化剂产能5吨,汽车尾气净化催化材料产能193吨,基础化工领域贵金属催化材料产能2吨。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前驱体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100.78%、78.57%和43.26%,呈逐年下降趋势。请发行人:①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等资本性支出上升较快,说明报告期内产能分布情况,并结合现有房产使用和弃置情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等,披露以募集资金建设工业厂房的必要性、新增厂房规模的合理性,说明房产、设备折旧对发行人未来成本、利润的具体影响,有针对性地揭示相关风险。②结合汽车尾气净化催化材料细分行业市场容量、下游汽车行业缺芯影响、上游贵金属价格波动情况、行业政策变化等,说明扩产项目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具备发展前景,结合发行人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波动较大的情况,说明在手订单和未来订单获取能力,项目达产后的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③说明氢能源催化剂预计实现销售的时间、主要目标客户、供应商认证的进展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如何应对氢能源催化剂无法实现规模化销售的风险,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2)新建年产1200吨催化材料项目合理性。根据招股说明书,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凯大,项目建设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贵金属前驱体产能138吨、贵金属多相催化剂产能1,060吨、铑催化剂产能2吨。公司贵金属催化剂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102.91%、33.51%和98.63%,呈波动趋势。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催化剂实现收入分别为11,453.46万元、4,386.06万元和12,630.72万元。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贵金属催化剂实现收入规模较小、产能利用率波动较大、基础化工行业客户变化频繁的情况,说明贵金属催化剂客户开拓情况,在手订单和未来订单获取能力,募投项目
达产后的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3)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请发行人:结合生产经营计划、营运资金需求,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情况、应收账款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率情况、高额分红情况(如有)、大额理财产品支出情况(如有),以及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与依据,披露补充流动资金及资金规模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发展目标等相适应。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合理性
(一)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等资本性支出上升较快,说明报告期内产能分布情况,并结合现有房产使用和弃置情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等,披露以募集资金建设工业厂房的必要性、新增厂房规模的合理性,说明房产、设备折旧对发行人未来成本、利润的具体影响,有针对性地揭示相关风险
1、报告期内在建工程等资本性支出上升较快,说明报告期内产能分布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建工程等资本性支出上升较快,主要系发行人位于杭州、长兴的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投入。
发行人报告期内贵金属前驱体产能为33吨、贵金属催化剂产能为1吨,其中,贵金属前驱体主要为汽车尾气净化前驱体,贵金属催化剂主要为铑催化剂,该等产能均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的租赁厂房。
2、结合现有房产使用和弃置情况、未来业务发展规划,对比同行业可比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等,披露以募集资金建设工业厂房的必要性、新增厂房规模的合理性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之“二/(一)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补充披露如下:
“10、以募集资金建设工业厂房的必要性、新增厂房规模的合理性
(1)发行人与可比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发行人同行业公众公司固定资产原值及固定资产投入产出比情况如下:
项目 | 发行人 | 同行业公众公司 | |||
贵研铂业 | 凯立新材 | 陕西瑞科 | 平均值 | ||
固定资产原值 | 8,744.37 | 171,984.33 | 10,270.07 | 15,285.22 | - |
营业收入 | 95,690.62 | 1,807,602.25 | 84,686.39 | 58,353.69 | - |
固定资产投入产出比 | 10.94 | 10.51 | 8.25 | 3.82 | 7.52 |
注:固定资产投入产出比=营业收入/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数据,营业收入为2022年1-6月数据;数据来源为各公司披露的半年度报告
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公司固定资产规模较小、固定资产占总资产比重较低,公司需新建厂房扩大投资从而带动营收规模的增长。待发行人募投项目逐步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投入产出比将逐渐接近行业水平。
(2)加快产能扩张是行业趋势,同行业厂商均纷纷进行扩产
随着贵金属催化材料产业快速发展,2020年以来贵金属催化材料厂商纷纷进行扩产。主要投资建设项目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 时间 | 项目类型 | 项目名称 | 资金来源 | 总投资(万元) |
贵研铂业 | 2021年 | 投资项目 | 贵金属二次资源富集再生现代产业基地项目 | 银行贷款、自有资金 | 59,974.68 |
2021年 | 投资项目 | 1200万升/年汽车尾气高效催化转化技术产业化项目 | 银行贷款、自筹 | 30,003.50 | |
凯立新材 | 2021年 | IPO募投 | 先进催化材料与技术创新中心及产业化建设项目 | 募集资金 | 32,000.00 |
IPO募投 | 稀贵金属催化材料生产再利用产业化项目 | 募集资金 | 25,000.00 | ||
陕西瑞科 | 2018、2020年 | 投资项目 | 510吨/年贵金属催化剂制备与再生项目建设 | 预期募集资金、银行借款及自有资金 | 17,430.00 |
资料来源:同行业公司披露信息
注:陕西瑞科于2018年公告详细说明了510吨/年贵金属催化剂制备与再生新建项目的具体情况,后于2020年发布了变更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及建设周期的公告
近年来公司业绩保持良性发展态势,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建设自有厂房以进一步提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产能,满足持续发展的业务需求,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3)现有厂房规模较小,业务发展空间受限
报告期内,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及贵金属催化剂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的租赁厂房,面积共计5,200.00平方米。发行人报告期主要租赁场地进
行生产经营,面积较小,业务发展空间受限,并且已被纳入待征地块,不利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持续开展。
为解决上述问题,发行人积极在杭州及周边区域寻找适合的场所建设工业厂房,在报告期内陆续取得了长兴和杭州的地块:①2020年,发行人子公司浙江凯大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在湖州市长兴县取得23,387㎡的土地使用权,2022年4月,发行人开始委托子公司浙江凯大生产贵金属催化材料,2022年5月,发行人不再以杭州市康桥路的租赁厂房进行生产,仅作为办公场所。②2021年,发行人在杭州市取得面积为13,400㎡的土地使用权,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地块尚处于建设阶段。
(4)新增厂房规模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1、新增厂房规模
本募投项目计划新增厂房主要用于新能源环保材料生产中心、高端催化材料研发中心以及运营中心,是发行未来在杭州地区的主要生产、研发基地以及运营中心。本募投项目建筑面积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面积(平方米) |
1 | 新能源环保材料生产中心项目 | 17,858.05 |
2 | 高端催化材料研发中心项目 | 14,276.47 |
3 | 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 4,793.62 |
注:新能源环保材料生产中心项目为厂房面积
本募投项目建筑面积及场地用途情况如下表所示:
项目名称 | 场地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备注 | |
新能源环保材料生产中心项目 | 生产车间及包装盒配套区 | 8,983.87 | 2#厂房 | |
仓库(原材料、成品仓库等) | 4,437.10 | 3#厂房 | ||
生产辅助用房(包括监控室、机房、配电房、员工食堂等) | 2,958.08 | 3#厂房 | ||
放置后续新增设备 | 1,479.00 | 在土地价格、建造成本逐年上升,环保趋严的背景下,公司为满足未来业务的发展,在3#厂房内预留了约1,479.00平方米的生产场地,预留一定的厂房有利于公司把握后续发展机会,降低长期运营成本 | ||
小计 | 17,858.05 | |||
高端催化材料研发 | 催化材料实验室 | 钯材料实验室 | 951.76 | |
铑材料实验室 | 951.76 | |||
铂材料实验室 | 951.76 |
注:上表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2、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新能源环保材料生产中心项目产品属于贵金属催化材料,包括氢能源催化剂、汽车尾气净化催化材料以及基础化工领域贵金属催化材料,主要应用于氢能源催化领域、汽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领域。随着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排放法规的升级,新兴化工细分领域的快速发展,以及氢燃料电池汽车等的发展,铂族金属催化材料的应用领域将不断拓展,市场前景可期。公司将依托本募投项目,建设氢能源催化剂、汽车尾气净化贵金属催化材料以及铑催化剂生产线,在康桥路7号厂房产能的基础上,扩大了汽车尾气净化催化材料、铑催化剂的产能规模,新增了氢能源催化剂产能。本募投项目产品均有良好的市场预期,汽车尾气净化前驱体已经进入了威孚高科、宁波科森等国内主流机动车尾气后处理系统厂商的供应链,并拓展至浙江达峰、台州三元、凯龙高科等其他客户;铑催化剂产品进入了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华鲁恒升、万华化学、诚志股份等大型石化企业的供应体系;氢能源催化剂产品目前正处于测试和评价过程中,预计待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具备产业化大规模生产能力后完成客户认证、取得订单并实现销售。
中心项目 | 合金材料实验室 | 951.76 | ||
胶体实验室 | 951.76 | |||
理化实验室(包括材料物理性质的检测、微观层面的检测和化学性能的检测) | 成分分析实验室 | 951.76 | 气(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程序升温气氛保护高温炉、激光粒度仪、接触角测试仪 全自动化学吸附仪 物理吸附仪 热重分析仪 X射线衍射仪 热场发射扫描电镜等 | |
高温处理和还原实验室 | 951.76 | |||
物理性能实验室 | 951.76 | |||
微观结构表征实验室 | 951.76 | |||
催化评价实验室 | 电化学性能实验室 | 951.76 | 燃料电池测试平台、电化学工作站 | |
催化剂评价实验室 | 1,903.53 | 非均相(固定床、釜式)催化剂评价装置 | ||
催化剂评价实验室 | 951.76 | 均相催化剂评价装置 | ||
配套区 | 1,903.53 | |||
小计 | 14,276.47 | |||
运营中心建设项目 | 综合运营中心 | 营销、运营、办公、会议室等 | 4,793.62 | 为公司的品牌管理、销售服务、客户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提供配套支持 |
