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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神戎发: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6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根据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充分维护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权,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公司董事会制定了《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基础上兼顾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并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资金成本、融资环境、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在合理平衡经营利润用于自身发展和提升对股东的回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及维持适当股本规模的前提下,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稳定性、科学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上,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兼顾处理好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具体内容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2023年-2025年三年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等利润分配方式在公司利润分配中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制定具体的分红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每年分红。公司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还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中期利润分配的原则、办法及程序与年度利润分配一致。

(七)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调整后的现金分红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合理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二)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董事会对当年度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及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股东大会审议当年度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对利润分配政策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及监督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涉及利润分配事项的议案、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修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原则上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的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六、股东回报规划的监督

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七、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甘肃陇神戎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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