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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6

重庆渝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

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增强公司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治意识,切实提升企业法治建设能力水平,进一步推动公司法治建设,保障公司深化改革、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重庆市国资委委员会《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渝国资党发[2021]13号)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

(一)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企业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二)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企业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本单位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的领导作用;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

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五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党中央、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关于法治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六条 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促进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重要作用,成立法治建设领导机构(总法律顾问应作为固定成员),研究制定议事规则,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清单式推动问题解决;督促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研究制定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企业得到贯彻落实;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制度建设,以有效问责强化制度执行监督,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认真执行“三重一大”等决策制度,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听取其发表法律意见;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加强对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制度、涉法事项等决策前合法合规性审查,应当做到未经审查不得提交决策,推动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制度、涉法事项等联审联签;

(四)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完善企业领导班子知识结构,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推动建立健全法治工作队伍发展规划,纳入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法治人才储备,加大法治工作队伍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力度,及时研究解决法治人才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推动建设一致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五)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督促建立健全公司及子公司总法律顾问选聘、委派、推荐、考核、交流机制;推动完善法律管理组织体系,支持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职能、开展工作;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开展法治学习,推动企业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

(七)其他应由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党支部书记)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长(执行董事)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推动依法完善公司章程,合理配置权利义务,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在董事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中明确推进法治建设职责,并将依法治企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二)促进将法治建设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改革发展重点任务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三)组织研究部署法治建设总体规划,加强指导督促,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四)听取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法治建设进展情况报告。

(五)带头依法依规决策,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听取其发表法律意见;应当要求总法律顾问及法律事务机构加强对董事会决策的制度、涉法事项等进行决策前合法合规性审查、决策后联审联签,应当做到未经审查不得提交决策、未经联审联签不得签发实施;

(六)推动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相关要求,落实总法律顾问由董事会聘任的有关规定,

设立与经营规模和业务需要相适应的法律事务机构,促进企业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七)推动制定企业制度管理办法及年度建设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清单式推动问题解决;

(八)其他应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

第八条 总经理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法治建设的组织推动,根据董事会审议(执行董事审批)通过的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研究部署年度工作计划,切实抓好组织落实;

(二)依法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各项活动有章可循;

(三)督促经理层其他成员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经营管理,加强内部监督检查,纠正违法违规经菅管理行为;

(四)推动法律管理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作用,不断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和合规管理体系,严格落实规章制度、重大决策、经济合同等决策前合法合规性审查,决策后联审联签要求,应当做到未经审查不得提交决策、未经联审联签不得签发实施;

(五)完善法治工作队伍日常管理、业务培训、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拓宽职业发展通道,并为其履职提供必要条件;

(六)组织实施普法规划,强化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提升全员法治意识,努力打造法治文化;

(七)其他应由总经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结合企业实际及国资监管意见等,深入调查研究法治建设突出问题、剖析问题根源、强化源头治理,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请企业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清单式推动问题解决。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对本单位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可以将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依法依规追责问责范围。

第十条 公司党委应当将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市国资委及公司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法务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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