发行人作为专业的贵金属催化材料供应商,秉承以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为驱动力的发展战略,实行差异化的竞争策略,通过研发新产品、推动行业产品迭代及技术进步实现发行人营收规模和盈利水平的提升,且注重研发工艺技术的积累、对客户和市场的持续跟踪,发行人新能源环保材料生产中心项目所生产的产品系根据其战略发展目标进行的布局,与发行人历来的竞争策略保持一致,也是发行人对研发积累、研发创新能力的具体体现。本次募投项目高端催化材料研发中心项目的建设在充分利用现有研发成果、技术优势和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专业实验室,改善研发环境,提高研发效率及创新能力,保证公司研发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增强发行人核心竞争力。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快速增长以及业务领域范围的进一步扩张,现有场地在办公空间、硬件设施、工作环境等方面已难以满足公司管理和发展的需要。本次募投项目运营中心的建设,将改善公司办公环境,提升公司运营能力,有效缓解公司规模增长带来的员工办公需求,为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综上所述,本次募投项目紧密围绕发行人发展目标开展,以募集资金建设工业厂房契合发行人的整体战略规划,具有必要性,新增厂房规模具有合理性,并且有利于发行人发展战略的快速实现。”
3、说明房产、设备折旧对发行人未来成本、利润的具体影响
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新增房产、设备的折旧会对公司未来成本、利润产生一定影响。根据测算,该募投项目达产后,新增房产、设备折旧费用为
757.69万元,新增折旧费用占新增成本的比重为0.11%;预计新增净利润22,098.55万元,新增折旧费用占新增净利润的比重为3.43%。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新增经营业绩能够有效消化新增的折旧费用,房产、设备折旧对发行人未来成本、利润的影响较小。
4、风险揭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风险因素”之“六、募投风险”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影响发行人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建成投产后,发行人房产、
设备等长期资产将大幅增加,相应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等亦会大幅增加。该项目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并完全达产后,预计新增房产、设备折旧费用为757.69万元,占预计新增总成本的比例为0.11%,占预计新增净利润的比例为3.43%。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面临着行业、市场、政策、技术开发等诸多影响因素,募投项目自建设完成至完全达产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倘若行业或市场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产品市场拓展未达预期,募投项目不能如期实现新增收入,则新增房产、设备的折旧费用会对发行人未来成本、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二)结合汽车尾气净化催化材料细分行业市场容量、下游汽车行业缺芯影响、上游贵金属价格波动情况、行业政策变化等,说明扩产项目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具备发展前景,结合发行人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波动较大的情况,说明在手订单和未来订单获取能力,项目达产后的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1、结合汽车尾气净化催化材料细分行业市场容量、下游汽车行业缺芯影响、上游贵金属价格波动情况、行业政策变化等,说明扩产项目是否符合市场需求、具备发展前景
(1)汽车尾气净化催化材料细分行业市场容量
2021年,我国汽车产量扭转了持续下降的局面,达到2,605.72万辆。我国2015-2021年汽车产量如下:
数据来源:wind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预测,汽车市场2025年产销有望达到3,000万辆,行业整体保持稳定向好发展态势。据此估计,2021-2025年我国汽车产量的复合增长率为
3.59%。2021-2025年我国汽车产量预测如下:
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国办发〔2020〕39号),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
因此,2025年,预计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约为600万辆。根据wind统计数据,2021年我国新能源汽车约415.68万辆,据此估计,2021-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量的复合增长率为9.61%。新能源汽车包含混合动力、纯电动、天然气、氢燃料电池、其他燃料等汽车。其中混合动力、天然气、燃料电池汽车均需要采用贵金属前驱体净化汽车尾气。
汽车行业已经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性行业,市场存量需求巨大,同时,未来较长时间内,燃油汽车依然是我国汽车销量的主体部分。此外,在新能源汽车中,混合动力和天然气汽车依然占据较大的比重,对贵金属前驱体的需求较大。
贵金属催化材料主要采用铂族金属及其化合物发挥催化性能,目前汽车尾气净化的市场规模占比约77.98%,系铂族金属的第一大应用领域,而国际化工巨头占据了我国汽车尾气净化领域70%以上的市场份额,国产替代市场前景广阔。
汽车尾气净化用贵金属催化材料市场空间大,技术及市场长期被国际化工巨头垄断。以威孚高科等为代表的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已经开始逐步涉足合资品牌汽车领域,国产化率渐进式渗透提升。截至目前,汽车尾气贵金属催化材料市场已发展出威孚高科(000581.SZ)、宁波科森、浙江达峰、台州三元、凯龙高科(300912.SZ)等主要国内企业。随着国内企业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不断增长,国产催化材料有望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
关于汽车尾气净化贵金属前驱体市场空间的测算过程如下:
①测算依据及假设
I.根据用途,汽车可分为乘用车与商用车;根据动力来源,可分为汽油、柴油与新能源汽车。根据wind数据,乘用车中柴油车占比不足1%,可忽略不计;商用车中,柴油车:汽油车比例约为2.5:1。II.根据汽车之家预测,2021-2025年间乘用车将以5.4%的速度增长。III.根据Wind数据,2017-2021年间新能源中乘用车和商用车年均占比分别约85%和15%,新能源乘用车和新能源商用车中除纯电动车之外的新能源汽车年均占比均约35%,因此在预测2022-2025年相应车型产量时维持该四个比重。除纯电动车之外的新能源汽车均使用铂族金属。
IV.根据《中国环境科学》及世界铂金投资协会的资料,除纯电动车之外的新能源汽车铂族金属使用量与传统汽油车或柴油车相当。
因此,在测算汽油车铂族金属需求时,共包含汽油乘用车、除纯电动车之外的新能源乘用车以及汽油商用车三类;在测算柴油车铂族金属需求时,共包含柴油商用车和除纯电动车之外的新能源商用车两类。
V.根据世界铂金投资协会资料,每辆柴油车含铂族金属5-10g,故假设柴油车单车平均铂族含量为7.5g;每辆汽油车含铂族金属2-7g,故假设汽油车单车平均载铂量为4.5g。
VI.募投项目达产后,贵金属前驱体所需铂族金属用量合计11.42吨。
②产能消化测算结果
基于以上分析,发行人对未来市场所需贵金属前驱体的需求量进行了如下预测:
项目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汽油车产量(万辆) | 2,025.38 | 2,110.82 | 2,199.39 | 2,291.14 | 2,386.13 |
柴油车产量(万辆) | 310.16 | 292.17 | 271.92 | 249.21 | 223.87 |
汽油车铂族金属需求总量(吨) | 91.14 | 94.99 | 98.97 | 103.10 | 107.38 |
柴油车铂族金属需求总量(吨) | 23.26 | 21.91 | 20.39 | 18.69 | 16.79 |
铂族金属需求总量(吨) | 114.40 | 116.90 | 119.37 | 121.79 | 124.17 |
发行人生产负荷 | - | - | - | 25.00% | 40.00% |
募投项目新增铂族金属产量(吨) | - | - | - | 2.86 | 4.57 |
理论产能消化市场份额 | - | - | - | 2.34% | 3.68% |
注:I. 汽油车产量=汽油乘用车+汽油商用车+除纯电动车之外的新能源乘用车;
汽油乘用车产量=乘用车产量-新能源乘用车产量;汽油商用车产量=(商用车产量-新能源商用车产量)*1/3.5;除纯电动车之外的新能源乘用车产量=新能源乘用车产量*35%;新能源乘用车产量=新能源汽车产量*85%;新能源商用车产量=新能源汽车产量*15%;商用车产量=汽车产量-乘用车产量;II. 柴油车产量=柴油商用车产量+除纯电动车之外的新能源商用车;
柴油商用车产量=(商用车产量-新能源商用车产量)*2.5/3.5;除纯电动车之外的新能源商用车=新能源商用车产量*35%;III.汽油车铂族金属需求总量=汽油车产量*汽油车单车载铂量;IV.柴油车铂族金属需求总量=柴油车产量*柴油车单车载铂量;铂族金属需求总量=汽油车铂族金属需求总量+柴油车铂族金属需求总量;V. 募投项目新增铂族金属产量=募投项目达产后贵金属前驱体铂族金属用量*公司生产负荷理论产能消化所需市场份额=募投项目新增铂族金属产量/铂族金属需求总量
根据测算结果,项目自2024年逐渐投产至2025年,公司产品理论市场占有率基本在2-4%的区间,并且测算结果尚未考虑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工业废气处理等领域的贵金属前驱体增量市场,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所主要应用的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存量需求巨大,国产催化材料进口替代进一步推进,为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新增产能创造了可观的市场空间。因此,发行人新增产能消化所需的市场空间较小。
(2)下游汽车行业缺芯影响
2021年,受到下游汽车行业芯片短缺的影响,下游汽车行业对汽车零部件的采购需求减少,进而传导至对汽车尾气净化催化材料的需求减少。针对汽车“缺芯”的问题,工信部一直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多措并举保障芯片供应。随着工信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加强沟通合作,鼓励国内外的骨干企业统筹加大投资力度,推动提升芯片全产业链供应能力;芯片制造企业进一步提升芯片供应规模;汽车企业进一步优化供应链布局以及消费电子芯片需求降低,芯片供应向汽车芯片倾斜。随着市场调节机制逐步发挥作用,以及在各级政府、汽车企业、芯片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汽车行业“缺芯”问题有望得到缓解。
(3)上游贵金属价格波动情况
报告期内,钯、铑、铂贵金属行情参考价格波动情况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wind
数据来源:wind从需求端看,2019-2020年因为汽车领域消费降低,钯金和铑金需求相对疲软,2021年汽车尾气催化剂应用所需的铂族金属供应充足。随着汽车行业被压抑的消费需求进一步释放,汽车产量有望恢复到疫情前水平,进而带动铂族金属需求量上升。同时,目前贵金属前驱体已经是汽车尾气后处理系统的必需材料;在基础化工领域,高端贵金属材料是大宗基础化工产品生产的关键性材料,汽车行业及大型石化企业对贵金属价格的敏感度不高,贵金属价格波动对产品需求的影响较小。
0.00
100.00
200.00
300.00
400.00
500.00
600.00
700.00
800.00
2019-2022年6月钯铂行情参考价格波动情况(元/克)
钯铂
0.00
1,000.002,000.003,000.004,000.005,000.006,000.007,000.008,000.00
2019-2022年6月钯铂行情参考价格波动情况(元/克)
从供给端看,目前铂族金属的价格波动逐渐平稳,但新冠疫情等不确定性使铂族金属的供应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可能造成价格波动,影响到贵金属催化材料的生产成本及供应能力。
为避免贵金属价格波动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发行人主要采用以销定产、按订单采购,以及销售报价和贵金属采购询价同步的经营模式,能够将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及时传导至下游。
(4)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趋严,带动贵金属催化材料需求提升
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直处于不断升级中,尤其是“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将不断降低,监管从速从严。根据世界铂金投资协会的数据,排放标准的升级比汽车销量的增加更能推动汽车行业对贵金属催化材料的市场需求的增长,1990年至2019年,全球汽车年销量从约5,400万辆增加到约9,200万辆,增长了约70%。但使用于汽车催化的铂族金属从每年的68吨增长至每年的429吨,增长了约530%,远高于前者。1990年至2019年,全球汽车销量和铂族金属使用量变动关系如下图所示:
数据来源:世界铂金投资协会
由于道路车辆产销规模、污染物排放量大,我国从2000年开始全面执行道路车辆的国一排放标准,并持续演进升级相应的排放标准。非道路车辆及船舶的产销规模、污染物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也呈现快速增长态势,根据《2021年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非道路车辆及船舶的NOx排放量接近于道路车辆。因此,我国也开始重视其污染排放情况,分别于2007年、2019年全面执行相应的国一排放标准,
并持续演进升级相应的排放标准。目前阶段,我国道路车辆已开始全面执行国六a排放标准,国六b排放标准将于2023年7月开始全面执行;非道路车辆已开始全面执行国三排放标准,国四排放标准将于2022年12月开始全面执行;船舶已开始全面执行国一排放标准,国二排放标准将于2022年7月开始全面执行。
根据世界铂金投资协会数据,我国国六排放标准的全面实施,导致汽油车尾气治理系统钯金载量增加大约50%、铑金载量增加50%-100%的阶跃性变化。因此,随着我国内燃机尾气排放标准的不断升级,我国贵金属催化材料市场规模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
综上所述,随着汽车产量提升、政府出台政策应对缺芯问题、国产催化材料进口替代进一步推进、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趋严,贵金属前驱体所主要应用的汽车尾气净化领域存量需求巨大,新增产能消化所需的市场空间较小。因此,发行人本次扩产项目符合市场需求,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
2、结合发行人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波动较大的情况,说明在手订单和未来订单获取能力,项目达产后的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1)结合发行人现有产能利用率较低、波动较大的情况 ,说明在手订单和未来订单获取能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贵金属前驱体的产能利用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产品类型 |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 | 2020年 | 2019年 |
贵金属前驱体 | 产能(KG) | 16,500.00 | 33,000.00 | 33,000.00 | 33,000.00 |
产量(KG) | 5,465.63 | 14,274.83 | 25,928.89 | 33,256.42 | |
产能利用率 | 33.13% | 43.26% | 78.57% | 100.78% |
2020年和2021年,公司贵金属前驱体产能利用率下降,主要系近两年来,因自2020年11月起与威孚环保停止业务合作,公司应用于汽车尾气净化领域的贵金属产销量有所下降。2022年1-6月,公司贵金属前驱体产能利用率进一步下降,主要系受第二季度长三角地区新冠疫情影响。随着公司进一步开发该领域新的客户,公司贵金属前驱体业务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发行人产品生产周期较短,贵金属前驱体一般在20天以下,客户下达订单至交货周期很短,且贵金属价格波动较大,下游客户下订单至交货时间间隔不长。发行人已经与现有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具备未来持续获取订单的能力,为
产能消化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发行人审慎规划未来达产进度,预计按7年(含建设期)逐步实现满产,避免新增产能集中投放产生产能闲置。此外,发行人将通过进一步加深与客户的合作、开发新下游领域等,保障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
(2)产能消化措施
①优质稳定的客户关系是新增产能消化的基础
在目前贵金属催化材料第一大应用领域,即汽车尾气净化催化剂领域,公司已经进入了威孚高科(000581.SZ)、宁波科森等国内主流机动车尾气后处理系统厂商的供应链,并推广至浙江达峰、台州三元、凯龙高科(300912.SZ)等其他客户,是国产汽车尾气净化的贵金属前驱体主要厂商。
贵金属催化材料是决定化学反应能否在既定条件下发生的关键,决定了具体的化学反应及工艺路线是否具有经济效益,是否可以产业化,贵金属催化技术一直被国际化工巨头实施严格的技术封锁。因此,下游客户对于贵金属催化材料供应商的选取非常慎重,一般需要经过数轮的放大试验才会确立合作关系,且确立合作关系后不会轻易更改。目前公司已经与众多知名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将进一步深入与其的战略合作,保障新增产能消化。
②不断开发应用领域,优化产业布局
贵金属前驱体除了可以应用于汽车尾气治理外,还可应用于摩托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发电机组等)、船舶等内燃机尾气后处理系统,及工业废气等领域,下游应用领域众多,公司还存在众多的市场开发空间。公司将积极开拓新应用领域,保障新增产能的消化。
(3)风险揭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风险因素”之“六、募投风险”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十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张产能无法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并完全达产后,公司预计新增汽车尾气净化催化材料产能193吨、基础化工领域贵金属催化材料2吨、氢能源催化剂5吨以及钯氧化铝、铂氧化铝等贵金属非均相催化剂产能1060吨。尽管发行人已基于行业政策、市场信息对募投产品未来市场空间做出了合理预测,并拟通过各项措施积极消化募投项目
产能。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业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行业内竞争对手产能过度扩张,亦或者氢能源催化剂、贵金属非均相催化剂等新产品客户开拓效果未达预期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张产能将存在无法完全消化的风险。”
(三)说明氢能源催化剂预计实现销售的时间、主要目标客户、供应商认证的进展情况,分析说明发行人如何应对氢能源催化剂无法实现规模化销售的风险,并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1、氢能源催化剂预计实现销售的时间、主要目标客户、供应商认证的进展情况
公司2019年完成了多型号的氢能源催化剂小试,2020年完成了百克级别到公斤级别中试。公司的主要目标客户为国内主要膜电极或系统生产商,2021年公司与广东泰极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亿氢科技有限公司、鸿基创能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北京氢璞创能科技有限公司、武汉理工氢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建立联系,目前产品正处于测试和评价过程中,预计待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具备产业化大规模生产能力后完成客户认证、取得订单并实现销售。
2、氢能源催化剂无法实现规模化销售的风险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抓住行业发展机遇,突出公司产品的催化活性、稳定性、生产工艺以及价格等优势,积极进行市场推广,实现产品商用化普及,实现氢能源催化剂规模化销售。同时,公司审慎规划未来达产进度,预计按7年(含建设期3年)逐步实现满产,避免新增产能集中投放产生产能闲置。
3、市场空间测算
(1)测算依据及假设
I.根据中国氢能联盟数据,燃料电池系统的产量2019年为1万套,预计2025年达到6万套,2035年达到150万套。假设:燃料电池系统的数量在2030年达到50万套。因此,2019-2025年,燃料电池系统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4.80%;2025-2030年,燃料电池系统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52.81%。。
II.根据世界铂金投资协会等资料,每辆燃料电池车使用30-80克铂金。假设:
燃料电池系统单套用铂量与燃料电池车单车用铂量相当;2022-2025年燃料电池系统单套用铂量为45克(低于30-80克的区间均值55克);2026-2030年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降低至40克。
Ⅲ.募投项目达产后,氢能源催化剂产品含铂量为1吨。
(2)测算结果
基于上述依据及假设,公司燃料电池催化剂中铂含量的市场需求以及公司募投项目产量占市场需求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项目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2026年 | 2027年 | 2028年 | 2029年 | 2030年 |
燃料电池系统产量(万套) | 2.45 | 3.30 | 4.45 | 6.00 | 9.17 | 14.01 | 21.41 | 32.72 | 50.00 |
单套燃料电池系统含铂量(克/套) | 45 | 45 | 45 | 45 | 40 | 40 | 40 | 40 | 40 |
铂需求总量(吨) | 1.10 | 1.49 | 2.00 | 2.70 | 3.67 | 5.60 | 8.56 | 13.09 | 20.00 |
募投项目投产进度(%) | - | - | 25.00 | 40.00 | 60.00 | 80.00 | 100.00 | 100.00 | 100.00 |
募投项目产能(按贵金属含量)(吨) | - | - | 0.25 | 0.40 | 0.60 | 0.80 | 1.00 | 1.00 | 1.00 |
募投项目产能消化所需市场份额 | - | - | 12.48% | 14.81% | 16.36% | 14.27% | 11.68% | 7.64% | 5.00% |
4、风险揭示
针对氢能源催化剂无法实现规模化销售的风险,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六、募投风险”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实现规模化销售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预计新增氢能源催化剂产能5吨,鉴于氢能源属于新兴市场,相关产品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具备一定的不确定性。若发行人氢能源催化剂产品后期市场需求未达预期,氢能源催化剂产品将面临无法实现规模化销售的风险。”
二、新建年产1200吨催化材料项目合理性
请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内贵金属催化剂实现收入规模较小、产能利用率波动较大、基础化工行业客户变化频繁的情况,说明贵金属催化剂客户开拓情况,在手订单和未来订单获取能力,募投项目达产后的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一)结合报告期内贵金属催化剂实现收入规模较小、产能利用率波动较大、基础化工行业客户变化频繁的情况,说明贵金属催化剂客户开拓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产品产能利用率及收入规模情况如下: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产能(KG) | 500.00 | 1,000.00 | 1,000.00 | 1,000.00 |
产量(KG) | 236.86 | 986.29 | 335.06 | 1,029.11 |
产能利用率 | 47.37% | 98.63% | 33.51% | 102.91% |
销量(KG) | 358.59 | 820.65 | 396.34 | 897.49 |
收入金额 | 23,941.32 | 12,630.72 | 4,386.06 | 11,453.46 |
报告期内,公司贵金属催化剂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102.91%、33.51%、98.63%和47.37%,呈波动趋势,主要系贵金属催化剂目前主要应用于基础化工领域,该领域受公司客户数量规模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基础化工行业对贵金属催化材料的需求,具有初装量大、中期添加、后期更换的周期性采购特点。2022年1-6月,公司贵金属催化加产能利用率有所下降,主要系受疫情影响,客户铑原材料延迟到货,原定于上半年开展的铑催化剂受托加工业务顺延至下半年开展。报告期内,发行人报告期内贵金属催化剂产品主要客户在不同年度之间合作金额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基础化工领域对贵金属催化剂的需求具有初装量大、中期添加、后期更换的周期性采购特点,更换周期可能长达几年,因此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的销售订单、客户变动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发行人应用于基础化工领域的铑催化剂产品,正在继续与老客户如齐鲁石化、四川石化、华鲁恒升、利华益、南京诚志等继续合作,并深入开拓新客户,包括中海油壳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夏百川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是丁辛醇领域铑催化剂的主要供应商,基本替代了该领域之前主要由庄信万丰、优美科占据的市场。针对应用于天然气化工与煤化工领域的贵金属多相催化剂,发行人与西南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河北新欣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客户建立合作意向,已经实现了吨级以上规模化试生产,目前处于实际生产装置验证阶段。
(二)在手订单和未来订单获取能力
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铑催化剂产品在手订单金额为7,162.00万元(含税),铑催化剂2022年1-6月销售金额已超2021年全年水平。此外,发行人应用于天然气化工、煤化工领域的贵金属多相催化剂产品已与目标客户建立合作意向,已实现了吨级以上规模化试生产。因此,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在手订单充足,未来订单获取能力较强。
(三)市场空间测算
(1)铂氧化铝测算依据及假设
①目前,丙烷脱氢工业化应用主要技术中,UOP的Oleflex工艺需要铂氧化铝催化剂。根据文献《上海化工》, 2021年年底,我国UOP丙烷脱氢装置有13套,产能合计667万吨/年;预计至2024年底,我国将新增UOP丙烷脱氢装置14套,总运行的UOP丙烷脱氢装置达到27套,总产能1,522万吨/年,即2021-2024年UOP丙烷脱氢产能年均复合增长率为31.65%。假设2025年以同样的速度增长,则2025年UOP丙烷脱氢装置总产能将增长至2,003.8万吨/年。
②根据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70万吨/年丙烷脱氢项目环评影响书》,70万吨/年的丙烷脱烃需铂氧化铝催化剂一次性装填268吨,使用寿命为3.5年。因此,假设每年每万吨丙烷脱氢需消耗催化剂1.1(268/3.5/70)吨。
③发行人募投项目达产后铂氧化铝产能为500吨/年。
(2)铂氧化铝产能消化测算结果
发行人基于上述依据及假设,对未来应用于天然气化工领域贵金属催化剂铂氧化铝的需求量做了如下预测:
指标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UOP丙烷脱氢产能(万吨/年) | 667.00 | 878.12 | 1,156.07 | 1,522.00 | 2,003.75 |
催化剂需求量(吨/年) | 733.70 | 965.94 | 1,271.68 | 1,674.20 | 2,204.13 |
公司生产负荷 | - | - | 20.00% | 40.00% | 60.00% |
公司铂氧化铝产量(吨) | - | - | 100.00 | 200.00 | 300.00 |
市场占有率 | - | - | 7.86% | 11.95% | 13.61% |
注:催化剂需求量=UOP丙烷脱氢产能*每万吨丙烷脱氢需消耗催化剂;
铂氧化铝产量=募投项目达产后铂氧化铝产能*公司生产负荷;市场占有率=公司铂氧化铝产量/催化剂需求量
通过上表测算可以得知,铂氧化铝未来市场空间较大,发行人自2023年项目逐渐投产至2025年,理论市场占有率区间在7%-14%,发行人产能消化所需市场空间较小。
(3)钯氧化铝测算依据及假设
①根据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煤炭工业“十四五”现代煤化工发展指导意见》,2020年底我国煤制乙二醇产能达489万吨,预计到“十四五”末,煤制乙二醇产能800万吨,复合增长率为10.35%。因此,假设2021-2025年我国煤制乙二醇产能按固定速率10.35%增长。
②根据内蒙古开滦化工有限公司的《年产40万吨煤制乙二醇项目环境评价报告书》,生产40万吨煤制乙二醇所需的钯氧化铝催化剂消耗量为198.4吨/年,则每万吨煤制乙二醇所需的催化剂消耗量为4.96吨/年,使用寿命为1年。因此假设每万吨煤制乙二醇所需钯氧化铝4.96吨/年。
③发行人募投项目达产后钯氧化铝产能为500吨/年。
(4)钯氧化铝产能消化测算结果
发行人基于上述依据及假设,对未来应用于煤化工领域贵金属催化剂钯氧化铝的需求量做了如下预测:
指标 | 2020年 | 2021年 | 2022年 | 2023年 | 2024年 | 2025年 |
煤制乙二醇产能规模 (万吨/年) | 489.00 | 539.59 | 595.42 | 657.02 | 724.99 | 800.00 |
每万吨煤制乙二醇所需钯氧化铝(吨) | 4.96 | 4.96 | 4.96 | 4.96 | 4.96 | 4.96 |
催化剂需求量(吨/年) | 2,425.44 | 2,676.37 | 2,953.27 | 3,258.81 | 3,595.96 | 3,968.00 |
生产负荷 | - | - | - | 20.00% | 40.00% | 60.00% |
公司钯氧化铝产能(吨/年) | - | - | - | 100.00 | 200.00 | 300.00 |
市场占有率 | - | - | - | 3.07% | 5.56% | 7.56% |
注:催化剂需求量=煤制乙二醇产能规模*每万吨煤制乙二醇所需钯氧化铝;
公司钯氧化铝产能=募投项目达产后钯氧化铝产能*公司生产负荷;市场占有率=公司钯氧化铝产量/催化剂需求量
通过上表测算可以得知,钯氧化铝未来市场空间较大,发行人自2023年项目逐渐投产至2025年,理论市场占有率区间在3%-8%,发行人产能消化所需市场空间较小。
(四)募投项目达产后的产能消化措施,是否存在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将通过加大研发力度,优化客户服务能力,积极开拓新客户等,保障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消化。具体的产能消化措施如下:
(1)加大研发力度,优化客户服务能力
公司自成立之初就注重自主研发,已经在丁辛醇领域助力下游客户率先实现进口替代。并通过帮助下游客户建立完善的检测体系,节约及规范贵金属催化材料的使用,帮助下游客户降本增效。
公司将进一步深入参与下游客户的研发初级阶段,更加全面的参与其研发流程,提升研发效率和效益,敏锐捕捉下游需求和产品研发方向;此外将通过优化客户检测体系等具有针对性、定制性的服务模式,优化客户服务能力。
(2)加强市场拓展能力,不断开拓新客户
公司将充分发挥在贵金属催化剂领域的技术积累和口碑经验,加强市场拓展力度。公司将继续发挥技术、市场领先地位,深入挖掘客户对贵金属催化剂产品的产品替换需求,在持续跟踪持续服务现有客户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新客户,提高产品市场份额。
贵金属多相催化剂具备巨大的市场需求,公司产品目前处于实际生产装置验证阶段,经过催化性能和寿命测试评价后,预计2022年下半年形成销售,公司通过优化客户服务能力、积极开拓新客户,募投产品产能消化的风险较小。
(五)风险揭示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之“重大事项提示”和“第三节 风险因素”之“六、募投风险”,补充披露内容如下:
“
(十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张产能无法消化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并完全达产后,公司预计新增汽车尾气净化催化材料产能193吨、基础化工领域贵金属催化材料2吨、氢能源催化剂5吨以及钯氧化铝、铂氧化铝等贵金属非均相催化剂产能1060吨。尽管发行人已基于行业政策、市场信息对募投产品未来市场空间做出了合理预测,并拟通过各项措施积极消化募投项目产能。若未来市场竞争加剧、业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行业内竞争对手产能过度扩张,亦或者氢能源催化剂、贵金属非均相催化剂等新产品客户开拓效果未达预期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扩张产能将存在无法完全消化的风险。”
三、补充流动资金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请发行人:结合生产经营计划、营运资金需求,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情况、应收账款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率情况、高额分红情况(如有)、大额理财产品支出情况(如有),以及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与依据,披露补充流动资金及资金规模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发展目标等相适应。
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募集资金运用”之“二/(三)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中补充披露如下:
“
5、补充流动资金及资金规模的必要性、合理性
(1)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率、理财产品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率、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6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2020年12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货币资金 | 17,556.34 | 25,434.36 | 11,470.40 | 6,108.93 |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 17.91% | 35.51% | 33.55% | 31.17% |
理财产品 | 3.07 | 10.66 | 286.04 | - |
(2)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现金分红支出 | 4,264.40 | 5,025.90 | 3,047.50 | 1,340.90 |
报告期内,发行人进行了4次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支出分别为1,340.90万元、3,047.50万元、5,025.90万元、4,264.40万元,主要系发行人按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以及未来发展预期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政策具有一致性、稳定性,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金额为10,617.96万元,不存在高额、过度分红的情形。
(3)应收账款管理政策
报告期内,为快速回笼资金,发行人给予下游客户的信用期普遍较短,符合行业惯例。在机动车尾气净化领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较低,因此,发行人采取了大规模、高周转的商业模式,给予客户较短的信用周期;在基础化工领域,公司已经成为了丁辛醇领域的主要供应商,在产业链的话语权较强,给予客户较短的信用周期。
(4)营运资金需求及测算过程与依据
公司2018-2021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约为26.91%,测算假设营业收入增长率为18%。2019-2021年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203,612.90万元、227,392.98万元和
171,126.42万元。随着公司生产基地的建成投产、产品种类的不断拓展、产能增加及销量提升,预计公司营业收入增长18%具有合理性。流动资金占用金额主要受公司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影响,公司预测了2022-2025年末的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并分别计算了各年末的经营性流动资金占用金额(即经营性流动资产和经营性流动负债的差额)。经营性流动资产选取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和存货作为测算指标,经营性流动负债选取应付账款、预收款项、应付票据作为测算指标。2022年至2025年,各项经营性流动资产/营业收入、各项经营性流动负债/营业收入的比例以公司2021年上述项目占比为基础进行预测。
假设公司2022-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为18%,则未来各年公司营运资金需求计算如下。由下表可知2022-2025年公司累计流动资金缺口为31,366.58万元。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中的20,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具有合理性。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1年度 | 2022年度 | 2023年度 | 2024年度 | 2025年度 |
营业收入 | 171,126.42 | 201,929.17 | 238,276.42 | 281,166.18 | 331,776.09 |
应收票据 | - | - | - | - | - |
应收账款 | 8,375.76 | 9,883.40 | 11,662.41 | 13,761.64 | 16,238.74 |
预付款项 | 314.36 | 370.94 | 437.71 | 516.50 | 609.47 |
存货 | 25,700.00 | 30,326.01 | 35,784.69 | 42,225.93 | 49,826.60 |
经营性流动资产合计① | 34,390.12 | 40,580.34 | 47,884.80 | 56,504.07 | 66,674.80 |
应付账款 | 977.98 | 1,154.01 | 1,361.73 | 1,606.85 | 1,896.08 |
预收款项 | - | - | - | - | - |
应付票据 | - | - | - | - | - |
经营性流动负债合计② | 977.98 | 1,154.01 | 1,361.73 | 1,606.85 | 1,896.08 |
发行人流动资金占用金额(①-②) | 33,412.14 | 39,426.33 | 46,523.07 | 54,897.22 | 64,778.72 |
流动资金缺口 | 6,014.19 | 13,110.93 | 21,485.08 | 31,366.58 |
6、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发展目标相适应情况
(1)与现有经营规模相适应
2019-2021年公司的流动资金占用金额分别为21,952.54万元、25,628.33万元、33,412.14万元,呈快速增长趋势。随着公司新增产能的逐步释放,公司需要更多的
营运资金保证原材料的采购及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优化公司资金周转效率,与公司现有的经营规模相适应。
(2)与现有财务状况相适应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存货规模较大,对公司流动资金形成了较大的占用。同时,公司资产负债率稳定处于较高水平。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与公司现有的财务状况相适应。
(3)与现有技术水平相适应
公司致力于实现高端贵金属催化材料的国产替代,主要产品性能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高端贵金属催化材料从研发到工业化生产具备较长的时间周期,期间需要持续进行研发投入,2019-2021年公司的研发投入分别为6,175.23万元、7,559.38万元和6,136.51万元,研发投入处于较高水平。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保障公司研发的可持续性、把握技术发展趋势,与公司现有的技术水平相适应。
(4)与现有管理能力相适应
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稳定,具备丰富战略管理、财务管理、市场拓展及运营管理经验,可以保障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与发展目标相适应
本次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优化公司财务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研发能力、经营规模,助力公司产品结构不断扩大和优化,从而不断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与公司的发展目标相适应。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发展目标等相适应。”
四、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募投项目的建设内容、新增产能、复核并分析募投项目每年新增折旧费用的金额及其占募投项目预计总成本、净利润的比例;
2、查阅发行人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对比同行业公司固定资产使用情况,评估发行人以募集资金建设工业厂房的必要性、新增厂房规模的合理
性;
3、查阅公司产能利用率、在手订单情况,分析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该募投项目是否存在过度扩产的情况,查阅发行人制定的产能消化措施及风险应对措施,评估新增产能消化风险及无法实现规模化销售的风险;
4、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货币资金、理财、现金分红情况,查阅发行人应收账款管理政策,复核发行人营运资金需求及测算过程与依据,分析补充流动资金及资金规模的必要性、合理性;
5、查阅募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评批复等资料;
6、对发行人主要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品预计实现销售的时间、客户开拓情况、未来订单情况、供应商认证的进展情况,了解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主要用途,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合理性,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发展目标等是否相适应。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贵金属催化剂、贵金属前驱体产能均位于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的租赁厂房,发行人以募集资金建设工业厂房契合发行人的整体战略规划,具有必要性,新增厂房规模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以募集资金建设工业厂房的必要性、新增厂房规模的合理性;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新增经营业绩能够有效消化新增的折旧费用,房产、设备折旧对发行人未来成本、利润的影响较小,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揭示相关风险;
3、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杭政工出[2020]31号地块工业厂房项目、新建年产1200吨催化材料项目新增产能消化所需的市场空间较小,具备良好的发展前景,未来订单获取能力较强,且发行人制定了产能消化措施,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较低,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揭示相关风险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4、发行人氢能源催化剂未来市场空间较大,主要目标客户为国内主要膜电极或系统生产商,待募投项目建设完成后实现销售,产能消化所需市场空间较小,且发行人已制定氢能源催化剂无法实现规模化销售风险的应对措施,产品无法实现规模化销售的风险较低,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揭示相关风险;
5、发行人补充流动资金及资金规模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发展目标等相适应,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补充流动资金及资金规模的必要性、合理性。
问题15.发行底价及稳价措施
根据申请文件及其他公开信息,本次发行底价为18.60元/股。发行人启动稳价措施的条件为自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底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发行底价对应的发行前后市盈率;现有稳价措施能否切实有效发挥稳定作用,综合分析说明现有发行规模、定价、稳价措施和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是否对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存在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发行底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发行底价对应的发行前后市盈率
发行人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4月23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确定本次发行底价为18.60元/股。
2021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6,017.11万元,发行人现有股本15,230.00万股,发行前市盈率为47.08倍。在不考虑本次股票发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3,000.00万股,发行底价对应的发行后市盈率不超过56.35倍。
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综合考虑了发行人所处行业估值情况、同行业公司估值情况、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等多种因素,具备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所属行业估值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C制造业——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因此,选择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行业静态平均市盈率作为估值参考,2022年3月28日前20个交易日,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剔除负值)为48.86倍,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市盈率与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不
存在较大差异。
(二)同行业公司估值情况
在国内同行业公众公司中,贵研铂业、凯立新材、陕西瑞科与发行人均主要从事贵金属催化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但是三者在应用领域存在一定的差异。贵研铂业是国内行业内的首家上市公司,应用领域范围最广、产品系列最全,产品应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精细化工以及其他领域;凯立新材和陕西瑞科产品均主要应用于医药精细化工领域。而发行人产品主要应用于机动车尾气净化、基础化工领域。
截至2021年3月28日,上述三家公司收盘价对应的市盈率情况如下表所示: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平均市值(万元) | 2021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万元) | 市盈率(倍) |
600459.SH | 贵研铂业 | 1,374,291.72 | 34,125.37 | 40.27 |
688269.SH | 凯立新材 | 952,710.79 | 14,355.59 | 66.37 |
430428.NQ | 陕西瑞科 | 176,702.18 | 6,056.27 | 29.18 |
注:平均市值=3月28日前2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2021年末总股本;市盈率=平均市值/2021年度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据上表,发行人同行业公司市盈率区间为29.18-66.37倍,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市盈率为47.08倍,按公开发行3,000.00万股测算,发行后市盈率为56.35倍。因此,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发行底价对应的市盈率均处于同行业公司市盈率区间内。
(三)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2022年5月31日,发行人向北交所递交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并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22年6月1日起停牌。
发行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19.18元,本次发行底价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6.98%;停牌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平均收盘价为17.83元,本次发行底价为停牌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04.32%;停牌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平均收盘价为17.72元,本次发行底价为停牌前3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04.97%。本次发行底价与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均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召开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19.10元,本次发行底价为董事会召开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97.38%;董事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平均收盘价为18.48元,本次发行底价为董事会召开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00.65%;董事会召开前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平均收盘价为18.58元,本次发行底价为董事会召开前3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100.11%。本次发行底价与董事会召开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个交易日、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均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底价综合考虑了发行人所处行业估值情况、同行业公司估值情况、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等多种因素,具备合理性。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市盈率为47.08倍,按公开发行3,000.00万股测算,发行后市盈率为56.35倍。
二、现有稳价措施能否切实有效发挥稳定作用
发行人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4月23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发行人稳定股价措施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1、启动条件: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后至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时,为维护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2、停止条件:
公司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则停止实施股价稳定预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3个交易日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2)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三个月后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4)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
(5)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发生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3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按以下顺序实施:
1、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公司将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日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的二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1项完成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条第1项措施时,公司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日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2项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条第2项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触发日5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本条第3项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本条第3项措施时,公司时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就本预案进行书面确认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分红和税后薪酬额的50%。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入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因未获得批准而未买入公司股份的,视同已履行本预案及承诺。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公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明确了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内容完整明确、针对性和可执行性较强,有助于维护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的股价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除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函,明确了约束措施。综上,发行人现有稳价措施能切实有效发挥稳定作用。
三、综合分析说明现有发行规模、定价、稳价措施和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是否对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存在不利影响。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发行规模、发行底价、稳价措施情况如下:
(一)发行规模
发行人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0,000,0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况下),且发行后公众股东持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如公司及主承销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不超过4,500,000股)。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确定。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规要求,与发行规模有关的上市条件满足情况如下:
序号 | 上市条件 | 发行人情况 | 是否符合要求 |
1 |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100万股,发行人对象不少于100人 | 发行人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0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预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 符合 |
2 | 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总额为15,230.00万元,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000.00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 | 符合 |
发行人现有发行规模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条
件,对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不存在不利影响。
(二)发行底价
发行底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参见本题回复“一、说明发行底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发行底价对应的发行前后市盈率”,发行人本次制定的发行底价具有合理性,对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不存在不利影响。
(三)稳价措施
发行人现有稳价措施参见本题回复“二、现有稳价措施能否切实有效发挥稳定作用”,发行人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稳定股价预案,明确了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有助于维护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的股价稳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本次发行稳价措施对本次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不存在不利影响。
(四)超额配售选择权设置情况
发行人于2022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2022年4月23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确定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根据具体发行情况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15%,即450万股。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规模、发行底价符合发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且已制定并完善了稳定股价预案,稳价措施有助于维护发行人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投资者利益。本次发行规模、底价、稳价措施和设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产生不利影响。
四、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分析发行人近期的二级市场股票交易情况、所在行业市盈率情况、同行业公司市盈率等数据;
2、查阅发行底价方案的董事会、股东大会资料,了解发行底价的确定依据;
3、核查了发行人有关稳定股价措施预案,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作出的关于实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现有发行底价综合考虑了发行前后市盈率情况、所处行业市盈率情况、可比公司市盈率情况、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及交易情况、行业发展及公司成长性等多种因素,发行人确定发行底价为18.60元/股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依法设置了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的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关承诺约束措施,现有稳价措施能够切实有效发挥稳定作用,具有可行性。
3、发行人现有发行规模适当,发行底价具有合理性,发行人已在发行方案中设置稳价措施和超额配售选择权,相关稳价措施具有可行性,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行和股价稳定,不会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产生不利影响。
问题16.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1)关于重要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披露了金额在1600万元以上的重要销售合同,金额在2800万元以上的重要采购合同、授信和借款合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重要性的确定标准;说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为发行人授信3000万的合同中,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原因,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于2022年1月19日到期的两笔借款仍处于正在履行状态的原因及展期情况。
(2)董事、高管变动影响。根据招股说明书,2021年4月,孔令辉申请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2021年9月,曾晓东申请辞去董事职务。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人员离职原因及去向,是否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员工人数较少的合理性。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总数分别为55、65、67,各期销售人员平均3-5人,管理人员16-22人,研发人员8-14人,生产人员不足30人。请发行人:结合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运营模式及研发模式与研发项目具体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人员数量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现有员工人数能否满足经营管理和研发需求,发行人人员数量与经营业绩是否匹配。
(4)持续督导券商变动频繁影响。公开信息显示,公司2014年8月由方正证券
推荐挂牌,2019年6月主办券商变更为民族证券,2020年1月变更为中信证券,2021年10月变更为国金证券。2022年6月7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获得本所受理,保荐机构为国金证券。请发行人说明:
报告期内主办券商多次变更的原因;发行人是否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内控不规范及会计基础薄弱的问题。
(5)知名客户信息披露准确性。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进入了威孚高科(000581.SZ)、宁波科森等国内主流机动车尾气后处理系统厂商的供应链,并拓展至浙江达峰、台州三元、凯龙高科(300912.SZ)等其他客户。在基础化工领域,公司报告期内累计实现销售额3.46亿元,进入了中国石化(600028.SH)、中国石油(601857.SH)、华鲁恒升(600426.SH)、万华化学(600309.SH)、诚志股份(000990.SZ)等大型石化企业的供应体系。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向上述客户销售金额及具体内容,并核对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避免夸大表述。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说明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充分,是否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是否已严格按照保荐业务相关规则切实履行保荐职责,审慎做出保荐决定。【回复】
一、关于重要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披露了金额在1600万元以上的重要销售合同,金额在2800万元以上的重要采购合同、授信和借款合同。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重要性的确定标准;说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为发行人授信3000万的合同中,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原因,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说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于2022年1月19日到期的两笔借款仍处于正在履行状态的原因及展期情况
(一)请发行人补充披露重要性的确定标准;
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与技术”之“三/(四)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公司界定对持续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标准如下:
首先,与主要客户、供应商等签订的框架协议或战略合作协议,具有重要性,均纳入披露范围。
其次,结合发行人的业务规模,以2,800万元的金额作为采购、授信和借款合同的重要性标准,披露合同的数量适中且能够覆盖主要的供应商、授信和借款情况。
再次,发行人客户较为集中,且威孚高科与发行人签订的合同金额数量较多,金额较大,考虑对投资者充分予以信息披露但也避免冗余信息,销售合同披露的重要性标准确定为,威孚高科的合同金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他客户的合同金额在1,600万元以上,能够基本覆盖公司主要客户以及新增的主要客户,较为友好的实现销售合同信息充分高效披露的目的。”
(二)说明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为发行人授信3000万的合同中,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原因,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 | 具体内容 |
公司名称 | 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成立日期 | 2006-04-12 |
注册资本 | 50,000万元 |
股东信息 | 杭州市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3.992%、杭州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36.008%; |
实际控制人 | 杭州市财政局 |
主营业务 | 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兼营非融资性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财务顾问、咨询中介服务,按规定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
由上文可知,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系杭州市财政局下属企业,其专业为杭州市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等业务。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内各大商业银行就部分信贷产品、融资服务形成战略合作关系。
应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的要求,公司的该笔借款需要由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对应的担保,同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姚洪、林桂燕向其提供反担保。
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说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于2022年1月19日到期的两笔借款仍处于正在履行状态的原因及展期情况
公司在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业务和技术”之“三/(四)报告期内对公司持续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合同情况”披露的重大业务合同截至日均为报告期末,即:2021年
12月31日。因此,到期日为2022年1月19日的两笔最高额保证合同仍处于正在履行状态,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在到期后未再展期。
二、董事、高管变动影响。请发行人说明上述人员离职原因及去向,是否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1年9月30日,发行人原董事曾晓东递交辞职报告,辞职自2021年9月30日起生效。曾晓东在任职期间,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其离职系个人身体健康原因,曾晓东辞去董事工作后,退休在家,未去向其他公司担任职务。
2021年4月6日,发行人原财务负责人孔令辉递交辞职报告,辞职自2021年4月6日起生效。孔令辉在任职期间,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其离职系个人年龄原因。孔令辉辞去财务负责人职位后,仍在发行人财务部任职,其财务负责人工作由王陈乐承接。王陈乐自2020年2月起在发行人财务部门任职,有充足的工作经验及工作能力。孔令辉辞去财务负责人工作不会对发行人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曾晓东未参与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孔令辉目前仍在发行人财务部任职,两人离职均系出于个人身体健康或年龄因素的考虑,不会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员工人数较少的合理性
(一)结合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运营模式及研发模式与研发项目具体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人员数量较少的原因及合理性,发行人现有员工人数能否满足经营管理和研发需求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员工人数分别为55人、65人、67人、72人,员工人数较少,具体分析如下:
1、管理模式
发行人采取扁平化的管理模式,业务较为专注,组织架构精简,管理效率高,因此,发行人对管理人员的需求相对较低。
2、采购模式
发行人采购主要包括钯、铑、铂等贵金属原材料、常规化学品辅料及其他日常零星采购,原材料品类较少,采购频次低。发行人与贵金属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建立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同时,发行人采购的贵金属原材料均由供应商负责运送到发行人指定的生产场所,减少了对采购物流人员的需求。因此,发行人对采购人员
的需求较少。
3、销售模式
发行人采取直销的模式,直接与最终用户签署合同和结算款项,并向其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报告期内,发行人下游客户主要为机动车尾气后处理、基础化工领域的中大型企业,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客户开发与维护成本较低,且进入主要客户供应体系的壁垒较高,通常需要经过较为严格的资质认证,客户粘性也相对较高,此类客户的采购规模也较大。同时,发行人经过多年口碑积累,在行业内形成了良好的品牌效应,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发行人开拓客户的难度。此外,发行人对下游客户销售单笔订单销售规模金额较大,订单频率较低,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销售人员的需求。因此,发行人销售人员数量较少具有合理性。
4、生产模式
发行人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产品的生产及业务的开展过程中涉及较多的化学反应,其主要依赖于其技术路线、生产工艺和专有配方。发行人通过对生产人员在各工序的合理分配,提升了人员使用效率。因此,发行人生产人员较少具有合理性。
5、研发模式
发行人创始人姚洪、林桂燕在贵金属催化材料、循环回收领域拥有30余年的行业经验积累。在创始人的带领下,发行人已拥有了近20年的贵金属催化材料研发生产经验,形成了一支多学科、多层次、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同时,发行人积极与中南大学等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创建产学研创新平台,建立了博士后工作站。因此,发行人的研发人员专业素质较强,研发人员数量基本能满足发行人现阶段的研发需求。同时,发行人的研发效率较高,已取得较为丰硕的研发技术成果,为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提供了研发技术保障。
综上,发行人人员数量较少具有合理性,现有员工人数能够满足经营管理和研发需求。
(二)发行人人员数量与经营业绩是否匹配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与营业收入、净利润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人
项目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
数额 | 变动率 | 数额 | 变动率 | 数额 | 变动率 | 数额 | |
员工人数(期末) | 72.00 | 7.46% | 67.00 | 3.08% | 65.00 | 18.18% | 55.00 |
主营业务收入 | 94,052.31 | 9.97% | 171,051.27 | -24.78% | 227,387.37 | 12.91% | 201,387.38 |
其中: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 | 94,047.00 | 10.79% | 169,778.72 | -25.22% | 227,045.71 | 12.79% | 201,305.20 |
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 | 5.31 | -99.17% | 1,272.55 | 272.46% | 341.66 | 315.75% | 82.18 |
净利润 | 4,419.80 | 42.01% | 6,223.44 | -13.33% | 7,180.75 | 32.49% | 5,419.85 |
注:2022年1-6月收入、利润指标变动率为年化后变动率
2020年,发行人期末员工人数较2019年末新增10名员工,变动率为18.18%,主营业务收入较2019年上涨12.91%,其中,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业务收入上涨12.79%,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业务收入上涨315.75%,净利润较2019年上涨32.49%,员工规模与经营业绩变动趋势基本匹配。
2021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较2020年下降24.74%,其中,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业务收入下降25.22%,主要系公司与威孚环保停止业务合作,对威孚高科销售收入下降;同时,毛利率相对较高的贵金属催化材料加工业务收入规模较2020年增长
272.46%。2021年净利润水平受多方因素综合影响,变动幅度不大,仅下降13.33%,而发行人员工人数较2020年保持稳定,仅新增2名员工,主要系满足两个募投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的需求,同时也为未来持续发展储备相关人才,员工规模与经营业绩具有匹配性。
2022年1-6月,发行人期末员工人数较2021年末新增5名,变动率为7.46%,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年化)为9.97%,公司贵金属催化材料销售较去年同期小幅上涨,主要得益于当期应用于基础化工领域的贵金属催化剂产品销售规模快速增长,员工规模与经营业绩变动趋势基本匹配。
四、持续督导券商变动频繁影响
(一)报告期内主办券商多次变更的原因
2014年8月,发行人经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推荐,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2019年6月,公司主办券商变更为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后更名为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原因是方正证券收购了
民族证券,方正证券将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及人员整体转移至民族证券,方正证券不再保留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资格及业务。经公司与方正证券友好协商,双方就解除持续督导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由民族证券承接主办券商工作并履行持续督导职责。2020年1月,发行人主办券商由民族证券变更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主要原因系发行人基于战略发展需要,拟申请在创业板上市,聘请中信证券担任上市辅导、保荐机构,出于保荐业务和新三板持续督导的统一协调,发行人于2020年1月公司将持续督导主办券商亦变更为中信证券。
2021年10月,公司主办券商由中信证券变更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主要原因系中信证券与发行人在推进辅导和上市工作计划等方面未完全达成一致,经友好协商终止辅导,发行人改聘国金证券担任上市辅导、保荐机构,出于保荐业务和新三板持续督导的统一协调,发行人于2021年10月公司将持续督导主办券商亦变更为国金证券。
(二)发行人是否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内控不规范及会计基础薄弱的问题
1、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及运行情况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已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和管理层组成的治理架构,逐步建立健全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等基本制度。
上述机构及其人员依法独立规范运作,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公司治理架构的合法有效运行,保障了全体股东的利益。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运行良好,共召开了13次股东大会会议、22次董事会会议、13次监事会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及其他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形。
2、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以来,已在财务预算、生产管理、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对外投资、人事管理等所有重大方面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内部控制建立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行业的特点和多年管理经验,保证了内控制度符合
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对经营风险起到了有效的控制作用,确保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发行人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不存在重大缺陷。随着公司不断发展,外部环境的变化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内部控制制度还将不断修订、更新和完善,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现有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以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发行人各项业务的健康运行及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因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不存在缺陷。2022年3月28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1067号),认为:凯大催化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1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2022年10月9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7072号),认为:凯大催化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于2022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会计基础建立及运行情况
参见本问询函回复之问题13之“/二、针对公司多次更改收入确认政策及其表述、申报期内存在较多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进一步说明在合同签署、合同执行、收入确认、成本归集等环节相关内控制度是否存在明显缺陷,相关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整改措施是否得到一贯有效执行。”。
综上,发行人治理结构健全,已经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不存在会计基础薄弱的情形。
五、知名客户信息披露准确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向上述客户销售金额及具体内容,并核对相关信息披露是否准确,避免夸大表述。
报告期内,公司与上述知名客户的合作开始时间、销售金额及具体交易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客户名称 | 交易内容 | 合作开始时间 | 2022年1-6月 | 2021年度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1 | 威孚高科 | 硝酸钯、硝酸铑、硝酸铂溶液等 | 2014年 | 28,374.15 | 74,409.60 | 164,935.34 | 146,843.32 |
2 | 宁波科森 | 硝酸钯、硝酸铑、硝酸铂溶液等 | 2017年 | 17,953.26 | 65,336.09 | 56,361.11 | 40,435.21 |
3 | 华鲁恒升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 | 2015年 | 15,601.33 | 6,109.56 | - | - |
4 | 台州三元 | 硝酸铂、硝酸铑 | 2019年 | 2,876.13 | 5,297.35 | 610.80 | - |
5 | 浙江达峰 | 硝酸钯、硝酸铑、硝酸铂溶液等 | 2015年 | 1,484.81 | 3,921.60 | 550.54 | 2,019.52 |
6 | 凯龙高科 | 硝酸钯、硝酸铂溶液等 | 2018年 | - | 688.23 | - | 149.34 |
7 | 中国石化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加工服务 | 2020年 | - | 313.10 | 84.77 | - |
8 | 诚志股份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销售、加工服务 | 2019年 | - | 211.68 | - | 1,348.67 |
9 | 中国石油 | 三苯基膦乙酰丙酮羰基铑销售、加工服务 | 2016年 | - | - | - | 5,221.89 |
10 | 万华化学 | 二羰基铑加工服务 | 2014年 | - | 5.38 | ||
合计 | 66,289.68 | 156,287.21 | 222,542.56 | 196,023.33 |
其中,中国石化在2021年向发行人采购313.10万元的铑催化剂加工服务,铑催化剂产品加工数量超过200公斤;万华化学除在2019年向发行人采购5.38万元的铑催化剂加工服务外,在2014年向发行人采购了574.16公斤的铑催化剂产品,进入了其供应体系的表述准确。综上,发行人报告期内与上述知名客户均建立或保持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个别基础化工领域客户报告期内合作金额较少的主要原因系催化剂行业存在一定的采购周期,其在报告期前与发行人的合作规模较大,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准确,不存在夸大表述的情形。
六、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对问题(3)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说明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充分,是否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是否已严格按照保荐业务相关规则切实履行保荐职责,审慎做出保荐决定。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1),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签订的销售合同和采购合同,验证销售、采购金额,分析与业务匹配关系;
2、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与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公司各项业务合同的构成特点和签署情况,确定“重大合同”的认定标准;
3、通过发货、客户签收及验收、销售回款等替代测试程序,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
4、通过访谈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相关人员,了解其与发行人业务往来的背景、交易金额;
5、查阅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及其他公开信息,分析判断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的合理性;
6、取得发行人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支行的借款合同及对应保证合同,判断其履行情况及展期情况;
7、分析公司主要经营合同金额的分布情况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针对上述事项(2),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并查阅曾晓东、孔令辉提交的《辞职报告》;
2、取得并查阅曾晓东、孔令辉的关联关系调查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等网站查询了解其个人经历、对外投资、关联关系、担任董事、高管职务的企业情况;
3、访谈原董事曾晓东、原财务负责人孔令辉,了解其离职原因、离职去向、原参与发行人的工作内容、工作交接情况,分析其离职是否会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
针对上述事项(3),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员工名册及相关管理制度,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各岗位员工人数;
2、访谈了发行人管理人员,了解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运营模式及研发模式,了解各个岗位的具体划分、职责、参与业务类别等情况;
3、核查发行人现有员工人数及结构的合理性,分析员工人数与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匹配性。
针对上述事项(4),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新三板挂牌期间的公开披露信息、三会资料,了解变更中介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
2、取得并查阅发行人与历任持续督导主办券商所签订的相关协议;
3、查阅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1067号、中汇会鉴[2022]7072号),核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针对上述事项(5),保荐机构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销售明细表,分析报告期内上述各知名客户的销售金额、具体销售内容及变动情况;
2、走访威孚高科、宁波科森、浙江达峰、台州三元等知名客户,了解其对于供应商资质的要求、与发行人合作情况及未来合作机会,并取得其《营业执照》等工商文件;
3、查阅发行人与上述客户签订的销售订单或框架协议,查阅其主要条款;
4、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了解发行人与客户合作开始时间、客户采购需求、采购周期及采购金额变动原因;
5、通过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涉诉情况,了解双方业务合作是否存在法律纠纷。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针对上述事项(1),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重大业务合同的重要性确定标准,相关标准具有合理性,能够覆盖主要销售及采购合同,真实反映其业务情况;
2、杭州高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在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具有商业合理性,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重大业务合同披露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各类合同的履行状态披露准确。
经核查,针对上述事项(2),保荐机构认为:
1、原董事曾晓东未参与发行人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辞职系其个人身体原因,不
会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原财务负责人孔令辉申请辞职系其年龄原因,辞去财务负责人职务后,孔令辉仍在发行人财务部任职,不会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经核查,针对上述事项(3),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认为:
1、发行人员工人数较少符合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运营模式及研发模式的具体情况,具有合理性。
2、发行人现有员工人数能满足经营管理和研发需求,发行人人员数量与经营业绩匹配。
经核查,针对上述事项(4),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更换主办券商主要是基于券商内部整合需求、自身实际情况、战略发展需要以及上市计划而审慎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异常情况。
2、发行人已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并有效执行,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内控不规范及会计基础薄弱的问题。
经核查,针对上述事项(5),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各知名客户均建立或保持了稳定的合作关系,个别基础化工领域客户报告期内合作金额较少的主要原因系催化剂行业存在一定的采购周期,其在报告期前与发行人的合作规模较大,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准确,不存在夸大表述的情形。
(三)请保荐机构说明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充分,是否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是否已严格按照保荐业务相关规则切实履行保荐职责,审慎做出保荐决定。
保荐机构已充分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并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已严格按照保荐业务相关规则切实履行保荐职责,并审慎做出保荐决定。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试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已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进行审慎核查。
经核查,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北交所上市和信息披露的相关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署页)
法定代表人:
姚洪
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的回复》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章魁付芋森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冉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杭州凯大催化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审核问询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本审查问询函回复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董事长:
冉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